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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贵阳贵安双龙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设备更新升级建设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67A项目名称:2024年度贵阳贵安双龙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设备更新升级建设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67A001品目名称:2024年度贵阳贵安双龙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设备更新升级建设
采购代理: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陕西昊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西延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编号4,设备特点第2项,功率:《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此项目的授权文书及(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能力等级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号4,设备特点第11项,功放输出功率:为保证系统兼容性音箱功放须为同一品牌《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此项目的授权文书及(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能力等级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我公司针对这两项调查了解市场生产厂家,厂家都没有此项资质证书。经我们了解此项目也不需要该项证书。我们对招标文件中设置此项提出质疑。根据我们的理解,这些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较强的情况,存在有明显为个别厂商设定特定之嫌。
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我公司提出建议的内容及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编号4,设备特点第2项,功率:《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此项目的授权文书及(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能力等级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号4,设备特点第11项,功放输出功率:为保证系统兼容性音箱功放须为同一品牌《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此项目的授权文书及(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能力等级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我公司针对这两项调查了解市场生产厂家,厂家都没有此项资质证书。经我们了解此项目也不需要该项证书。我们对招标文件中设置此项提出质疑。根据我们的理解,这些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较强的情况,存在有明显为个别厂商设定特定之嫌。
综上所述,此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我公司建议删除这两项要求,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最后,为了确认我们的质疑和要求已经引起了贵方的关注和处理,请贵方尽快向我方提供书面答复。同时,我方也愿意参与任何相关会议或对话,以协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议。谢谢贵方对于本函的关注和配合,我们期待尽早得到您的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各投标人:
首先,本项目是为认真落实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围绕“强双基”开展“排队抓尾、双整双创”行动的通知》(黔党建发〔2023〕2号)精神要求,以“黔进先锋·贵在行动”为总载体,深入实施“筑固工程”,以“五个一”行动为总揽提升基层党建质量,进一步加强远程教育站点升级改造,发挥远教信息化主阵地作用,打造党群服务中心站点为最终目标,需最大效能发挥各设备之间的整体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功能,方便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办事和学习,要求最好具备智能、信息化水平的中标商(从广大竞争者中筛选出综合实力最强的)到站点为基层进行现场安装、指导、培训和后期维护,才能保证基层站点享受到智能化、大数据化的服务,而不是简单的设备运输,随意组装,零散使用,这样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无法满足新时代基层站点党建要求,也不能达到此次采购的目的。
其次,本项目要求提供建筑资质的对象为生产企业(即制造商),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相应生产企业的建筑资质。
最后我办对于相同的问题不再回复!
该项不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并不违背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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