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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监理监理[E3300000007000898003001]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 二期工程(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盖单位章)
2024 年月日
目录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5 评标定标办法 ……………………………………………………..……37 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72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 81 投标文件格式 …………………………………………………………….82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89800300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项目名称)经浙发改项字<2023>310 号文同意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 10842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449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3939 平方米,总投资 89335 万元,建设地 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 U-02 地块,东至民和路,南至济仁路,西至金鸡路绿化带,北至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预留用地内,计划于2027 年建成。项目业主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和财政补助,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比)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妇产科医院(委托代理机构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 行公开招标。
一、本次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 阶段监理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服务、招标咨询服务、相关政策规范 咨询服务等),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包括钢 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幕墙、装修(包括装配式装修)、消防、人防、建筑智能化、医疗专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医疗设备配套、手术室净化、实验室、放射防护、医用气体、纯水、物流传输等)、重要设备及安装(包括不限于电梯、机械停车、充电桩、变配电、锅 炉及冷水机组等)、泛光照明、室外附属及景观绿化(包括道路及广场、海绵城市、配套管 网管线)、配套燃气网络通信电视系统、与钱江院区一期的衔接配套工程等本项目所有建设 内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估算(或概算)造价 828 万元,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 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
单个合同项目建筑面积 8.6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标
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和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多个证明材料就同
一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按竣(交)工验 收记录(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 料)的顺序认定。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包含监理内容的业绩予以认可;投标人以联合 体方式共同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并满足投标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的,仅认可为该 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本项目不接受分包合同业绩。上述公共建筑指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 筑,包含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办公建筑(包 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 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不包括住宅、商住楼、厂房;下同。
(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1、具有(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
2、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得以拟派总 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 解除日期。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 准】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项目建筑面积 8.6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和工程竣(交)工验 收记录(报告);多个证明材料就同一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按竣(交)工验 收记录(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的顺序认定。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包含监理内 容的业绩予以认可;本项目不接受分包合同业绩。
(三)其他
1、投标人及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2、投标文件中拟派从业人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 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 为准);
4、/。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4 年月日至2024 年月日。
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 CA 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 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
和补充(答疑、澄清)。
4、未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 册手续,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浙江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
作。
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4 年月日 16:30。招标人将于2024 年月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
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
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四、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月日 15:00;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
3、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
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招标文件要
求递交的光盘,样品等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杭州市曙光路140号(浙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或样品存放室)。递交光盘,样品等材料时应同时携带递交人授
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的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软硬件及网络状况,须预留充足时间上传投标文件以确保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文件大小应尽量控制在70M内,如若超出,务必进行文件压缩等 技术处理,避免因投标文件过大或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
上传失败的风险。开标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40号省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招标文件下载@ @补充文件下载@
招标人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 1 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代理)、赵工
联系电话:0571-88392867(18757131529)、0571- 89992373
招标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 1 号 联系人:赵工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文一西路 1218 号恒生科技园 1 号楼 4 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箱:418606123@qq.com
1.1.4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
1.1.5建设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 U-02 地块,东至民和路,南至济 仁路,西至金鸡路绿化带,北至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 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预留用地内;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医院自筹和财政补助,国有资金 100 %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内容
1.3.2计划服务期不少于900个日历天,投标人的投标服务期不得短于该计 划服务期。
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 联系人:/ 电 话:/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 上传疑问方式: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https://ggzy.zj.gov.cn/ztb/)——业务管理——网上 提问在线提出。
1.10.3招标文件的 澄清、补充、修改的时 间、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 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天前,在浙江省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 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将顺 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 发布。 公 布 网 址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www.zjpubservice.com) 省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https://ggzy.zj.gov.cn/ztb/) 下 载 网 址: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 注: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和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如有补充文件,投标 人必须下载最新补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 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的工作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的资格要求: /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项目积极鼓励投标人投标时正偏离(即高于招标文件要 求),除投标须知前附表 10.1 否决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即 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外,其他相关要求投标人确实无法充 分满足,也仅允许细微偏差;。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招标补充文件(如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项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月 日 15:00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zjpubservice.com)、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 台(https://ggzy.zj.gov.cn/ztb/)公告,招标人不再一 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 负。
3.1.7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 的内容/
3.1.9构成投标文件其他材 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2.3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 828 万元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公布。 □估算价(或概算价)为 万元。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 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估算价(或概算价)×(1-下 浮 值 ), 下 浮 值 由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从 、 、 、 、 等 5 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 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 0.5%、1%、1.5%、2%、2.5%、3%、3.5%、4%、4.5%、5%、5.5%、6%、6.5%、7%、7.5%、8%、8.5%、9%、9.5%、10%等 20 个数中确定一 个其中 5 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填入上述空格。)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3.3.1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12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委托浙江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 电子收付平台(以下简称保证金平台)统一收付,具体操 作见“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16 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 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公司 投标保证保险或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 联保证明”。 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专户名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一:工行杭州庆春路支行 专户账号:1202020229900500202 开户银行二:中信银行杭州凤起支行 专户账号:8110801013201676034 开户银行三: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专户账号:571913505610206 注:银行转账形式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 户转出。 2.银行保函: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

“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办理的银行保函,且担保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自 出函之日起一年。 3.投标保证保险: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登录“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业务系统”购买投标保 证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绝对 免赔率为 0,保险期间为:自投标保证保险出单次日起一年。 4.保证金联保: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 联保证明”。 5、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均须在上 述平台线上办理,不接受线下纸质保函或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的 22:00(北京时间)前 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 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咨询电话: 工商银行:0571-87250378、87255239 中 信 银 行 : 转 账 0571-89728150 , 89728152 保 函 0571-86439660,4006998085 招商银行:客服 95555、网关支付 0571-82739769、电子保 函 0571-82739710 协会联保:0571-81060872 保证保险:400-153-8889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项目关联成功后,若出现投标撤回、没有按 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不 足三家等情形,保证金平台在开标(投标截止)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 10 天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 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除 中标人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完成中标合同备案后,保证金平台自动退还中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于各种原因未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的,由投标人在网上自行办理退款,保 证金平台自动核对后沿原路退回交款账户。 6.招标项目终止的,保证金按以下规则退还: (1)尚未开标的项目,保证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所有该项目已收到的投标保证 金。 (2)已开标的项目,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外,其他 投标人的保证金,“招投标银保通”平台在收到招标人发出 项目终止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7.遇下列情形时,保证金平台将暂缓退还相关投标人保 证金: (1)招标项目(标段)发生投诉的,暂缓退还该项目 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 有效期约束。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诉书 的当天生效;投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向招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暂缓退还自电子交易平台 收到招标人暂缓退还指令时生效。 (2)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要求暂缓退 还相关投标人保证金的。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另行按照 保函约定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前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有效期

顺延告知函。 8.出现投诉的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的退还时间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约束。投诉处理 完毕,按以下规则退还: (1)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的以及本条第(2)点所 列的保证金以外,其余投标人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平台收到 招标人退还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2)已超过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者原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内已 14 不足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合同签订所需合理时 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 长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针对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如不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另行按照保函约定向相应银行提交书面付款通 知;予以退还的,向相应银行出具本保函已失效的书面指 令。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应将希望延长有效期的意向书面通知所有投 标人,并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名单及延长期限告知 省交易中心登记并同时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按延长后计算。 10.除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 的、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暂缓退还的以及因投诉处理需 暂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外,其余投标保证金在原投标有效 期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自动退还。 11.投标人在投标期间银行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 时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准 确地退还。 12.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 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书面告知省交易中 心登记后,保证金平台将自动划转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 标人。 投标人以保证保险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出现上述情形的,招标人将向投标人进行索赔。招标人 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在线申请“保险理赔”,填写“理赔原 因”,根据保险公司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向银行提出 书面索赔声明。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不作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 求/(不作要求)
3.5.7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及评审打分资料(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 提供); ☑4.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5.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 书或其他证书;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7.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 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明); 8.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业 绩证明材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 性响应的资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 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评标专家评 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澄清,但提供 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 内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2 签字或盖章 要求一、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 的签字和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二、其他要求:/
3.7.3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ZJSTF)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 为投标文件正本。
4.1光盘、样品等材料的包评标结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中标候选人需向招标人 提交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装和标记一式 5 份,纸质投标文件应胶装成册。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 地点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 (.ZJS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 传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zj.gov.cn/ztb/)。 □二、将光盘、样品等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 文件要求递交至以下地点:杭州市曙光路 140 号省交易中 心。 三、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软硬件及网络状况,须预 留充足时间上传投标文件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 传,投标文件大小应尽量控制在 70M 内,如若超出,务必 进行文件压缩等技术处理,避免因投标文件过大或临近投 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失 败的风险。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将予以退还。
4.4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二、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 □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采 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 开标会议的要求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 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 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 持通讯畅通。请各投标人务必使用 IE11 及以上浏览器访问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无需到现场开标。 四、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 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 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开标一、投标人参加开标须携带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锁

以供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 二、由招标人代表按照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进行开标。 三、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 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二)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 □(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采 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 □(四)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光盘、样品等材料 的。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接收要求 的。 四、开标程序 (一)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 目名称、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代表、监标人等有关 人员姓名。 (二)公布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 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 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 开标。 (三)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 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 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投标人解密方式: 投标人使用 IE11 及以上浏览器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 厅:(或交易平台首页点击“不见面 开标大厅”)。待招标人点击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生成 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在线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 失败。 (四)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招标 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五)抽取系数(若有) (六)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 人、投标报价、服务期、质量目标等内容。 (七)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 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八)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 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 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 (九)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五、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 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 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 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 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 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 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 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 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七、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 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

利后果。 (一)建议电脑配置:4G 以上内存,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正版 office 软件,耳机。 (二)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三)安装新点驱动(浙江省版)。相关驱动可在不见 面开标大厅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下载。 (四)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 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 5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 专家人数的 2/3);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 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1 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 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 1 名招标人代表;2 位专家不 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5 人,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6.3评标方法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审法
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
7.1.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 7 人组成,确定方式: □全部在备选名单中抽取。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 取产生。

7.1.2定标前考察、质询☑组织考察。评标结束后,组织质询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 及投标服务方案进行质询考察,具体质询考察时间另行通 知 组织质询。评标结束后,组织质询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 及投标服务方案进行质询考察,具体质询考察时间另行通 知 □不组织考察或质询。
7.1.3定标方法、时间及公示一、定标方法 □直接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 □票决抽签法 □集体议事法 组合方法: 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直接票决法一)二、定标时间 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 委员会定标。 三、定标结果公示 定标结束后 3 个日历天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浙江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7.4.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或融 资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不得超过 2%)
8.1重新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的; (3)经定标前查询,合格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3 家的。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 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5异议与投诉一、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

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作 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 标现场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 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和定标结 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或中标结果公告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 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均应采用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的形式 。 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 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投诉的,应 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 期限内。 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 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 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 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 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 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5.

对定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结果公告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通过 交易平台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 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 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 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 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 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7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3.7.3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10.4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 ☑5.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 的; 6.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 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 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他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 疵的; 10.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以下条款修正的(招标人 认为需要设置的填写,无则删除本条):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 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②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 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调整单价;③当合价与投 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合价;;

11.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招标人认为需要 设置的填写,无则删除本条): /;; 12.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 需要的; 13.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 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4.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人数、职称和资格、承诺到位率 及驻场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第 5 章 6.7《监理人员专业及人 数要求一览表》的要求;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15.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 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限内的; ☑投标人被省发展改革委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 在披露期限内的; 16.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 1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 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10.2 确定中标人一、招标人定标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人候 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 标截止日止的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 结果为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定标委员会可以按照原 定标方法,从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及变更证明 一、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标准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 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一)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二)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非招标方式承接工程的,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 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定标准: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为准;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以合同协议书 中明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准。 2.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应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总监理工程师 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同时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 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上述材料的,以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 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0.4特别说明一、本招标文件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的具 体情况进行相应填写。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 本前附表为准。 三、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 投标函为准。 四、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报 价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

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 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 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 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 建标识码相同;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 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 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 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服务进
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及计划服务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1.4.3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 本标段投标的;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参加投标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
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问题。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 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6)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 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完善。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函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3 授权委托书
3.1.4 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3.1.5 投标保证金
3.1.6 监理费报价表
3.1.7 监理服务大纲
(1)本项目概况;
(2)工作内容和依据;
(3)服务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形式;
(4)服务人员的作业安排和进场计划;
(5)服务人员工作守则;
(6)对本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重点难点控制;
(7)投入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的情况汇总表及业绩、经历、能力介绍、资格证明材料及人员到位率的承诺;
(8)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9)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7 条。
3.1.8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1.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 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 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应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条(五)款的规定。
3.4.4 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条(六)款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
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 的复制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委托合同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进行的项目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 书复制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 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单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格审查资料。若 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除按否决投标处理外,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
3.5.7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 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 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 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光盘、展板等材料的包装和标记
光盘、展板等材料的外包装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接收投标文件,交易 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 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
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程序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5.2 开标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交易平台当场提出,招标人
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媒介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 预审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媒介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定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 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媒介同 6.4
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7.3 中标通知
7.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内通过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
7.3.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过交易平台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 保证金要求。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7.4.2 中标人不能按 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
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定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中标人的确定等情况以及
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定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定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9.4 对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中标人的确定等情况
以及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离职守,影响评标、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权利,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第 9.5 条的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开标记录表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 价(元) 总监理 工程师 监理人 数 权重系 数 (如需 抽取) 投标保 证金缴 纳情况投标人 确认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省交易中 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反馈。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或盖 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本中标通知书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结果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定标委员会评审做出。本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具体内容如下: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中标人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
中标金额 (大写): (小写):
中标内容范围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 中标合同期限
签订中标合同地址
其他需说明内容

招标人: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 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
称) 标段招标关于中标结果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 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评审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成员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报省招管中心备案。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 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 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三)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 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
(四)对否决的投标文件列出具体理由,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作出 合格定性并逐一作出优点和不足评价;
(五)按招标文件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四、评审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否决投标 的情形” 第二款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 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程序。
(二)询标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 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 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3.询标应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通知相关投标人。询标问题及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二款内容之一的,应认定为合格投标文件。评标委员 会应该对合格投标文件逐一详细评判,列出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并按照下列规定 的方法推荐入围定标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不限数量、不排名次,合格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限定 5 名,不排名次,由评标委员会对全部合格投标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中标候选人;全部合格投标人不足约定数量的,全部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记名投票:
评标委员会在全部合格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5 个投标人的方式,选取得票最多的 5 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约定票决时投标人得票 数相同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并列名次进入推荐名单;以报价低
者进入推荐名单。
□评标委员会在全部合格投标人中采取逐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每轮淘 汰 1 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 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招标文件约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N 个投标人时如 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以并列名次进入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投 标人)。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本 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五、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列明各自优点、不足; 6..评标讨论焦点分歧,以及给招标人的建议; 7.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
第二节 定标办法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机会平等、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招标人应在定标前 3 个工作日内,提交 2 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定标委员会
备选人员名单,在省交易中心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正式名单。
定标委员会的备选名单应报省招管中心备案。
定标委员会设 1 名定标委员会负责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负责 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 责组织定标、掌握定标进程、主持质询、编写定标报告等工作,定标委员会负责 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 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应按招标公告要求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核查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定标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进行质询,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
(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3 个工作内,定标委员会应进入省交易中 心召开定标会议。
(三)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 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 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 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 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 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 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 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 N (N≥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 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 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 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 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 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 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 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 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 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最终的中标人。
□票决抽签法:
□票决抽签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 N (N≥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较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最终得票均
须超过半数)进入抽签环节,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时全部进入。投票过程中出现 票数相同时,则采用□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 选人)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确 定进入抽签范围的中标候选人。
当得票超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 N 时(假设此时得票超过半数中标候 选人数量为 n),按照前一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在得票未过半数的中标 候选人中,取“N-n+2”个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投票(在取第“N-n+2”个中标候 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一并进入二次投票),以每人投票支持“N-n”个中标候选 人,直至确定 N 个得票超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定标委员会在上述 N 个中标 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票决抽签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逐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 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 N 个中标候选人,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 N 个中标候选人。在最终确定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 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进入抽签环节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上述 N 个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负 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组合方法:
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直接票决法一):
集体议事法:先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方案发表 意见进行讨论,再按票决法(直接票决法一)投票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 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 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 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定标原则:定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组织质询考察小组对 中标候选人及投标文件(设计方案)进行质询、考察。充分鉴别和分析自身实际 需求及期望值,权衡利弊并遵循机会平等、责权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有 利于项目推动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综合实力、类似项目业绩、项目 团队经验能力、信誉及履约评价等因素,择优选定中标人。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2.定标程序;
3.定标结果;
4.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含单位及职务); 5.定标委员会正式名单、负责人。
6.质询报告(如组织质询)
第三节 异议及投诉
中标候选人、投标否决情况、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等评标情况及定标结果将 在投标人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 侵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 U-02 地块,东至民和路,南至济仁路,西至金 鸡路绿化带,北至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预留用地内; 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 10842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4490 平方米,地下建筑 面积 23939 平方米,总投资 89335 万元;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 89335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7. 询标纪要(如有);
8.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 工程 师姓名 : ,身 份证 号码: ,注册 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签约酬金的 97% 。
2. 相关服务酬金: 签约酬金的 3%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签约酬金的 1.5%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签约酬金的 1.5%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不少于 900 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至保修期满之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完成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伍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
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 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 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 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 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 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 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 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 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 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 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 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 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 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 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 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4)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7)投标 文件。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施工全过程监 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服务、招标咨询服务、相关 政策规范咨询服务等),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包括钢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幕墙、装修(包括装配式装修)、消防、人防、建筑 智能化、医疗专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医疗设备配套、手术室净化、实验室、放射防护、医 用气体、纯水、物流传输等)、重要设备及安装(包括不限于电梯、机械停车、充电桩、变 配电、锅炉及冷水机组等)、泛光照明、室外附属及景观绿化(包括道路及广场、海绵城市、配套管网管线)、配套燃气网络通信电视系统、与钱江院区一期的衔接配套工程等本项目所 有建设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提供设计咨询(包括对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及相关政策规范咨询服务,协助 委托人编制施工及有关主要设备招标文件,参加招标前对承包人的考察及施工招投标活动,协助委托人签订各类承包合同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开工前的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对场地施工用水、用电的 布局、安全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3)审查施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 计划、大型设备进场情况、人员班组进场情况、各类许可办理情况等,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开工令。
(4)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对未能完成进度计划提出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并督促承包人落实执行,按要求完成进度计划,有效控制工程进度。
(5)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协助业主审核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及时协助 委托人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及图纸会审,并编写图纸交底及会审纪要;按委托人要求定期组织 工程例会,负责联系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相关书面及影像资料;协助 委托人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
(6)监理人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工程质量 等级判定意见,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批准的处理方案及时完成整改,并审核其事故报告。
(7)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加强质量抽检、巡检,实行旁站监理制 度,严格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签证制度并形成书面、图像记录;
(8)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编 制监理日报、周报、月报、年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 况、工程量完成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 支付情况、工程建设大事记、安全文明施工等,若存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生产不达标、不合格的情况,则应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9)负责收集、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审核申请,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工 程结算审核单位报送经监理人审核过的工程结算申请,报送时间为监理人签收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10)负责审查承包人等各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确保达到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及杭州市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归档要求;
(11)组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 改,并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2)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
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
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
处理索赔事项提供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
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做好变更工程量与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的现场核
定及签证手续;协助业主监管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每月核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与
农民工考勤是否一致,未核对的向委托人支付 1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3)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定期检 查巡查(形成安全检查巡查报告)、督促上述措施的落实执行。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 理意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确定安全监督负责人;
(14)审查承包人(或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清单,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检验、测试),检查其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 和合格证、质保书、检验(试验)报告等。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指标或质量 有疑问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提出处理意见和作出退回决定;
(15)监理人应加强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管理,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或变更,应提 出专业监理意见,不得以“请业主确定”作为处理意见;
(16)监理人应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 监理,并确保人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1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并负责各
承包人、分包单位施工界面的划分、确认;
(18)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浙江省及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②与工程有关的标准;③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④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 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⑤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相关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上述 2.2.1 项约定的监理依据相同。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监理人员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以胜任所负职责;2)监理人员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廉 洁性;4)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或有勾结、串通等其 他不能够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 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周报月报年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22)规定的有 关监理报告,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工程开工时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各五份;
(2)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每月 5 日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 4 份;每周一提交上周的 监理周报 4 份;每年 1 月份提交上年的监理年报 4 份;
(3)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每次监理例会及其他工程相关会议召开的第二天提交会 议纪要 3 份,需三方及以上单位确认的五天内提交。
(3)按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时间提交;
(4)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交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专项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
式为: 现场移交并经委托人签收 。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备注:该赔偿金金额不含第 9 条中违约责任倒置的违约金。
4.1.3 如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履行监理职责,造成现场管理混乱、
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和目标,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充
实力量,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委托人有权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时,监理费用以施工承包人实际已完部分的建安工程款为监理费计算基数 X 中标下浮
率进行结算支付【中标下浮率=中标价/监理费计费金额(83000 万元)>,其余费用及相关赔
偿不予计算。同时监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监理人递交了履约保证金、工程开工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10%;
(2)地下室底板浇筑完成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20%; (3)所有建筑±0.00 完成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0%; (4)所有建筑通过中间结构验收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45%;
(5)所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程量完成达到 80%(以经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的幕 墙工程进度款为准)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55%;
(6)所有建筑精装修(含手术室净化、实验室)施工工程量完成达到 60%(以经全过 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的精装修工程进度款为准)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 同总价的 70%;
(7)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监理人提交符合监理规范及归档要求的全部监理资料并 项目通过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
(8)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 (9)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两年且收到监理人有效票据后 30 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
(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结算审核尚未完成的,相应付款顺延至结算审核完成
后支付。)
本项目如在验收阶段(含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相关质量验收
标准的,暂不予以支付监理费用,工程整改质量达标后再予以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且监理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期费用按下列方法确
定:
延期工作酬金:本次监理费用在合同期内包干,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期,90 天
内费用不增加,超过 90 天,第 91 天按<(监理合同价/合同工期总天数)* 延期的天数*0.6>
计取服务费。<注:监理合同工期从开工起至 900 天止。如果项目延期,则延期费用以监理
进场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日计减 990 天计算。>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不计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本工程服务期内 监理费合同总价包干,不受今后建筑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工程总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调 整、监理人员增加而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 8.1、8.2、8.3 款本项目不适用,合同期内所发生的所有与监理工作 相关的检测,考察,论证、咨询、专家等会议及其他各项费用均包含在本次合同总价中,不 再另行支付。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不计奖励金额。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合同、信函、数据电文、信息等,保密期限至监理及相关服务期届满 2 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无 。
9. 补充条款
9.1 双方特别约定:本工程的监理费合同总价包干,不受今后建筑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工程总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调整、监理人员增加而调整。
9.2 双方特别约定,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索赔 的处理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才有效。
9.3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一次性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约保证金,方式为: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提交之 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的有效期限暂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若 保函期限届满但履约担保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则监理人应于保函期限届满前重新提交履约保 证金,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直至委托人收到新的履约担保。逾期未办理的,按保函 金额的万分之五/天处以违约金。
以现金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执行过程的违约处罚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
同期监理费中扣除,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履约保证金应及时补足:委托人根据本 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保证金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补足,以使整个合同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始终维持在中标金额 2%的数额,如未及时 补足,发包人将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相应金额补足为止或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以保函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格式按委托人提供的格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 的违约处罚在处罚确定后 7 日内监理人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电汇)向委托人缴纳 相应违约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服务报酬中予以扣除。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10 日内无息返还(扣除应扣部分)。
9.4 监理人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9.4.1 监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竣工验收未一次性通过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9.4.2 监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根据事故等级监 理人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5%,并赔偿委托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5%作为违 约金;
(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3%作为违约金; (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2%作为违约金; (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1%作为违约金; 质量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发生了质量事故,咨询人除支 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委托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9.4.3 监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承包人工期延误或整个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 天, 按 10000 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5%;
9.4.4 监理人员现场到岗率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到岗每少一天,按总监理工程师按 10000 元/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 8000 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按 1000 元/天、其他监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按 500 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5%; 监理服务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不在岗(即不得同时休息),在满足投标承诺到位率的前提下必须确保每天至少有一人在现场负责监理工作,否则视作总
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均缺勤,并按前述违约条款进行违约处罚。
9.4.5 监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根据事故等级监 理人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5%,并赔偿委托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5%作为违 约金;
(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3%作为违约金; (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2%作为违约金; (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总报酬的 1%作为违约金; 若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委 托人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国务院《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如发生了安全事故,咨询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同时委托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4.6 在监理期间内,因监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 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充实力量,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 受;当上述措施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起到预期效果时,从约定期限起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天,直至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为止;
9.4.7 监理人必须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设施的现场到岗率 100%,如未达到,监理人 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并购买任何应由监理人自备 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在任何一期酬金 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9.4.8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工作人员或与本工程相关的管理单位人员赠送各 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也不得接受承包人或与本工程有利益关系人赠送的各种礼品、礼券、卡、现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馈赠,不得接受承包人或与本工程有利益关系人的招待、宴请等,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本项违约金限额为本合同总价 的 2%;
9.4.9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下列任何情形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有权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处罚监理人,处罚金额 1000 元-100000 元。
(1)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或提高造价的; (2)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的;
(3)监理人向承包人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4)工程签证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5)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监理人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 的;
(6)设计明显错误,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未书面报告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
(7)监理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意见、要求、报告等进行答复的;
(8)监理人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的;
(9)监理人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导致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砼、砂 浆强度不合格,或桩测试不合格,或道路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10)监理人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11)承包人资料作假或代签字,监理人制止不力或未及时发现并予签认的; (1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偷工减料,监理人未发现和报告的;
(13)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人未配合的,特别是在大体积混凝土浇注时没有及时旁站,总监理工程师未巡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从严把关的;
(14)监理人不服从委托人合理的管理要求的。
9.4.10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 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委托人认可的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 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因特殊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委 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替换监理人员: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执业管理手册(验证原 件,提供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替换人一般不得低于被替换人投标时承诺的职称、资格、业绩、资历等。
现场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且不得低于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9.4.11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如因本合同通用条件第 2.3.4 项所约定的情形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
意更换,但每次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9.4.12 监理人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未经委托 人同意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如因本合同通用 条件 2.3.4 项所约定的情形而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但每次仍向委 托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元;
9.4.13 监理人更换监理员及其他人员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未经委 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员及其他人员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
9.4.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三天到位;在监理期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的监理或担任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否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3%的违约金; 9.4.15 对于专用条件约定的违约金,监理人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电汇)向委 托人缴纳相应违约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监理服务报酬中予以扣除。
9.4.16 对发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中增加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应在收 到具体指令后 24 小时内响应,并确保指令的有效落实且达到相关规范标准,对未及时响应 或未有效落实或未达到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9.4.17 对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旁站,做好施工质量记录和统计(包括图像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后 48 小时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落实施 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的修复,并进行重新检查;未实施隐蔽工程旁站或未及时组织隐蔽工程 检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9.4.18 对进场材料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组织进行检查或必要时的抽检,做好质量记录 和统计(包括图像记录),对检查不合格的,落实退货或整改;未实施进场材料检查或未及 时组织进行进场材料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9.5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9.6 监理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且监理人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 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并 自行支付保费。
9.7 本项目禁止监理人同施工单位共用食堂(包括自费搭伙),同时也禁止监理人接受 施工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任何形式的就餐安排、招待宴请,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 办公及生活用房,就餐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8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 题进行分析,审查保修方案,督促承包人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进行现 场监督,在承包人完成保修工作后会同委托人进行验收,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保修有关 的工作,直至保修期届满。
质量保修期的第 1 年监理人派 1 人常驻现场提供保修监理服务,其他质量保修期间 每周派人巡查一次现场,发现工程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属于保修问题的及时向承包单位 下达保修通知书,并监督保修全过程,直至通过保修验收。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设计阶段(包括设计变更)咨询服 务、各施工、设备招标阶段咨询服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政策规范咨询服务。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参与并配合委托人以及委托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审核,参与结算审核的相关会议、洽商,协助核对工程量、价格,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 竣工结算有关的工作,直至竣工结算完成;同时配合委托人的法定审计工作。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4 进场后,办公设施设备 自行办理(包括通讯)。
2. 生活用房 2 进场后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自行解决,不得与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用餐,不得接受施工单 位任何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安排。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1 相关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办理完成后
6. 其他文件 / 视情况提供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
2. 办公设备 /
3. 交通工具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附件 《监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一览表》
序 号 岗位 职称和资格 到位率 (不得 低于) 人数 (不得 少于) 驻场时间
1
2
3
4
5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委托人):
监理单位(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 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 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有
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 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 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探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八份,由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各执四份,并送交委托人、监理人 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监理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监督单位(盖章):监理人监督单位(盖章):
日期:年 月日
第五章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
2、项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 U-02 地块,东至民和路,南至济仁路,西至金 鸡路绿化带,北至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预留用地内。 3、资金来源:医院自筹和财政补助。
4、项目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10842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4490 平方米,地下 建筑面积 23939 平方米,总投资 89335 万元;建筑、结构情况详见图纸(另行提供)。
二、服务范围及要求
1、工程监理范围
本次招标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和保修 阶段监理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服务、招标咨询服务、相关政策规范 咨询服务等),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基坑围护、土石方、建筑、结构(包括钢 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幕墙、装修(包括装配式装修)、消防、人防、建筑智能化、医疗专项(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医疗设备配套、手术室净化、实验室、放射防护、医用气体、纯水、物流传输等)、重要设备及安装(包括不限于电梯、机械停车、充电桩、变配电、锅 炉及冷水机组等)、泛光照明、室外附属及景观绿化(包括道路及广场、海绵城市、配套管 网管线)、配套燃气网络通信电视系统、与钱江院区一期的衔接配套工程等本项目所有建设 内容。
2、监理工作目标
2.1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质量等级合格标准,并一次验收 合格,争创“鲁班奖”(因地下室及桩基先行导致的无法创杯情形除外)。
2.2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工期不超过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
2.3 投资控制目标: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总 价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同时不发生工程款超付及因监理人原因产生的承包人索赔。
2.4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创建省级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5 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各类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招标人进行相关索赔事宜。 2.6 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 术资料并归档。
2.7 建筑节能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建筑节能实施条例》,监督建筑节能和环 保的要求在工程中有效实施,并确保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
2.8 桩基、围护工程:工程桩一类桩达到 90%,无三类及三类以下桩,围护工程施工质 量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同时满足本项目争创“鲁班奖”质量要求。
3、施工进度计划
本工程计划于:2024 年 4 月开工,2026 年 12 月竣工。
4、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本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浙江省《建 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 区二期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采用科学有效的方 法和手段进行控制、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履行保修阶段的监理义务和责任,并提供设计阶段(包括设计 变更阶段)、招标阶段的工程咨询和政策规范咨询等相关服务。
4.2 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不少于 900 日历天。
4.3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监理规定进行监理,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 工作内容。
4.4 质量控制
4.4.1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4.4.2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 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4.4.3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4.4.4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5 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 包手续、备案情况等;严格监控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质量,按委托人的授权要 求管理甲供的材料。
4.4.6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
规定及其他管理制度;
4.4.7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 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4.8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 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4.4.9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 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4.4.10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 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对进场材料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组织进行检查或必要时的抽检,做好质量记录和统计(包括图像记录),对检查 不合格的,落实退货或整改;
4.4.11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 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像;对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旁站,做好施工质量记 录和统计(包括图像记录),隐蔽工程完成后 48 小时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检 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落实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的修复,并进行重新检查;
4.4.12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4.4.13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4.14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 量评定工作;
4.4.15 审查竣工资料,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预验收;
4.4.16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5 进度控制
4.5.1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4.5.2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4.5.3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 总进度;
4.5.4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建议;
4.5.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采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4.6 造价控制
4.6.1 对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4.6.2 对工程的修改、变更以及返工等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招标人的确认方可对外签发。
4.6.3 对与工程有关的措施等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4.6.4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4.6.5 参与工程付款审核;
4.6.6 参与审核其他付款申请单;
4.6.7 参与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4.7 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
4.7.1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4.7.2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4.7.3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4.7.4 协助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4.7.5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4.7.6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4.7.7 督促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4.7.8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4.8 合同管理
4.8.1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8.2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4.9 信息管理
4.9.1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4.9.2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4.9.3 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4.9.4 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4.9.5 每年向委托人提交一份工程建设过程全部资料汇总报告及清单目录。
4.10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
5、保修阶段监理
协助委托人检查回访工程质量,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的鉴定,督促施工单位及 时维修。
5.1 工程进入保修阶段,监理单位编写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进行 定期质量回访(第 1 年至少派 2 人常驻现场,其余时间每月至少派人巡查项目一次),主动 找出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5.2 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招标人组织设计、承包人和有关各方对工程质 量缺陷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直至完毕。
5.3 接到投诉后,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到达现场,认真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提出缺陷的解决方案,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一般整改、维修的期限 不超过七天,特殊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制定整改、维修计划,按计划实施;
5.4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延长时间书面 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则工程保 修期应延长。
5.5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人 并抄报委托人。
6、监理人员要求
6.1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应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的需要。
6.2 监理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按期进场到位开展 工作。
6.3 监理人投标时的监理人员未经招标单位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若自行更换或撤 离,将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6.4 监理人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挂靠,招标人有 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6.5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 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并经招标人的同意方能实施。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 师须提前 7 日向招标人书面报告,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6.6 监理实施过程特殊要求
监理单位在工作中,除满足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要求外,必须满足委托人制定的相关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监理人的监理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委托人的相关工程质量标准 及细则。
监理工作的特殊要求规定如下,未涉及到的监理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家监理规范和浙江 省、杭州市监理规范、标准的要求。
6.6.1 旁站制度
a)、监理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分项工程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后在项目工 程中坚决执行。
b)、监理单位应在旁站监理工序施工前 4 小时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报委托人备案,根据工序施工时间长短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两人;
c)、监理单位应对旁站人员事前做好培训,制定旁站检查内容和记录要求; d)、在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 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待隐患处理完后再继续 施工,必要时发停工令;
e)、旁站记录要真实、全面,保持记录的连续,不得编造虚假记录,一经发现将严肃 处理;
f)、旁站监理记录在施工结束后 24 小时内整理完毕并报委托人审阅;
g)、对旁站监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交底工作,特别是夜间旁站监理,不仅要做好施工 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也要做好监理人员的自我保护。
6.6.2 样板引路制度
a)、工序样板。主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委托人和监理单位组织专项 现场验收,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样板交底; b)、根据委托人要求,做好施工样板间、示范单位的监督和交底工作。
6.6.3 监理作息时间要求
a)、监理单位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b)、监理单位的作息时间一般与施工单位作息时间一致,并根据工程施工工艺的特点,要求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合理安排好现场工程管理监督的人员;
c)、节假日监理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表提前 3 天报委托人备案,若 施工单位节假日正常上班,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内容安排好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值班,保证工 程施工的正常监督管理工作;
d)、监理人的到位考勤方式:由招标人制定,具体办法在进场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监 理人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招标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率保证金。上述
人员到位率每月通报一次。
6.6.4 巡视检查要求
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有 6 小时以上在施工作业面巡视; 监理工程按照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附表《工序检查一览表》要求进行 巡视;
巡视中对主控项目 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不少于 50%的检查,对一般实测检查不少于 30%自行平行检测;
应记录检查的分部分项、检查位置,观测项目质量描述应包括存在质量问题、数量多少、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要求实测项目实行量化记录管理;实测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亲自实测的 数据;
6.6.5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简单易行的巡视检查表,每位监理人员要有 专门巡视记录簿。
6.7 监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一览表
《监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一览表》
序号 岗位 职称和资格 到位率 (不得 低于) 人 数 (不得 少于) 驻场时间
1 总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满足招标公告资 格要求 25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2 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 高级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国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3 房建专业监理 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 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或房建省 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3 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4 安装专业监理 工程师工程师及以上、机电安装工程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安装专业 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27 天/月3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5 景观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监理 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 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市政公 用专业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1 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6 造价管理、合同 管理 工程师及以上、具有二级及及以上注 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建人 <2018>67 号”文发布之前取得的造价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一级注册造价 工程师等同】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7 安全监理工程 师 工程师及以上、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资格或安全生产专业省级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8 安全监理员 具有监理员岗位证书或省级监理工 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9 土建监理员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监理员岗位 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4 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 收;其中,桩基 工程施工阶段监 理人员须保证不 少于 1 人/4 台桩 机。
10 安装监理员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监理员岗位 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3 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11 景观市政监理 员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监理员岗位 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7 天/月 2 本专业开工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12 见证取样员 见证取样岗位证书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13 资料员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27 天/月 1 开工至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

注:为满足本工程监理需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工程内容、规模、工期等特点配 置监理项目班子人员,但不得低于上表要求(且配备人员在服务期内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 上重复任职)。按上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不在岗(即不得同 时休息),在满足投标承诺到位率的前提下必须确保每天至少有一人在现场负责监理工作。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各阶段人员配备安排表,招标人将按照排班表严格实施现场智 能化考勤。
6.8 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全站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2 经纬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3 水准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4 手持激光测距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5 激光垂准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6 钢筋测定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7 覆层测厚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8 混凝土回弹仪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9 游标卡尺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10 千分尺 满足工程需求 2 台
11 摄像机 满足工程需求 1 台
12 照相机 满足工程需求 3 台
13 其他设备 满足工程需求 根据需要配置
14 .... .... ....

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自行添加,以更好地满足监理工作。 7、对监理程序及技术的基本要求
7.1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须独立地进行检测、检验、试验工作,即凡施工单位须做的 检测、检验、试验项目,经过监理单位的旁站见证或独立检测、检验、试验后,能足以客观 反映施工单位所做的检测、检验、试验项目数据及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7.2 中标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 何技术资料,不得与施工单位送到同一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测量复 核、设备安装等检测测试工作,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中标人与施工单位的测试数 据不得相互套用。
7.3 为保证本工程建设的有序管理,保证本项目及周边地区综合管线信息的科学性、完
整性、准确性和现实性,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督促 施工单位在管线埋设后覆土前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7.4 监理资料的提供,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使用的表式在确定监理中标 人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具体交底明确。
7.5 中标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之规定,同时需满足招标人具体要 求。
7.6 对上述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理程序及技术的基本要求必须达到相关标准,且各 投标人在监理大纲综合说明中必须写明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处罚办法。
8、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求
8.1 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8.2 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作量未能准确复核,并签署了与实际不符的工 作量的工程进度付款凭证,招标人将追究其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8.3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监理人员的工资,如委托人发现监理单位有流 动资金不足、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委托人有权先行垫付,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垫 付的费用在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并视情节要求监理单位支付垫付费用 20%的违约金。 8.4 监理单位每月支付监理部人员的工资表应报委托人备案。
8.5 对监理部所配物资不能满足监理办公需要,监理单位又不能及时解决,已影响监理 工作正常进行时,委托人有权进行配给,所需费用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8.6 因项目进展需要,委托人提出增加管理人员时,监理方必须保证及时补充符合要求 的监理人员,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8.7 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与委托人、各参建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理解、落实监理是 委托人工程管理的延伸,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合同关系。
三、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监理范围、内容、监理服务期,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由投标人结合自身监 理能力和监理力量的投入进行竞争报价。
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建安部分概算投资额为 83000 万元,本工程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
为 828 万元。
2.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次监理招标范围、内容内所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人工费、现场测量费、测试试验费、专 家咨询费、外出考察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通讯费、设备(仪器)费、利润、进驻 施工现场人员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风险费以及政策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税费,凡未列入的均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在投标报价 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进行报价),认真填报监理服务中的所有内容,有关报价的详细说明可在投标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说明。对没有填报的费用,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表中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4、参加各阶段审查会、工程例会、配合法定审计,参加开工、交工、竣工、交付使用 典礼活动所涉及的自身的相关费用等均由中标单位自理。
5、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人应在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 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标准 65%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不限于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浙江省)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其他技术标准最新版本;
本工程应执行的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现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 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修订或作废,一律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二、图纸
(建筑图纸电子版,另附)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监理费报价表
五、监理服务大纲
六、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七、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投 标 函
(招标人):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 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 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 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项目监理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 标函向你方发包的 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最终 报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小写) 元,负责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监理人数为 ______人,监理服务期_____日历天。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 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对定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 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监理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并按中标通知 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函的约定与你方签订监理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在 天的有效期内恪守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 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 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

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四、监理费报价表
监理费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费 用 名 称 单位 计 算 依 据 单价(元) 数 量 合价(元)
合计监理服务费总报价为人民币小计:¥ 元
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整个监理服务时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监理服务大纲
监理服务大纲(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项目概况;
(2)工作内容和依据;
(3)服务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形式;
(4)服务人员的作业安排和进场计划;
(5)服务人员工作守则;
(6)对本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重点难点控制;
(7)投入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的情况汇总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1、表 2)及业绩、经历、能力介绍、资格证明材料及人员到位率的承诺;
(8)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9)符合监理大纲评审的内容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或说明。
附表 1 拟派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姓 名本工程拟任岗 位年 龄性 别专 业专 业 年 限职 称 和 资 格到位率承 诺驻场时 间

注: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附后。人员要求不得低于招标
文件第 5 章 6.7《监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一览表》的要求。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拟任本项目监理人员简历表(附表 1 中所有人员逐一填写)
1.一般情况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职 务 本合同中 拟任职务 为投标人 服务时间
相关职业资格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毕业院校及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学历(位)
2.经 历
起止 年月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该项目中任职及业绩 备注

注:相关人员须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资格或执业证书、荣誉、业绩等相关资料
的附后。
六、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序号资料名称共 页备 注

注:本表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资料”内容填写。资料附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七、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 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
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
我 公 司 及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承 诺 , 拟 派 参 加 项目 标段投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在投标 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 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 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 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 章:
年 月 日
八、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但需包括以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主 要 业 务
营 业 执 照 1.编号: 2.营业范围:
注 册 资 金 银行资信证明
企 业 资 质 1.证书号:
开 户 银 行 1.名称: 2.帐 号:
ISO9000 认证
法定代表人 1.姓名: 2.职务: 3.联系电话:
成 立 日 期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单位人员总数
类 别 技 术 人 员 管理 人员 其他 人员 合计 备注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执业资格
人 数
组织机构框图

后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相关资质证书;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 目 规 模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合同价 备 注

注:附业绩证明材料;
3.投标文件其他有关情况
序号项目内容 注:以下内容按投标文件中有已有信息填写、汇总
1 单位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资质等级: 体系认证: 近3年财务状况:收入、利润、资产负债: 人员数量、职称构成: “重合同守信用”等级、银行资信等级: 获得的主要荣誉:
2 单位类似项目 业绩情况 1、项目名称+规模(面积、投资)+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前述业绩表等内容填写)
3 项目团队组成、业绩经验 1.项目负责人: ①年龄、职称/资格: ②业绩: ③奖项、荣誉: 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 ①年龄、职称/资格: ②业绩: ③奖项、荣誉:

3、拟派其他人员情况:(总体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职称或执 业资格构成、经验年限及主要行业经验)
4 监理服务大 纲摘要 简单阐述监理服务大纲的主要内容、特色服务方案、重难点;(基于 服务大纲的内容,字数概况在300字以内)
5 履约评价 提供以往项目履约评价情况(提供评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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