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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5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黑龙江省冰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国工艺文化创意园.黑龙江(外滩1898)一期A1栋1单元2704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虚拟仿真共享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20334)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3、PCVR套装(教师版)、5、学生渲染服务器中所采用的台式计算机和服务器均采用的是华硕品牌的D500TD型号产品,中标人在报价明细中第3项和第5项列明该产品的制造厂商名称均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公司查证,该产品的制造商应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质疑中标人未按招标要求提供该产品真实制造商响应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产品制造商响应错误,虚假应标。
(二)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3、PCVR套装(教师版)、5、学生渲染服务器产品通过模糊产品型号的方式,将其中的电脑和服务器两项类别不同产品定义为同一品牌型号“华硕D500TD”,且D500TD是华硕电脑产品的一个主机系列型号,不是产品的具体型号,同时此系列产品不包含显示器(招标参数上已明确了对显示器的技术参数要求),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产品规格型号和节能报告响应错误,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PCVR套装(教师版)”“学生渲染服务器”中所采用的电脑的制造商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该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标明制造商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PCVR套装(教师版)”“学生渲染服务器”中所投产品“电脑”的规格型号为华硕“D500TD”,属于产品系列号,未明确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货物类项目: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应按响应无效处理。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哈尔滨爱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明确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我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查证了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哈尔滨赢康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8701207629);“黑龙江春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870120643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8010901135325);“哈尔滨盛博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7297621)。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函询,其复函证实编号为CQC18701207629和CQC18701206432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号和有效期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信息不一致;编号为2018010901135325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国家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信息明显不一致;未颁发过编号为CQC19707297621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据此,以上三家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上述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应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合格供应商已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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