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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华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4-23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报名链接:http://www.gxcq.com.cn/#/projectDetail/c7d97681a4b240f4885722e2bb63c853.html
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百色市华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231
挂牌价格(元)
585,565.00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 5 月 6 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 5 月 10 日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转让标的为百色市华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标的现存放于百色市那毕乡六塘镇百色市华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砖厂生产厂区内。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除、搬运,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如该项目进入网络竞价环节,则每次最低加价幅度为1万元整。
查看标的时间:2024年 5 月 9 日上午10:00,查看标的联系人:黄总,联系电话:13507763611  。请意向受让方提前到场。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百色市华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百色市那毕乡六塘
法定代表人
李祥
注册资本
538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0020061148XD
经营规模
微型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元)
585,565.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3.5%交纳)。
3.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4.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运拆除,搬运拆除时间自支付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及安全自理。
5.本次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6.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自动转为搬运押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运并未违反搬运协议相关规定的,搬运押金不计息退还。
受让方
资格条件
受让方
资格条件
1.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
2.具备有建筑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相关资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建筑施工许可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现场勘察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无异议,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不清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因此转让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统一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受让方负责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负责拆除生产区办公室和宿舍、厂房、煤房、顶车房、回车道房、窑顶房及机器设备进行拆除、吊装、清运等,并负责清运建筑物废渣、清理整平场地等工作,同时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
4.目前场地内存放的成品砖、一台在用变压器以及一间在用配电房(含设备设施)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属于非拍卖资产。现状以现场实物照片为准(详见附件《资产标的图示》)。
5.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6.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拆除、清运涉及的相关手续。
7.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需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并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8.其他约定详见附件资产转让合同和搬运协议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保证金
详细
情况
交纳金额(元)
2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4年 5 月 10 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保证
事项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处置
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搬迁保证金。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履行上述文件规定义务的,竞拍保证金不予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搬运协议
3. 
资产转让合同
4. 
现场勘察确认书
5. 
资产标的图示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9377187710、0771-5708411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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