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市智慧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建设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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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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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智慧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建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docx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210120084-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智慧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1012008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7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设施的安装调试,完成专家验收评审。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乙方负责货物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186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697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所有设施采购安装调试完成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35726.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验收合格并移交给采购人后一个月内凭验收报告单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21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余款3%在质保期3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凭采购人出具的无质量问题证明全部付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810803090000345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须加强项目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作业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5.2.3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4项目质保期为3年,其中机房设备质保10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备注部分。 5.2.5在质保期内,本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随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测试验收 5.3.1.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1.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实施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2验收办法 5.3.2.1乙方供货时须附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 5.3.2.2甲方对材料进场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5.3.2.3如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无条件将货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另行组织,按时运输合格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工地。 5.3.2.4甲乙双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共同随机取样,送甲方所属的省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检验费由结论相异方承担。 5.3.2.5单灯控制器、集中管理器、变压器采集终端、机房设备等的安装、施工均符合规范化要求和甲方要求,并最终移交给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 6.1.1提供详细的施工现场现状给乙方。 6.1.2委派现场项目技术人员按设计、合同、规范对项目质量、进度、计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分工序验收制度。 6.1.3提供设计图纸(如有)或有关技术参数资料,现场效验测量控制点,组织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交底会议纪要。 6.1.4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6.1.5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6.1.6负责对乙方进行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1.7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项目结算。 6.1.8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合移交。 6.1.9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 6.2乙方 6.2.1严格按设计图纸(如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2.2委派 邓立根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高平为现场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6.2.3将货物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6.2.4坚持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 6.2.5保证做好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6.2.6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 6.2.7乙方投入本项目所有的人员和设备都要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调度。 6.2.8乙方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工作人员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妥善处理,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须无偿提供浏阳城区内440平方米及以上的监控指挥中心办公场地,期限为10年(从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天起算)。 11.2乙方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3年内至少提供1名机房管理人员和2名值班人员对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值守,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须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2月5日 合同签订地点:浏阳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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