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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4]19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2024-J1-990895-GXJZ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伙食灶精品醇基燃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翔隆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金阳路9号龙光玖珑府2栋十七层1702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南宁星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邕燃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三路20号锦秀豪庭4号楼6号楼8号楼129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博艺路3号绿城春江明月15号楼1单元二十九层2901号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A座五层509号房,南宁市昆仑大道五塘段122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收到投诉人广西翔隆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伙食灶精品醇基燃料采购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投诉人认为广西南宁星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邕燃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存在关联关系,且在质疑答复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恶意串通的情形,无法证明被投诉供应商在质疑答复时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材料,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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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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