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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
工程监理
公开招标(自主)文件
招标人: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自主)公告…………………………………………………3
第二章 投标须知…………………………………………………………………6
一、总 则………………………………………………………………………7
二、文件的编制…………………………………………………………………8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8
四、开 标………………………………………………………………………9
五、资格审查……………………………………………………………………9
六、评标…………………………………………………………………………9
七、签订合同……………………………………………………………………10
第三章 合同文件…………………………………………………………………14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34
第一章 公开招标(自主)公告
项目名称: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二、项目概况: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位于坂田坂李大道与坂澜大道交会处,建设内容为深圳工业软件园用地与规划三路、坂李大道及坂澜大道慢行范围之间现状边坡进行综合改造。项目占地26440.6平方米,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最大高差27米,横截面较窄,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边坡工程长度约600m,高度约10~20m,在边坡支护工程保证边坡安全前提下,对场地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局部结合挡墙设计开阖多变的自然高差景观,通过流线机理处理高差,完成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的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包含边坡工程、景观工程、管线迁改工程、交通疏解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本项目国家编码:2309-440307-04-01-174602,根据最新的概算文件,项目总投资为4767.14万元(不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3865.41万元,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74.72万元,预备费用227.01万元。
三、工作范围: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四、公开招标(自主)价款:投标上限价为86.19万元。
五、报价要求:投标人在限价范围内,自主报价。
六、响应单位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或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以上资质。
2、项目总监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评审方法:
定性评审,票决定标。
八、合同模式:固定下浮率合同。结算原则详见合同。
九、支付方式:
(1)预付款支付:不设置预付款。
(2)期中月度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按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5% 以后不再支付进度款。
(3)审计完成后,按审计报告审定的监理酬金,受托人提出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施工阶段剩余监理酬金。
(4)保修阶段期满后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按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保修阶段监理酬金额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 具体支付原则详见合同。
十、响应文件要求:
(1)本次公告时间从2024年7月26日—8月2日止,响应承包商应于8月2日15:00前将响应文件1正4副密封(统一密封,密封处加盖公章)送交到龙岗区中心城腾飞路创投大厦2209室(建设拓展部,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755-2850 7950),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或原封退回给报价人。
(2)响应文件包含承诺函、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资料等,详见公开招标(自主)文件。
(3)本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若有效响应单位不足3家的,则发布二次公告(原则不少于一次公告发布时间的50%),若二次公告期满后,有效响应单位仅有2家的,则拆封响应文件继续评审,有效响应单位仅有1家的,则直接选定承包单位。
十一、公开招标(自主)结果公示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委托人将自行组织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工作,确定承包单位后将在龙岗区城投集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特别说明:1.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比选程序。
2.所有响应单位视为同意上述公告内容,确定为承包单位后按公告约定与委托人签署合同。
3.公开招标(自主)评审后,如承包单位放弃中选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其他投标单位中采用原评审方法,由原评审小组确定承包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6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项目明细内容要求备注
1公开招标(自主)文件公告时间从2024年7月26日—8月2日止龙岗区城投集团官方网站
2公开招标(自主)上限价投标上限价为86.19万元
3投标报价要求自主报价
4工期要求工程监理期限自 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总计 902 自然日
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8月2日下午15:00地点:龙岗区中心城腾飞路创投大厦22楼2209室
6开标时间2024年8月2日下午15:00 (具体以招标人时间安排为准)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7投标文件一正四副
8投标担保不提供
9投标有效期60天
10招标人联系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腾飞路创投大厦2209室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755-28507950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开招标(自主)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自主)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自主)。
1.1招标人: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公开招标(自主)工程名称: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1.3公开招标(自主)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坂田坂李大道与坂澜大道交会处。
1.4工程规模:建设内容为深圳工业软件园用地与规划三路、坂李大道及坂澜大道慢行范围之间现状边坡进行综合改造。项目占地26440.6平方米,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最大高差27米,横截面较窄,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边坡工程长度约600m,高度约10~20m,在边坡支护工程保证边坡安全前提下,对场地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局部结合挡墙设计开阖多变的自然高差景观,通过流线机理处理高差,完成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的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包含边坡工程、景观工程、管线迁改工程、交通疏解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根据最新的概算文件,项目总投资为4767.14万元(不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3865.41万元,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74.72万元,预备费用227.01万元。
1.5工作范围: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企业资质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或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以上资质。
2.2、项目总监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2.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加投标相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5.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5.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3公开招标(自主)文件中所出现的日期为自然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有效期60天。在此期间,所有投标均保持有效。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8.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8.1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在2024年8月2日下午15:00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龙岗区中心城腾飞路创投大厦22楼2209室。
8.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8.2.1投标文件1正4副,1个密封袋密封。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招标人、投标人名称、开封时间等,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和标签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1正4副投标文件封面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2.2投标文件若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8.3一次公告后,递交资审文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重新发布公开招标(自主)公告(原则不少于一次公告发布时间的50%)。二次公告后,递交资审文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将按定标规则横向对比后选取1家;递交资审文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2家的,将进入直接委托程序。
8.4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8.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四、开 标
9.开标
9.1招标人计划在2024年8月2日下午15:00龙岗区中心城腾飞路创投大厦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并邀请评标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9.2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9.3开标会结束,相关资料送交评标委员会。
五、资格审查
10.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10.1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0.2评标委员严格对照公开招标(自主)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逐个审查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审核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该资格条件。
10.3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再进行后续公开招标(自主)投标程序。
六、评标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1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公开招标(自主)项目的评标活动。
11.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公开招标(自主)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公开招标(自主)文件的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11.3评标委员会的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实名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评标结果有效。
11.4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公开招标(自主)文件,包括公开招标(自主)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其他评标必需的资料。
1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此次不要求)
12.1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2投标人委派的答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2.2.1拟进行投标答辩的,答辩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本公开招标(自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12.3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将根据公开招标(自主)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13.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评委采用投票方式推荐综合评价最优的1名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14.投标人的推荐
14.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按为“优”项数多少选取排名第一(且得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如得优数量一致不能满足要求,则根据评审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再次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14.2本次公开招标(自主)如果评标委员会已推荐投标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人在本次公开招标(自主)中不再接受另外的投标人,除非重新组织公开招标(自主)投标。
七、签订合同
15.中标通知
15.1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委托函。委托函是本公开招标(自主)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接到有关投诉的,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委托函。
16.签订合同
1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在委托函发出30日内,依据公开招标(自主)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文件一览表
序号文件名称要求说明
1基本情况资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2承诺函格式附后
3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版 格式见后附件
4资信与方案要求按“资信与方案要求”提供
5报价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有

资信与方案要求
序号要素名称有关要求或说明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3项,若超过3项,招标人仅对前3项业绩进行复核及统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未体现签订时间的,则不予统计此项业绩) (证明资料为相关合同,应包含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名称、合同金额等信息,可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若未体现以上信息,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总监类似工程业绩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项目总监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3项,若超过3项,招标人仅对前3项业绩进行复核及统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未体现签订时间的,则不予统计此项业绩。) (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任职信息等,如无法体现任职信息,需提供业主证明等证明材料。)
3履约评价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不超过3项,若超过3项,招标人仅对前3项履约进行复核及统计)。 证明材料:履约证明等扫描件(应包含工程名称、评价单位名称、被评价单位名称、评价结论等,若未体现以上信息,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履约证明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未体现履约评价时间的,则不予统计此项履约。一个项目的履约评价只计1项。若未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未能清晰体现关键信息或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招标人有可能做出对投标人不利的判断。
4投标人诚信提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截图。 (证明资料为相关查询结果截图)
5实施方案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本项目监理服务实施方案。包括资源投入、监理班子人员配置、工程质量保证、进度计划及管控、后续服务、应急预案等。

备注:同类工程指体现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
第三章 合同文件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龙岗区坂田街道
委 托 人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2020年4月版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词语含义1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四、项目总监2
五、签约酬金2
六、工作期限2
七、双方承诺2
八、合同订立3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4
1 定义与解释4
2 受托人的义务5
3 委托人的义务8
4 违约责任9
5酬金的计取与支付9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10
7 争议解决12
8 其 他12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4
1 定义与解释14
2 受托人义务14
3 委托人义务16
4 违约责任16
5酬金的计取与支付16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20
7 争议解决20
8 其他21
9 补充条款22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1
A-1 工程监理31
A-2 工程项目管理31
A-3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32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3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33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33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33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33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2.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北部,地处坂澜大道与坂李大道交界处
3.工程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为深圳工业软件园用地与规划三路、坂李大道及坂澜大道慢行范围之间现状边坡进行综合改造。项目占地26440.6平方米,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最大高差27米,横截面较窄,场地内高差起伏较大,边坡工程长度约600m,高度约10~20m,在边坡支护工程保证边坡安全前提下,对场地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局部结合挡墙设计开阖多变的自然高差景观,通过流线机理处理高差,完成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的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包含边坡工程、景观工程、管线迁改工程、交通疏解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4.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等级: 一级
5.投资性质:政府100%
6.工程估(概)算投资额:4767.14万元,招标部分工程估(概)算投资额: 万元
7.其它:
二、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注册号:________
五、签约酬金
按照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5.1条《酬金计取》的有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所有工程监理的签约酬金合计总金额为(大写): (¥ 万元)。其中:
服务类型决策阶段 (万元)勘察阶段 (万元)设计阶段 (万元)施工阶段 (万元)保修阶段 (万元)设备监造 (万元)其他服务 (万元)
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六、工作期限
工程监理期限自 2024年8月30日 起至 2027 年 2 月 17日 止(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总计 902 自然日。其中:
1.决策阶段:自 / 起至 / 止,共 / 自然日;
2.勘察阶段:自 / 起至 / 止,共 / 自然日;
3.设计阶段:自 / 起至 / 止,共 / 自然日;
4.施工阶段:自 2024年8月30日 起至 2025年2月17日 止,共 自然日;
5.保修阶段:自 2025年2月18日 起至 2027年2月17日 止,共 自然日;
6.设备监造:自 / 起至 / 止,共 / 自然日;
7.其他服务:自 / 起至 / 止,共 / 自然日。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创投大厦。
3.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五份。
委托人:深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受托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工程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1.8“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实施工程监理的服务活动。
1.1.9“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10“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
1.1.11“项目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项目机构,下设从事工程监理的子机构,在项目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本合同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约定。
1.1.12“项目总监”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机构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于单纯从事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都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为专职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1.14“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
1.1.15“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服务人员。
1.1.16“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7“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8“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9“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0“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1“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2“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3“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1.24“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而非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施工投标的中标价和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⑷.通用条件;
⑸.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受托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⑴.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⑵.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⑷.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⑸.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⑹.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⑺.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⑻.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⑼.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⑽.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⑾.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⑿.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⒀.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⒁.在巡视、旁站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⒂.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⒃.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⒄.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⒅.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⒆.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⑴.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⑵.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⑶.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⑷.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机构和人员
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简易的质量实测实量所需的仪器设备。项目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服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程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项目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项目机构其他监理服务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服务人员:
⑴.严重过失行为的;
⑵.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⑶.涉嫌犯罪的;
⑷.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⑸.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⑹.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及受托人的项目总监和授予项目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监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受托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酬金的计取与支付
5.1酬金计取
5.1.1工程监理酬金特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对于施工阶段监理,由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涉及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内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委托人不应恶意下浮监理酬金,受托人也不应以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的责任重大而哄抬监理酬金。监理酬金的计取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相关服务(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监造等)酬金的计取,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提供相关服务的阶段与期限,按专用条件所述的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酬金。对于政府建设投资项目,保修阶段的服务酬金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5%进行计取。
5.1.3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的酬金计取,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提供相关服务的阶段与期限,按专用条件所述的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酬金。
5.2酬金支付
5.2.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包括:预付款支付、期中月度支付和余额支付三种。
⑴.预付款支付: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15%~25%作为预付款,详细支付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⑵.期中月度支付:期中月度支付每月一次,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⑶.余额支付:当月进度款支付至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95%时,委托人可暂停支付,但所剩余额须于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予以全部支付。
5.2.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支付
采取按月份支付或按季度支付的形式,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按月份支付的,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按季度支付的,委托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季度的服务酬金。
5.2.3勘察、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工程招标、造价咨询等相关服务酬金支付
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
5.2.4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支付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支付。
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
5.3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4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5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6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或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监理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工程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并经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幅度<±5%时,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作不予调整,≥±5%时,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作相应调整;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方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不作任何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工程监理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受托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⑴.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⑵.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8 其 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服务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或要求受托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展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才能执业的各项工作,或要求受托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受托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受托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受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①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
②协议书;
③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④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⑤补充条件;
⑥专用条件;
⑦通用条件。
2 受托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发改部门下达的该项目概算批复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由设计的“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监理)工程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边坡支护工程、景观工程、交通疏解、市政管线迁改与保护及其他附属工程。
①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地基与基础 □主体工程 □装饰装修 □给排水□钢结构□屋面 □防水 □建筑电气 □智能化 □通风空调□防排烟 □电梯设备及安装 □消防 □幕墙 □燃气 □金属门窗 □人防 □白蚁 □园林建筑 □园林绿化 □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其他:
②市政公用工程:□道路 □道路改造 □桥梁 □隧道 □排水管道 ☑给水管道 □交通监控 □收费综合系统 □电信管道 □电力管道 □路灯照明 □交通安全设施 □燃气管道 □七通一平 ☑挡墙护坡 ☑软基处理 □排水箱涵 ☑给排水构筑物 □泵站 ☑其他:市政管线迁改与保护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③其他工程: 土石方、水土保持、电气工程、室外工程、拆除工程、绿化迁移等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详见合同补充条款 。
2.2监理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⑵.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⑶.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⑷.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⑸.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指令
⑹.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的规定。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服务人员的其他情形: 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监理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受托人应及时更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⑴.长期不到位;⑵.责任心不强,不能实际履行职责的;⑶.现场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⑷.本项目专职监理人员须兼任其他工程监理人员的;⑷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5)不能常驻现场的,不参加监理例会的。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受托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时,受托人必须在3日内提供替换监理人员的有关资料,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3日内派驻现场。
若委托人发现受托人的机构人员不完全或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或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监理人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告,直至终止合同,且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免收部分或全部监理酬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受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4履行职责
2.4.3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委托人不授权受托人独立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的变更事宜,有关工程延期和(或)工程变更的任何事项,受托人需书面请示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受托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受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受托人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指令承包人调换其人员。
2.5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⑴ 监理规划(细则),在合同生效后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份数为2份;⑵ 监理月报,在每月月底前5日报送委托人,份数为2份;⑶ 专项报告,按相关要求报送;⑷ 每周工程例会记录或相关专题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2个自然日内整理完毕并按发至参会单位;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9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受托人应妥善使用、爱护和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后3天内,受托人应将这些设备、设施归还给委托人,双方办理退还手续并签字确认;这些设备、设施监返还给委托人时,应确保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
3 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7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逾期付款滞纳金=当期应付款总额×0.1×拖延支付天数
5酬金的计取与支付
5.1酬金计取
5.1.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计取
⑴.工程概算投资额
本工程概算投资额为 4767.14(暂定)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3865.41(暂定) 万元,设备购置费 / 万元,联合试运转费 / 万元。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为 / 。
⑵.监理酬金计费额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其中: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 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若无批复,则以政府审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的总和。
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万元。
⑶.监理酬金基价
按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监理酬金基价为 万元。
⑷.监理酬金基准价
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0.85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
监理酬金基准价=施工监理酬金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万元)× 1.0 × 1.0 × 0.85
= 万元。
⑸.监理酬金浮动幅度
按投标报价或经商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浮动幅度值为 %。
⑹.监理酬金总额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 ×(1+ )
= 万元
⑺.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构成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监理酬金总额为受托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完成约定的施工阶段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的总费用,但不包含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费用,以及以下费用:
①非受托人原因(如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变更等)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受托人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或要求受托人对外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抽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所需的全部费用;
③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从事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才能执业的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或要求受托人对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费用;
④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将部分监理服务工作外委所发生的费用;
⑤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向其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的费用;
⑥工程所需的而非受托人监理工作范围内必须提供的专业顾问服务,导致受托人聘用各类专家顾问的各项费用;
⑦受托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机构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及相应设施的建设、拆除或租赁费用;
⑧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内容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⑨因工程停工之后为恢复监理工作做准备所发生的费用。
5.1.2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酬金计取
☑ 保修阶段按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5%计取,即: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5%= ×5%= 万元。
□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按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即:相关服务酬金额=∑((各类服务人员综合费用×相应服务人员数量)×相应服务期)
=∑(( × )× )
= 万元
⑴.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计算表:
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类别各类 组成 人员 数量各类组成人 员基本费用 (元/月人)企业综合 管理费用 (元/月人)企业利润 (元/月人)税 金 (元/月人)各类组成人 员综合费用 (元/月人)
项目负责人 (总监)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专业工程师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其它辅助工作人员

注: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的构成的详细情况见附录C《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构成》。
⑵.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计算方法
①各类组成人员综合费用=项目机构对应类别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企业利润+税金,即表中的Ⅴ=Ⅰ+Ⅱ+Ⅲ+Ⅳ。其中:Ⅰ=项目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根据市场询价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一致);Ⅱ=Ⅰ×企业综合管理费率;Ⅲ=(Ⅰ+Ⅱ)×企业利润率;Ⅳ=(Ⅰ+Ⅱ+Ⅲ)×税率。
②企业综合管理费率一般按“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为40~50%;其他资质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为35~45%”。
③企业利润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到受托人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按10~15%计算。
④税金应按国家实际规定计取并按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5.1.3工程项目管理管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酬金计取
按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具体计取方法同5.1.2。即: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额=∑((各类服务人员综合费用×相应服务人员数量)×相应服务期)
=∑(( × )× )
= 万元
5.1.4本工程监理酬金合同价(暂定)为 万元。
5.1.5监理酬金合同结算价:
□监理酬金合同结算价为依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和5.1.2条及通用条件第5条约定计算,以发改部门批复的监理专项资金为最高限额,并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最终结算价。
说明:本条适用于监理酬金合同估算价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
☑监理酬金合同结算价=监理酬金价×(80% + 履约考核金比例),其中:监理酬金价为依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1.1和5.1.2条及通用条件第5条约定计算,履约考核金比例按如下标准计取:
1)最终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履约考核金比例按0%计
2)最终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合格,履约考核金比例按5%计;
3)最终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良好,履约考核金比例按10%计;
4)最终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履约考核金比例按20%计。
以发改部门批复的监理专项资金为最高限额,并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最终结算价。
说明:本条适用于监理酬金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的工程
5.2酬金支付
5.2.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
5.2.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
⑴.预付款支付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 / %(15%~25%)作为预付款,即: / 万元。
⑵.期中月度支付
每月支付一次,按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A.支付时间:按每月由委托人确认的实物工程量造价,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上月监理酬金。
B.支付金额:委托人按委托人、受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确认的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造价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再乘以监理服务收费率的积支付当月监理酬金。
当月监理酬金=(实物工程量造价+进场设备购置费)×监理服务收费率;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5% 以后不再支付进度款。
监理服务收费率=施工阶段监理服务酬金总额÷工程概算投资额,即
C.最低付款额:当月监理服务收费额低于 万元时,将应付款额累积到下月进度付款额中,直至达到 万元时方可支付。
D.审计完成后,按审计报告审定的监理酬金,受托人提出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施工阶段剩余监理酬金(含根据受托人最终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应支付给受托人的合同履约考核金)。
5.2.2 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酬金支付
保修阶段期满后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按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保修阶段监理酬金额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 。
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酬金。
月度支付额=各阶段酬金总金额÷各阶段服务期限(自然日)÷30(天)
= ÷ (自然日)÷30(天)
= 万元
5.2.3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或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酬金支付
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酬金。
月度支付额=各阶段酬金总金额÷各阶段服务期限(自然日)÷30(天)
= ÷ (自然日)÷30(天)
= 万元
5.3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
27.6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工程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并经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幅度≥±5%,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增减按下列方法确定: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增减额=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减额×正常工作酬金÷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原建筑安装工程费)。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工程监理期限(自然日)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工程监理期限(天)
7 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⑴.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⑵.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28 天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28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对涉及本工程监理项目的任何信息、合同、资料、数据、或获取、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服务的资料转让或透露给第三人,但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书面要求披露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本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
受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受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受托人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及监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监理合同终止之日起届满两年后,受托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9 补充条款
一、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勘察阶段
1.1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工程勘察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1.2 对工程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人员、设备及仪器的检查工程,检查工程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3 工程勘察过程控制:
检查工程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工程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对于满足条件的,签发工程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检查工程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时,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准确、齐全;是否符合;是否得当;是否全面;勘察单位内业是否规范。
1.4 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同时应参与工程勘察成果验收。
工程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察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设计阶段
1.5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审查
1.6 工程设计过程控制
1.7 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设计工作概况;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8 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1.9 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施工阶段
1.10对现场勘察进行监督、管理,对现场勘察记录进行复核。
1.11审核设计文件,核查施工图纸的完善性,督办设计缺陷整改和审查设计变更等。
1.12对设计审查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设计人或相关单位对问题的处理及执行结果。
1.13协助委托人制订本工程各项工作的详细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及招标计划;
1.14 做好现状周边及场地内管线的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1.15核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变更预算,对清单有无漏项、计算是否准确、项目措施费用是否合理等提出核查意见。
1.16协助委托人做好招标的各项工作(标底编制工作除外)。
1.17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招标的现场踏勘、答疑及中标后的合同条款及技术标的澄清工作。
1.18协助委托人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质监、安监、环保等相关手续;
1.19协助委托人办理交通疏解、绿化拆除及恢复、管线迁改等工程所需的相关手续,并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1.20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用地、道路占用及破复、余泥渣土排放、排水排污等相关手续和协调工作;
1.21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因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而需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
1.22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施工有关的报建、报批手续;
1.23检查承包商有关保险办理情况;
1.24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文件的备案工作;
1.25 按监理职责,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管理。
1.26 组织有关会议,并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管理。
1.27协助委托人加强对分包队伍、建筑材料报送、工人工资支付等方面管理。
1.28协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决策或建议。
1.29协助委托人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并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1.30监督相关单位对各类会议纪要的处理及执行结果。
1.31协助委托人做好第三方变形监测单位组织协调工作:
⑴ 协助委托人进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招标各项工作;
⑵ 负责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调配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对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的资质,向委托人报告其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人员情况;
⑶ 协助委托人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监督实施过程,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⑷ 协助委托人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所使用的测量仪器等的标定证书;
⑸ 协助委托人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的各类资料、报告。
1.32费用控制
(1)复核施工图预算。
(2)施工期间工程量的计量、工程款支付、审查工程变更、签证及其费用等,包括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进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
(3)登记项目进度款支付台账,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资金计划。
(4)审核工程结算。
1.33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1)做好合同管理的各项协调工作;
(2)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
(3)协助委托人整理报建资料;
(4)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5)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1.34其他事宜
(1)主持对工程建设承包人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出处违约金决定的通知,并报委托人备案。
(3)协助委托人办理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5) 委托人书面授予的其他职权。
(6) 如果工程咨询人行使的职权或履行职责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工程咨询人应根据合同文件进行工作。但如果其授权与本合同对工程咨询人的授权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保修阶段
1.35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并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2)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3)督促承包人回访;
(4)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二、对现场监理班子机构的要求
2.1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监理工作全权负责,对委托人负责。监理班子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范围等,须符合附件1《监理班子人员配备一览表》。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撤换。
2.2为保证在合同期内完成承担的监理任务,要求项目总监应常驻现场。项目总监不应缺席各种工程会议及由委托人或其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工程检查,若未经委托人同意,无故缺席工程会议或须亲自处理的事务的,视为受托人违约,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收到委托人发出的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3次以上,停止受托人投标委托人招标项目三个月。
2.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监理班子人员配备一览表》中的“进场时间”,监理班子成员应按“进场时间”按时到位,并满足监理工作需求。受托人员“进场”数量必须满足《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
2.4 监理人员的保险
受托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为项目监理人员和为委托人提供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由此引起的风险及后果自行负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 2.5受托人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派驻 1 名监理人员协助委托人开展工作,直到竣工验收结束。派驻的监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三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经验,☑ 土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前期工作经验,□招标或预算工作经验,□其他 / 。派驻人员应经委托人审核同意方可入驻,委托人发现其无法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受托人应与派驻人员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应为派驻人员核发工资、购买五险一金等;委托人与派驻人员只存在工作协助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管理规定。派驻人员所有经费包含在监理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支付。
三、监理班子人员的违约责任约定
3.1若受托人任命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承诺的不一致,除该项目总监突然身故、或非受托人原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外,其他任何情形均视受托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3%。同时项目总监将被委托人记录在案,从更换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与委托人招标项目的投标。
3.2若受托人要求更换投标承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除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突然身故、或非受托人原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外,其他任何情形均视受托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3.3 如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所派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项目总监,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要求更换的书面通知10日内,无条件更换或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承诺的 项目总监,同时对受托人处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本合同签约酬金的1%。如受托人拒不更换的,视受托人严重违约,受托人除需按3.1条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签约酬金的1%且不超过30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3.4受托人员“进场”数量未满足本补充条件第2.3条规定的,视受托人违约,委托人除将扣除未到位人员相应的监理酬金,还有权处以未到人员200元/人·天的违约金,未到位每人每天的监理酬金按如下计算:各阶段监理酬金÷应投入的受托人员数量÷本阶段监理期限,其中应投入的受托人员数量按粤建管<2002>97号文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
3.5 监理人员必须有完善的考勤管理记录,委托人支付进度款或双方结算时,考勤管理记录可作为付款或结算的凭证之一。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如果委托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无考勤管理记录,委托人可以不支付该阶段的监理酬金;如发现考勤管理记录有造假情况,每次对监理人处违约金:本合同签约酬金的0.5%且不超过20000元。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计划,如果监理人员不在岗,一般监理人员按500元/天·人、总监理工程师按1200元/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1000元/天·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800元/天·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监理人对承诺的人员数及安排擅自作了变化,则就变动总人数按照不在岗的办法予以处罚(事后征得委托人书面追认同意的情况除外)。如果不在岗的监理人员一天超过两人或不在岗的记录超过10人次,视为重大违约,委托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若委托人第二次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四、工程管理的要求
4.1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处理变更事项,并对实施的变更量进行确认。收到施工单位变更洽商函后3日内,应从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经济上)方面对变更提出意见,资料备齐后报发包人审批。如未按时限处理工程变更事宜,发包人有权对监理人现场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理人应按拖延天数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且监理人对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造价金额负责,如因监理人审核不严或业务水平受限,造成申报变更造价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偏差在5%以上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在5%-10%(含10%)的,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审核造价偏差在10%-20%(含20%)的,处以本合同签约酬金的1%且不超过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给予监理人不良行为记录或履约评价不合格;审核造价偏差超过20%的,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处以本合同签约酬金的1%且不超过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给予监理人履约评价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人赔偿。
4.2监理在每月月底前5日分别以月报形式,向委托人书面汇报上月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情况,农民工、劳务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协调及存在问题、变更汇总等,并附情况分析及拟采取的对策;其中质量、安全、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应作为月报的重要内容。如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警告后仍不按要求上报的,视为违约,按1000元/天的违约金处罚。
4.3受托人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进行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控制时,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仪器和工具必须在监理过程中予以落实,委托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因仪器或工具不到位造成现场检查部位没按时检查到位或实测实量检测数量不够,对监理人处违约金1000元/次;关键工序监理人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需要监理人员巡检而未巡检的,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处违约金5000元,需要旁站而不随施工旁站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
4.4受托人保证按时批复承包人报送的文件,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技术类文件,在5天内给予答复。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进度款的确认或索赔性的文件,在10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的意见,供委托人审批。
4.5工程竣工阶段,受托人须对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图纸、结算进行严格审核,并负责与承包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提出书面审核和核对意见。受托人应保证竣工图纸的正确性,应保证竣工结(决)算的准确性。
4.6受托人须按委托人要求时限审核和报送施工单位申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存档资料。
4.7受托人应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各项资料,并及时整理完成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交的监理资料,同时协助委托人整理相关的资料。
4.8受托人必须在保修期内每半年提供一份工程保修期内检查记录给委托人。
五、受托人其它的违约责任约定
5.1若委托人检查发现受托人员服务不到位,未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实施过程控制,在书面警告后受托人仍没按要求落实的,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5.2若发现受托人对工程变更实施量情况把关不严,未监督承包人按变更图纸和要求实施,或减量变更未监督承包人按减量进行审报的,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2000元/单。违约金累计计算。
5.3施工现场若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或3人以下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3%。但该次安全或质量事故受托人无明确过失责任的除外(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结果为准。)
若发生重伤3人及以上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同时将拒绝受托人参与委托人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该次安全或质量事故受托人无明确过失责任的除外(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结果为准。)
若发生造成死亡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每死亡1人,受托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同时将拒绝受托人参与委托人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该次安全或质量事故受托人无明确过失责任的除外(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结果为准。)
5.4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须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进行书面报告。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现场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施工安全隐患而监理工程师没有书面记录并书面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的,委托人可给予受托人书面警告,若受托人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委托人有权按1000元/次对其进行处罚,支付罚金后受托人应仍有义务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处理、消除有关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5.5受托人严把检查验收关并认真作好各项检查、验收记录,若受托人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受托人处额度为涉案材料设备价款10%的违约金,但不超过本合同签约酬金总价的30%,且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监理人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告,直至终止合同,且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免收部分或全部监理酬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受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申请制度,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自检评定后,才能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验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方可予以签认;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各专业必须全面、细致检查签认后方可隐蔽,如浇灌结构砼前必须对土建专业的钢筋、预埋件,进行全面检查,防止遗漏。
对工程变更,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评审其对质量、进度和造价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业主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当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极可能引发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征询业主同意后下达暂停指令,监督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提出纠偏或预防措施,整改完毕经监理复查后方可复工;
对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法规要求认真组织调查分析严肃查处,贯彻“三不放过”原则,分清原因和责任,接受教训,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处理,并组织验收和鉴定,保存完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验收鉴定资料。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处理或掩盖质量事故;
5.6受托人因下列原因:
⑴.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出错误指令;
⑵. 监理工程师越权审批设计变更;
⑶. 其它因监理工程师自身失误造成的原因。
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
5.6.1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监理合同金额的比率,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合同价款的20%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10%。委托人并有权单方解除本施工监理合同,
5.6.2 因受托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受托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受托人应每日按1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受托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20%。
5.6.3 因受托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受托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超过合同价10%),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7 受托人应对结算计量的准确性负责,受托人审核的结算价审核误差率不得大于5%(相对委托人审定结果),否则对受托人处违约金,额度为误差部分工程价款的30%且不超过本合同签约酬金的30%。
5.8在保修服务阶段,因保修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使用单位投诉且受托人需承担相关责任时,对受托人处违约金2000元/次。
六、对受托人就餐的要求
6.1受托人须自行解决现场班子人员就餐问题,受托人不得到施工单位进行搭伙就餐。
七、合同履约评价
7.1委托人将定期按照《龙岗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对受托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若受托人的最终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委托人有权拒绝本受托人再参与委托人招标项目的投标。
7.2若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了下列一项或多项奖项的,委托人可按下列明确的金额给予受托人奖励,总的奖励金额为监理酬金的 %(1%~2%范围内)。
□省优质工程奖,□省建设工程金匠奖,□ 奖,奖励金额为监理酬金的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奖,再奖励金额为监理酬金的 1 %。
八、其它
8.1监理酬金额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全部费用。如果出现监理期限逾期、监理工作受阻或延误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以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利率调整、税率变动等任何经济环境的改变和国家、省、市法规允许调整监理酬金计取费率的变化,受托人均不得要求追加监理酬金额。
8.2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偿付的违约金均由委托人在应付监理酬金进度款中即时扣除,不足部分委托人将进行追偿。
8.3受托人派出的现场监理班子人员应廉洁自律,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与施工单位等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不正当的接触,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守则”嫌疑时,受托人须更换相关监理人员。如监理人员违反“廉政守则”,第一次出现时对监理人处违约金5万元,出现第二次时追究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应责任并对监受托人再处违约金10万元,出现三次以上的,视为受托人重大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8.4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与原合同约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指缩减规模、建设标准等),委托人、受托人遵循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监理酬金额的结算原则;若因政府决定终止本合同工程,而本合同尚未实施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5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委托人可指定项目所在地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收款及开具税务发票。受托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填写具体的收款单位银行开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正常情况下委托人仅向该账号付款(若受托人委托其分支机构收款,必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填写分支机构银行开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合同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或产生一切纠纷,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8.6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签订了《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委托人根据代建合同的授权履行代建义务,但合同中所有款项的批准支付权限及支付主体均是建设单位。
8.7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审批协助受托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合同款,合同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因受托人未及时提供有效发票导致付款逾期的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8.8受托人在委托人网站http://www. lggwj.com下载《深圳市基本建设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填写后,连同中标通知书提交建设单位综合财务科。受托人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须提供《拨付款申请表》,表述工作进度情况、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往已经收到该项目款项金额、本次申请金额等要点。未尽事宜,详参委托人发布的《关于规范收款账户信息的通知》深龙工业〔2008〕645号。
8.9建设单位基本开票信息
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7455756779E
地址、电话: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大楼北座1、4、5、6楼、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行及账号: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0272100077327
8.10受托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署名权除外)归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所有,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8.11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施工承包人违约,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开展索赔工作,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向承包人索赔的有效依据,并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前提示委托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相关的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等文件。
8.12受托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受托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8.13评标专家评审、交通、误餐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代缴,后期向区工务署申请支付。
8.14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应同时满足龙岗区财政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资金支付的规定,受托方不得因财政资金未按上述比例支付提出异议。
8.14专用条款中“5.1.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计取”中监理酬金计费额部分内容修改后如下:
⑵.监理酬金计费额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其中: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 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若无批复,则以政府审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的总和。
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万元。
□8.15当本合同监理范围为燃气工程监理时,专用条款“5.1监理酬金计取”不再适用,监理酬金计取约定如下: 说明:招标主办部门按项目实际填写,并与合同专用条款2.1、5.1结合起来使用。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工程监理
A-1-1 勘察阶段
A-1-2 设计阶段
A-1-3 保修阶段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保修协议;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整理保修阶段的相关资料。
A-1-4 其他相关服务(设备监造、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A-2 工程项目管理
A-2-1 决策阶段
A-2-2 勘察阶段
A-2-3 设计阶段
A-2-4 施工阶段
A-2-5 设备监造
A-2-6 保修阶段
A-2-7 工程招标
A-2-8 造价咨询
A-2-8 其他服务
A-3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A-3-1 ………
A-3-2 ………
A-3-n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序号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序号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5其他用房
5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序号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6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序号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及设施
3交通车辆
4检测和试验设备

合同附件1 监理班子人员配置一览表
序号拟担任的监理岗位职务姓 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注册执业 资格类别行政许可 注册专业执业注册号从事监 理工作 年 限进退场时间
1总监理工程师市政、房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按项目需求进退场
2专业监理工程师市政、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项目需求进退场
监理员市政、房建监理员按项目需求进退场
3XXX
4XXX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同附件2 监理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监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性能说明设备来源进场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同附件3
廉政协议
发包人及承包人为加强阳光合作,保证职员职业安全,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从事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
2.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3.发包人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承包人反馈。
5.接受举报的一方应为举报方保密,不得对举报方进行报复。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发包人人员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
2.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合作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发包人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3.承包人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发包人举报。如承包人或其人员向发包人人员给予财物,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取财物,承包人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发包人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核实属实的),发包人将在内部通报;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原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对承包人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如发包人解除原合同的,则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实名或匿名举报,保证为举报者的信息保密。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
为深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打造尊商、亲商、助商、安商良好营商环境,龙岗区委区政府制定了《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严明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的纪律要求。请参与龙岗建设的广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严格监督我区公职人员落实“十个不准”,并在与我区公职人员交往中切实做到“十个不得”。
一、不得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二、不得违规向公职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娱乐等安排。
三、不得通过打麻将等形式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
四、不得为公职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违规向公职人员及其亲友借贷款。
六、不得违规将车辆、住房等借给公职人员使用。
七、不得在招投标中与公职人员搞暗箱操作、围标串标。
八、不得为利益相关人和公职人员牵线搭桥或者代为传递信息、传递财物。
九、不得让公职人员在企业违规兼职取酬。
十、不得为公职人员亲友违规承揽业务提供便利。
上述“十个不得”,请您严格遵守。同时,在政商交往中,如有发现我区公职人员存在违反“十个不准”的问题,请及时通过网络举报平台或者12388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我们将一律严格保密、一律优先处置、一律严肃查处。
本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遵照执行(签名):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
工程监理
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函
致招标人: 深圳市龙岗区城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本工程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我方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完全接受 深圳工业软件园边坡绿地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为此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理性报价,不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报价金额 元。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本项目监理工作。否则,我方愿意承担任何风险。(投标人填写)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贵方有权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3、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承诺一旦我方的投标出现该条列举的严重违规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被评标委员会废标的,将自觉接受贵方暂停或者取消今后我方参加贵方其他任何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理。
4、一旦我方中标,将保证在收到委托函后 30 日内,与贵方按招标文件、委托函中的内容签订合同文件,否则,视为我方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委托函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按规定完成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质量目标为合格。
7、如果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条款,我方愿意接受:
(1)视作我方单方面违约,并按照合同规定向贵方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2)履约评价评定为合格及以下;
(3)招标人今后可拒绝我方参与投标;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
投标人(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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