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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情况(新吴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固废深度资源化利用项目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协路88号
江苏电科环保有限公司
无锡新视野环保有限公司
2024年,江苏电科环保有限公司拟投资30060万元,利用现有项目南侧新增用地16430m2进行扩建,同时对现有项目危废处置线进行调整,改扩建项目为“固废深度资源化利用项目”。本改扩建项目建设后,新增危废处置量1.93万吨/年,全厂处置利用危废: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HW06)37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3000吨/年、废酸(HW34)92000吨/年、废碱(HW35)43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2100吨/年、含铜废物(HW22)900吨/年,共计13.93万吨/年。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MBR/隔油池预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起接管进入梅村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企业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和废气喷淋用水。接管梅村水处理厂的废水,COD、SS、LAS、动植物油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COD≤500 mg/L、SS≤400 mg/L、LAS≤20 mg/L、动植物油≤100 mg/L,NH3-N、TN、TP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氨氮≤45 mg/L、TN(以N计)≤70 mg/L、TP(以P计)≤8 mg/L。(2)废气:本项目IPA储罐呼吸、废IPA处理工艺、IPA成品包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冷凝”预处理后与回用包装桶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起经“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1排放;一期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H3、H2S,污泥暂存间产生的NH3、H2S,均经“一级酸喷淋+二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2排放;研发检验中心实验、检验产生的HCl、H2SO4、NH3、NO2、非甲烷总烃经“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3排放;废磷酸处理工艺产生的HCl、H3PO4、HNO3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预处理、废硝酸处理工艺产生的HNO3经“水喷淋”预处理后与表面处理废液及含铜废液处理工艺产生的Cl2、HNO3、HCl一起经“三级脱硝喷淋”处理,废硫酸处理工艺产生的H2SO4以及丁戊类储罐呼吸产生的H2SO4、H3PO4、HNO3、HCl、HF一起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以上废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4排放;废硫酸铵处理工艺产生的NH3、颗粒物和废氨水卸料产生的NH3一起经“一级酸喷淋+二级水喷淋”处理,含氟废液处理工艺中打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喷淋”预处理后与含氟废液处理工艺其他工序产生的HF、颗粒物一起经“三级水喷淋”处理,以上废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5排放;有机储罐呼吸、有机废液处置工艺、有机物料卸料产生的甲醇、丙酮、甲苯、二甲苯、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经“冷凝”预处理后与二期次生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起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6排放;无机储罐呼吸产生的硫酸雾、磷酸雾,二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H3、H2S一起经“碱喷淋+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07排放。项目排放的甲醇、甲苯、二甲苯、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NO2、硫酸雾、氯化氢以及氯气均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磷酸雾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设备经合理布局,噪声源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施转移前必须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转移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
0510-85211757,xinwuhuanbao@163.com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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