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黄铁路30T轴重列车开行线桥隧路基等基础设施适应性评估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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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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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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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朔黄铁路30T轴重列车开行线桥隧路基等基础设施适应性评估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朔黄铁路30T轴重列车开行线桥隧路基等基础设施适应性评估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104158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104158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王小龙 电话:010-57337540
邮箱:12070435@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朔黄铁路30T轴重列车开行线桥隧路基等基础设施适应性评估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104158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104158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石家庄铁道大学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310.000000 | 1336.060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730日历天 | 合同签订后730日历天 |
资格能力条件 | 提供业绩1:朔黄铁路3万吨级重载列车开行技术方案研究,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发包人为朔黄铁路;业绩2:大同工务段大秦线4项桥梁、隧道大修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发包人为大秦铁路大同工务段;业绩3:243A钢桁梁桥鉴定评估抢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发包人为朔黄铁路肃宁分公司;业绩5:茶坞工务段管内2023年桥隧大修项目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发包人为大秦铁路茶坞工务段;业绩6:赤大白铁路钢轨及道床状态专项评估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发包人为内蒙古中电物流路港赤峰铁路分公司; | 提供业绩1:朔黄铁路桥隧设备运用状态检修技术规程研究与应用,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发包人为朔黄铁路;业绩2:朔黄铁路2020年7月原分、肃分桥梁检测和隧道检测项目第001标段,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发包人为朔黄铁路;业绩5:朔黄铁路2020年第五批大中修第002标段肃宁分公司管内圬工梁更换工程前后桥梁检测试验及承载能力试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发包人为中铁三局运输工程分公司;正在服务业绩1:定州市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农村水厂以上项目下穿说谎铁路保护函工程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签订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发包方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项目负责人:潘振 | 项目负责人:刘永前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王小龙 电话:010-57337540
邮箱:12070435@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