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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公告
(招标编号:YNLB20240609)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自筹资金15.56万元,招标人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附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 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 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附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05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6月07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详见附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4时30分
递交方式:详见附件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4时30分
开标地点:详见附件
七、其他
详见附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高峣立交东南角昆明市第十三水质净化厂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昆明市西山区高峣立交东南角昆明市第十三水质净化厂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城写字楼A座17楼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 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
比 选 文 件
(招标编号:YNLB20240609)
比 选 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机构: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2024年06月
目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3 1.比选条件 ...................................................................................................................................................................3 2.比选范围及服务内容 ...............................................................................................................................................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4 6.联系方式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总则 .........................................................................................................................................................................11 2.比选文件 .................................................................................................................................................................13 3.投标文件 .................................................................................................................................................................14 4.投标 .........................................................................................................................................................................15 5.开标 .........................................................................................................................................................................16 6.评标 .........................................................................................................................................................................16 7.合同授予 .................................................................................................................................................................17 8.纪律和监督 .............................................................................................................................................................18 9.是否采用电子比选投标 .........................................................................................................................................1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1.评标方法................................................................................................................................................................29 2.评审标准................................................................................................................................................................29 3.评标程序................................................................................................................................................................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五章服务要求.....................................................................................................................................................6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0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 任险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 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NLB20240609),比选人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 司。比选项目资金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2.比选范围及服务内容
2.1 项目概况:
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下属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技改现状MBR膜工艺为改良型A AO+矩形二沉池工艺,增加生化池及深度处理工艺,为提升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处 理能力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5万m3/d),TP出水水质达到0.05mg/L标准,其余主要 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工程总投资额:11800.00 万元,工程造价91,363,800元。
2.2 招标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的 内陆运输途中、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运输途中。
(2)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一切在建及已建成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和辅助 工程(以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准)等均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 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2.3
项目保险期限:比选人就上述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工 期 240日历天):从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具体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保证期:1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相应承保权限的保险公司,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
3
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每个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提供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
至今)投标人承担(独家或共保)过单项工程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 任险服务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均按否决竞选处理:(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信誉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格式自拟】
3.4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 司、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
(2)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以及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 的各项规定。
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 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持以下资料获取比选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获取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场写字楼A座17楼1703。
4.3谈判采购文件售价:本比选文件售价为¥500.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不接受邮购。
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为 2024年 6月 11日 14:00-
14:3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14:30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为昆明市
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城写字楼A座1703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比选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高峣立交东南角昆明市第十三水质净化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名称: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城写字楼A座17楼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1990885996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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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比选人比选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1.1.3代理机构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1.4比选项目名称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 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采购项目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3.1比选范围及服 务内容详见第一章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3.2保险期限详见第一章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3.4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9.2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1.9.3比选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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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0.1分包□不允许
1.11.1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1.11.3其他可以被接 受的技术支持 资料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偏差不允许
2.1构成比选文件 的其他资料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及随比选文件一同公布的附件(如图纸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 清比选文件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
形式:书面形式。
2.2.2比选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2.2.3比选人对比选 文件进行补遗时间:同比选文件澄清发出截止时间。
形式:书面形式。
2.3.1比选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3.1.1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1、允许投标人为证明自己的实力和能力提供另外的资料。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 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投标总价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3.2.5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1、本项目投标报价货币为人民币(RMB)。 2、本项目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比选范围、投标人自身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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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市场行情自行报价。 3、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有 工作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管理 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中标后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无须缴纳保证金。
3.4.4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其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
3.5.5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时间要求/
3.6.1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A(2)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纸质文档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以U盘形式提供,须包含所有投标 文件内容,提供Word版本投标文件一份、签字盖章扫描的PDF版本投标文件一 份,并确保能正常打开,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 其他要求:电子文档应标识后与投标文件正本一并密封递交,投标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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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担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未提交而造成的投标被否决风险。
3.7.3A(3)投标文件是否需 分册装订需要,分册装订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页码,如投标文件无法装订成一册时,可视具体情况 分册装订,但须注明册数。
3.7.3(A)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 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 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应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位置加盖投标单位鲜公 章; (3)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 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文件为准。
4.1.1(A)投标文件装袋密 封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含电子U盘)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 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4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投标截止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开始时间: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前30分钟 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2024年6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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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4.2.2(A)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昆明市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城写字楼A座17楼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 厅。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5.1开标时间和地 点开标时间:同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4 )(A)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 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比选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 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保险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7.6.1履约担保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不要求
9是否采用电子比 选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 内容(1)重新比选: ①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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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③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 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 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2)二次比选或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 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3)比选文件费: 比选文件每份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 文件时支付购买比选文件的费用,否则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拒绝 接收其投标文件。 (4)比选代理费: 根据中标金额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费率标准下浮20%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 (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核验投标人资格审 查资料原件,投标人从接到电话通知起30分钟内须提供所有资格审 查资料原件,超过规定时间后,评标委员会不再接受任何原件,由 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比选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 为准;本比选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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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 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保险期限、服务地点和服务标准
1.3.1 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保险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审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比选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 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
(2)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为本建设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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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本建设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本比选项目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建设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本比选项目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信誉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 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比选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比选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 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比 选文件作出响应。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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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 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 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 标人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2.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及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 予以澄清。
2.2.2
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比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比选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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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比选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修改内容可 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比选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 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 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比选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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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 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 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比选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要求提供的资料提供。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 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 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16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 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 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 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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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比选项目名 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保险期限、服务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比选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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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比选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 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 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比选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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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比选投标
本比选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比选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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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保险期 限备注投标人 代表签 名
最高投标限价:

比选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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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比选文件的电子比选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 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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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比选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比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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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比选人联系电话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拟中标人拟中标价
投诉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比选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比选代理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意见监督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自 行 比 选 的,比 选 代 理 机 构 一 栏 不 填。
25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比选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适用于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5日内按比选文件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我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发包(或供货或服务)合同。
适用于未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发包(或供货或服务)合同。
特此通知。
比选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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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甲方名称):
鉴于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乙方名称,以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甲方和乙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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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 办法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 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 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2.1. 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 章满足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满足比选文件规定格式(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格式规定签名、盖 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公章的须齐全,否则视为重大偏差。投标文 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如封面的投标单位名 称、页眉页脚、行间距、下划线、字体等细微偏差不 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联合体投标人接受,满足比选文件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 格式。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资格 2.1. 评审 2 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资质要求证明资料。
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其他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响应 2.1. 性评 3 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规定。
保险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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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注:对于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若其报价有算术上的差错,将按以下原则修正:①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同时对合价进行修正。如 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书。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 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2.1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一、投标报价:60分; 二、商务部分:10分; 三、技术部分:30分。
2.2.2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比选人设有最 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 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 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 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 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1)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总 分 (60分) (A)投标总 报价 (60分)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与评 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 0.25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2)商务部 分总分(10分)(B)1、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4分)投标人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160%以内的得 1 分; 160%~180%(含160%)的得2分; 180%~200%(含180%)的得3分; 200%(含)以上的的得4分;(最高4分)
2、2021年至今投标人类似保险业绩评审评分(6分) 根据投标人自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过程 中的类似保险业绩进行评价打分,每提供一个类似保险项目业绩得2分,满分6分(含资格业绩)。 注:类似保险业绩指单项工程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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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责任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项目业绩证明材 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投标人与用户单位签 订的合同或用户意见反馈表(良好)。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无 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
2.2.4(3)技术部 分评分(实施 方案)标准(30分)(C)1、项目理赔服务方案(0-15分)。 视内容优良情况进行评分:差得0-3分(不含),一般得3-6分(不含) , 良得6-9分(不含),优得9-15分。
2、日常服务工作方案(0-13分)。 视内容优良情况进行评分:差得0-3分(不含),一般得3-5分(不含) , 良得5-8分(不含),优得8-13分。
3、其他优惠条件(2分) 投标人在充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各种有利于被 保险人的优惠条件。投标人可提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基础上 另外增加非限制性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高得 2 分)
根据投标人按本项目情况及需求编制的实施方案,从以上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投标人得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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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 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比选文件的偏差 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 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 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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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2
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比选文件章节 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前附表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六章格式要求满足比选文件规定格式(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 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公 章的须齐全,否则视为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 比选文件要求,如封面的投标单位名称、页眉页脚、行间 距、下划线、字体等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二章前附表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规定 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 标处理。
其他(1)投标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的成本价,并且投标人对此投 标报价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3)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方法违反国家规定的 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时报名、报价并 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者,视为废标。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条款在实际签订时可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补充及调整,招标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
的权利,最终本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
34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 险 合 同
甲方: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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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甲 方: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保险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全国24小时统一报案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各方友好协商,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以下简称“甲方”)及其项下的被保险人同意向
(以下简称“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报备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保 险事故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的构成
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 批单(如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以后需要补充变更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 签章确认,由乙方出具)
(2) 特别约定条款
(3) 保险理赔服务承诺
(4) 投保单(由甲方提供)
(5) 保险单及发票(由乙方提供)
2、以上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进行优先解释。
二、项目名称及投保险种
1、项目名称: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2、投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1.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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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就上述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工期 240日历天):从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具体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证期:1年。
2.保险费:小 写: 元
大 写: 元
其中,税率6%,税金元(大写: ),不含税金额元(大写: )
3.乙方作为甲方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承保人,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RMB 91,363,800 元,保险费率为 ‰,保险费金额为: 元
四、保费缴纳
1、甲方应在保险单出具之日起收到乙方开具的保险发票(专票)和收据后三十日内一 次性缴清应缴保险费。乙方在保费缴清后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超过三十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乙方不承担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至未缴纳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保险单效力自动中止,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甲方需按短期费率 或出单费(以低者为准)缴纳一定金额的短期保费。
按短期费率收费:
短期保险费=保单保险费×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2、自甲方保险费成功划出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以银行划款凭证为据),就视为乙 方已经收到了保险费,乙方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责任。
3、甲方保险费发票开票信息与乙方保费账户信息 甲方增值税专票信息: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乙方保费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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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户:
六、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投保人,同意对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
(2)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
(3)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作为被保险人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
(5)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
(6)甲方作为被保险人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8)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投保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标准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被保险人出据 正式的保险单及保险专用发票。
(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检验、理赔等有关事宜,并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乙方有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
(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投保与出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上述保险项目填写“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申请书”递交至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内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
如甲方提供了全部投保资料且足额缴纳保费后,乙方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出具保单,乙 方应根据本合同内容承担有关保险责任。
八、理赔处理要求
(一)损失通知及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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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损失时,首先通知乙方,乙方需要现场查勘的,按照双方约定 时间,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损失查勘和核定工作。
(二)赔款赔付
乙方的理赔小组,就理赔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完成赔款理算、核赔审批手续后,由 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全部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九、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 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 业贿赂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 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 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 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 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 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 间通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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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
的惩处。
第五条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 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 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 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 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 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 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其他
(一)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该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投保人法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 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合同的调整和取消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 议的组成部分。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由甲方和乙 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适用于乙方向甲方 出具的本项目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限。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未决问题,则至保单涉及各项 未决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本合同将持续有效。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 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光盘资料等)泄 露给其他方:
1. 提供给与执行本合同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
2.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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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五)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 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 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 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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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 方: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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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细则
一、投保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二、投保范围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三、投保明细
工程名称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 保 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设计勘 察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后续进场的施工 单位及其他有保险利益的相关方,以上各方以各自利益为限。
工程造价RMB 91,363,800 元
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斗彩段与环湖东路交叉口北100米
保险工程 地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 预制构件基地,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 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的内陆运输途中、工地 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运输途中。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一切在建及已建成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和辅助工程(以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准)等均属 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1、物质损失部分: (1)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 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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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 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 偿限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总造价:¥9136.38万元 2.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财产损失每次限额10,000,000.00元 人身伤亡每次限额2,000,000.00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人民币80万元。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 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保险期间1、240日历天。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2、保证期/缺陷责任期:1年,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完工验收证书 并全部移交项目业主投入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建筑期延期,则保 证期/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 3、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限可 免费顺延3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30天后还需要 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30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 例缴纳延期保费,计算公式为:延期保费=加费延长承保天数÷未 延长前保险期限总天数×总保费。如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限延期,则保证期/缺陷责任期保险期限相应顺延。
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本保险对地震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400000元或 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地质 灾害导致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0元或损失金额 的10%,以高者为准。 3、本保险对其他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 赔人民币2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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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本保险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3000元或损 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注: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 次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条款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条款 2、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 3、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5、 预付赔款条款A 6、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C 7、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8、 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9、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A 10、扩展承保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设施损失条款 11、灭火费用条款A 12、错误和遗漏条款 13、 不受控制条款A 14、临时保护条款 15、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B 16、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17、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1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20、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21、 地下工程特别条款C 2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B 23、放弃代位追偿条款B 24、预防措施条款 25、文物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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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A 27、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28、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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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保理赔服务承诺
1、乙方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从组织上保证项目高效、统一、协调的运作。
服务小组成员:
职责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报案电话 。
2、投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原件及扫描件(盖章);
(2)工程量清单/剩余工程量清单(盖章);
(3)施工合同;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6)经营/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增值税专票信息登记表。
3、接报案
(1)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甲方的出险报案。
甲方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甲方也可直接向保险人的服务专员报案。乙方应作好报案记录登记,并有义务对甲方或出险单位是否及时报案向投保人提交原始报案 记录(包括电话接听记录)。
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 派专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在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如遇不可抗力事件保险人无法在1小 时内赶到现场的,应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出险单位)。现场查勘时限的计算从出险单位向保险人报案起(以报案、接案的电话记录为准),至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到达出险单位项目经理部止。
乙方的现场查勘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记录中应详细填写到达现场的时间),查勘结束后 双方就现场查勘内容及乙方到达现场查勘的时间应分别签字确认。
(2)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双方可重新预约现场查勘时间。同时也可允许甲方或出险单位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现场。但甲 方或出险单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影像资料及相关单据等。
核定保险责任及事故损失的时限
乙方自现场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当按以下约定时限核定其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
(1)出险单位申报估损金额在人民币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乙方应在收到出险单位报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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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提供完整定责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完成初步定损,并将核定结果告知出险单位;
(2)出险单位申报估损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乙方应在收到出险单 位报损失清单及提供完整定责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完成初步定损,并将核定结果告 知出险单位;
(3)出险单位申报估损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乙方应在收到出险单位报损失清单及提供完整 定责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完成初步定损,并将核定结果告知出险单位。
4、索赔材料认定时限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交的索赔材料后应出具接收单并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在接到甲方的索赔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甲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乙方在接 到索赔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材料的完整性。
索赔材料不足或双方理解有差距的,乙方应在首次收到该理赔事件索赔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沟 通协调完毕。
5、预付赔款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后,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 损失金额,根据甲方或出险单位的书面申请,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预先支付一定的赔款,预付赔款金 额为初步核损金额的50%。
6、赔款支付
(1)在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和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应按照以下时限内进行:
赔款金额时效要求
结案金额≤5万资料齐全,1工作日
5万<结案金额≤20万资料齐全,3工作日
20万<结案金额≤100万资料齐全,5工作日
结案金额>100万资料齐全,7工作日

(2)若乙方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 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并附载明拒赔依据;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签发书面拒赔通知或未载明拒赔依据,则视同保险双方就事故责任或赔偿结果达成一致,乙方应根据赔款支付(1)款规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 务。
(3)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最终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7、理赔所需资料
具体索赔单证一般包括:
A.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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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险通知书
(2)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经总监办签证)
(3)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4)照片
(5)出险证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总监办等):
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等由监 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所属地气象部门提供灾害等级或标准证明;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由监 理单位出具事故经过及原因证明,由地震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抢劫、盗窃: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 提供证明,则以驻地高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损失证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损失数量,工程量清单,受损部分的设计文件,重置财 产发票等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6)事故原因及损失鉴定报告(需要委请其他专业鉴定机构时提供)
(7)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B.第三者物质损失
(1)出险通知书
(2)损失清单(经总监办签证)
(3)施救费清单(如果有)
(4)照片
(5)出险证明(公安机关、气象部门、消防部门、总监办等):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 提供证明,则以总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6)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通过诉讼鉴定事故时提供)
(7)赔偿协议(采用协议赔偿时提供,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8)事故原因及损失鉴定报告(需要委请其他专业鉴定机构时提供)
(9)权益转让书(损失原因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C.第三者人身伤亡
(1)出险通知书
(2)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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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险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保险公司调查取证

火灾:由所属地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若受灾地无消防部门或距消防部门较远而无法
提供证明,则以总监办提供事故证明为索赔依据。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时提供
),包括:
①住院费、医药费、交通费、医院处方笺等费用凭据(如被保险人对医疗发票原件有其
它重要用途,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发票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财务或其它有效印章)。
②如发生伤亡:由县级以上医院的法医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公
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③相关费用证明:误工费用证明等。
(5)诉讼费用及责任认定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产生诉讼时提供)
(6)赔偿协议(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协议赔偿时提供,但事先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7)公估报告或损失评估报告
注:如无特殊情况则以上述索赔材料为准,保险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索赔材料。
8、赔偿处理相关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 乙方承担其鉴定费用。
9、其他服务
(一)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乙方承诺将对每一索赔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定期向甲方提供分险 种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 息。
(二)回访制度
加强双方的沟通,项目服务团队包括领导小组将采取实地回访、书面回访或电话回访等 多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客户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听取贵方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及时改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的失误及不足之处,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对回访中发现 的问题,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三)保险法律服务
向贵方提供有关保险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四)未详尽的服务内容,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制定年度服务计划,或双方协商认 为有必要的其他服务,积极予以提供。
10、安全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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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具体甲方提供风险管理、安全施工、保险 索赔相关的培训,帮助具体甲方的有关人员提高保险安全意识和保险索赔知识,提高防范风 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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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别约定
1、本保单所载之特别约定、扩展条款、基本条款之间如有冲突,则以下列排序为准:(1
)特别约定;(2)扩展条款;(3)基本条款。
2、本保单按照合同造价投保,赔偿依据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物质损失);
3、本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兹双方约定,周转性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反复周转但并不构成工程实体
的工具性材料。如:通用模板、活动支架、脚手架、支撑、挡土板等。对周转性材料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
,最高不超过全新价值的50%。非周转性材料也称为直接性材料。它是指施工中一次性消耗
并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如砖、瓦、灰、砂、石、钢筋、水泥、工程用木材等。对非
周转性材料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专属承保工程使用的被保险
财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临时工程、设施损失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本保险项目中所有相关的临时工程、设施均在保险范围之内,不因明细未单独明确而 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临时工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施工及施工运输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和生产、办公 房屋(如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成品厂,材料厂、库,堆料棚,停机棚,临时站房,货运室等)。
②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牵引变电所等工程和施工 队伍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包括汽车、马车、双轮车道),工地内运输便 道、轻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队伍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 和达不到给水干管路标准的给水管路等。
③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
(水井、水塔、水池等),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整备设备(给煤、砂、油,清灰等设备),临时信号,临时通信(指地区线路及引入部分),临时供电,临时站 场建筑设备。 ④其他临时工程、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工程、设施。 (3)临时工程、设施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无论是否进行恢复,保险人均按其重置价值进 行赔偿理算,并不计折旧和摊销,不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为限。当除临时工程、设施以外的工程主体部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足额理算赔付金额,不扣除临时工程、设施部分工程对应的保险金额。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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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保险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释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 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 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 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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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 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 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 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 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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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 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 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 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 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 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 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 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 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 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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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 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 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 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 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 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 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 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 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 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 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 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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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 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 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 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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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 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 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 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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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 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 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 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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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 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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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 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 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 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 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 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 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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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 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 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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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 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 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 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 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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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 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 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 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 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 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 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 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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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 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 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 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 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 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 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 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 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 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 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 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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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 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 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 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 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 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 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 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 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 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66
(2)附加险条款释义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 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1)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 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2)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A.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 责赔偿。
B.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 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如有异议,则承担相应的举证之责。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 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a.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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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 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 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 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特别费用条款(包括空运费)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 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包括空运费)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 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 为准。
本项下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_100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预付赔款条款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损失支付不低于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的_60%_的预付赔款。
解释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函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预估损失金额的_60%_先行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 款为准。
6、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火灾和其他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 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 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 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 失。
68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 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扩展承保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设施损失条款
乙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 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 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 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 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错误和遗漏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 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 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 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不受控制条款 N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险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临时保护条款
此保险范围扩展甲方为了按照任何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其他法定权力机构的要求,必需安装及拆除囤 积物、障碍物、栅栏和任何保护装备所提供而支付的费用。此条款下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险额在保险 69
期限内将不超过合同价值的____%。
15、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 行场外的修理,保险人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在被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 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保险人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 有权酌情调整保险单条件。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 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 行场外的修理,保险人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 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 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 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大雪、冰雹、暴风 雨、雨水、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 浮起导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___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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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地下工程条款 C(在赔偿限额范围内, 以____%为上限)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附加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A.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超挖引起超挖部分的清除塌方和 回填费用; B.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 类费用除外; C.排水费用,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除外;
D.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添加剂的损失,但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 除外; E.工程废弃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检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 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保险人在支付任何赔款前,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按照下述条款(4)记 录的调查程序的数据,以表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了本保单项下的相关规定。
(4)被保险人应完整记录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的所有调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调查 结果。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的指定代表提供所有调查程序的结果以供审核。
(5)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处理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 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A.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或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B.赔付不超过工程塌方受影响部分原始合同造价的____%(不包括清残费用和施救费 用); C.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为 1000 米。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的有效索赔,如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相 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被保险人同意按照原定费率补交 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 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 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保 险人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对业主、承包商(含分 包)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71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 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 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 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 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检测和试验, 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 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 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 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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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
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
二、比选范围
1、保险工程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 地,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 指定仓库的内陆运输途中、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运输途中。
(2)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一切在建及已建成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和 辅助工程(以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准)等均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2、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
①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 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事 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 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 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投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4、保险期限:
73
甲方就上述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工期 240日历天):从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具体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证期:1年。
三、服务要求:
1、保险明细
工程名称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提质增效技术改造EPC总承包项目
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 保 人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设计勘 察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后续进场的施工 单位及其他有保险利益的相关方,以上各方以各自利益为限。
工程造价RMB 91,363,800 元
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斗彩段与环湖东路交叉口北100米
保险工程 地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 预制构件基地,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 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的内陆运输途中、工地 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运输途中。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一切在建及已建成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和辅助工程(以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准)等均属 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1、物质损失部分: (1)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 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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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 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 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 偿限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总造价:¥9136.38万元 2.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财产损失每次限额10,000,000.00元 人身伤亡每次限额2,000,000.00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人民币80万元。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 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保险期间1、240日历天。 2、保证期/缺陷责任期:1年,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完工验收证书 并全部移交项目业主投入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建筑期延期,则保 证期/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 3、如被保险工程未能按计划工期完工,则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限可 免费顺延30天,但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申报。如果30天后还需要 继续延期,则被保险人需及时申报且超过30天的部分需要按日比 例缴纳延期保费,计算公式为:延期保费=加费延长承保天数÷未 延长前保险期限总天数×总保费。如建筑安装期保险期限延期,则保证期/缺陷责任期保险期限相应顺延。
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本保险对地震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400000元或 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地质 灾害导致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0元或损失金额

75
的10%,以高者为准。 3、本保险对其他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 赔人民币2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本保险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3000元或损 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注: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 次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条款2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条款 2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A 30、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31、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32、预付赔款条款A 33、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C 34、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5、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36、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A 37、扩展承保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设施损失条款 38、灭火费用条款A 39、错误和遗漏条款 40、不受控制条款A 41、临时保护条款 42、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B 43、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44、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46、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4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48、地下工程特别条款C 49、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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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放弃代位追偿条款B 51、预防措施条款 52、文物保护条款 5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A 54、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28、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A

2、须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8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9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总报价
保险期限限
其他承诺:

注:1、响应文件扉页应为此页。
3、不提供此表或不按要求的格式、内容填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0
二、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
1.根据你方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后,我们承诺在合同规定的 服务范围和期限内履行服务我方愿意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我方承诺我方的投标文件对 比选文件有关工作内容、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均响应。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若有)。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投标有效期为90天。
6.保险期限:
7.服务地点:洛龙河水质净化厂(雨水厂)
8.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的要求。
9.(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81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82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比选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 (双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 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83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组织结构(可后附)
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84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比选公告资质要求提供。
85
(三)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所属行业
合同金额
保险期限
承担的工作
项目描述
备注此处注明为资格业绩或商务评分业绩

一个项目一张表。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
86
(四)相关承诺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3.3进行承诺或提供资料。
投标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87
六、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88
七、项目理赔服务方案
自行编制
89
八、日常服务工作方案
自行编制
90
九、其他优惠条件
自行编制
91
十、其他资料
本项目比选文件要求提供及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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