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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GXZC2023-G1-004893-JGJD)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供应商: 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3号武警水电第一总队机关办公楼十三层
授权代表: 颜树燕
联系电话: 0771-5570065
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我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收到由贵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GXZC2023-G1-004893-JGJD)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P7要求设置“慢速传输”及“优先传输”的参数设定“17.可设置本次传输为慢速传输,设置是仅限本次传输使用慢速。18.可设置本次传输为优先传输,设置是仅限本次传输使用优先功能。”,在收发站点设置发送优先级,发送速度,操作太繁琐,而且容易出错,影响传输效率。建议删除这两个条款。
答复:
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慢速传输”及“优先传输”的参数设定,是为了提高传输的高效性、及时性,便利性,符合实际需求。贵公司的理解存在片面性,认为操作频繁,就存在容易出错,影响传输效率。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建议不予采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P13“6.可扩展性”,内容如下:“▲6.可扩展性:预留系统容量,并在老年医学中心大楼负一楼、一楼预留扩展到其它大楼接口,同时应预留给接驳机器人相应的物理和数据通讯对接口,后期无条件对其他品牌机器人系统开放。”。此处要求“后期无条件对其他品牌机器人系统开放”,并未明确机器人类型以及对接要求,贵公司认为无法计量成本,要求不合理,建议删除。
答复:
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要求“后期无条件对其他品牌机器人系统开放”,未明确机器人类型以及对接要求,不做出限定,是为了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力;限定某种品牌、限定机器人类型及对接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建议不予采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P13“7.垂直提升系统可根据医院的业务量需要往垂直方向扩展,增加运送箱位数,最多至8箱位。以满足招标人未来扩大分站数量的需求。”贵公司认为扩大分站点数量与提升箱位数量无任何关系,建议删除。
答复:
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扩大分站点数量”或者“提升箱位数量”均是对垂直提升系统要求匹配一定动力、系统容量等,“扩大分站点数量”必然会增加“箱位”,是否“扩大分站点数量”或只是“提升箱位数量”,是根据后续需求而增设。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建议不予采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P13“8.物资管理一体化系统配备医院物资管理平台软件及RFID消毒供应链分拣管理系统软件,物资传输必须和物资管理同步完成,实现物资管理的全程自动化和信息化。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提供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贵公司认为:RFID消毒供应链分拣管理系统软件,不清楚该功能需求,请明确说明或建议删除。
答复:
“RFID消毒供应链分拣管理系统软件”顾名思义“融合了RFID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定位技术和呼叫中心等通信和信息技术,有效地对物资在消毒供应链上进行分拣管理及追踪管理。”贵公司建议删除的建议不予采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P16、P17等针对识别技术多处要求不一致,如下:“识别系统:周转箱识别系统采用RFID或条码技术,且具备水洗消毒功能要求,手持等终端设施需与之匹配。(2)手持移动终端:TD-LTE无线数据终端;内存:1G以上;存储空间:64G以上;”
贵公司认为既然识别系统已明确可采用RFID或条码技术是可选择性的,使用RFID系统就没必要再要求具备手持终端设备,该要求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请明确。
答复:
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参数设定周转箱识别系统采用RFID或条码技术是可选择性的,手持等终端设施需与之匹配。要求具备固定识别系统和匹配的手持终端识别设备,并不存在矛盾,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
招标文件P18“3.6备用控制电源”及“3.7备用控制电源电池”;贵公司认为因各家产品特点不同,设计方案不同,此处要求提供备用控制电源电池,有明显指向性,建议修改为:提供备用电源,满足用户需求即可。
答复:
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要求提供“3.6备用控制电源”及“3.7备用控制电源电池”,是为了防止电源线路故障和停电时能保证正常运行,设计方案不同,并不影响备用电源电池的增设,贵公司认为有明显指向性,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贵公司要求延期本次采购活动,让更多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建议不予采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
附件信息:
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GXZC2023-G1-004893-JGJD)招标文件质疑答复 - 2024.3.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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