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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18号3年租赁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18号3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18号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174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6-1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7-04

出租底价

9092826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叶小姐、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4、0571-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18号

坐落位置

东坡路18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04754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111.64

房屋用途

商服用地/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18号1至3层房屋,租赁面积为1111.64平方米,租赁面积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本次租赁房屋内的电梯,不在此次租赁范围内。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9092826元/年

出租面积(㎡)

1111.64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500000元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经营。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杭州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杭州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按《房屋租赁协议书》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在《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如因租赁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已自行了解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承诺承租后不得有噪音扰民等情形,后续租赁期限内若与周边居民、相邻租户发生纠纷,需自行处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不能破坏墙体结构、拆墙、移墙、开门等。若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规划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后,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7)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收回房屋。如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8)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消防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按标准配备齐全消防设备,熟悉了解消防设备的性能,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消防器材。出租方将不定期对物业进行安全(消防)、疫情防控检查工作,承租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9)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具体以实际物业公司收取为准。
(10)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3、房屋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①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
②若承租方非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房屋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房屋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承租方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
4、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支付三年总租金之和1.5%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其有效营业执照,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2、意向承租方在全国范围内运营商业物业单体面积在1500方以上(含受托运营或自持物业自营,商业类型含综合体、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等)【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在全国范围内运营商业物业单体面积在1500方以上的证明材料:①其中意向承租方提供的物业为自持的,需提供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该物业地址,证载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②意向承租方提供的运营管理物业为受托运营(含租赁)的,提供相应的其作为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或作为受托人的受托运营合同,受托运营合同或租赁合同载明的运营面积或租赁面积不少于1500㎡】;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包括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函》】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

孙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7087456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在线报价

竞价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规则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加价幅度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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