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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和北停车场广告灯箱运营管理权转让(三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和北停车场广告灯箱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和北停车场广告灯箱运营管理权转让(三次)
项目编号
2022BFBCJ00582
转让方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年12月6日9:00始至2022年12月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年12月27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北停车场广告灯箱运营管理权
4年
102.15万元/年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北停车场广告灯箱运营管理权转让,广告发布形式为墙面灯箱广告和柱体灯箱广告,包括132个广告灯箱,总面积约为955.08㎡,详见下表。具体位置图示详见公告附件。
序号
区域板块
灯箱广告(块)
总面积(平方米)
备注
1
北广场换乘厅
57
约418.02
1. 北换乘厅12号点位(一面)、停车场7号点位为转让方预留广告区。
2. 列示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2
北商业区
37
约265.26
3
北停车场
38
约271.80
总数
132
约955.08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金额,后续年度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度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6%。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按四年总转让费用的10%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转让
用途要求
广告发布。转让期内,受让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广告位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转让标的,自行自费负责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转让方不予认可,且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独家负责转让标的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4.受让方在经营期内须按照合肥南站综管办要求,按照划分的区域及广告等级免费均等的发布法定的公益广告数量及占比。
5.转让标的中北换乘厅12号点位(一面)、停车场7号点位为转让方预留广告区,受让方须无偿负责这两处画面发布、更换、制作安装及广告灯箱维护,画面内容由转让方提供。
6.受让方应对其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画面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
7.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综管办审批后方可发布。同时媒体招租广告画面篇幅不得超过主画面的15%,公益画面发布占比不低于占总比的20%,且按照广告级位等级均布。
8.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广告牌亮灯时间每日不少于16小时,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时期以南站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无条件顺延。
9.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电费,以实际抄表数为准,价格按照南站主管单位指定电价收取。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 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10万元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599530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最新通知公告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961707335
企业库注册
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0551-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合肥市包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北停车场广告灯箱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运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及范围
1.1 合肥南站北广场换乘厅、北商业区、北停车场广告灯箱经营权转让项目覆盖合肥南站三大区域板块,包括北换乘厅、北商业区、北停车场。广告发布形式为墙面灯箱广告和柱体灯箱广告,共计广告媒体 132 块(包含 2 块甲方预留广告区),总面积约 955.08㎡(误差率不超过 5%,不因面积误差调整转让费用)。注:北换乘厅 12 号点位(一面)、停车场 7号点位为甲方预留广告区,乙方无偿负责该处画面更换、制作安装及广告灯箱维护,画面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无偿免费发布。
 
区域板块
数量
面积(平方米)
北广场换乘厅
57
约418.02
北商业区
37
约265.26
北停车场
38
约271.80
总数
132
约955.08

注:具体广告点位见附件
第二条:运营管理模式
2.1 乙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项目设施,提供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2 依照协议约定,经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期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广告位负责媒体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2.3 受让方在经营期内须按照合肥南站综管办要求,按照划分的区域及广告等级免费均等的发布法定的公益广告数量及占比。
2.4甲方按广告牌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广告牌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广告牌。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4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牌交付时间为准。
第四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4.1 首年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自第二年起每年费用在上一整年费用基础上递增6%,合同期内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4.2  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        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金额,后续年度转让费用在上一年度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6%。
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费用缴纳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到期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或因乙方违反合肥南站相关管理规定、损坏广告牌、附属设施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运营费用、电费等任何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5.2 合同期内,乙方运营管理发生的电费、经营税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5.4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若乙方无需履行赔付责任,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第六条:广告牌交付和收回
6.1 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告牌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广告牌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附属设备、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运营管理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广告牌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运营管理期间的电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交还甲方的广告牌应当保持广告牌及改造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拥有广告牌的完全处置权和合法手续;
7.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广告牌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要求,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7.3 运营期内,如因法律法规、规划变更等政策影响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天运营费计算标准为:年运营费/365天),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4 乙方负责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日常巡检、维护维修、运营管理、安全检查等运营范围;
7.5 按照要求完成公益广告画面和空位填充画面的上下刊及更换任务,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时期,须无条件遵从南站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画面更换任务,调整公益广告数量;
7.6 保证所有广告牌清洁,画面平整,粘结牢固。禁止发生掉画及上错画的问题。而且按要求及时提供日常巡检记录。同时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7.7 除适用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7.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承担在经营期内的广告资源推广、销售、运营、管理和维护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广告资源的制作,编辑,版税等;
7.9 合同期内,电费按表计量,由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向甲方交纳电费,公摊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比例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7.10 乙方在经营期内须按照设计方案中划分的区域及广告等级免费均等的发布法定的公益广告数量及占比(公益画面发布占比不低于占总比的20%,且按照广告级位等级均匀分布,甲方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挖出公益广告发布);
7.11 乙方应对其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画面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
7.12 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同时媒体招租广告画面篇幅不得超过主画面的15%;
7.13 乙方在经营期内广告牌亮灯时间每日不少于16 小时,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时期以南站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无条件进行顺延。
第八条:特别约定
8.1 在经营期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再将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第三人,或无故终止经营权,也不得为经营权的实施制造障碍,不得将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出租、赠与或质押给第三人;
8.2 若乙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部分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则该委托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经营权的转让或变更,也不能解除和减轻乙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任务和义务,乙方仍将对第三人的行为疏忽、违约或过失承担完全责任;
8.3 乙方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须预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应承诺其委托的第三人及其雇员于经营期内,拥有完成相关委托义务所必需的资质。甲方如拒绝批准,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同时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九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运营管理权重新招标,乙方在收到甲方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后将广告位返还甲方。甲方依据本条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9.1 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的;
9.2 故意毁坏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
9.3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营费用达30 日的;
9.4 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将广告牌让与他人委托运营管理的;
9.5 逾期支付电费达两个月或逾期支付电费金额达3万元;
9.6乙方受到甲方或南站主管部门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甲方依据本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按照第六条第6.2和第6.3的约定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自行撤离并返还广告牌。如乙方有意继续经营,可参与甲方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如相关国有资产处置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运营管理权的,应当按剩余年限运营费用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乙方逾期支付运营费用的,十五日以内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累计欠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11.3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材质发布广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广告位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除立即纠正外,须按10000 元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 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 如遇规划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广告位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未履行期间的运营管理费不予计算。
11.5 乙方未在第6.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使用广告牌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占用产生的经营管理费之外,同时乙方应按当年度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
11.6 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11.7 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11.8 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剩余年限运营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付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事宜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公开竞价公告为准。如涉及公开竞价公告与本合同均未约定的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13.3 本协议一式壹拾壹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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