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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园4楼整体对外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园4楼整体对外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园4楼对外招租项目竞价公告(代文件)
项目编号:czqjcq202405-001
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6月17日10时至2024年6月18日10时止(不少于10日。延时除外,届时正式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https://ggzy.chuzhou.gov.cn/TPBidder_CZ/memberLogin)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注:2024年6月17日10时至2024年6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期间,此竞价入口为唯一指定入口!通过其他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均视为无效操作。竞租人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一、标的物介绍:
1、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项目,本次招租共有1个标段,建筑总面积约1128.96平方米,本次招租标的物为毛坯房,用途为宾馆。承租方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用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重污染、扰民、非法等业务。(标的物详情见附件图片,竞租人自行勘察现场)。
2、租期:8年。
3.租金:20.32万元/年,注:前二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第三年到第五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数上涨5%,第六年到第八年的租金以上年度(第五年)租金基数上涨5%。
二、竞租人应具备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其报价无效)或具有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上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价。
2、标的物以现状空房对外招租,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认真审阅本项目公告,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凡参与竞价的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了解标的物范围、数量、面积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承租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承租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公告期内提出。
3、其他特殊说明(无)
三、竞拍价格及加价幅度:
标的物起租价:20.32万元/年。
注:前二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第三年到第五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数上涨5%,第六年到第八年的租金以上年度(第五年)租金基数上涨5%。
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1000整倍数。
四、竞价保证金交纳及处置:
竞价保证金:50000.00元
竞价保证金须在2024年6月17日10时前交纳完毕;保证金须从竞租人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如以单位名义竞租,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交易中心账户如下: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都支行
银行账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187
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项目”保证金。
未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竞得人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
五、代理服务费:
本次竞价项目由安徽简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代理费为:3500.00元,由承租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公司。
六、咨询、现场踏勘的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17时止,接受咨询或预约现场踏勘(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与代理公司或者招租人联系。
七、竞价程序:
竞租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TPBidder_CZ/memberLogin)参与本项目公开竞价,2024年6月17日10时00分至2024年6月18 日9时55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各竞租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由出价,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限时竞价),在竞价活动结束前,当标的物的竞价时间只剩最后5分钟时,5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竞价结束。
竞价成交后,招租人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3日后通知竞得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八、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招租标的物房屋现状空房整体对外出租,以实际交付时为准(视同毛坯房),承租方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使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重污染、扰民、非法等业务,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维修,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
2、租赁期限
房屋租期8年,注:前二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第三年到第五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数上涨5%,第六年到第八年的租金以上年度(第五年)租金基数上涨5%。
加价幅度:1000元/1年或1000整倍数。
加价幅度:8000元/8年或8000整倍数。
不得转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以及损害公共安全、公序良俗活动。
3、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缴纳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一个月缴纳,以此类推。
4、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租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五日内汇入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开户名: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20010095897766600000011
(缴纳时必须备注: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项目履约保证金、租金)
租赁期满退房屋时,房屋验收合格无其它纠纷后无息退还。如竞得人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竞得人的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竞得者没有按要求转账,招标人即可视其为违约,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各潜在竞租人在竞价前给予充分考虑,一旦签订合同,必须按合同要求内容执行。
备注:如因竞得人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负全部责任,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本次招租标的物以现状空房为准,承租方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标的物禁止经营家禽家畜、易燃易爆、有环境和噪音污染、占道经营等经营项目且消防通道必须保留,不得经营有关部门禁止经营的物品及非法项目等。禁止经营重污染、扰民等业务。竞得人如不按上述要求经营使用承租房产,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等相关开户费、使用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具体情况由竞租人自行现场勘查。
7、此房屋不得转租。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如拒绝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需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在屋顶放置沉重物品。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按合同规定腾空租赁的房产归还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费用、固定资产等理由要求出租方认购或折价收购,特此说明。
9、合同终止后或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拆除不可移动部分(包含招租方原有移交给承租方的门窗、消防管道、消防楼梯等设施及承租方租赁期间添置的如室内装修装饰、电缆电线、水管、消防设施等都不可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10、承租方的装饰设计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且经消防部门和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经营。一切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负,造成出租方财产受损,承租方负责赔偿。
11、租赁期内,涉及部门许可(包括工商、税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劳动等)的由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费用自理。
12.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乙方为期三个月装修期,自年 月 日(合同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为八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租金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算。
在签订合同及交房后,在装修及租赁期间,乙方对自身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一切安全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租人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租赁标的物已进行过调查,且知悉租赁标的物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潜在竞租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竞租人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成功后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或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及相关保证金的,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收缴,招租人有权组织重新竞价。原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不良行为披露。
4、标的物承租登记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承担。
5、突发情况:由于网络延迟或者其他等客观原因,项目须暂停或者终止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竞价,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启动竞价。本次竞价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竞价中断等给各竞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对各竞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特此说明!
6、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招租人立即中止或者终结竞价活动,也可以直接做出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争议情形的;
(2)在竞价过程中出现违反各相关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7、本竞价公告由招租人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代理公司: 安徽简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地址:全椒县唐宁公馆北门14栋102门面房
招租人: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姚成 15212180137或余敏15212180137
联系地址:全椒县政务中心8号楼15层或全椒县大墅镇人民政府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参考合同)
 
 
项目编号: czqjcq202405-001
 
 
 
 
 
 
 
 
 
 
 
 
 
 
 
 
 
出租资产名称: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项目
出租单位名称: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镇人民政府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
项目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于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甲方位于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101号电商物流4楼对外招租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概况及使用用途
1、甲方将位于全椒县大墅镇胡吕新街101号电商物流4楼对外,建筑总面积约1128.96平方米,以现状空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以房产现状空房移交给乙方使用,移交后乙方根据自己的使用用途按合同规定自行装修、装饰,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将承租的房产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出租的房产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租赁的房产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房产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房产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房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该房产的用途为 宾馆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该房产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该房产收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8年,其中装修期为三个月且不计入租赁期内。自 年 月 日(合同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用途:宾馆 ,若乙方不按约定的用途经营,取消其成交资格已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签订合同及交房后,在装修及租赁期间,乙方对自身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一切安全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租金和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房屋租期 8年,前二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第三年到第五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数上涨5%,第六年到第八年的租金以上年度(第五年)租金基数上涨5%。
2、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缴纳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一个月缴纳,以此类推。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日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伍万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不欠租金或水电费,未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间乙方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等相关开户费、使用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出租的房产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乙方有损害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和安全的行为时,责令乙方及时整改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租的房产,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自第十六天起乙方每占用一天,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不得在屋顶放置沉重物品,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以房屋现状空房出租给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维修、改造和装修,乙方经营中如需对租赁场所进行维修、装修、装饰、改造或添置新物,须事先书面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如维修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维修装修改造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维修、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租赁场所完好,租赁场所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含装饰维修、门窗、电缆、电线、水管、供电和消防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维修装修费用、固定资产等理由要求甲方认购或折价收购。
4、乙方务必抓好经营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该房屋与居民区以及其他租赁户接壤,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装修、经营,涉及有关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5、租赁期间内,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乙方在房屋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造成的人身伤亡。
6、乙方的装修设计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且经消防部门和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经营。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7、租赁期内,涉及部门许可(包括工商、税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劳动等)的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费用自理。自行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其他租赁户的关系。如因部门许可及居民关系未妥善处理而造成乙方无法经营,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8、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一切税费自理。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10、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11、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对租赁场所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3、租赁场所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4、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场所部分或全部转租(让)、转借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特殊情况下确需转租(让)的,须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租(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5、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16、甲方提供给乙方用电总功率最大不超过5000瓦,连接至配电房,配电房配电柜后线路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乙方承担。若乙方需增加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让)、转借租赁场所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改造、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租赁房屋、场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租赁场所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公开竞价招租,在房产出租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7、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15日)自行搬迁并将租赁场所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日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将租赁场所全部交付给甲方时止。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租赁场所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以租赁场所的现状空房交付给乙方。乙方接受租赁场所的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15日内,将承租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装饰、装修和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如电器、家具、用具和办公用品等)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和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如装饰、装修、门窗、电缆、电线、水管、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租赁场所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及时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以及终止合同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所,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前将装饰、装修和添置新物中可移动部分(如电器、家具、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自行搬走,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物品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和添置新物中不可移动部分(如装饰、装修、门窗、电缆、电线、水管、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不计息)。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租赁场所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财务、办公室和乙方各执一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租赁场所,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 方:                             乙方:
 
 日期:
 
 
图片1(仅供参考).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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