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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项目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
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
招标文件
招 人 谷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虱(盖单位章)
招标代湮机构: 午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12月
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桐梓县国裕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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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1.招标条件„„„„„„„„„„„„„„„„„„„„„„„„„„„„(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4.招标文件获取„„„„„„„„„„„„„„„„„„„„„„„„„„( ) 5.投标文件递交„„„„„„„„„„„„„„„„„„„„„„„„„„( ) 6.发布公告媒介„„„„„„„„„„„„„„„„„„„„„„„„„„( ) 7.联系方式„„„„„„„„„„„„„„„„„„„„„„„„„„„„(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 )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 ) 二:开标记录表„„„„„„„„„„„„„„„„„„„„„„„„( ) 三:问题澄清通知„„„„„„„„„„„„„„„„„„„„„„„( ) 四: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 )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六:中标通知书„„„„„„„„„„„„„„„„„„„„„„„„ ( )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如要求)„„„„„„„„„„„„„„ ( )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如要求)„„„„„„„„„„„ (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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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效标条件„„„„„„„„„„„„„„„„„„„„„„„„( )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E: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履约担保„„„„„„„„„„„„„„„„„„„„„„„„( )
六:支付担保„„„„„„„„„„„„„„„„„„„„„„„„( )
七:廉政责任书„„„„„„„„„„„„„„„„„„„„„„„( )
八: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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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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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已由桐梓县发展和改革 局以桐发改审批投资<2019> 36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桐梓县国裕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 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桐梓县蟠龙新区;
2.2 建设规模:该项目为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支路,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为 40km/h, 双向四车道,标准幅度 24 米,本次招标范围为 K0+158.571-K0+442.549,长 283.978 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仅标线)、排 水工程、照明工程等。
2.3 项目总投资:30295.59 万元(其中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446.377059 万元 );
2.4 计划工期: 4 个月;
2.5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范围;
2.6 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 相 关 资 料 自 2022 年 月 日 起 在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外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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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 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 录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附 件 ( 网 址 http://ggzyjy.zunyi.gov.cn)。
4.3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此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准 ) , 递 交 地 点 为 网 址 http://ggzyjy.zunyi.gov.cn。
5.2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及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 招 标 人:桐梓县国裕国有资产运营有
限责任公司 司
地 址:桐梓县
邮 编: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 世贸城 8 栋 19 层
邮 编:563000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监督: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851-266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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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桐梓县国裕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桐梓县;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贵州千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 8 栋 19 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设项 目---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
1.1.5 建设地点 桐梓县蟠龙新区;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 个月(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
1.3.3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 明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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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 资质条件: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 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近三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不要求。 财务要求:不要求。<以下指标可选一项或者多项> (1)上一年度净资产额度不低于 / 万元人民币(根 据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财务报表体现); (2) 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 / 万元(按招标项目履约 保证金数额设置,银行证明体现); (3) 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 / 万元((根据招标项 目情况设置,但不得高于资质管理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 度,银行证明体现)。 业绩要求:不要求 。 其他要求:(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①技术负责人:具有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 理经验 五 年以上。 ②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劳动合同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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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出具证明扫描件。 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 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 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扫描件或提供本单位的劳动合 同。 (2)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如要求):不 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 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同 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 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 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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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10.3 招标人网上澄清的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 分包企业。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 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 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 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即 年 月 日 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见媒体公告)
2.2.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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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的方式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 统查阅或下载。
2.3.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修改的方式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 容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 自行登陆系统查阅或下载。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采用简易程序法的: 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招标人的发包价即为投 标报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 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3、本次招标清单依据贵州省 2016 版计价定额编制,投 标人依据相应定额模版响应投标报价。 4、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 须含 XML 清单数据(由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生成的.13gztb 格式的 XML 清单数据)。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桐梓县蟠龙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北路)市政道路建 设项目---蟠龙北路支路(K0+158.571-K0+442.549)的 最高投标限价为:446.377059 万元,投标成本警戒线为:424.058206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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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 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投标 截止日期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本招标项目不需要 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递交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 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户名: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凭 CA 密匙网上报名后获取保证金缴 纳账户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 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 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 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 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 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 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 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 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 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 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 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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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 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 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 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 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 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 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 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按照遵市发改〔2021〕21 号-《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可以用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 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 请】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 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 缴纳状态。 注: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缴纳的,提供扫 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 查的组成部分,装订(上传)在投标文件中,原件需开 标现场递交至招标人。以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缴 纳证明扫描件。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公告发 布公示期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线返还未中标候选单位。 2、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在线提交合同扫描件至中心交易系统,交易中 心在 1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中标候选单位。 3、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终止招标的,终止公告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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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返还投标人。 4、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在线返还投标人。 5、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保 证的,按上述程序由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同步办理。
3.5.2 财务状况要求 不要求
3.5.3 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 工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求 不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 电子投标文件份数

√采用电子招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 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 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 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壹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 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 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 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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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 份。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 网址 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 服务中心大楼) 网 址 :遵 义市 公 共资 源电 子 交易 服务 系 统( 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密匙在 规定解密时间 10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 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名称; (4)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的信 用承诺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 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投标企 业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②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的信用承诺书原件、资 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 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投标企业CA锁和投标文件 备用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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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 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 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 名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 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 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 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 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 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 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 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 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 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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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姓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约定。 于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交到招标人指定账 户。
7.4.2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 件六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 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
10.2 拦标价(控制价)
拦标价(控制价) 拦标总价: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 446.377059 万元、投标成 本警戒线为 424.058206 万元(拦标价的 95%),低于本 项目各标段的成本警戒线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启动成 本评审程序。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 用“暗标”评审方法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 打印纸张要求: 。 2. 打印颜色要求: 黑色 。 3. 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 。 4. 排版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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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 宋体 4 号字(图 表中的文字除外) 。 6. 技术标左侧装订,装订要求 。 7.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8.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 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 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 能简化编制和装订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 称等),其施工组织设计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 1-7 项 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作适当扣分处理。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备用光盘贴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 否。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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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投 标企业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投标企业CA锁和投 标文件备用光盘;
10.7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评标结果告知: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召集投标人,在评标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公布评审结果,并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告知内容:中标候 选人排序、投标人总得分、废标事实和依据。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 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 15 日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 价得分情况、项目经理姓名称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网站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桐梓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电话:0851-26622675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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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2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 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 符的,视为转包。
10.11.3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 为不具备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依法重新招标。
10.11.4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按遵义市及桐梓县有关规定执行。
10.11.5 关于最低成本价 特别说明: 本项目设置投标成本警戒线,最低成本不应低于招标人 发布最高限价的 95%(即 424.058206 万元),精确到小 数点后面两位,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的,应当提供详 尽的成本测算表(包括人工费分析表、材料费分析表、机械费分析表、周转材料费用分析表、管理费及利润分 析表、应上缴的规费税费分析表)及相关说明,还需提 供一个已完工的类似项目成本资料。若投标报价低于最 高限价的 95%,又未按此要求提供成本测算分析资料或评 标委员会专家对成本测算资料评审后认为其报价低于最 低成本价的,其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且不参与评标基 准价的计算,其投标报价计零分。
10.11.6 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 报价也相等的,根据评标办法附件 A3.6 评审得分合计(A-B)分值由高至低排序。若(A-B)分值也相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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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抽签方式决 定排名。
10.11.7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 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
10.11.8 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0.12 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 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13 现场驻点人员要求 投标人拟派至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在工地现场 的驻点天数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10.14 投诉与处理 若招标人发现或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对 投标候选人进行投诉,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 根据投诉内容及查证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查证投诉内容属实的,应依法依规取消被投诉 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将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 候选人资格。被投诉人因此对招标人造成经济及其它损 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所缴纳的投 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可不予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 2、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的,属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伪造证据、污告或不当竞争的,投诉人因此对招标人造 成经济及其他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 失,并追究其责任,并向主管部门上报,申请禁止投诉人 在当地投标。
10.15 应急措施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 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开评标。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 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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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 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1.1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 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 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 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 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 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 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 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 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16 工程款的拨付 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
10.17 结算原则 1、投标清单缺失项及新增项目结算方法:有类似清单的 参照清单执行、无类似清单的按照 2016 版(贵州省五部 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乘以浮动率(浮动率=(中 标价÷拦标价)×100%)后总价下浮 4%据实结算,材料 价格参照与施工时间同期对应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遵义地区)价格计取,遵义地区价格中没有的材 料按照贵阳地区的价格计取。如信息价与市场价超过±5%采取市场询价计取。造价信息中缺项时,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材料到工 地价计取(材料到工地价应包含材料费、运费、采保费)。若无相应定额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等各参 建单位,参照市场行情协商确定该单价。 2、效益审减费: 审减率≤10%时,效益审减费按审减金额的 3%计取;基本 审计费由业主承担,5%以内的效益审减由业主承担,5%-10%的效益审减费由送审单位承担。 审减率>10%时,超过 10%以外的效益审减按审减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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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取,所有的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减由送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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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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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澄清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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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 锁登录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 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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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 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简易程序法)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7)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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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 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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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 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 人的会员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 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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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 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 要求,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 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 在规定部位加盖 CA 印章。
3.8.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8.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 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 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 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 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8.8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 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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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8.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肆份给招标人,一律用 A4 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 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 序及册数。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 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 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 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 加密并签 CA 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或 4.1.2 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 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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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 投标文件所用 CA 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 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定代 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才需提供),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 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资料需提交二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携带投标企业 CA 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 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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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 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 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 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 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 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33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34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5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36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一)唱标记录
序 号 投标人 验证 情况 投标保 证 金 投标总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项目经 理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投标成本警戒 线(元)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格式以交易中心系统生成的格式为准
38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39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40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房屋建筑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 80%以上,无“不合格”等 次。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 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检)员: (姓名),安全员: (姓名),材料员: (姓名),资料 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41
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
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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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未低于成本报价 本项目成本警戒线为:424.058206 万元,低 于本项目成本警戒线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启 动成本评审程序。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核验的原件为:
财务状况:不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其他 要求 拟投入项目 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拟投入主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3
施工机械 设备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 3.1.2 项 (1)、(2)、(3)目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查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阐 述 方 案 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投 标 报 价 60 分 企 业 信 用 1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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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分值及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施工环保措施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的配合
2.2.4( 2) 项目经理 阐述方案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3)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项目经理职称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技术负责人职称
其他主要人员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5) 企业信用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6) 其他因素 企业业绩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其他
2.2.4 (7) 扣 分 因 素 评分标准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 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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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 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3.2.2 对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判断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计算机辅 助评标 详见本章附件 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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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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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 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方案阐述计算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 F; (7)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G。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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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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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在招标文件中规
50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 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 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 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 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 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 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 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 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 清通知。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 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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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 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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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 设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4.0 分 好:4-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质量保证措施 4.0 分 好:4-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3.0 分 好:3-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施工安全措施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文明施工措施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施工环保措施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的配合 2.0 分 好:1.5-2 分;较好:1-1.5 分; 一般:0.5-1 分;差:0-0.5 分
合计 25 分

A4.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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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A。
A4.3 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 回答评委提问 5 分 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原件和注册建造 师证原件到开标地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好:3-5 分;中:1-3 分;差 0-1 分;缺项:0 分。
合计 5 分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B。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 2 分 同时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以 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得 2 分;缺项或提供不完整得 0 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 1 分 提供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证 书扫描件的得 1 分;缺项得 0 分
其他主要人员 2 分 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的得 0.4 分; 提供质检员岗位证书的得 0.4 分; 提供施工员岗位证书的得 0.4 分; 提供材料员岗位证书的得 0.4 分; 提供资料员证书的得 0.4 分;
合计 5 分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 A-7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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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 60 分 见 A4.4-(2)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为废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 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个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 均值。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 =60- 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大于 J 时,K 取 0.1 ;Bn小于 J 时,K 取 0.2 ;Bn等于 J 时,K 取 0。
A4.4.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8 记录投标总价的 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 D。
A4.5 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 分 值 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 5 分 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 该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投标人 中企业信用最高分)×(5 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为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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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 体化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 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用 分)。注:由于至开标时间,贵州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 善,该项评分所有投标人均得 5 分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 A-9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E。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5 分 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 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承 诺。使用 30 人(含 30,下同)以 上的得 5 分,使用 20 人以上的得 3 分,使用 10 人以上的得 2 分。
合计 5 分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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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 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 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表 A-10 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 G。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G) 分 值 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 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 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 容 „„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同 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
合计 5 分

A4.8 汇总评标结果
A4.8.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1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 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 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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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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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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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光盘)的标识、标记、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
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
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验证 资料或验证资料数量不足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6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B2. 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 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
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
不一致的;
B2.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B2.10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60
评审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 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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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为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
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 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
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无效标
的情形;
D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说明: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作为下限值,具体为:。
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无效标。)
D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
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 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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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
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企业有效的企业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 3.1.3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 报价中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D-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
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项目,并按以下原则
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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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 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 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 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项目的价格;填写附表 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 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 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 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 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 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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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 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 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 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 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 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 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D6.2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4 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 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提供上一年度或当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
按投标人近一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一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一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 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 管理费率以及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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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 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 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 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 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的事项。
D9.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 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D-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投 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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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按附表 D-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 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 D3 至 D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得出合计差额 Δ1(附表 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 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 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
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
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
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项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D-7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 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
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D-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Δ2 与投标人投标价 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
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 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
低于工程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 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 据本章第 3.2.2(综合评估法为 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67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E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 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E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E.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E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E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E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 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 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E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 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 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 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68
E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E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E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
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
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E4.补充条款
69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F7.1 电子评标顺序
F7.1.1 评标委员会组长使用评标系统清标功能清标。
F7.1.2 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1)评标委员会参考评标系统给出的清单符合性检查结果、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结果、
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结果,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被否决。
(2)评标委员会参考评标系统给出的计算错误检查结果,按本章 3.1.3 的规定修正投标
报价。
(3)评标委员会参考评标系统给出的标书雷同性分析结果,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被
否决。
F7.1.3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3.2.2 计算本项目成本控制点;否决低于成本控制点报价的投
标文件。
F7.1.4 取评标价最低的 3 个投标人进行下一步评标工作。
F7.1.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要求进行形式评审,若产生无效标,返回 F7.1.4 步骤;F7.1.7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要求进行资格评审,若产生无效标,返回 F7.1.4 步骤;F7.1.8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要求进行响应性评审,若产生无效标,返回 F7.1.4 步骤;F7.1.9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阐述、项目管理机构、其 他评审及详细评审,若产生无效标,返回 F7.1.4 步骤;
F 7.1.10 若通过以上评审投标人不足 3 家,评标委员会选择资格评审环节因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等 2 个评分点中任意一项或多项不符要求导致无效标的投标人忽略此 2 个评分 点,从中以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递补不足投标人数量,返回本章 F7.1.8 步骤。
F 7.1.1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A5 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备注: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70
注:相关评审表格以电子评标系统中自动生成的表格为准
7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提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 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 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 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 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 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 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 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 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 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 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 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 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 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 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
1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 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 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 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 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 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合同工期 ................................................................ 1 三、质量标准 ................................................................ 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1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2 七、承诺 .................................................................... 2 八、订立时间 ................................................................ 2 九、订立地点 ................................................................ 2 十、合同生效 ................................................................ 3 十一、合同份数 .............................................................. 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4
第 1 条一般约定 ............................................................. 4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4 1.2 语言文字 ........................................................... 8 1.3 法律 ............................................................... 9 1.4 标准和规范 ......................................................... 9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9 1.7 联络 .............................................................. 10 1.8 严禁贿赂 .......................................................... 11 1.9 化石、文物 ........................................................ 11 1.10 知识产权 ......................................................... 11 1.11 保密 ............................................................. 12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12 1.13 责任限制 ......................................................... 12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 12 第 2 条发包人 .............................................................. 12 2.1 遵守法律 .......................................................... 13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13 2.3 提供基础资料 ...................................................... 13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 13 2.5 支付合同价款 ...................................................... 14 2.6 现场管理配合 ...................................................... 14 2.7 其他义务 .......................................................... 14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 14 3.1 发包人代表 ........................................................ 14 3.2 发包人人员 ........................................................ 15 3.3 工程师 ............................................................ 15 3.4 任命和授权 ........................................................ 16 3.5 指示 .............................................................. 16 3.6 商定或确定 ........................................................ 17 3.7 会议 .............................................................. 17
1
第 4 条承包人 .............................................................. 1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8 4.2 履约担保 .......................................................... 18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18 4.4 承包人人员 ........................................................ 20 4.5 分包 .............................................................. 21 4.6 联合体 ............................................................ 21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22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22 4.9 工程质量管理 ...................................................... 22 第 5 条设计 ................................................................ 23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23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24 5.3 培训 .............................................................. 25 5.4 竣工文件 .......................................................... 25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25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 26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 26 6.1 实施方法 .......................................................... 26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26 6.3 样品 .............................................................. 28 6.4 质量检查 .......................................................... 28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29 6.6 缺陷和修补 ........................................................ 30 第 7 条施工 ................................................................ 31 7.1 交通运输 .......................................................... 31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31 7.3 现场合作 .......................................................... 32 7.4 测量放线 .......................................................... 32 7.5 现场劳动用工 ...................................................... 33 7.6 安全文明施工 ...................................................... 33 7.7 职业健康 .......................................................... 34 7.8 环境保护 .......................................................... 35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 36 7.10 现场安保 ......................................................... 36 7.11 工程照管 ......................................................... 36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 36 8.1 开始工作 .......................................................... 37 8.2 竣工日期 .......................................................... 37 8.3 项目实施计划 ...................................................... 37 8.4 项目进度计划 ...................................................... 37 8.5 进度报告 .......................................................... 38 8.6 提前预警 .......................................................... 38 8.7 工期延误 .......................................................... 38 8.8 工期提前 .......................................................... 39 8.9 暂停工作 .......................................................... 40 8.10 复工 ............................................................. 41 第 9 条竣工试验 ............................................................ 41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41 9.2 延误的试验 ........................................................ 42 9.3 重新试验 .......................................................... 42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 42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 43
2
10.1 竣工验收 ......................................................... 43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 44 10.3 工程的接收 ....................................................... 44 10.4 接收证书 ......................................................... 45 10.5 竣工退场 ......................................................... 45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 46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46 11.2 缺陷责任期 ....................................................... 46 11.3 缺陷调查 ......................................................... 46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 47 11.5 承包人出入权 ..................................................... 48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48 11.7 保修责任 ......................................................... 48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 4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 48 12.2 延误的试验 ....................................................... 49 12.3 重新试验 ......................................................... 49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 49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 50 13.1 发包人变更权 ..................................................... 50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50 13.3 变更程序 ......................................................... 50 13.4 暂估价 ........................................................... 51 13.5 暂列金额 ......................................................... 52 13.6 计日工 ........................................................... 52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53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53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 54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54 14.2 预付款 ........................................................... 55 14.3 工程进度款 ....................................................... 55 14.4 付款计划表 ....................................................... 56 14.5 竣工结算 ......................................................... 57 14.6 质量保证金 ....................................................... 58 14.7 最终结清 ......................................................... 59 第 15 条违约 ............................................................... 59 15.1 发包人违约 ....................................................... 59 15.2 承包人违约 ....................................................... 60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60 第 16 条合同解除 ........................................................... 60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60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62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63 第 17 条不可抗力 ........................................................... 64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64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64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 64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64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 64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64 第 18 条保险 ............................................................... 65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65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65
3
18.3 货物保险 ......................................................... 66 18.4 其他保险 ......................................................... 66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66 第 19 条索赔 ............................................................... 66 19.1 索赔的提出 ....................................................... 67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67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67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 67 第 20 条争议解决 ........................................................... 68 20.1 和解 ............................................................. 68 20.2 调解 ............................................................. 68 20.3 争议评审 ......................................................... 68 20.4 仲裁或诉讼 ....................................................... 6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6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70
第 1 条一般约定 ............................................................ 70 第 2 条发包人 .............................................................. 71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 71 第 4 条承包人 .............................................................. 72 第 5 条设计 ................................................................ 73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 74 第 7 条施工 ................................................................ 74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 75 第 9 条竣工试验 ............................................................ 76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 76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 77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 77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 77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 78 第 15 条违约 ............................................................... 79 第 16 条合同解除 ........................................................... 80 第 17 条不可抗力 ........................................................... 80 第 18 条保险 ............................................................... 80 第 20 条争议解决 ........................................................... 81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82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 83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84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 86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88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 89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 90
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 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 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 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1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 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2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 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 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 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 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 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4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 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 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 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 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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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 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 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 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 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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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 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 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 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 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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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 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 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 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 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 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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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
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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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 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 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 <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 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 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 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 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 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 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
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
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
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
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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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
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
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
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
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
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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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
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
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 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 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 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 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 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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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 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 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 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 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 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 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 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 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
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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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 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 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 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 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 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 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 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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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 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 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 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 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 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 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 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 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 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 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
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
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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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 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 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 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 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 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 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 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 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 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 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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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 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 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 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 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 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 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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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 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 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 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 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 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 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 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 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
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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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 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 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 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 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 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 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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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
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
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 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 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 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 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 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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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 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 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 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 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 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 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 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 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 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 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 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 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 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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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 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 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 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 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 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 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 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 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 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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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
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
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
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
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
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
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 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 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 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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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 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 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
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 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 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 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 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 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 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 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
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 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 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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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 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 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 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 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 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 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 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
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
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
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
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
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
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
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
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
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
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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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
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
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
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
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 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 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 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 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 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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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 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 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 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 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 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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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 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 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 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 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 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 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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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 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 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 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 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 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 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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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 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 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 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 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 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 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 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 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
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
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 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
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
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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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 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 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 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 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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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 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 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 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 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 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
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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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
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
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
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
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
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
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 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 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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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 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 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 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 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 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 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 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 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 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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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 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 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 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 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 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 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 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 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 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 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
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
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
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
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
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
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
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
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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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 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 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 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 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 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 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 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 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 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 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 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 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 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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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 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 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 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 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 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 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 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 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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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 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 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 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 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 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 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 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 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 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 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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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 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 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 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 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 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 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 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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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
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 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 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 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 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 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 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 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 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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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 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 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 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 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 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 <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 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 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 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 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 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 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 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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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 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 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 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 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 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
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
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
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
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
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
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
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
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 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 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 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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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
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 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 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 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 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 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 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 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 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 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 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 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 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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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 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 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 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 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
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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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 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 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 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 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 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 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 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 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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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 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 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 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 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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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 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 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 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 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 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 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 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 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 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 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 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 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 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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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 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 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 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 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
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
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
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
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
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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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 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 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 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 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 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 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 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 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 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 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 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 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 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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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 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 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 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 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 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 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 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 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 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 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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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 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 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 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 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 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 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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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 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 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 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 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 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 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 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 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 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 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 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
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
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
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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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 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 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 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 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 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 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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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 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 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
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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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 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 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 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 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 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 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 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 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 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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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 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 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 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 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 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 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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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 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 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 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 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 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 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 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 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 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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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 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 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 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 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 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 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 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 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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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 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 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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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 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 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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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 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 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 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 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 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 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 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 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 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 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 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 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 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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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 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 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 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 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 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 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 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 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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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 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 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 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 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 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 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 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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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 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 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 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 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 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 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 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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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 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 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 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 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 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
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
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
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
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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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 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 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 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 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 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 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 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 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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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 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 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 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 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 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 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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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 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 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 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 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 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 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 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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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 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 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 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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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 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 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内 容 、 提 供 期 限 、 名 称 、 数 量 和 形 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 包 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包 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 著作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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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 成 的 设 计 工 作 成 果 和 建 造 完 成 的 建 筑 物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 下: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资 金 安 排 的 期 限 要 求: 。
2.5.3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期 限 、 金 额 ( 或 比 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71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 容 : ; 工 程 师 权 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 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4.3.3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
4.3.4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4.3.5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的 期 限: 。
72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关 键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分 工 、 费 用 收 取 、 发 票 开 具 等 事 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现 场 查 勘 的 责 任 承 担 的 约 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 关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 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 提 供 的 份 数 、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73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施 方 法 、 设 备 、 设 施 和 材 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 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生 产 性 材 料 的 类 别 或 ( 和 ) 清 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 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 验 所 需 要 的 试 验 设 备 、 取 样 装 置 、 试 验 场 所 和 试 验 条 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74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和 临 时 占 地 手 续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特 别 约 定: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 于 测 量 放 线 的 特 别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 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清 偿 事 宜 和 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 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项目进度计划
75
8.4.1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 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 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 程 接 收 的 先 后 顺 序 、 时 间 安 排 和 其 他 要 求: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 时间: 。
10.3.3 发 包 人 逾 期 接 收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10.3.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76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的内容: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 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 织 安 排 有 适 当 资 质 、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工 作 人 员 等 必 要 条 件 的 提 供 方: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 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变 更 建 议 的 利 益 分 享 约 定: 。
13.3 变更程序
77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协 商 及 估 价 的 约 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 于 是 否 采 用 《 价 格 指 数 权 重 表 》 的 约 定: 。
13.8.3 关 于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14.1.3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计 量 方 法 、 估 价 方 法: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
承 包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格 式 、 内 容 、 份 数 和 时 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78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 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9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设 计 和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18.1.2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 于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80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是 否 均 出 席 争 议 避 免 的 非 正 式 讨 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81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82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 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 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 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 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培训工作范围。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83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84

85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
86
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88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89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 B 基本价格指数 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9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的项目,其工程量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招标人对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 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 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 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5 措施项目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说明
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当其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 审批部门审核。
2.3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装饰装修 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 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 配套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1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2.5 综合单价包括了招标文件中划分由投标人承担 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 2.6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 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
2.7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 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贵州省 2016 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 通【2007】285 号)规定计列。
2.8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 算;
(5)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2.9 有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其他说明: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2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3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企业定额;
(4)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装饰装修 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 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 配套文件;
(5)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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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4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 划分由投标人承担 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
3.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 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3.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 价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贵州省 2016 版五部计价定 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 号)规定计价;投标函中的单列比例按《贵 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 号)、关于转发财 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黔建建通【2012】139 号)的规定计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8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9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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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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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 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 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 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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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 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 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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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 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 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 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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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 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 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 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V 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 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 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 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 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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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 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 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 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 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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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 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 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 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 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 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 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 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 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 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 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 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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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 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 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 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 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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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 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 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 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 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 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料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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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 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 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 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 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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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4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 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 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 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 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 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 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04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 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 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 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 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 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 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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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 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 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 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 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 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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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 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 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 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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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 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 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 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 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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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 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 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 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 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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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 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 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 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 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 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 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 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 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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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 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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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 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 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 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112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 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1
2
„„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13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4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15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备注: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 为准。
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 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17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8
目 录
一、投标函„„„„„„„„„„„„„„„„„„„„„„„„„„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承诺函„„„„„„„„„„„„„„„„„„„„„„„„„„„„„„ (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 附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二)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 ) 八、其他材料„„„„„„„„„„„„„„„„„„„„„„„„„„„„„„( )
119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房屋建筑工程 2.5%,市政工程 1.5%,机电安装工程 1.5%,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 2%),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 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为(大写): 元(人民币)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 (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 名称、标段)„„。
提供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如有) (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名称、标段)„„。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 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21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122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 项情形: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 承包的除外;
(3)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
(7)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
(8)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
(9) (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 (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 (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 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3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 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 他说明的内容。
124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房号 职务 姓名
1.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施工员
4.质量员
5.安全员
6.材料员
7.资料员
8.
9.
10.„„
11.
12

职称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劳动合同 备注

注:附劳动合同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 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单位为准。
12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项目经理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如有) 工程概况 备注

注: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员考核证(B类)、职称证扫 描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 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26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 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27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 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 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或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投 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 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不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 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 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 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失 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 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 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28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扫描件
129
八、其他材料
130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编 号:
年 月 日
131
目 录
一、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三、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四、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五、 文明施工措施
六、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七、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八、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九、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十、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132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33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13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5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 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13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 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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