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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2023年第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徐德媛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徐德媛                   
2、地址: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5号                      
二、 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6日柳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委托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训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556-LZJC)的公开招标活动。当事人在参加此项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将客观分打错,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柳州市良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梁正方的职业资格证书当做是中级职称证书,多给了2分。
二、将广西新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韦贵园的物业管理经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是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情况下计算成5年以上,多给了2分。
三、将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拟投入服务团队一览表中关于工程师、设施维修维护员的承诺看漏,少给了2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二、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00300000003278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督办             
3、联系电话:0772-28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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