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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财采罚(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GSZC-PL-24019 项目预算:31.9万元
当 事 人: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马家庄预制场内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受理投诉人对“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SZC-PL-24019)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并调查,已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区财采处(2024)1号)。在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现已调查结束。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公司在“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SZC-PL-24019)投标文件中所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情况说明(你公司针对投诉答复)、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陈述申辩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并研究,于2024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明确提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90400元)千分之九的罚款2613.6元(大写贰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办公室。联系人:张女士;电话:0933-8213225。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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