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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4-JLYJPF-F4002)(第1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某部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我单位就以下项目面向市场询价,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各单位参加项目报价。
项目名称:某部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024—JLYJPF-F4002项目概况:拟成交一家供应商,聘请为我单位法律顾问。
(一)服务内容:1.就我部及其职能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等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对其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参与我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订,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论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3.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4.协助我部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5.就我部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协调、调解;6.讲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咨询、培训等服务,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电话;7.帮助我部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我部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我部处理劳动争议;8.接受我部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我部涉及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9.经我部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10.代理、代办我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方式:1.通过电话、网络平台或上门现场办公等方式为我部提供咨询或书面服务;2.根据实际需求参加我部召集的会议,集体研究重大涉法事项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服务要求:1.能尽职尽责履行法律事务,为我部提供及时、高效法律服务;2.及时反馈我部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组织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项目专业分析论证,提供明确法律意见;3.积极配合我部进行法治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水平;4.积极对我部发生法律纠纷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进行非诉讼处理;5.对我单位及内部人员发生法律诉讼案件另行收费,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供优惠、优质法律服务;6.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应固定2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为我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四)权责关系: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法律服务机构承担:1.因法律服务机构违法执业或过失过错,未尽到应尽职责导致我单位蒙受损失的;2.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法律服务机构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则退还法律顾问费。
(五)项目最高限价:8万元/年;
(六)服务期限:首次签订合同期限暂定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较为满意可以续签1年;
(七)服务地点:北京市。
(八)其他说明:1.报价方须对本项目服务内容进行报价,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2.在服务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服务单位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成交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和转包。
(六)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七)须在北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擅长处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劳动人事、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等业务;具有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经历,对军队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
递交时间、方式及地点
(一)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30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三)递交方式:报价方通过邮寄方式(以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和电子凭证为准)递交。报价方需提供1份以下材料,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盖骑缝章),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当有报价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单位名称”字样。(格式详见附件)
1.报价单;(原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原件)
5.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简介;(复印件)
6.报价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原件)
7.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原件)
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原件)
9.供应商诚信承诺;(原件)
10.法律服务方案;(原件)
11.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3.在北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若为公司自有财产,则提供公司自有产权证明;若为公司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4.具有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经历的合同证明(包括:合同首尾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服务内容页)。(复印件)
(四)其他补充事项:1.疫情期间请遵守防疫政策并配合相关人员做好防疫检查工作。2.报价单位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选取原则
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且法律服务方案最优、报价最合理的报价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010-66709076 1335697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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