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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RL2023-ZG-G001]污水处理厂2024年-2026年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污水处理厂 2024 年-2026 年托管运营服务
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 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 赣州科净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签订地点: 赣州市章贡区
污水处理厂 2024 年-2026 年托管运营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赣州瑞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编号:GZRL2023-ZG-G001)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下述 条件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章贡 高新区管委会)
1.2 乙方: 赣州科净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净环 保公司)
1.3 签署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1.4 污水处理厂: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所运行的章贡高新区水西 产业园污水处理一厂。
1.5 污水:指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 废水。
1.6 进水:指乙方从接入点引入的经预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 活废水。
1.7 出水:指按本协议规定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的水。
1.8 进水水质标准:参照排污企业的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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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要求、国家地方行业等污染物排放 标准及国家地方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1.9 出 水 水 质 标 准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一级 B 标准。
1.10 进水检测点:指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处的渠道(调节池格栅 前渠道)收集样本,抽样时应使用自动抽样器,自动抽样器的进口管 应潜没在如下位置:当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下 1/4 深度处采样 检测;当水深小于 1 米时,在水深 1/2 处取样检测。如果样本以人手 收取,应采用同一抽样点和水深。
1.11 出水检测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检测之处,出 水检测点设在工艺处理末端的排放口,当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 下 1/4 深度处采样检测;当水深小于 1 米时,在水深 1/2 处取样检测。
1.12 进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提及的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 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计。
1.13 出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提及的在出水检测点安装的用 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计。
1.14 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从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读取的出水水量。
1.15 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本 协议规定处理污水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16 项目或本项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甲方授予乙 方在托管运营期限内运行项目设施的独家经营权,乙方提供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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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1.17 项目设施:指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甲方移交给乙 方用于污水处理的全部实物资产。在托管运营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设施 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良好。污水处理厂内甲方移交给乙 方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8 法律变更: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 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1.19 污泥: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并需处理、运 走、填埋、处置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砾、污泥和其他物质。
1.20 化学药剂:指用于本项目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
1.21 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 指标,按照本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排污许可证以及 生态环境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1.22 在线检测:指污水厂进水在线监测、出水在线监测。
1.23 谨慎运营惯例: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进行类似本项目的 运营时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5%;
(b)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 料、资源和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 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 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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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 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 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 各项限制性要求;
(h)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设 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1.24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 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的附 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第二条 解释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2.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 条款和附件。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 或双方及其正当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2.3 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等语句及 类似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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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 包括。
2.4 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 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5 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 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2.6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公 历日。
2.7 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 及其附件。
二、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负责监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3.2 甲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 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3 由于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 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按国家行政部 门或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最新单价执行)。甲方保证进水水质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若超过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第 1.8 条),进而影响系 统处理效果,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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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甲方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3.5 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 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污水处理厂新的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如果甲方在 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仍在运营)拟将资产合并、分立、拍卖等情形,乙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3.6 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 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乙方保证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 正常运行。
4.2 乙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
4.3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4.4 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确保污水 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 一级 B 排放标准。
4.5 若上级环保或相关部门要求提升排放标准,乙方需积极配合 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并按照最新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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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乙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
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4.7 乙方托管运营包含:
(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维修及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处置。
4.8 污水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氧化+PH 调节+絮凝沉淀+PH 回
调+A/O+二沉+过滤+消毒+排放。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 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
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 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
并在托管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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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 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 的运行状态。
6.3 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与本 项目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
6.4 乙方确保进厂污水经过处理达标排放,确保不发生污染事 故。
6.5 乙方运行时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乙方依法依 规进行处理处置。污泥外运涉及的处置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在 满足环保管理要求下如污泥采取综合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 有。
四、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7.1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中标价计价。
不设保底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量计价,中标单价为 2.81 元/ 吨。日最大污水处理量按照设计产能的 110%封顶。
7.2 每半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半年累计乙方实际污水处理量×中 标单价(2.81 元/吨)×100%计算。
如污水处理厂与纳管企业签订了“排水协议”,实施了差异化收 费,则需扣除乙方从排水企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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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计价说明
本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包括如下内容:
水电费、人工工资、设备维修、分析化验、日常污水检测、管网 巡查、在线监测、环境绿化卫生、日常污泥处置费等;充分考虑三年 内的人工工资涨幅、水电费涨幅、变压器装机容量费(1200 千瓦)、设备腐蚀维修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8.1 乙方在每月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量报 告》、《月度水质报告》等(但不限于)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 3 日内完成确认。
8.2 支付义务
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每半年结算和支付一次,即乙方运营 每满半年,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甲方收到材料 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税务发票,乙方未提供符合条件发票 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发票。
五、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条 资产所有权
9.1 托管运营期间,水西污水处理厂内的移交给乙方的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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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托管运营期间,因污水处理需要乙方自主新增的设施、设备 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托管运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继续利用新增的设 施、设备,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购置、安装等费用后,可以归甲 方所有。
第十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范围
10.1 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并制定交接清单,最终的交接清单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主要构筑物 及相关工艺参数表以现场实际交接单为准)
10.2 移交的内容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 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说明书、合格证、校检证书等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移交工作小组
11.1 项目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 作。
11.2 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第十二条 责任的划分
12.1 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 项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单。移交方应负 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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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修责任期内的,仍应由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
12.3 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 好程度存在异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 争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3.1 托管运营期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但不包 括乙方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按合同 9.2 条款执行),同时保证 设施设备正常良好。运营结束按政府交接清单归还给甲方。如设施设 备毁损灭失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补齐同品牌同型号设施设备。
六、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 项目设施的运行
14.1 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 停服务时,须报甲方批准。
14.2 乙方应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按时对设备进 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 故时,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甲 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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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运行期间,甲方鼓励乙方采用自主和引进先进技术及装备 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相关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改造 方案报甲方备案,涉及的费用分担可另议。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的维护
15.1 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15.2 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 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15.3 在托管运营期内,因生产所发生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用由乙方承担。主要生产设备使用寿命到期,经确定要报废更新的情 况,应由乙方打报告经甲方确定后由甲方负责出资采购。
第十六条 甲方的监管
16.1 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 入乙方的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信 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6.2 在乙方出现生产事故时,甲方所派人员有提问和要求乙方 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 在内的运营记录(涉及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检测与核实
第十七条 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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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第 1.8 条和第 1.9 条确定。乙方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承担费用并如实向甲方报 告检测结果,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生态环境部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 出具的检测报告。
17.2 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 17.1 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 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 乙方应加强日常水质检测,一旦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应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并确保不发生污 染事故。
17.4 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17.5 水质监测仪器检查和测试:
(a)乙方和甲方的代表应在安装水质检测仪之后联合对该等仪 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后,双方代表至少每年(12 个月)一 次进行上述检查、校准和测试。
(b)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水质检测仪进 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 进行该等检查、校准和测试的一方承担,如发现出水未达到标准时,则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7.6 在线检测结果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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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在按照第 17.5 条进行的任何定期的或非定期的水质监 测仪的检查中发现,水质监测仪和用于比对检定的标准表之间不存在 误差,或者该误差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水质监测仪提供的 有关在线检测的结果被视为是准确的;
(b)如果在该等检测中发现,水质监测仪和标准表之间的误差 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该次检查和前次检查之间的有关在线检 测的结果应为有关水质检测仪提供的测试数据减去或加上在该次检 查中发现的误差值:
(c)在发生(b)款所述的情况下,甲方(或授权乙方)应及时 修理或更换有关水质监测仪。
17.7 定期检测:
乙方还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相关工作,产生 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7.8 定期检测的报告和核实
乙方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上述检测 完成后的五(5)天内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的复印件。就乙方进行的 任何日常检测或定期检测,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国家认 可的正式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 方提供的结果。如果乙方委托一家经甲方同意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该 等检测,则该机构检测的结果应视为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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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乙方应于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列明日常检测 指标的《月度水质报告》报送甲方,报告上月的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对进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
第十八条 水样采取和储存
18.1 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 要求。
18.2 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 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
18.3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双方共同确 认的接入点和交付点采集。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的采样间隔不得大于 五小时,每日提取采样设备采集混合水样。
18.4 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 A、B 两瓶,A 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 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 2000ml,瓶上须明确标 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 4℃保存,保 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 甲方的核实
19.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 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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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 效性。
19.2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 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19.3 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 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出水标准 时,则乙方应负担该项费用。
八、计量
第二十条 计量方法
20.1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已安装流量表一台,双方约定以出水口 流量表为付费计量仪表。
20.2 在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每年(12 个月)一次联合对流量表 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等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运维方 承担。
20.3 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表 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表读数共同确认后,以出水口流量 表读数减去上月出水口流量表读数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一条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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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 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 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1.2 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 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九、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
(a)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
(b)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 的使用,暴乱或恐怖 行为;
(d)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e)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壹个月以上的供电 中断;
(f)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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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 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 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 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 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
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 的影响。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23.1 如进水水质单项或多项因子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 标准的,则认定为当日进水不合格(即进水超标),甲方应积极协助 乙方进行水质溯源工作。当查明进水超标的原因后,由甲方协调推动 安全等相关部门对造成进水超标的过错方进行通报或处罚,并要求过 错方补偿乙方因进水超标导致的损失。
23.2 如果甲方及其授权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确认水量、水质并 付费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24.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托管经营期内,若乙方在托管经营 期内的任一运营日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出水质量的义务的,则 甲方有权拒付当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进水浓度超出第 1.8 条所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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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且乙方采取了积极措施后仍无法保证出水质量时,甲方应支付 当日的污水处理费)。
24.2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水不达标造成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5.1 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5.2 争议未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向章贡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法律效力
26.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 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 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6.2 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 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6.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 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
26.4 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 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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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6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 力。
十三、托管运营期限
第二十七条 托管运营期限
27.1 甲方授予乙方的托管运营期限为叁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27.2 协议期满但尚未确定后续运营单位期间,由乙方继续运营,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中相关内容履行责任及义务,直至甲方提出移交 并完成项目设施移交之日为止,以双方书面签署移交材料为准。
十四、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终止事件
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
根据第 22.1 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 28.1 条规定,在乙方违约事件后,甲方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 28.2 条规定,在甲方违约事件后,乙方终止本合同。
28.1 乙方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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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 未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改正,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 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在一个运营年,除经批准的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在 进水达标的情况下出水未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总共超过二十(20)个日历日;
(b)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致使在项目场 地或附近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不良后 果;
(c)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清算或其资不抵债;
(d)乙方在本合同中作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使其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e)乙方蓄意损坏或破坏政府方进水管网的任何部分;
(f)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而构成对本 合同的重大违约,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说明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和 要求其对此进行补救后的二十(20)天之内未能补救。
28.2 甲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 所致,并且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补救,应视为甲方违约 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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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本合同中做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使甲方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b)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收到乙方发出说明此 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 内,甲方未能补救。
28.3 终止意向通知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适当详细说明导致发 出该通知(“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情况。同时,任一方向另一 方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同时提交给对方一份书面函件。在发出 终止意向通知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期限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 更长期内协商避免终止本合同而应采取的措施。
28.4 终止通知
受第 28.5 条约束,在第 28.3 规定的协商期满时,除非双方另 外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 已得到补救;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 通知”)并在上述各方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8.5 甲方的权利
28.5.1 甲方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
(a)在经营期内,如果乙方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并对乙方根 据本协议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在 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并直至终止之间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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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 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不间断地收纳输送污水和处理进厂污水,在此 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与甲方合作的义务;
(b)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接管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视为本项目经 营权的转让;
(c)在甲方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获取在甲方接管项 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在因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 乙方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28.5.2 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如果在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 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 期之后的任何时候发出正式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28.6 终止的一般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 据第 28.7 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 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 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 效的其它条款。
28.7 终止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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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甲方因乙方严重违约事件而根据 28.1(a)至(f)条规定 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授予的托管运营权。
28.7.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生效日后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 28.2 条终止本协 议,则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28.7.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 定的合理补偿。甲方支付该项补偿后,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28.8 对责任的限制
(a)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 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本合同已事先约定的应付未付款 项、违约赔偿和解决有关补偿费的支付除外(如有的话);
(b)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单独负责终止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对 外事务,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终止收回日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 诉讼等情况,除非乙方与甲方就项目设施在终止移交日的债权债务处 理等事项已另外达成协议。
28.9 终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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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终止后,除在该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义务外,双方在本合 同项下无其它义务。该终止不得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规定、本章的规 定或本合同明确规定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其它规定。
十五、其他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29.1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方双方协商,以 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29.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共制作一式六 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3 污水处理厂安全三同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环保调试(含验收监测、设施整改、会务费等与验收有关的费用等)相关工作 产生的费用均不在本合同范围内,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污染减排、环境税以及行政事业政策性收费等费用届时按相关法规和程序协商 解决。
29.4 运营期内,双方或单独一方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事项,另 行商议。
29.5 乙方自主技术、引进技术和相关装备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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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2023 年 12 月 22 日 签字日期: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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