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K3847+000~K3859+829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YZLWZ2024-C5-038-GXQT成交结果公告

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K3847+000~K3859+829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YZLWZ2024-C5-038-GXQT成交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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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³46号)的规定,
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单位名称)的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
K3847+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
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K3847+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标的名
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145人,营业收入为30907.12 万元,资产总额为19031.1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
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6月11.日。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167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 G207 线 K3847+
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
项目编号:YZLWZ2024-C5-038-GXQT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需求 29
第四章图纸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34
第六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5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45
第八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71
l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 K3847+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
升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市城东路118号)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并于2024年6月1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WZ2024-C5-038-GXQT
项目名称: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K3847+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
施精细化提升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最高限价(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8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桂东公路发展中心2024年G207线 K3847+000~K3859+829 段普通国道安全设
施精细化提升工程
数量:1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公路等级:二级公路,本次主要工程数量(一)路基工程:清理
灌木235m°,砍伐树木81棵。(二)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现浇混凝土护栏RrS-SB-1E 17m,
拆除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113m,新装A级护栏Gr-A-4E 198m,新装A级护栏Gr-A-2E 106m,
新装A级护栏AT1-2 48m,拆除道口标柱 204根,里程牌700 × 480 13套等;具体详见项目
施工图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建设地址:项目位于梧州市岑溪境内。项目起点K3847+000 位于岑溪市水汶镇大卫村附
近,项目终点K3859+829 位于岑溪市水汶镇响水顶附近,路线总长约12.829km。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之“优良”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工程的
施工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施工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资质具备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公
路养护作业单位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执业注册建造师证和省级或以
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3.4供应商拟派项目总工具有路桥类相关专业(包括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
建、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3.5供应商拟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C类证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
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6.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期限
以内的供应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7.凡被交通运输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公路工程
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三、获取竟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出之时起至2024年6月11日,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
3


15时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市城东路118号)
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或邮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300元,售后不退。
如需邮寄,竞争性磋商文件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户名: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
帐号:8113001012600159946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
告》的规定,索取发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汇款购买
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必须于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采购文件价款汇到采购代理
机构指定账户,并编辑一份电子邮件发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wuzhouyunlong@163.com),邮
件内容含需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
式及收件地址。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造成
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采购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已获取竞争性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市城东路118号)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市城东路11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之龙咨询集团
有限公司。
2.本项目参照落实的采购政策
4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岑溪市北环大道299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岑溪市城东路118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邮箱: cenxiyunlong@163.com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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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内容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商公告
5. 1 5. 2 是否允许分包: 口不允许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商公告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口允许分包 6.2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营业
12.1. 1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 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 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 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 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1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内连续3个月的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 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 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 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 然人竞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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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 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拟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经理于2024年1月至 2024年5月内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 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拟派本项目总工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总工有效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总工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内 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拟派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内连 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11.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 处理) 12.除竞争性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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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处理) 12.1.2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口本项目不需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 12.2 本项目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规定如下: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 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商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如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的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 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 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和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格式后附);附上拟投入人员相关证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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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 描件(PDF格式)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 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15. 1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 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和验收费用等费用,以
15. 2 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有变动,供应商须提前做好报价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
最后报价文件,否则商无效。 15. 3 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口简易计税法 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8
15. 4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单价最高限价的(如有要 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6. 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120日。 口本项目不收取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商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商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 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 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 且到账(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 17. 1 葛支行、银行账号:8113001013700074625);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 件。否则视为无效商保证金。 相关要求: 1.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 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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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 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商保证金提交 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
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
保管。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商保证金,其交纳的 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
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商保证金,视为无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商保证金。
效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商保证金。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8. 2 20.1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商保证金 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8时30分至9时0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商公告。
24. 1 商小组的人数:3人。 商的顺序: 口随机排序。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乙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 排序到最后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商。 参与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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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护照的其 中一项>,若参与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商。 口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8. 1 29.1 29. 2囚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自发出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从成交人的基本 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工商银行岑溪支行 开户账号:2104370009221003817 备注: 1.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桂财采(2020)4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 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 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政府采购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 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2.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 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 的,不予签订合同。 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方式:无息。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 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 材料。 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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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后3个日历天内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合同的,按违约 31. 2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32.2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工程类采用差额定 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32. 1 口固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33. 1处理,没收商保证金,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黑名单并通报上级部门; 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 供应商,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采购人另有通知除外) 递交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通讯地址:岑溪市城东路118号 业务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口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口采购人支付。
3.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户名: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 帐号:8113001012600159946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解释:构成本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商文件中有特别规 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商公告、供应商 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
33.2.1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 与同步更新的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 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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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开设了农民工工资 额退还给承包人。 农民工工资保障要求: (一)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并对分包单位劳 额)。专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
工工资实行分账管理。 33.2.2 工资标准。 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 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做好用工管理台账及影像资料并配合发包人日常检查工作。 (二)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银行设立账 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3%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 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 (三)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农民 (四)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按照“总包负总责”原则,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 工资、不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如因劳资纠纷造成农民工上访,并引发群体突发事件, 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约定工资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农民工工资标准应符合建筑市场用工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六)对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农民工管理档案包含农民工花 名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并保存至工 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七)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八)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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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 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发包人(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 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3. 2.3 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 由总承包单位做好存档,以备检查, (五)发包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其它规定:
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 用。发包人每个计量周期按支付金额的8%,将人工费用汇至总承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 (二)分包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农民工考勤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 三)总承包单位接受分包单位委托根据分包单位交来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表,将工资通 过专用账户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按手印,签字后的工资支付清单 (一)经发包人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未及时编制农民工管理台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材 料或材料不真实的,视为总承包单位违约,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违约处罚 处罚违约金(签约合同总额的0.5%)。 (二)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投诉或发生 33. 2. 4 群体事件等給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处罚违约金(签约合同总额的2%)。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 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工程完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撇销专用账户的,总承包单位将 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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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 用账户余额归总承包单位所有。 1.本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
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 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章、
现金付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
本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 责人,本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18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本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 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
4.自然人竞标的,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捆手指指印。 5.本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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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参照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
缮等。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
有内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
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_”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
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
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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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为本分标的代建人;
(4)为本分标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5)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
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
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
(2022〕31号)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
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
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
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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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资质或者行政许可的,如该工
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或者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行政许可。
6.3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
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
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
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
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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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
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
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
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
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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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
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竞标报价应按谈判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
式”填写相应表格。
15.2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本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竞标报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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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
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4.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
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单价最高限价
的(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竞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
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正文第20条、第21条的有
关要求。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
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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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
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
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
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
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
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
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一致,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
与身份证姓名及签名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
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
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字,以示密封(密封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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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
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由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按照本须知正文第19条的规定密封。
22.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到付的方式寄回至
原地址),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
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
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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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
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
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
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
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
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
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
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
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采购
单位财务审计部门。
28.履约保证金
28.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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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9.4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
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
29.5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9.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0.采购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须进行合同公告。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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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
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
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
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
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采购
单位财务审计部门。
31.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提
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代理服务收取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
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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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100万元以下1. 5%1. 5% 1. 0%
100~500万元1. 1%0. 8%0. 7%
500~1000万元0. 8% 0. 45% 0. 55%
1000~5000万元0. 5% 0. 25%0. 35%
5000万元~1亿元0. 25%0. 1%0. 2%
1~5亿元0. 05% 0. 05%0. 05%
5~10亿元0. 035%0. 035%0. 035%
10~50亿元0. 008%0. 008%0. 008%
50~100亿元0. 006%0. 006%0. 006%
100亿以上0. 004%0. 004%0. 004%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项目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15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0%=1.0万元
( 150-100)万元 ×0.7% 二 0.35万元
合计收费一1.0 十 0.35 二 1.35 万元
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4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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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
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
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
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
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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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需求
一、项目采购范围
本项目公路等级:二级公路,本次主要工程数量(一)路基工程:清理灌木235
m²,砍伐树木81棵。(二)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现浇混凝土护栏RrS-SB-1E 17m,拆除路
侧B级波形梁护栏113m,新装A级护栏Gr-A-4E 198m,新装A级护栏Gr-A-2E 106m,新装A
级护栏AT1-2 48m,拆除道口标柱 204根,里程牌700× 480 13套等;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
以及发包的工程量清单。
二、项目质量等级
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之“优良”标准。
三、项目服务期(工期)
工期60日历天。
四、所属行业
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五、项目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执业注册建造师证和省级 或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类人员”B类证书)。具有路桥类相关专业(包括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无在岗项目(指 目前未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或有 在建项目任职的 承包人应提供随 时撤离承诺书)
项目总工1人交通土建、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工程师(或以 上)职称,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1人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C类证书)

说明:
29


竞标人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的“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类似业绩、社保缴费等证明材料(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社
保缴费单位应是响应供应商,如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该竞标人的竞标按无效处理)。
七、其他要求
无。 开工预付款金额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付款方式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付款金额为当月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款项的80% 全部合同内工程量工程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交竣工验收合格后
保修要求按结算总价支付到97%,余3%待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日内退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按照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施工; 2、工程项目按国家或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
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等检验评定标准; 3、标准产品按选定的国家或行业检验评定标准
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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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农、林、计量 指标名称 单位中型小型微型 Y
31

信息传输从业人员(X)100≤X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
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2

第四章 图纸
另册。
3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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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o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
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
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
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
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
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
35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
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
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
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
36


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
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
组认定无效;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情形;
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3)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
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4)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
一致的;
15)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16)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
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
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
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如本项目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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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上限); 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
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6)在单价合同工程中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竞标报价的;
7)竞标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磋商文件规定不一致,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删减的;供
应商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
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的;
9)设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竞标时未按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
计入竞标总报价中的;
10)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
11)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12)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
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
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
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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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
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
出磋商。
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3.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
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
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4.3条外,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
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
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如果供应商的
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的,不能只报竞标总报价,必须同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
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3.8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
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
商的保证金。
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4.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条的规定修正。
4.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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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招标控制价上限)。
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
知有关供应商。
4.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
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
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 成交供应商荐原则
6.1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
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
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
相同的按照技术要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
术得分、技术要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0


二、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人员情况、施工
组织设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 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
价格分(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如有) 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 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 价得分为40分。 (3)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_40分40分
2 技术分 2.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总体施工 2. 1. 1 组织布置 及规划 主要工程-档(6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 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二档(4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基本科学合理,基 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三档(2分):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安排不科学合理,不 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或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一档(6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 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6分
项目的施 2.1.2 工方案、 方法与技 术措施并确保安全。 二档(4分):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可行,基本满足 项目要求及确保安全。 三档(2分):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或不能满足 项目要求或不能确保安全。6分
工程质量 2.1.3 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一档(6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 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二档(4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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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工程施工 的重点和 难点及保 证措施三档(2分):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 系不完整,或不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一档(6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具体、合理、可行。 二档(4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合理、可行。 6分 三档(2分):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无针对性,或未提出解 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或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不合理、不可 行。
2. 1. 5 施-档(6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 得力。 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 治安安全措施基本可行。 安安全措施不可行。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二档(4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基 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符合实 6分 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 三档(2分):无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制度,或人员配备不 合理,制度不健全,或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不符合实 际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或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 一档(4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2.1.6确保工期 的技术组 织措施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 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 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4分 二档(3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 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基本得当;有控制工 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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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 文物保护编制较完善,安排基本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三档(2分):无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得当;或者无 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无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或 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 要求。 一档(4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
2.1.7 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周全、具体、有效。 二档(3分):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 内容具体、基本可行。 三档(2分):无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或措施内容达 施 不到要求;或各项措施不可行。4分
项目风险 预测与防 2.1.8 范,事故 应急预案一档(4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较好的风险预测和应 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二档(3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风险预测和应急预案 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三档(2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风险预测和应急预案及4分
防范风险事故措施较差,不具体。 2.2主要人员
2. 2. 1在2020年5月1日(所担任职务的项目的交工日期在2020 年5月1日以后)每成功完成过一个类似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副 项目经理 经理的得1分,满分4分。(注:成功完成是指工程按《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 在2020年5月1日(所担任职务的项目的交工日期在20204分
2. 2.2 项目总工 3年5月1日以后)每成功完成过一个类似施工项目的总工程师或总 工或副总工程师的得1分,满分4分。(注:成功完成是指工程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 评审标准4分
商务分 3. 1 信誉分(1)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得1.5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不良行为记录中自2021年5月1日起(以对外4分

43


3. 2 业绩分 总得分=1十2+3查为准),扣完1.5分为止。公布时间为准)存在一项不良行为记录的扣0.5分(以评标期间核
(2)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广西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以竞争性商文件出售截止日期当日 供应商所具备的信用等级)为准,获得广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等级“AA”级的得2.5分,“A”级的得1.5分,“B”级 的得0.5分,“C”级的得0分。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等级 评价资料可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文件扫描打印件
或其门户网站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截屏打印件等。(1.施工企业初 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广西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评价结果确定;2.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时,无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 合评价结果确定;3.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 无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评信用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其信 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施工单位信用等
级最高为A级;4.施工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时 无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全国和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无 不良信用记录,按B级确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按C级确定。)
在2020年5月1日至今供应商承接过类似工程施工项目,每 个业绩得2分,业绩满分为6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指工程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6分
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为准】
100分

44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45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6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7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
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48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2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49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2
3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50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

O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
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
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
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囗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51


囗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账号:
7.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
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52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53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
(部分格式后附)。
54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
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
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
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
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
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55


磋商书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的采购文件,
遵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竞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其他有关
文件后,我方愿以(大写) 元整(¥ )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
图纸的条件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合同生效后,承诺项目工期 日历天,自签订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竣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并通过采购单位及审 y
核部门验收。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项目补遗文件及有关附件。
4、我方承认资格证明文件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以及附件成为我公司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派响应文件拟
定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并进行开展工作。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磋商书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9、如果我公司成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没有按响应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工作,我们愿意补偿贵方因该项目工作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贵方没收我
方的磋商保证金。
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供应商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6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
57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囗法定代表人/口负责人/口自然
人本人),现授权_(姓名)_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
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
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
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
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
是指“本人”。
58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格式自拟)
59


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竞标,若我方成交,我
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未要求我方在响应文件中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采购人向我方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
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
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成交人资格,并由采购人将我方的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60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经理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项目 经理年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B类
项目1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2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经理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
61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 总工)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 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1项目2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的学历证、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
6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 年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c类
证书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1项目 2 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减表格内容,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本表所列证
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竞标人应根据评分法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64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
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依法享受中小企
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66


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囗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获取日期:
囗采购过程
囗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67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
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8


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磋商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月日,向 提出
质疑,质疑事项为:
69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
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0


第八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7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供应商自行到书店购买。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
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
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
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72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
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
的工程。第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
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
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
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 目、第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
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
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
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
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73


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
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
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
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
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
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
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
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
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74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
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
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
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
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
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
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
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
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
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
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
人。
1.9严禁贿赂
75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
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
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
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
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
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
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
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
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
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
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
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
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
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
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
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
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76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
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
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
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
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
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
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77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
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
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
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
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
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
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
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
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
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
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
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
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
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
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
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
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
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
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
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
78


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
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
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
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
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
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
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
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
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
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
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
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
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
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
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
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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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
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
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
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
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
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
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
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
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
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
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
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
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
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80


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
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
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
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
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
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
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
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
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
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
4.3.6项、第4.3.7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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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
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
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
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
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
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
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
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
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8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
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
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
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
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
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
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
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
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
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
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
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
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
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
施中的作用。
83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
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
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
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
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
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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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
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
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
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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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
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
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
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
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
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
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
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
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
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
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
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
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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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
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
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
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
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
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 项第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
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
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
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
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
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
休息,对居民区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一一灰土拌和、施工车辆
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
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
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
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
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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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
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
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
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
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
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
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
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
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
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
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
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
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
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
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
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
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
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
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
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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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
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
内。
本条补充第10.3 款、第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
划,向监
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
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
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
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
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11.1.2 项补充:
89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
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
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
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
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
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
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
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
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
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
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
告通知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
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
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
90


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
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
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
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
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
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
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
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
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
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
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
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91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
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
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
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
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
内。
本款补充第13.2.3 项第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
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2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
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
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
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
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
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
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
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
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
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
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
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
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
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
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
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93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
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
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
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
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
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G)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
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
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
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4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
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
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
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
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
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 项约定为:
95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 款的规定给予
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发包人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
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
理人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
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
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 项或第16.1.2项约定
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
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
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x+Bz+B:+
96


十B,)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
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
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
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
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
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
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
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97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
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
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
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
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
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
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
C.
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
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
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
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
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
(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
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
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
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98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
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
人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
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
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
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
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
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
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
99


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
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00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
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
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
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
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
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101


第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
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
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
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
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
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
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
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
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
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102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的保险
费)至第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
同工期
十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
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内。发包人在
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 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
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
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103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
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
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
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
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
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
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
104


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
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
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
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
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
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
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
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
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105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
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
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
106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
(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
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
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
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
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
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
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
107


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8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谈判文件中的“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
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
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
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
式表达);
(2) 66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
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0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编写采购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 1. 2. 2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岑溪市岑城镇北环大道299号
21.1.4.5邮政编码:543200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3 5.2.1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_14_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施工设备:否
56. 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6 7 88. 1.1 11.5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5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招标人审批的期限:15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911.5 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10 1111.6 15.5.2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元/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发包人按所节约金额的 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有关管理办
12 16.1不调价
1317. 2. 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10


续上表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417.2. 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钢筋、碎石、砂、环氧树脂类等主要材料、设
15 17.3.2备单据所列费用的/_%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
17.3.3数:4份
1617.3.3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5%签约合同价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的利率:0.15%/天
17 1817. 4. 1质量保证金限额:3%工程结算价款。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方式:无息。
1918. 2 18.5.1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20 2118.6. 1本项目属于旧路修,需要在施工期间维持交通畅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2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商供应商 应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对该保险费予以考虑,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与支
2320. 1付。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项且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24.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25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11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2)修改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等
其他当地材料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
应尽可能协助该项目部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
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3)(增加)投标人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承包人还应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
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 号)以及《桂东
公路发展中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桂东路工程发<2022>397号)
要求。各投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4)(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
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
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
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
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
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5)修改为:合同实施时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施
工需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人员要求见合同附件四(含相应
要求的备选人员),在不少于合同附件四要求前提下,为确保工程进度,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
4.1.11(增加)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
(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
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
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
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
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
美”的“三美交通”。
(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
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
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
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4.6.5 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应少于22天,项目经
112


理、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书面请假,并经项目建
设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方能离开,否则视为违约并按22.1
款执行。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在原条款末增加: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为本工程
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违反下述规定的,项目法人将中止其任何款项的支付。
(1)凡不在项目法人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项目法人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
项。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
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项目法人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
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
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
(3)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
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
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
必须接受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项目法
人支付的款项后,须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
项目法人批准并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
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5)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支
付的款项后,须向业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业主批准
并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
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l
7.3 场外交通
(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
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
时间均不能超过3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
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7.3.4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
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2)对于旧路改建或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
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
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
1 13


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
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
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
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条款末增加:如项目法人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
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
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的
情况,则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指令承包人纠正和整改,承
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有权进行直接购置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防
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并安排专
人进行设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由项目法人在
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
9.6运营中的公路道路施工安全(增加)
9.6.1承包人进场施工前需到路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安全
监督等手续,签订路上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接受监督。
9.6.2 在运营公路上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法》、《安全
生产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TJ07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要求等国家及交
通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
标志、标牌、水马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派专人维护各施工标志牌
正常使用。路上作业施工人员应统一着桔红色反光标志服,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时应挂戴统一制作的上岗牌做标识,每个施工点的现场应摆
放由业主规定统一格式的施工公示牌。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上述设施所需费
用,以及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有关报价中,业
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施工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牌
版面的反光膜应不低于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三级标准。
9.6.3工程使用的水泥、碎石、砂等材料不得堆放在公路上,工棚搭设应设置
在公路行车看不到的位置,如确需搭棚看守机械设备的,应按业主规定的式样搭
设;机械设备摆放不得有碍路容路貌和行车安全。
9.6.6 破除的公路废弃材料应集中废弃到弃土场。
9.6.7大修工程施工时,应设置相应防护措施确保公路行人及车流的安全畅通,
由于未采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公路上行人、车流受影响的,由承包
人承担其责任。
9.6.8承包人不得在公路路面上拌和公路材料。
9.6.9承包人须将拟施工点报监理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
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
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
114


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
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
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
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项目法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
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增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预先有预报的,由于承包人没
有应急措施或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11.8其它进度要求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
a.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
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
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
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以保证路面施工进度。
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
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增加内容:
(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质量责任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
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
(2)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
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
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
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
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
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
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
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
115


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
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
验与记录同时。
(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
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象或照相
作为现场记录保存。
(4)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
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b.旧旧路改建工程项目
(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
师与业主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
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
(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
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
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
(5)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
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增加)13.5.1项补充:
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
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
15.3 变更
(增加)15.3.5项补充:设计变更除遵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的现行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路养发(2018)
105号)中有关变更的规定。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
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
此而调整。
17.1 计量
116


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工程量清
单计量与支付规则
o
17.2预付款
(1)(修改)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
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且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支付。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用于
工程建设直接费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桂东公路
发展中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桂东路工程发<2022>397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规定;桂东公路发展中心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桂东路工程发<2022>397号)
农民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规定;桂东公路发展中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管理办法》(桂东路工程发<2022>397号)
18.9
竣工文件
(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20保险
删除本条款,以下文代替:
承包人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累计责任限额不底于500万元,每次事
故限额不底于5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底于1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
限额不底于30万元,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底于15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施工
队伍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承包人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险的保险合同。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
117


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位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附加
意外伤害险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每合同段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
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费按合同价(不含该保险费)的3‰计列。人身意外伤害
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
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在保险范围上
覆盖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农民工)。 保险期限为自施工
队伍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人
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其他需要投保的保险的保险合同。
3、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的名义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
包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应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对该保险费予以考虑,发包
人不单独进行计量与支付。
4、本项目取消建筑工程一切险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款
21.1.1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理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己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受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
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118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进行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增加
(5)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按第19.2.4 款规定处
理;
(6)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
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不管是否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经
理处1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结
构专业工程师、路基路面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
处2万元/人次;
b.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
金500元/人;若虽经批准离开工地但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
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其它主要
技术骨干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
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元/人;
C. 主要设备没有按进度和合同规定承诺进场的处500元/日台。
(7)承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违约金:
a.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次;
b.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
其职责的,可处5000 元/次;
c.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
明其履行其职责的,可处10000 元/次;
d.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
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次,红牌警告10000 元/次,
黄牌警告5000元/次。
e.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可处
1000 元/处·次。
f.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可处10000元/处·次。
g.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
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119


h.由于承包人原因违反7.3等条款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60分钟的处
3000 元/次,堵车60分钟至二小时的处5000 元/次,堵车二小时至三小时的处1
万元/次,堵车三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严重的
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j.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报备的,处500
元/人次。
(8)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a.质量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I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
II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
皿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
IV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
V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
(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
I 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
II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
III 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
IV 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
(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
I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
的。或
II 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III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
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
集归档。
(d)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
I 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
II 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
履行其职责的;或
III 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
IV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一
70%的;或
V 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

V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
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
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
(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
I 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
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
II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
(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
120


III 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
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
IV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
(f)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
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100000 元违约金,红牌警告 50000元,黄牌
警告30000元。
(g)因上级部门对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的,按每项对承包人处以100000元
罚款。
b.安全生产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I 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的;或
II 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的;或
II未经登记、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
(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0元/处次。
I 无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或
II 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
II作业点或危险施工路段安全标志不全;或
IV 安全标志(牌)、线(绳)不符国家规定的;或
V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
(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处次。
I 施工作业点或施工形成的危险路段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或
II 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
II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
IV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 元/处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C.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
(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
(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
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
小时的处5000 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
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
(a) 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
(b)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
(c)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
(11)上述被处的违约金在计量支付时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当扣除额达履
约担保金总额30%时,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足额补充。
(12)业主(招标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
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2.2 发包人违约
121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资保证金的,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12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均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格式。
12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建设内容: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o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124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5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_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
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
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
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126


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
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
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两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
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
章)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
位公章)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127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
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7)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8)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
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
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
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28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
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
理。
(1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9


(13)承包人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14)承包人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15)承包人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
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0


附件四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
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
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131


附件五 履约担保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参加 (项目
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
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
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
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
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
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
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
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32


附件六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
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
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 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
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_ 乙方应将流动资
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
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
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
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
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
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
133


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
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
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
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
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
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
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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