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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招标的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招标
(招标编号: TC24961Y5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4 月 7 日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评标办法2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6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1 招标公告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 ,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业主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2.2 工程概况: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港航公司”)控股嘉陵江、渠江9级航电枢纽,其中苍溪、沙溪、金银台、新政、金溪、凤仪、小龙门、桐子壕8座枢纽位于嘉陵江,金盘子枢纽位于渠江,总装机80.5万kW,以航运和水电为主,兼有防洪、环保等综合效益。
港航公司拟在成都市建设 “水电合一,联合调度”的电力集控调度中心,通过整合系统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的调控一体化和管控一体化,促进枢纽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枢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逐步实现下属生产单位集中控制,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目标。
2.3 招标范围:
负责电力集控系统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全部设计及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4 设计工期:60 日历天。
2.5 质量标准: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水力发电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3.2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以合同为准)至少1个类似项目(本文件中涉及类似项目系指流域航电枢纽或流域电站工程的集控中心建设或改造设计合同业绩,且该业绩集控中心接入电站的总装机容量不少于500MW)。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4 月 9 日 00 时 00分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23
时 59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手册》可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其它类别项目系统操作手册”中下载)。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10 时 30 分。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服务平台(http://ebid.scpcdc.com.cn/)(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环岛路1288号3栋24层
邮 编: 638000
联系人: 李先生
电 话: 13882636430
电子邮件: 12415823@qq.com
招标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1-401室
联系人: 谭先生、蒋先生
邮 箱: jianglin@cntcitc.com.cn
电 话: 028-85211777、191501286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 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 话:详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 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 话:详见招标公告
1.1.4项目名称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
1.1.5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设计服务期限详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近3年(2020、2021、2022年度或2021、2022、2023年度)无亏损; 注: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须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负责人人员要求: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近3年(2021年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在一个类似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在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需求配备足够的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人员。 注:①提供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缴费期间应包含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如有)、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或书面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能体现以上各要素,至少包含项目名称、合同工作内容、合同签订单位、签订日期、签字盖章页等。 ②如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应单独附业主证明材料。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信誉要求: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注:须提供以上网页在投标截止时间内的截图文件); (2)为本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允许合法分包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 2024 年 5 月 6 日 10 时 30 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188 万元整(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圆整),投标人所报价格不得超过该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按照投标格式中的设计费用清单提供。
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元(¥30000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其它类别项目系统登录入口”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2)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复印件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将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到招标人处。
3.4.3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投标保证金为银行转账形式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财务接到招标人退款申请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原渠道无息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银行保函。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业主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
3.5.2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近3年(2020、2021、2022年度或2021、2022、2023年度)。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不作要求
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和二份电子文档(2个U盘中包含word文档、彩色PDF文档各一份)。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另提供三份副本。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包括配套U盘电子文档),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全称: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环岛路1288号3栋24层 电力集控系统建设设计及技术服务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投标截止时间在 2024 年 5 月 6 日 10 时 30 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招标公告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自行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履约担保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投标文件应编页码。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的投标人支付,金额为15260元。
10.3报价唯一(1)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设计费用清单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低于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未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委员会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原则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0.9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10.10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1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和“项目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业主”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处罚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10.13法定代表人投标(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10.14委托代理人投标(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是否组织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设计费用清单;
(5)设计方案;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现场的位置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备选投标方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 情况投标 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项目负责人设计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要求不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规定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响应性 评审 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实施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2.1.4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成本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业绩部分: 20 分 实施方案: 40分 投标报价: 40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采用下列方式: B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3投标报价的 偏差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2.2.4(1)业绩评分标准(20分)公司业绩6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每增加1个类似设计业绩(提供业绩支撑材料)加2分,本项最多得6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8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每增加1个已完类似设计业绩(提供业绩支撑材料)加2分,本项最多得8分。
其他主要人员6有建筑、结构、电气工程、自动化、通信、暖通等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个专业加1分,最多得6分。
2.2.4(2)实施方案评分标准(40分)总体设计思路15一般得1-5分,较好者得6-10分,好者得11-15分。
对招标项目 设计的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 措施12一般得1-4分,较好者得5-8分,好者得9-12分。
设计工作进度计划5一般得0-1分,较好者得2-3分,好者得4-5分。
质量保证措施5一般得0-1分,较好者得2-3分,好者得4-5分。
后期服务保证措施3一般得0-0.8分,较好者得0.9-1.8分,好者得1.9-3分。
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分)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1 分,每低1%扣 0.5 分,(不足1%按照直线插入计算,保留2位小数)扣完为止。

注: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 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 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 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 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二者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删除1.6.1 条,并代之以
1.6.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满足各设计阶段审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并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设计人提交正式的资料及文件。提交主要成果文件的数量、时间等详见发包人要求。
2. 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删除内容,并代之以
相关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实际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
3. 发包人管理
3.4 决定或答复
删除3.4.2条,并代之以
3.4.2 发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4 其他义务
删除其内容,并代之以
设计人应及时与航电枢纽衔接沟通,对接入集控中心的电站相关系统提出改造需求及技术标准;
设计人需要配合建设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等工作,参与集控中心的最终验收工作。
4.2 履约保证金

4.4 联合体
删除其内容,并代之以
不接受。
4.6设计人员的管理
补充以下内容:
4.6.5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进行设计工作和后续服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设计期间和后续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不得更换主要设计人员。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4.6.6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规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4.6.7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合同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增加设计力量的要求,设计人应立即安排,且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5. 设计要求
5.3 设计范围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见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5.4 设计文件要求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见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立即开始设计工作,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发包人不再另行通知。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关键设计节点工期延迟,相应设计项目的设计工期顺延。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按本章第14.1款执行。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删除8.1.3条,并代之以
8.1.3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满足各设计阶段审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并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数量、时间等详见发包人要求。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删除8.2.1条,并代之以
8.2.1 设计人负责组织设计文件、图纸、概预算等设计成果的分阶段的审查,审查相关的资料、会务、专家咨询等所有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楼层结构加固设计方案审查费用除外。发包人、相关单位及特邀专家将参加设计成果的审查。
10.施工期间配合
删除10.2条,并代之以
10.2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便利条件,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且已包含在报价中。
11.合同变更
补充以下内容:
11.1.3因设计人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工作量自行承担,不再追加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将扣减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设计合同总金额。
12. 合同价款及支付
12.1 合同价格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本合同协议总金额为:含税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金      元),设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 合同支付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支付比例付费额(万元)付费条件
第一次20%合同生效后
第二次20%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
第三次50%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
第四次1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

备注:设计人满足付费条件要求后,发包人须在收到设计人开具的本期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和付款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2.3合同价格调整
设计人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合同设计费用不调整;也不因工程总投资发生变化调整合同设计费用。
12.4 费用结算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12.4其他
因市场和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发包人取消某项工作,则此项工作费用不予支付,并不给予设计人额外补偿。发包人取消某项工作的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设计人构成违约的情形及违约金计算: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构成违约,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设计人变更设计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设计人构成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3人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若设计人将本合同设计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人构成违约,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若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现行技术标准或规范、规程进行设计,设计人构成违约,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若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设计人构成违约。每延期1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累计延期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若设计人出现重大设计错误,设计人构成违约,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违约金在合同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14.2 发包人违约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发包人构成违约的情形及违约金计算: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款的,发包人构成违约,从应付款之日开始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应支付款金额乘以同期银行利率)。
(2)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
补充以下内容:
14.4 赔偿责任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
15.争议的解决
删除原条款并取代之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其他合同文件(合同谈判会议纪要等)。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
4.项目负责人:。
5.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设计服务期限为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8 份,合同双方各执 4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业主方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中标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方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及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设计方购买合同现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设计人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本设计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拾份,由双方各执伍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
(一)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控股嘉陵江、渠江9级航电枢纽,其中苍溪、沙溪、金银台、新政、金溪、凤仪、小龙门、桐子壕8座枢纽位于嘉陵江,金盘子枢纽位于渠江,总装机80.5万kW,以航运和水电为主,兼有防洪、环保等综合效益。为了充分发挥各流域航运和发电效益,科学高效利用水资源,提高通航保证率和发电收益,提升航电枢纽集约化管理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港航公司拟建设“水电合一,联合调度”的电力集控调度中心。通过整合系统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的“调控一体化”和“管控一体化”,促进枢纽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枢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逐步实现下属生产单位集中控制,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目标。
目前集控中心选址在成都市高新区环岛路1288号A3写字楼10楼,规划面积约600m2,包含集控大厅、机房、办公区等功能用房。
(二)岷江集控中心基本情况
岷江集控中心坐落在成都市高新区环岛路1288号A3写字楼11楼,项目位于港航公司集控中心楼上,本次项目建设中港航公司将共享岷江集控中心光传输设备及路由组建港航公司与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通信网络。
(三)接入集控中心电站基本情况
1.苍溪航电枢纽(调度名:红旗电站)
(1)苍溪航电枢纽位于广元市苍溪县,装机容量6.6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2.66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水轮机组,首台机组于2012年2月正式并网发电,2012年10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红旗电站出 1 回 110kV 线路 T 接白龙至陵江 110kV 线路。沿红旗电站(设计名为苍溪)至陵江变电站 110kV 输电线路建设 2 根 24 芯通信光缆。
配置 1 套 中兴S33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调,配置 1 套华为 Optix OSN 2500 接入广元地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系统名称产品厂家设备型号备注
监控系统南京钛能NAS901PLC: ABB AC800M PM861 监控软件:Talentview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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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溪航电枢纽(调度名:沙溪电站)
(1)沙溪航电枢纽位于位于阆中古城上游5公里,装机容量8.7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3.85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机组,首台机组2012年1月正式并网发电,2012年5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沙溪电站出 1回 220kV 输电线路至保宁 220kV 变电站,沿输电线路架设 1根 OPGW 光缆和1跟ADSS光缆。
配置 1 套 中兴S33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调,配置 1 套中兴S380接入广元地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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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南京钛能NAS901PLC: ABB AC800M PM861 监控软件:Talentview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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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银台航电枢纽(调度名:金银台电站)
(1)金银台航电枢纽位于位于阆中古城下游10公里,装机12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5.7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机组,首台机组于2005年4月正式并网发电,2006年6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金银台出 1 回 220kV 输电线至保宁 220kV 变电站,沿 220kV 线路上架设了 1 根 24 芯 OPGW 光缆和 1 根 24 芯 ADSS 光缆。
配置 1 台中兴 ZXMP S330 光设备,接入四川省调,配置 1 台格林威尔 MSAP-E120 光设备接入南充地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系统名称产品厂家设备型号备注
监控系统南京南瑞SJ-600PLC: Quantum Unity PLC 监控软件:NC2000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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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政航电枢纽(调度名:新城电站)
(1)新政航电枢纽位于仪陇县,装机容量10.8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5.08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机组,首台机组于2006年4月正式并网发电,2006年12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新城电站出 2 回 110kV 输电线至仪陇 220kV 变电站,沿 110kV 输电线路架设 2 根 24 芯OPGW 光缆。
配置 1 套中兴 S33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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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国电南自SD8000PLC: GE RX3i IC695CPE330 监控软件:SD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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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溪航电枢纽(调度名:万和电站)
(1)金溪航电枢纽位于南充市蓬安县,总装机容量15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7.1亿千瓦时,装有4台灯泡贯流式机组。首台机组于2006年4月正式并网发电;2008年8月4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万和电站出 1 回 220kV 输电线至凤仪电站,通过凤仪电站经南充 500kV 变电站接入四川省电网,沿 220kV 输电线路架设 1 根 24芯 OPGW 光缆。
配置 1 套中兴 S33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
配置 1 套普天 GSM8-02 型光传输设备,接入南充地网。
(3)各接入系统概况
系统名称产品厂家设备型号备注
监控系统南京南瑞SJ-600PLC: MB80E 监控软件:NC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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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凤仪航电枢纽(调度名:凤仪电站)
(1)凤仪航电枢纽位于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装机容量8.4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3.9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机组,首台机组于2012年1月正式并网发电,2012年4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凤仪电站出 1 回 220kV 输电线至南充 500kV 变电站,通过南充 500kV 变电站接入四川省电网。沿 220kV 输电线路架设 1 根 24 芯 OPGW 光缆。
配置 1 套 ECI XDM-10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当前设备仅有省调电话业务。
配置 1 套中兴 ZXMP S330 型光传输设备,接入南充地网,承载省网、地网数据通信,省网数据通过本套装置转发省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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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国电南自SD8000PLC: Quantum Unity PLC 监控软件:HERC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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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龙门航电枢纽(调度名:小龙电站)
(1)小龙门航电枢纽位于南充市,装机容量5.2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2.5亿千瓦时。装有4台竖井贯流水轮发电机组,2010年10月全部机组投运。
(2)通信系统概况
小龙电站出 1 回 110kV 输电线至望城 220kV 变电站,通过望城 220kV 变电站接入四川省电网。沿 110kV 输电线路架设 1 根 24 芯 ADSS 光缆。
配置 1 套中兴 S330 光传输设备,接入南充地调,电站至四川省网的电路通过南充备调转接。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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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国电南自SD8000EPLC: GE RX3i IC695CPE330 监控软件:SD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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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桐子壕航电枢纽(调度名:秀观电站)
(1)桐子壕航电枢纽位于广安市武胜县,装机容量10.8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5.25亿千瓦时,装有3台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2003年9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
(2)通信系统概况
秀观电站出 2 回 110kV 输电线分别通过秀武一线和秀武二线送至武胜 220kV 变电站,通过武胜 220kV 变电站接入四川省电网和广安地调,沿秀武一线110kV 输电线路架设1 根 12 芯ADSS 光缆,沿秀武二线架设一根OPGW 光缆。
配置 1 套以赛 XDM-100 光传输设备,接入四川省调。
配置 1 套华为 OSN2500 型光传输设备,接入广安地调。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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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盘子航电枢纽(调度名:金盘子电站)
(1)金盘子航电枢纽位于达州市,装机容量3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1.39亿千瓦时,装有3台轴流转桨式机组,2002年8月3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
(2)通信系统概况
金盘子电站未建设电力传输专网,目前到调度传输通道采用租用电信和联通运营商通信通道。
(3)各接入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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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南京南瑞SJ-600PLC: GE 90-30 监控软件:NC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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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作范围及要求
投标人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集约化、智能化”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港航公司高质量发展规划,参照国内外关于梯级电站联合运行与集中管理的成熟经验,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完成嘉陵江、渠江流域梯级航电枢纽集中远程控制及调度管理的整体规划设计,实现跨流域“水电合一,联合调度”。
电力集控系统建设工程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全部设计,项目实施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包含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通信系统设计;基础设施系统设计等;提供各航电枢纽控制系统接入集控中心系统的技术要求;预留与集团公司III区接口设计。标准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此)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混凝土加固结构规范》GB 50367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既有建筑加固与鉴定通用规范》GB 55021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GB/T 3657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标准》GB 50174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31167
《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 578
《智能水电站技术导则》DL/T1547
《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范》NB/T 10879
《梯级水电厂集中监控工程设计规范》NB/T 10880
《电网水调自动化功能规范》DL/T 316
《电力系统的时间同步系统第1部分:技术规范》DL/T 1100.1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及水调自动化系统设计规定》DL/T 5051
《梯级水电站水调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NB/T 35001
《梯级水电站集中控制通信设计规范》NB/T 10232-201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
《远动设备及系统通信规约》IEC 60870-104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4号文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文
《国家电网公司云计算应用指导意见》(国家电网信通〔2014〕1508号)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第2部分:云计算安全要求》
《四川电网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川电调控【2017】149号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基础支撑功能规范》1084号文
《发电厂(集控中心)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监测典型方案》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技术规程》T/CECS31-2017
电力集控中心的建设应满足上述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条件,以上未提及但与集控中心建设相关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仍适用于本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都应遵照现行最新的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凡出现矛盾时,以较高的技术要求为准。项目设计要求
(一)总体设计要求
1.在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设计应突出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应采用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手段,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
2.集控中心建设按照B级数据中心建设。
3.系统建设方案需满足信创、网络安全、正版化等政策要求。
(二)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要求
1.总体要求
电力集控系统的主站和子站应采用开放式结构、提供冗余的、支持分布式处理环境的网络系统。系统必须满足如下总体技术要求。
(1)标准性
应用国际通用标准通信规约,保证信息交换的标准化,信息采集满足IEC 60870系列、IEC 61850系列、MODBUS等标准,支持DL/T 634.5101-2002、DL/T 634.5104-2009、DL/T 719-2000、CDT451-91等最新通信规约和协议,适应异构系统间数据交换,实现与不同系统(设备)的数据通信。
(2)可靠性
a.系统的重要单元或单元的重要部件应为冗余配置,保证整个系统功能的可用性不受单个故障的影响;
b.系统的服务器等均采用冗余的双服务器配置方式,当一台发生故障,其功能自动由另外一台代替,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即使有2台服务器均故障,也可以通过“1+N”将其功能转移至其它服务器上,从而保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受影响;
c.系统应能够隔离故障,切除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各节点的正常运行,并保证故障恢复过程快速而平稳;
d.使用的软、硬件产品应遵循共同的国际或国内标准,以保证不同产品组合一起能可靠地协调工作。
e.系统中通讯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加密机、隔离装置、服务器、工作站等均需支持双电源供电。
(3)可扩展性
具有软、硬件扩充能力,包括增加硬件、软件功能和容量可扩充(风机数量、数据库容量等),满足新电站接入需要。
(4)可维护性
a.符合国际标准、工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便于维护;
b.完整的技术资料。
(5)安全性
a.集控系统的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应采用国产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采用国产安全操作系统;
b.集控中心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c.集控中心安全区边界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E-Mail、Web、Telnet、Rlogin、FTP等通用网络服务和以B/S或C/S方式的数据库访问穿越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仅允许纯数据的单向安全传输;
d.集控系统应进行安全性设计,采取有效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抗抵赖、软件容错和资源控制措施,增强集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e.电力集控中心系统网络信息安全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第三级评测要求设计。
(6)实时性
a.系统应保证厂站端遥测、遥信等数据准确、快速地传送至实时数据库,并显示出来,确保集控中心人员及时了解电厂运行情况,并为相关应用软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b.系统采用C/S结构、配置实时数据库,保存最近两小时的实时数据,以保证实时数据查询使用的快速性。所有系统应具备断点续传的能力。
(7)开放性
a.系统遵循国际国内标准,满足开放性要求,选用通用的或者标准化的软硬件产品,包括计算机产品、网络设备、操作系统、网络协议、商用数据库等均遵循国际标准和电力工业标准;
b.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提供开放式环境,支撑平台应采用国际标准开发,所有功能模块之间的接口标准统一,支持用户应用软件程序的开发,保证能和其它系统互联和集成一体,或者很方便的实现与其他系统间的接口。
(8)性能指标
a.系统指标
系统年可用率≥99.9999%;任何时刻冗余配置的节点之间可相互切换,切换方式包括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冗余热备用节点之间实现无扰动切换,热备用节点接替值班节点的切换时间<3s;任何时刻保证热备用节点之间数据的一致性,各节点可随时接替值班节点投入运行;设备电源故障切换无间断,对双电源设备无干扰。
b.系统可靠性指标
系统中服务器、工作站及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MTBF>80000小时;系统中非关键设备的MTBF≥30,000小时;系统应能长期稳定运行,在值班设备无硬件故障和非人工干预的情况下,主备设备不应发生自动切换;由于偶发性故障而发生自动热启动的平均次数<1次/3600小时。
c.信息处理指标
对遥信量、遥测量和遥控量处理的正确率=100%;遥信动作准确率>99.99%;遥控准确率=100%;站间事件顺序记录(SOE)时间分辨率<10ms。
d.系统实时性指标
数据采集周期≤2s。事件顺序记录分辨力(SOE)≤5ms;遥信变化传送时间≤2s;遥控命令传送时间≤2s;画面实时数据刷新周期为1s~2s;报警信息至画面显示响应时间≤2s;画面调用响应时间≤2s;
e.系统容量指标
系统应按可伸缩要求设计, 采集和数据库的容量在设计上无限制, 仅取决于所购置设备的容量和能力。至少按照10年期集控中心发展的规模要求进行配置,并能满足10年后集控中心的发展、扩充需要。
f.存贮容量指标
历史数据存储时间≥5年;对其它应用服务器节点,应用服务器磁盘剩余空间≥60%;当存储容量余额低于系统运行要求容量的80%时发出告警信息。
g.系统资源指标
服务器正常负荷率宜<30%,事故负荷率宜<50%;网络正常负荷率宜<20%,事故负荷率宜<40%;正常情况下局域网运行负载率宜<20%。
h.系统对时性指标
整个系统对时精度误差应≤1ms。
2.一体化平台设计范围及技术要求
(1)一体化平台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至少包括:电力集控系统一体化平台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振动摆度在线监测系统、调度数据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业电视系统等有关集控中心的设计工作。
(2)一体化平台架构要求
按照“统一架构、统一模型、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采用一体化平台构建智能集控综合自动化系统平台的设计方案,对集控中心综合自动化系统进行设计。
电力集控中心根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生产管理区。其中:生产控制大区分为实时控制区(安全I区)、非实时控制区(安全II区)和生产管理区(安全III区)。按上述原则对电力集控中心自动化系统进行分区,建立统一的标准通信数据总线,实现基于数据层、服务层、应用层的统一设计和全面考虑,构建适用于安全I区、安全II区和安全III区的一体化平台,全面支撑安全I区、安全II区和安全III区的各类业务应用,安全I区为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仅包含计算机监控系统;安全II区为I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包含水调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振摆状态监测系统;安全III区为II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包括工业电视系统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及各类决策支持模块,解决业务系统各自孤立、管控困难、维护复杂等问题。
在各安全分区内分别构建数据中心,利用数据同步机制进行不同分区业务数据的双向同步,根据需要配置构建面向全流域、全业务过程的综合数据中心。
(3)一体化平台硬件架构
根据一体化平台总体架构,分别在安全I区、安全II区及安全II区部署三套基础硬件平台,安全I区电力监控系统硬件均独立部署。安全II区、安全III区系统采用虚拟化技术。
安全区之间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进行设计。
安全I区、安全II区、安全III区内计算机局域网按冗余结构设计,需遵循IEEE802.3 标准,网络的传输速率不小于1000Mbps。
(4)一体化平台软件架构
一体化平台的平台软件资源应严格遵循公开的国际标准,实现面向设备对象、具备数据自描述能力的信息建模,构建统一、开放的水电标准通信总线,实现不同安全分区之间的可靠数据信息同步机制,采用面向服务(SOA)的体系架构,提供统一的数据存储、访问、监视和预警平台,实现流域梯级水电站群、全景数据监视,为各类业务提供基础应用服务组件管理与发布服务,并实现不同业务之间的友好互动,对外提供标准化的二次开发接口,实现与第三方模型及业务系统的相互接入与有效协同,为不同安全区内的各类自动化系统提供统一的软件运行平台。
(5)同步时钟系统
I区、II区及II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按需配置时钟同步系统,且采用分区冗余配置热备结构。支持GPS及北斗信号以及满足 NTP/SNTP 协议,完成对时网络的方案设计及设备选型。
(6)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
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
在一体化管控平台安全I区中部署流域远程集中监控应用组件,构建流域远程集中综合自动化系统,并按电力系统调度要求及各电站的运行要求,对各电站发电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确保各电站所有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另外系统还与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和地方电力调度中心进行通信,传送有关信息,接收对各电站调度命令。
(7)II区综合自动化系统
本阶段电力集控中心一体化平台II区综合自动化业务主要包括水调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信息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振摆监测系统、门户管理平台、OMS检修平台及网络化下令平台等。
电力集控中心一体化平台部署的水调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信息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振摆监测系统的硬件由安全II区一体化虚拟平台实现按需分配,不需另外采购服务器,门户管理平台、OMS检修平台及网络化下令平台采用独立服务器或工作站。
a.水调自动化系统
水调自动化系统主要包含水情数据交互功能、数据管理及处理、数据监视与信息查询、水务自动计算等功能。
b.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电站现场设置的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对电站内的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装置进行定值修改、压板投退、实时查询、事件自检、相关波形收集,并按重要性在本地数据库分级记录,给出明确的提示信息。
c.电能量计量系统
通过电能量计量系统实现对受控站电能量采集装置的数据采集功能、数据处理、存储、管理、统计功能;并具有对采集电量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运营、电力市场交易及公司考核管理需要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发电方式,满足交易双方要求。
d.振动摆度在线监测系统
通过网络实现机组振动摆度等数据的采集、实时监视、存储和报警功能;并实现振动摆度数据的分析和诊断功能,可动态分析机组异常原因;实现历史数据的查询功能并以数值、曲线、图表、表格等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分层次地显示出机组的各种状态信息。
(8)III 区综合自动化系统
为了有效实现流域集中控制,结合电力集控中心目前运行管理的需求,本阶段电力集控中心一体化平台部署的III区综合自动化业务包含工业电视系统模块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
a.工业电视系统主要功能
工业电视系统可对各电站厂区所有监视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视,电力集控中心用户可通过 PC 客户端浏览实时图像,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此外,支持将视频图像在大屏幕上显示。
b.大坝安全监测系统
电力集控中心需部署一套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构建港航公司大坝安全监测与分析评估系统,采集各项目公司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目前,由于各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并未建立,但为了后续的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建设顺利进行,能快速接入港航集控中心III区提供指导方案。
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要求
综合自动化系统应严格执行 <2014> 国家发改委第 14 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能安全<2015>36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信管〔2014〕24 号附件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配置安全防护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由上述机构验收。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的设计应包含入侵检测(IDS)、主机加固系统、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纵向加密装置、横向隔离装置、恶意代码防护系统、漏洞扫描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
(1)安全防护总体策略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证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2)安全区划分原则
按安全防护的规范及规定将港航公司电力集控中心综合自动化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生产管理区(安全III区)。生产控制大区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II)。
4.电力调度数据专网
电力集控中心需建设两套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与四川省调度中心通信,电力调度数据专网通过岷江集控中心光传输设备与省调进行通信,电力调度数据专网按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工程设计规程》DL∕T 5560-2019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三)通信系统设计要求
通信系统设计范围应包括:光传输设备、程控交换系统和通信电源系统。
1.光传输设备
(1).港航公司至四川省调的通信规划,港航电力集控中心将使用岷江集控中心光传输设备(中兴设备)接入就近变电站,岷江集控中心光传输设备分别接入四川省电力公司C栋通信机房和锦悦220kV变电站通信机房;当前岷江集控中心至四川省电力公司C 栋通信机房的通信光纤为24芯已使用6芯,岷江集控中心至锦悦220kV变电站的通信光缆为24芯,已使用10芯;如不满足与调度通信的设计要求,需另行设计方案。
(2)集控中心至受控站网络带宽应充分考虑电力监控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录波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振动摆度在线监测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的带宽需求,保证带宽利用率小于70%。
(3)传输组网规划
组网规划按照《梯级水电站集中控制通信设计规范》以及《四川电网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川电调控【2017】149号)的要求,建立集控中心与省调,集控中心与电站之间的网络。
(4)主用通道
a.集控中心至省调
港航集控系统拟租用四川省调电力通信专网作为接入集控中心的主通道。
b.集控中心至受控电站
嘉陵江红旗电站、沙溪电站、金银台电站、新城电站、万和电站、凤仪电站、小龙电站、秀观电站已建成接入四川省调的通信通道,拟租用四川省调电力通信专网作为接入集控中心的主通道。
未建设至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电力专网通道的金盘子电站采用租用公网通道方式接入集控中心。
c.备用通道
结合公网通信的发展现状,目前公网各大营运商光纤传输网络已经全部覆盖本工程各电站所在地,根据集控业务传输通道需求,在租用四川省电力光纤通道带宽作为主用通道的基础上,租用专线作为各电站至集控中心备用通信通道,其中金盘子电站考虑租用不同公司的公网通道作为备用通道。
2.程控调度交换系统设计要求
(1)程控调度交换系统实现电力集控中心与四川省调度中心、地方调度中心以及受控电站厂区的语音通信功能。
(2)根据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的要求设计集控中心与四川省调调度中心和地方调度调度中心的通信方案,程控调度交换系统需配备至少16路电话录音,可接入用户512线。
3.通讯电源
通信电源系统是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通信电源系统必须稳定、可靠,通讯电源的设计应根据《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 1051的要求进行总体设计,同时满足通信设备对电源系统供电质量的要求。
蓄电池容量应根据通信设备负载功率、应急电源接入时间、当地电网公司平均停电时长以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满负荷负载率不大于40%并且通讯电源具备可扩容空间。
(四)基础设施系统设计要求
根据集控中心的建设规模,对基础设施系统提出设计方案及建设要求,至少包括:结构加固、机房装修、UPS电源、消防、暖通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综合布线、动环监测及其他基础设施系统的设计工作,但不包括LED大屏系统、集控大厅装修、集控大厅空调系统。
1.结构加固设计
电力集控中心应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楼层荷载鉴定报告,如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加固结构规范》GB50367、《既有建筑加固与鉴定通用规范》GB55021、《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等规定进行加固改造设计。
2.集控中心机房、电池室、配电室设计
(1)功能间要求
功能间布局与设备布置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第四部分的要求,以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中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描述文件和设备、功能间房间布置图。
(2)环境要求
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第五部分中对温度、露点温度、空气颗子浓度、噪声、电磁干扰、震动及静电的要求以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中的相关规定。
(3)空气调节系统
空气调节系统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第七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中的相关规定,且保证主机房应维持正压。
(4)空调系统
电力集控中心机房、电池室、配电室应独立设置精密空调系统,保证空调系统能24小时不间断运行。空调制冷量应根据电力集控中心的机房、配电室、蓄电池室等功能用房的实际面积及设备布置情况,最终确定电力集控中心机房空调的详细配置、配置数量和布置位置,为应对极端天气部分空调应在停电后通过备用电源继续使用。空调系统外机计划安装到13楼避难层。
(5)照明系统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8.2的相关规定且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300lx~500lx设计,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和检修插座,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6)静电防护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8.2的相关规定且满足《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有关规定。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应安装防静电地板,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 ,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7)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规定中最小值确定。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m~3m的矩形网格。
(8)电力集控中心机房应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第九部分电磁屏蔽系统的要求,以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中的相关规定。
(9)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第十部分的要求外,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布线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10)给排水系统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第十二部分的要求以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中的相关规定。
(11)桥架系统应强弱电分离设计,按照《钢制电缆桥架工程技术规程》T/CECS31-2017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12)控制台及机柜等配套设施,控制台应能合理布置显示屏系统,设计上应简单实用、美观、能隐藏走线并便于维护,色彩搭配应符合集控中心整体风格,能提升集控中心的整体视觉效果。机柜应根据设备存放数量选择机柜高度并预留一些空间供未来扩展,机柜通风散热良好并配置主动散热风扇,能提高散热效果。设备安装完成后机柜应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来管理设备之间的数据和电源线缆。预留足够的空间以容纳线缆,并确保机柜上有适当的线缆管理附件。
(13)装修
a.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b.功能间的外装修风格应与该楼层现有的装修风格一致。
(14)安全防范系统
a.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集控中心机房的视频监控应无盲区,机房应独立设置门禁系统。
b.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门禁系统。
3.UPS供电系统设计
供配电应该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中8.1的中的要求采用专用的、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电。单台UPS满负荷容量的负载率应该不大于40%,在交流电消失以后,电池不间断供电维持时间应该不小于1小时,UPS至少具备两路独立的交流供电电源,且每台UPS的供电开关应该独立的描述来配置UPS,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4.动环监测系统设计
(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等环境参数,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录。核心设备区及高密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
(3)环境检测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运行和控制要求确定,主机房的环境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应以冷通道或以送风区域的测量参数为准。
(4)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能耗进行监视、报警并记录。机房专用空调设备、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应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监控系统的要求。
(5)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集控中心应具备监视本集控中心及电站现场直流电源、通信电源、机房环境等信息的功能,且上述告警信号均应接入集控中心值班室。
5.消防和安全系统设计
(1)防火与疏散
a.集控中心防火和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并应按《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b.集控中心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具体以标准规范为准。
c.集控中心功能区与建筑内非集控中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2h的楼板隔开,隔墙上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具体以标准规范为准。
(2)消防设施
a.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b.机房采用全淹没式气体消防系统,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关闭房间内的排风设备,并应停止空调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c.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防护区外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房间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凡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d.集控中心消防报警系统应接入本栋大楼消防管理系统。
(五)其他设计要求
1.电力集控中心建设过程中因国家、行业、电网的最新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设计内容;
2.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应考虑接入大屏幕系统的接口;
3.投标人需要指导建设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等工作,参与集控中心的最终验收工作。
4.综合自动化系统I区、II区数据接入III区数据库接口设计。
设计服务期限
(一)成果提交期限要求
1.从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出具初步设计方案。
2.从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出具施工设计方案,提交全部盖章版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概算(预算)、设计图纸、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等。
3.评审(审查)稿设计成果包括设计报告(说明)、工程量清单、概算(预算)及设计图纸,设计成果的数量应能满足评审(审查)的实际需要。
(二)服务期限
本招标项目设计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结束(以最后到期的时间为准)。设计成果
投标人提供各设计阶段审查所须的资料及图纸,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的设计成果如下:
(一)初设报告(含工程概算及附图),纸质版 8 套,电子版 1 套;
(二)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附图,纸质版 8 套,电子版 1 套;
(三)技施设计说明、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施工详图,纸质版 16 套,电子版 1 套;
(四)其他设计相关资料。设计任务清单
序号项目备注
1初步设计报告
2投资概算编制
310层结构加固施工图设计包括计算书、结构模型
4集控中心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
5空调通风施工图设计
6消防系统施工图设计
7供配电系统施工图设计
8综合布线施工图设计
9安防系统施工图设计
10动环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
11综合一体化平台施工图设计
12通信自动化系统施工图设计
13电力监控系统二次安防系统施工图设计
14电力调度数据专网施工图设计
15图审和配合办理施工许可
16线下审图配合服务
17竣工图配合审核
18所有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编制包括对已招标内容的分析清理
19现场服务现场调研、配合发包人与相关各方协调工作、现场实施指导、竣工验收、设计成果归档、配合结算审计、电网评审,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服务范围产生的期间杂费。
20其他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加注:(1)“ (盖章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基本情况表
(七)财务状况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拟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
(十二)其他资料
(十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四)设计方案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及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工作。项目负责人: 。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单位)(姓名),其身份证号码:,作为我方合法授权代表,以我方名义并代表我单位全权处理 (项目名称)项目投标相关事宜 :
1.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2.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标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 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四)设计费用清单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备注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3技术服务费
4其他费用
合计填入投标函

说明:
1. 本项目为总价包干,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系统的各阶段的设计工作,提交设计成果,以及负责设计审查、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的全部费用。
2.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应由承包 人缴纳的税金、费用均应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中。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 其它费用是指投标设计费用清单中没有明确的而与本项目的实施有关的其它所有费用 (如投标费、 技术协调费、审查费、会务费、差旅费、管理费等等) 。
4. 设计费用清单中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五)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财务状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合同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项目负责人

注:1、每个项目一张表;
2、投标人应在每张表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项的要求提供该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服务期限
合同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九)拟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等级职称专业上岗证书备注

(十)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上岗证书
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项的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职称、职业资格、业绩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提供其他人员的承诺函。
(十一)其他资料
(十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2、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十三)设计方案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投标人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时应结合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对招标范围和任务描述、对招标项目关键技术问题的分析和对策措施,编制切实可行设计方案、工作进度计划。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编制出提纲。
2、在设计方案中提出所有系统的设计方案提交时间表、详细的供图纸和资料的计划表等。
注:关键技术包含但不限于超融合技术、动力环境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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