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岳兴小学新校区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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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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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4280044-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宽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兴小学新校区信息化设施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428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完成交付 3.2 履行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产品(及产品清单电子档)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093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093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2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2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在第一次付款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湖南中宽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00184007709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其要求执行),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制造商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制造商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甲方拒绝接收。 3、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密义务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违背本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款不受本合同期限约束,保密期为3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期竣工除外)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质量要求,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应当依约向乙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如甲方逾期 5 个日未履行各阶段款项支付义务的,自第六日开始,应当就逾期天数按欠款的万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三)合同签订后,如无正当理由而又未经双方商定而终止合同,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 %支付违约金。 (四)任意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处理此事而支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第三方索赔费用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之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履行己方义务,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平等的协商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发货单、付款单、清单增减文件等)应以邮件、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微信、QQ等送达,以传真、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微信、QQ送达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邮件方式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相关方于2日内无异议,送达内容视为本合同补充部分,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非现款款的情况下,甲方需另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涉及保证人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其他形式均有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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