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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汤财〔2024〕20号当事人:河南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汤财〔2024〕21号当事人:河南鑫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汤财〔2024〕22号当事人:河南国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任固镇302省道西段路北
汤财〔2024〕24号当事人:河南三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幸福花苑西区10号
汤财〔2024〕25号当事人:河南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天平大道畅春苑小区西区4栋二单元201号
汤财〔2024〕26号当事人:河南伍陆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菜园镇南马路
汤财〔2024〕27号当事人:河南省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汤阴县伏道镇振兴大道64号
汤财〔2024〕28号当事人:林州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汤财〔2024〕29号当事人:河南豫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南大街南段路口
汤财〔2024〕31号当事人:超胜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杨家庄村村委会院内2号
一、基本情况
检查项目名称:2022年汤阴县伏道镇前攸昙村组道路及排水管网项目
项目编号:安汤磋商采购-2022-45号
本机关在对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10家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虚假的人员社保证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决定对上述10家公司分别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964729.93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9823.65元。
三、 缴纳罚款程序和权利告知
上述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
户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352201040000570
开户行:农行汤阴人民路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上述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汤阴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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