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单位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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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4011200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40112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据实结算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总额为捌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元(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具体根据实际服务完成内容及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据实结算。该费用为服务期内乙方提供上述外包服务的全部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劳务费、社保费、安全保险费、服装费、体检费、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协议约定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特别说明:乙方应按招标投标承诺要求,履行服务保障人员最低人数要求及服务人员收入标准,将至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交由甲方备案。其中,热线坐席(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抄表管理(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7万元/人/年;客服专员(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5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维修维护服务(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28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餐饮服务人员(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注:服务费包括个人社保部分、个税、工资、加班费等。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01 —— 2026-02-2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外包服务:乙方按照甲方服务需求提供符合甲方条件及要求的外包服务。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是指乙方派出的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在甲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外包项目范围以内工作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隶属于乙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配置的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员工,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余外包服务人员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与外包服务人员间就劳动法律关系或在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或瑕疵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甲乙双方不构成劳务派遣、雇佣或代理关系。甲方与乙方服务人员不存在劳务派遣、劳务用工、雇佣等法律关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 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2付款方式: 服务费用按月度(每一个月)支付,每月支付金额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提供服务保障人员实际数量、服务质量据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期折算结算。乙方于次月15号前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日之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月度费用具体以甲乙双方确定的《结算表》为准,但合作期限内的付费总额不得超出本协议第2条约定。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810000213572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内容 (1)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热线坐席、抄表服务、客服专员、辅助维修维护、餐饮服务等。 (2)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日常所有办公费用由乙方自理。劳务服务人员需要提供宿舍和用餐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2.2管理方式 乙方负责服务质量的全面管理,各岗位具体职责由甲方确定并告知乙方,甲方指定负责人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将服务质量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指定负责人,以便乙方及时改进。 乙方拟配备的服务团队,热线坐席(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抄表管理(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7万元/人/年;客服专员(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5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维修维护服务(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28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餐饮服务人员(服务保障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不少于6.5万元/人/年。注:服务费包括个人社保部分、个税、工资、加班费等。 5.2.3服务要求 5.2.3.1服务人员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具体服务人员及服务要求如下:
5.2.3.2服务人员的管理 5.2.3.2.1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值班安排、加班安排由乙方根据甲方实际要求作出安排,并根据甲方要求和情况变化作出适应性调整,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2.3.2.2乙方要求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甲乙双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监守岗位,文明值勤,礼貌服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团结互助。甲方应将其规章制度提前告知乙方,当甲乙双方规章制度互相冲突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后执行,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5.2.3.2.3劳务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服务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乙方负责劳务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后勤保障的管理,并按甲方要求配备工作牌、工作服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作服款式由甲方审核确定。 (2)如劳务服务人员出现劳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行为,甲方有要求更换劳务服务人员的权利,乙方有及时根据甲方要求补充劳务服务人员的义务(保证新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到岗)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并据实进行赔偿。 (3)劳务服务人员食宿由乙方负责,若经甲方允许在甲方食堂就餐的,按甲方食堂二类卡标准收费(即早、晚餐为6元,中餐为10元)。费用由中标人或劳务人员自行承担。 (4)乙方需按国家规定购买劳务人员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意外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的其他事项并向甲方每季度提供劳务人员的社保购买清单,每年度提供意外险购买证明,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每月10日前打印服务人员上一个月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和清单给甲方。 5.2.3.2.4劳务服务人员的上岗培训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劳务服务人员实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方法、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其中培训全年不少于5次,日常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含授课费、餐费、场地租赁费等)由乙方负责。 5.2.3.2.5劳务服务人员及劳务服务岗位的安全管理 (1)乙方需要向本项目派驻安全员,对人员和岗位生产安全进行全方位管理。 (2)乙方应该在人员上岗前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事件应急制度等,并严格按照制度严格执行日常安全管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服务岗位考核办法及细则
5.3.2劳务服务承包单位考核细则 考核实施部门:日期:
注:考核结果95分(不含)以上为合格,不扣款;71分(含)-95分(含)为基本合格,按分数折算[(实际得分-70)/25*0.5+0.5]*100%付款(如得分70分,则按月度总费用50%费用付款);70分以下为不合格,当月无服务费。 特别说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供服务工作成果、并按甲方规范流程执行(操作),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对中标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外包费结算清单,并有权对该清单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据实结算。 6.1.2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有权根据外包业务情况与乙方协商要求其对服务人员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甲方有权根据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予以调整。 6.1.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外包费。 6.1.5甲方有权根据外包项目的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考评办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遵照甲方的服务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根据相关服务项目的质量考核指标要求,按月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6.1.6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与服务项目相关的管理,并检查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包括上、下班记录、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受表扬、被投诉等。 6.1.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的有关资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 6.1.8在提供项目外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或资料开发出的任何成果归甲方所有。 6.1.9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回复甲方。 6.1.10甲方如有需要为乙方外包人员同意制作证件和工作服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作服款式由甲方审核确定。 6.1.11在外边服务实施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工作指导,配合乙方履行职责。 6.1.12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件给甲方备案。在甲方核查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健康证、新冠肺炎检查结果等文件供甲方进行核查。 6.2.2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外包服务,并按照甲方服务需求和标准提供外包服务人员,向甲方提供其服务人员的花名册。 6.2.3乙方必须保守在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公司信息、抄表数据、抄表日志等一切与工作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使得该等信息不被泄漏、窃取、外传、披露等,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6.2.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服务人员。乙方保证其服务人员专人专岗,除为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服务。外包服务人员需具备甲方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服务人员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2.5乙方应授权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员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乙方与甲方进行工作衔接,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甲方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及时落实和执行甲方的要求。 6.2.6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购置意外险,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6.2.7乙方代表甲方完成外包服务项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 6.2.8乙方负责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外包服务人员聘用、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升降、劳动保护等事项上依法保证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外包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持外包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6.2.9乙方与外包服务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乙方应直接与外包服务人员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处理好纠纷,以免影响甲方的外包服务工作,如出现严重影响甲方外包服务工作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责任。 6.2.10外包服务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伤亡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外包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由责任方承担。 6.2.11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业务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12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甲方业务的正常进行。 6.2.13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6.2.1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3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1.1.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1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1.1.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内容无法履行,本合同应予终止。 11.1.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终止执行。 11.2合同违约责任 11.2.1若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两次不到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30%的违约金。 11.2.2.因乙方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过程的故意或过失从事侵害甲方财产权益或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1.2.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或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先行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予以追偿。 11.2.4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或人员提供相应服务,每逾期一天或人员低于约定人数/天,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5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鉴定费、第三方索赔费、行政罚款、逾期可得利益损失等。 11.2.6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1.3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外包项目成本增加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乙方依据项目情况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相关管理服务人员并拟定管理方案及措施。 11.5 依据委托服务内容,结合实际,由乙方制定详细分类管理方案及措施。 11.6甲方对乙方可实行定期考核(每月)和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连续2个月或累计3次考核不及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1.7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日常所有办公费用由乙方自理。劳务服务人员需要提供宿舍和用餐的,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11.8投入本项目的所有劳务服务人员进场前取得健康证,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11.9乙方必须依法为派驻甲方岗位的劳务服务人员(包括试用期服务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与所有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劳务服务人员(包括试用期服务人)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等福利。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11.10乙方必须保证人员队伍的稳定,所有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提前10日报甲方审批同意。 11.1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工作转包、分包,否则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支付本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在服务期间,自负盈亏,自担所有风险。 11.12服务期限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及安全生产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人身财产安全及安全生产及管理责任。 11.12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监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13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声明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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