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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3〕第1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12号

投诉人: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999-5室
被投诉人1: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人)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105号
被投诉人2: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八楼
相关供应商1: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510-514室
相关供应商2: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单位)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502室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智慧城管事部件信息采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311345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处理建议书》(象财采建字〔2023〕第12号)。投诉人补正后于2023年11月22日再次递交,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初步审查表》所列的第3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第一阶段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我司已经根据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第一阶段评审供应商的报价,同时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员工资水平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所需的社会保险及加班费等其他各项费用,明显影响项目运行。截图来源于采购文件。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规定,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贵方(指采购单位、代理公司)仍坚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经进行了认定,请贵方提供书面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在现场评审时对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认定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费,平时不得低于基本工资150%,双休日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300%,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等费用。相关法律依据已向代理公司质疑函中提供。(具体以劳动法规定为准)
投诉事项2本公司已经向代理公司提出过质疑,但代理公司没有作出合理性或符合法律法规性的答复:详见质疑函内容。
事实依据本公司已经向代理公司提出过质疑,详见质疑函内容。
相关诉求1、恳请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代理公司公开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细分,特别是采购人代表(依据政府采购系统公示为专家4)的评审打分,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比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评审得分高出近10分,请告知本公司主要失分点在哪?例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投入的人员配置评分项,本公司投入的人员是行业内优秀人员,近年来多次获得过省级、市级智慧城管行业比武竞赛前三等奖人员,而且持专业技能证书,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文件。本公司经过行业打听,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除本公司外,其他供应商没有从事过类似项目的运行,更不可能有技术能力和专业性强的人员,本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整体确没有得高分,视本公司无法理解。包括其他技术文件的编写。



2、恳请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评审现场监控进行核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发表倾向性意见。
3、恳请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或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内容中所需完成相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补贴和加班费等费用。
4、恳请监管部门审查,在公开招标报告结束时,代理公司将报名供应商全部名单给予关系较好或甲方意向中标单位,代理公司或甲方代表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保密规定。请贵方告知我方,该内容是否存在泄漏或泄密?(已递交)
5、恳请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本次项目2023年10月9日开标结束,2023年10月12日双方合同签订完毕并进行合同公告。在公开招标结束后,公示期内或质疑期没有结束的情况下,而甲方与预中标人火速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代理公司是否按采购法要求发放中标通知书?相关程序是否符合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没有公开是否符合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原采购合同与本公司签订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结束,新一轮合同正式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开始,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公示及完成合同签订等程序时间完全充足。
6、恳请监督管理部门,鉴于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支持公道:由于上述二家单位报价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项目运行的质量。
请求:
1、恳请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内容相关规定,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恳请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推荐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或要求的供应商。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向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达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象山县智慧城管事部件信息采集服务项目,于2023年09月1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共有11家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
2023年10月09日14:10,本项目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解密,分别为:宁波诺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铭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二:资格、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得分汇总表”。
2023年10月09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0月16日收到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详见“附件四:质疑函”。
经转报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受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宁波市林鑫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答复内容详见“附件五:质疑答复函”。
关于投诉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名单泄漏问题,我公司工作人员仅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微信方式向采购人提供,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述的将报名供应商全部名单给予关系较好或甲方意向中标单位的情形。投诉单位递交的所谓证据有待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
、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并向象山县人力社保局相关科室进行咨询,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智慧城管事部件信息采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311345G)最高限价为434.5万元(合同履约期限为5年),于2023年10月9日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天朗星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350.18万元。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10月1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23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关于“中标单位及铭达公司报价不合理”问题。本项目第五章“招标内容与需求”中明确,本项目需配备14名信息采集员,原则上工作时间冬季为9个小时、夏季为10个小时。投诉人在质疑函中陈述,按照象山县基本保障工资2070元/人/月、社保费用950元/人/月、加班费用1457元/人/月(加班按照15.5天计算),上述三项费用合计约需4477元/人/月,正常完成该项目每年至少需752136元,5年共计为3760680元,而中标单位及铭达公司的报价低于该标准,属于不合理报价。经本机关询问县人社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加班费有多种计算方式,加班费的结算具体要根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而定。结合本项目的招标需求,虽然对信息采集员配置、信息采集定量、巡查频度等有相关规定,但考虑到途中休息、信息采集员工作网格灵活调剂等因素,具体加班费的结算还需按照中标单位安排的实际工作时间而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开评标音像录音资料,在价格符合性审查环节,评审委员会就供应商投标报价进行相关讨论,最终认可所有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审委员会已履行对价格审查职责,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及铭达公司报价不合理”投诉不予认可。
2.关于“中标单位技术评分高于投诉人,要求公开各评委的评审细分,告知投诉人失分点”问题。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商务和技术评分表》中只有一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客观分项,除中标单位该项得分外,其余4家均不得分,客观分打分各评委均一致,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在主观分方面,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比较各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在区间范围内进行评审打分。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人反映的采购人代表评审得分高出近10分情况不存在,各评委的打分均未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分平均值30%以上,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已在结果公示中公布了各投标单位的评分总得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评委明细评分不在公开内容范围内。
3.关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是否发表倾向性意见”问题。经本机关审查本项目开评标音像录音资料,未发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情形。
4.关于“公开招标报名结束时,代理公司将报名供应商全部名单给予关系较好或甲方意向中标单位”问题。经本机关调查询问了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相关经办人员,未发现有名单信息泄露情形,且投诉人亦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名单信息泄露有关证据。
5.关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本项目于2023年10月9日开标,当日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因营商环境考核需要,被投诉人于10月12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了合同备案,上传了合同模板(非正式合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于10月24日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在10月25日正式签订合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上述操作未违反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也未明确规定在质疑期间应暂停政府采购相关活动。
、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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