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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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广西 | 城市 | 南宁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婚姻证件印制服务采购 | |
采购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一、项目编号:GXZC2023—C3—003798—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婚姻证件印制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10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长虹路1号 ,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发补正告知函给投诉人,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磋商小组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评审,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2:磋商小组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评审,让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进入评审并最终被确定为拟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3:拟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并指使其他磋商供应商低价报价致使其价格分与投诉人之间的价格分差距缩小,价格因素的评审作用消失。磋商小组在其他磋商供应商低价报价的情况下,仍让其进入评审影响成交结果,亦存在与拟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嫌疑,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4: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没有依法独立评审,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对拟成交供应商和投诉人以此高彼低的评分方式进行评分,最终造成拟成交供应商高报价得高分而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4。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2月08日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婚姻证件印制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10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长虹路1号 ,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发补正告知函给投诉人,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磋商小组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评审,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2:磋商小组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依法依规进行评审,让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进入评审并最终被确定为拟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3:拟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并指使其他磋商供应商低价报价致使其价格分与投诉人之间的价格分差距缩小,价格因素的评审作用消失。磋商小组在其他磋商供应商低价报价的情况下,仍让其进入评审影响成交结果,亦存在与拟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嫌疑,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4: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没有依法独立评审,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对拟成交供应商和投诉人以此高彼低的评分方式进行评分,最终造成拟成交供应商高报价得高分而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4。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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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