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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SQDD-JL4标段)(合同登记)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 监理项目(SQDD-JL4 标段)




宿 迁 市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中 心 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合同协议书
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宿迁大道(迎宾大道 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SQDD-JL4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 和监理人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范围
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全线的路面(含搭板及伸缩缝)、交安、照 明、监控、景观绿化、附属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二、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1.50% (费率)
4、总监理工程师:薛金贵。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监督工程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 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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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成功创建江苏省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省级“示范工程”、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 冠名。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服务期限:66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0 个月,验 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4 个月(其中绿化缺陷责任期 36 个月)。
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后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监理人: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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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 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项目 名称)的项目法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SQDD-JL4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名称,以下 简称“监理人”),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项目名称)SQDD-JL4 标段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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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推荐分包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并按规定及时 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工程款。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4)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5)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 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约定的服务期满为止。
7. 本合同作为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项目名称)SQDD-JL4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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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四份。
委托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监理人: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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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SQDD-JL4 标段)施工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 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承包人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监理人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加强所辖标段安全隐患 的监管。
二、监理人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落 实项目法人有关安全生产通知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总监办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配备 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管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活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 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监管工作与“三大监控”同时进行。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从总监到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要重视对安全生产 监管,做到一环不漏,人人有责。总监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有 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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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任何时候都应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持证施工,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工作督查,严禁无证施工及无证上岗。
6、加强对易燃材料和爆炸物的监管,要禁止施工单位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督查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 岗。
8、督促施工单位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完整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是否设立。
10、督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11、监理人在本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方监理 人员的人身伤害事故,委托人概不负责。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 公章后生效,服务期满后终止
委托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监理人: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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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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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 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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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一般约定
1.l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宿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 工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 宿迁市;
起迄号: 详见图纸 ;
施工合同标段分: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
监理合同标段分: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SQDD-JL1、SQDD-JL2、SQDD-JL3、SQDD-JL4 标段;
工程概况: 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起点为迎宾大道西侧,主线采用高 架桥梁的形式上跨迎宾大道,以连续高架的形式分别上跨迎宾大道、发展大道和黄河路,在黄河路 东侧落地,以地道的形式下穿幸福路,在幸福路东侧爬升至地面后,主线以分幅桥梁的形式分别在 现状京杭运河 2 号桥南北两侧上跨京杭运河:主线桥梁在金沙江路以西合并为整幅桥梁,连续上跨 江山大道、西楚大道、张家港大道(酒都路)和杨舍路,在杨舍路东侧落地顺接现状道路为终点,路线全长约 11.8km。主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兼顾一级公路净空及荷载要求),辅路采用城市 主干路标准。本工程辅道基本保持与现状宿支路相同标高,在京杭运河两侧均为地面道路的形式,上跨运河利用现状京杭运河 2 号桥。本工程全线共设置 9 对主线出入口,在迎宾大道和张家港大道 (酒都路) 节点分别布置互通立交各 1 座。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提供期限:监理合同生效后 7 日内。
l.l2 委托人要求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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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本款修改为: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不提供任何设施与物品,所有为开展本合同监理任务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包括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现场试验室、交通等均需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3.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义务
4.1.3 项末增加内容如下:监理人应在施工期内每月编制单独的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并上报委 托人及相关环保部门。
第 4.1.4 项细化为:
4.1.4.1 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的跟踪审计单位工作,配合情况纳入履约考核。
4.1.4.2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其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承包人农民工实名制落实情况 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标段承包人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方案,并安排专职人员对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4.1.4.3 扬尘管控管理
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扬尘管控文件要求对其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承包人扬尘管控防治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标段承包人扬尘管控防治方案,并安排专职人员对扬尘管控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确保各项扬尘防控措施 落实到位。
4.1.4.4 疫情防控管理
监理人应严格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 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 号)的要求,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 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监理人应对其监理范围内施工 标段承包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安排专职人员对疫情防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定 期、不定期现场疫情防控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1.4.5 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水土保持文件的要求,对其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承包人水 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理(如监理人没有相应资质,应委托第三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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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 计、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月度、季度监理报告。
2)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 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3)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标段承包人下达监理指令,督促其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整改工作。
4)发包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4.1.4.6 同时,监理人应对其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承包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安 排专职人员对疫情防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疫情防控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监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班组管理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检查考核,对其班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4.1.4.7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4.1.5 安全生产
4.1.5.1 监理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4.1.5.2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遵守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 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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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文件要 求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 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 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 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4.1.5.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除应满足上述相关规定外,还应执行《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检查标准》(T-JSTERA 12-2020)的要求。
4.1.5.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4.1.5.5 监理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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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6 廉政建设
委托人将与监理人签订《廉洁合同》,格式与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4.2 履约保证金
4.2.1.1 质量保证金:中标估算价的 3%。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监理人应向发包人缴纳缺陷责任期保函。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 金、支票形式,金额为 3%中标估算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分行或以上级别 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 人承担。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的,不计付利息。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以及在江苏 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 为 AA 级的单位,其缺陷责任期保函缴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规定执行。
如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缴纳的,交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监理人按要求履行缺陷期监理责任的,经监理人申请可返还 50%;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核实监理人是否完成缺陷监理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监理人。
4.2.1.2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5%(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单位为签约合同价的 2%,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 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4%)。
4.4 总监理工程师
新增第 4.4.5 款:
4.4.5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苏交规(2014)1 号)规 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总监人选。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不含副总经理)原则上不宜担任总监。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上任职。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新增第 4.5.5 款至 4.5.12 款:
4.5.5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 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 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 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4.5.6 监理人在开展监理服务工作时,在食宿方面必须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分离,并配备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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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讯及交通工具。合同授予之后,监理人投入到现场的主要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或缺 省。
4.5.7 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设备,但若委托人认为 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设备,且增加的监理人员须在收到通知后两周内到位,监理人不得 拒绝。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监 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否则委托人将按 10000 元/次课以监理人违约金,并 且委托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监理任务,直到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监理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 损失。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 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5.8 监理人应自行聘用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 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总额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5.9 缺陷责任期人员的安排将由委托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与监理人协商确定,每监 理标段至少安排 1 名监理工程师,并配备 1 辆汽车。留守监理人员每周至少巡视 1 次,每月向委托 人提交一次巡视月报。当工作需要时,委托人要求监理工程师返回时,监理人应给予满足,积极支 持,监理人也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
4.5.10 监理人需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组织监理人员按时进场,确保监理人员的数量实时符合 业主的要求,所有人员变化均需征得业主同意。
4.5.11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人员投入,对此,监 理人不得拒绝。由于增加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5.12 本项目 SQDD-JL4 标段项目周期较长,监理单位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安排人员进场开 展监理工作,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监理组人员安排,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4.9 党建工作要求
本款补充: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党建工作,强化项目现场党组织政治功能,突出项目党建工作引领作用,提升项目党建工作标准化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加强,本项目将 全面组织推进现场党建工作标准化,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签订合同前,监理人 应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并按此执行。
5. 监理要求
5.l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SQDD-JL1 标段、合同内容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0+000~
k3+525)3.525 公里(不含阅湖路路口跨桥梁)对应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相关预设预埋,不含 15
搭板及伸缩缝)、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SQDD-JL2 标段合同内容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3+525~k7+450)3.925 公里(含阅湖路及江山大道路口跨桥梁)对应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相关预设预 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地道(含相关预设预埋)、排水及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环 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SQDD-JL3 标段合同内容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桩号:k7+450~ k11+791)4.341 公里对应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含相关预设预埋,不含搭板及伸缩缝)、排水及 防护、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SQDD-JL4 标段合同内容包括:宿迁大道(迎宾大道至杨舍路) 快速化改造工程全线的路面(含 搭板及伸缩缝)、交安、照明、监控、景观绿化、附属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环保监理以及缺陷责 任期服务。
5.1.3 阶段范围包括: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 监理人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G10-2016)、相关法律、法 规开展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
5.3 监理内容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 査项目和抽检频率: 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G10-2016)、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颁发的有 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组建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监理 单位应按委托人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工地试验室要满足相关试验室建设要求,要通过质监部门备案。
(2)应加强对其派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其设立的工地 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试验人员必须由通过交通部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母体,不得在同一 公路工程项目中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4)监理人在开展项目监理服务时,若委托人规定监理人自备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试验、检 测需要时,经委托人特别批准,可临时就近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设 备与设施,且须在此情况发生后 1 个月内予以更新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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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单位的驻地建设和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须满足标准化及同步申报奖项的要求,不得 与其他项目共用。
(6)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项目发包人所要求的专项课题研究,负责本项目申报 奖项、荣誉、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等的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所 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 5.3.3(17)款细化为: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 5.3.3(30)款细化为: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暂停令,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向施工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至少应设置综合部(人事、资料)、工程技术部、合 同计量部、安全环保部、后勤保障部等。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组建,不要求设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双方在此约定: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的设备、设施与物品,均由监理单位自备,且监理组驻地 建设需符合《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建 设标准化指南》(202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版)》”及 相关文件的规定,相关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优监工程 。
确保工期、节省投资、确保安全、环保达标、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级标准,具体如下:工作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即优质监理服务。
工程质量目标:严格监督工程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优良。争创省级优质工程、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及以上奖项。
安全管理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加强对工程建设工程中和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 管理及监督,确保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争创省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及部级奖项。
环保管理目标: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方案,加强对工程建设工程中和施工作业范围 内的环保、节能管理及监督,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工程费用目标: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经济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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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合同结算价不超过中标合同价。
工程进度目标:督促承包人完成委托人分阶段的指导计划,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合 同工程施工,力争提前完工。
合同管理目标:监督落实各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自觉遵守监理服务合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公正协调现场各类关系,维护合同各方权益。
信息管理目标:按照有关合同条件及委托人规定,按期填报各种报表,做好各项监理记录,搞 好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归档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信息管理水平,确 保交工验收的及时准确。
组织协调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监理作为第三方的作用,尽量组织和协调好参加本项目各单位和 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管理,并保持有条不紊。
“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目标:监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 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打造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做好监督、审查工作,创建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争创部级“公路水运平 安百年品质工程”称号。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及相关工作 。
增加 5.8 款 环保监理要求
要求监理人委托环保咨询单位赴现场指导环保监理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 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环保咨询单位应具有市政快速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竣工验收环保调查 业绩,并经发包人或其代表同意。在施工期内,环保咨询单位至少每两个月一次赴 现场指导环保 监理工作。 环保监理工作主要是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负责编制全线施工期环保手册、环 保监理工作方案和监测实施方案,对生态和环保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建议,审查各参建单位环保措施 方案,验收环保措施落实,开展环保培训,定期巡查现场环保情况,编制环保监理月报并反馈整改 情况,根据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做好现场环境监测并整理数据提交报告,配合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各参建单位创建“生态环保示范工程”,协助发包人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或专项验收等。
此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 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5、项目建成后以或 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 18
和要求;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保证达到 合同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l.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监理中标通知书下发后,监理人应立即按合 同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同时开展监理驻地建设。监理人应 于进场前向委托人提交人员进场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开始监理工作。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 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项目因任何 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增减,监理服务费率均不予调整。;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 项目因任何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增减,监理服务费率均不予调整。
6.5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服务期:
SQDD-JL1、SQDD-JL2、SQDD-JL3 标段:54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及施工期 30 个月,缺陷责 任期 24 个月,具体开始监理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SQDD-JL4 标段:66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及施工期 30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中绿化 缺陷责任期 36 个月),具体开始监理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进场时间:监理人服务的开始时间自委托人的进驻通知后确定的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算起。监理人必须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开工令下发 7 日内。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交工证书颁发后 30 日内,须全面完成监理合同内监理服务的所 有工作,含监理交工资料及监理人员的撤场;同时,监理人仍然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及时安排 监理人员根据工程收尾的实际情况而陆续退场。
退场期限:交工证书颁发后 30 日内(可按委托人要求退场)。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竣工证书颁发后 30 日内。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1)本项目因任何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增减,监理服务费率均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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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合同条款 6.2 款执行。
(3)对其他合同变更情形,监理服务费用均不予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
在合同期间, 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率不调整。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 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由各投标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本项目情况与各投标人实际自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 式进行报价,报价应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
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的方式,最终结算的工程监理费用为:对应施工标段经审计的竣工结算金 额×监理服务费率。该监理费用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 理服务全部费用。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率由基本服务费率和优监优酬费率(暂定 0.2%)组成。其中基本服务费最 终价为对应施工合同段竣工结算金额(含优质优价、劳动竞赛等奖励基金,但不包括相应施工合 同段的补贴和材料差价调整)×基本服务费率;优监优酬费为每期监理考核等级对应的优监优酬 费率(暂定为 0.2%)×当期计量价款(含优质优价、劳动竞赛等奖励基金,但不包括相应施工合 同段的补贴和材料差价调整)。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人将另行指定考核细则,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期优监优酬费率。
9.2 预付款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2 款(1)~(3)修改为: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率由基本服务费率和优监优酬费率(暂定 0.2%)组成,其中基本服务费最 终价为对应施工合同段竣工结算金额(含优质优价、劳动竞赛等奖励基金,但不包括相应施工合 同段的补贴和材料差价调整)×基本服务费率;优监优酬费为每期监理考核等级对应的优监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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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暂定为 0.2%)×当期计量价款(含优质优价、劳动竞赛等奖励基金,但不包括相应施工合 同段的补贴和材料差价调整)。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人将另行指定考核细则,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期优监优酬费率。
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月付款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 7 日前将上个月 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日内向监理人支付上月监理服务费的 90%;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 95%,同时,监理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 供缺陷责任期保函(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后退还);
剩余 5%监理服务费在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满,竣工验收后一次性退还(其中,绿化工程 缺陷责任期为三年,绿化部分监理费待绿化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工程完工后产生的监理服务费或已付计量款与最终审计的监理服务费的差额,优监优酬的费 率按 0.2%计。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 %。
11.违约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 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如下:监理人有 下表所述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下表规定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并在当期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款项 中扣除。
类 别序 号违 约 处 罚 项 目
职 业 操 守1监理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质量不合 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一次: (1)扣除监理服务费 10 万元,同时替换该监理工程师; (2)如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监理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 发生: (1)扣除监理服务费 5 万元; (2)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3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等行为,每次扣除 5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扣除 10 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 以损失额的 30%(在合同条款 11.5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委托人,同时该人员必须被 撤换。
4如发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项扣除监理服务费 10 万元的违约金; (2)情况恶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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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监理人员中的工作经历或证件有弄虚作假的:(1)发现一人扣除监理服务费 5 万元的违约金; (2)情节恶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
6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每发现一次扣除 监理服务费 5 万元的违约金,并撤换该人员。
7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金。
8监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 权采取以下措施: (1)扣除 20 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 30%(在合同 条款 11.5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委托人。 (2)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监 理 工 作9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附录 A 中规定的工序、部位必须进行旁站,隐蔽工 程必须全过程旁站。若发现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10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如违反扣除 5000 元/项/次的违约金。
11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扣除 5000 元/次 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
12监理工程师抽验频率达不到 20%或规范规定的频率的:按被检项目单元每少一个百分点扣除 5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
13委托人要求核查的监理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 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扣除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扣除 5000 元/天的违约 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14监理人员到场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换,即使发包人同意了监理人的调换人员的申请,委托人 将按下列标准向监理人课以罚金。同时发包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金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 100 万元/(人.次) 试验室主任:30 万元/(人.次)
15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扣除 5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员到位为止。
16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 监理职务;总监办须安装考勤机,满足发包人在线考勤的条件,通过网络传输至发包人管理 系统。若监理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除外),按 5000 元/每人每 天的标准扣除的违约金。
驻 地 建 设26监理人应按照省、市及委托人相关文件要求完成驻地建设,对不满足相关标准的情况,发包 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整改,如监理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将视情况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10 万 元的违约金。
工 期27因监理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未完成节点工期计划,按 5 万元/次扣除违约金;整个工程未按 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有按期完工),监理人须承担以下责任:每拖延一天,发包 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拖期损失赔偿金的 5%扣除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在下期监理服务费支付前由监理人缴纳,否则其监理服务费以后不予支付。此外,建设单位将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此违约行为上报江苏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监理人的信用档案予以记录。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履约考核与信用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考核执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2
(苏交规〔2019〕2 号)有关规定。
根据人员抽换的严重程度,委托人可没收监理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单方面终止本 监理合同。当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换监理人员时,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 有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 意,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 与业绩及劳保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委托人将给予 批准。尽管如此,监理人员的调换不得超过以下比例: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 任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超过 20%,年度调换率不得超过 30%。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 人可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监理任务,直到单方面终止本监 理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l.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 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如下:发生本款第(1)、(4)项情形时,监理人可要求委托人按照同期 3-5 年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
发生本款第(2)、(3)、(5)项情形时,参照合同条款第 8.1 款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l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3.补充条款
13.1 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 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及相关规定对监理人的履约情况定期进 行考核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13.2 安全生产
13.2.1 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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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13.2.2 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人遵守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 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 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 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 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 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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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3.2.3 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如因监理单位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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