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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2023〕8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湖南明德乾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兆丰大厦4楼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 2 层楼办公室 101 室
被投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采购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 18 号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五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Y10
该项目于2023年3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3月26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编制有问题。
事实依据:①招标文件的第47页注明了:“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说明调整的理由,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我们都知道,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能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招标文件中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具有限制性,是《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7条的禁止行为。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投标人没有义务要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是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办理的事。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正确的做法是应该立即修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潜在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招标文件评审。
②招标文件的第五章评审标准中有多处另行提出了技术参数要求并作为评审标准:"投标人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还具备以下类似功能",我方认为有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没有的指标,就不能设定为评审标准。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该投诉事项属于理解错误或混淆了概念。正因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能属于个别品牌专有,任何采购人都不能保证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参数或功能是否一定是某个品牌专有,为做到公平公正、避免指向性,所以招标文件的第47页特别注明了:“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说明调整的理由供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该调整是否实质性满足采购需求。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参与评分的指标都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招标文件中相关的评审因素明确了“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评审因素的参数及功能要求要优于采购需求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这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这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7条的禁止行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①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存储服务器带硬盘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这些技术参数指向了特定的产品华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中标结果的华为的技术参数和本项目的存储服务器带硬盘的技术参数一致。②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网络监控键盘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指向特定的产品,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这些技术参数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海康威视。③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监控摄像机(白天 1.5KM)立杆选用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技术参数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海康威视。④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监控摄像机(白天 3KM)铁塔选用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这些技术参数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海康威视。⑤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软件清单中预警信息处理子系统、任务信息处理子系统、大数据展示中心子系统、移动大数据综合监管子系统、智能监管子系统、后台构建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这些技术参数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南京舜智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未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投诉事项,只是笼统地说“项目需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虽然在事实依据中列举了何种产品,但并未提出该产品的哪个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为做到公平公正、避免某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招标文件的第47页特别注明了:“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2.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未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现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只能说明相应制造商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不能因为“因其具备即为其独有”。另外,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一方面明确指向了“特定的”制造商,另一方面又说全国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显然投诉人所说的指向了“特定的”制造商,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数据处理要求有问题,需求不清楚、不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第59页注明了:数据处理要求★本项目必须确保与江西省执法系统、省级一张图等数据之间互联互通,避免信息孤岛的出现,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数据无缝对接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备注:以上技术要求属基本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供应商可提供满足或优于上述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我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找到任何关于“江西省执法系统”的任何介绍,“江西省执法系统”是一个什么系统,哪个部门牵头搞的,执的什么法,系统部署在哪里,用的什么开发语言,用的什么数据库,都有哪些功能模块,什么都没有就要求投标人提供数据无缝对接承诺函,就要求互联互通,这不是搞笑吗?无缝对接的标准是什么?互联互通的标准是什么?无缝对接有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是由南京舜智承建的,全中国只有南京舜智可以无缝对接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本项目招标文件软件部分的技术参数全部是为南京舜智量身定做的,招标文件故意不提供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的具体情况,故意不提出互联互通的标准,是为了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方便南京舜智操纵和控制投标单位。关于无缝对接,南京舜智承建的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可以做到不让任何单位无缝对接。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不论是本项目名称“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还是招标文件表述中都已经明确了江西省执法系统是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投诉人也在事实依据中明确承认是“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显然已经清楚“江西省执法系统是一个什么系统”。
2.要求与江西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智能管理平台、省级一张图等数据之间互联互通,不但是江西省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本项目采购必须实现的目标之一,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数据无缝对接“承诺函”,既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规定,也符合项目的采购需求及特点。
3.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也与事实不符。开放式的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商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实现平台的对接,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同一类系统平台的各层级开发商并不完全相同,同一类系统平台特别是同一目标管理平台,下一层级的功能要求与上层级进行对标,不但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项目采购必须实现的目标,软件开发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必要的开发,投诉人因为上一层级的系统开发商是某个开发商,就说招标文件软件部分的技术参数全部是为其量身定做,不但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4:评分细则室内LCD显示大屏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还具备以下类似功能:1、具备类似四级色温模式自动调整功能,同时支持色温无级调节,可在2000K至12000K之间调节;全部满足得1分。2、支持被CS客户端集中管理,支持多级用户权限管理、支持多场景模式管理;全部满足得0.5分。3、具备去蓝光护眼功能;具备自动、16:9、4:3三种图像缩放显示模式;全部满足得0.5分。4、具备显示图像0°、90°、180°、270°四种放置播放模式;色彩还原准确性指标△E≤0.9;全部满足得1分。
事实依据:经我方核实,确认本项目的评分细则室内LCD显示大屏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打开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找到中标公示(项目名称:七里河分局涉毒研判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找到成交内容比对,发现宇视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本项目评分细则要求的内容一致,我方结合其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示,查出此评分细则指向特定的产品宇视。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只能说明相应中标的制造商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不能因为“因其具备即为其独有”。
2.投诉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也与所供货物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投诉人认定其具有指向性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
投诉事项5:评分细则监控摄像机(白天1.5KM)立杆选用要求:支持违法取证图片单张上传或者多张合成上传,合成图片的数量(1~6张可选)可配置,支持数据感知功能,可同时支持≥3路web监听通道,设备响应web端发送的查询请求,并返回对应的感知数据;断网重连后,报警信息可继续上传。支持硬件微引导程序、uboot、OS、应用软件逐级校验功能。非法篡改的uboot、OS、应用软件固件包,不能通过命令行、浏览器、客户端方式进行升级。全部满足得1.5分。
事实依据:①通过前面第4页的证据我们有查询到监控摄像机(白天1.5KM)立杆选用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指向了特定的产品海康威视,本条评分细则也是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满足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②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第42、43页的技术参数要求里面没有此项评分细则要求的功能的需求,这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评分细则的设定必须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没需求的功能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是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2条的禁止行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只能说明相应制造商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不能因为“因其具备即为其独有”。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明材料。
2.投诉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也与所供货物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投诉人认定其具有指向性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认定“满足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
3.招标文件中相关的评审因素明确了“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评审因素的参数及功能要求要优于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属于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其他功能。
投诉事项6:评分细则监控摄像机(白天3KM)铁塔选用要求:温度80±5℃持续时间24h,试验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温度-50±5℃持续时间24h,试验后设备能正常工作。全部满足得3分。
事实依据:①通过前面第5、6页的证据我们有查询到监控摄像机(白天3KM)铁塔选用的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指向了特定的产品海康威视,本条评分细则也是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满足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②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第43页的技术参数要求里面没有此项评分细则要求的功能的需求,这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我们都知道,实际吉安市的情况是监控摄像机的使用环境永远达不到温度80±5℃持续时间24h。评分细则的设定必须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没需求的功能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是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2条的禁止行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只能说明相应制造商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不能因为“因其具备即为其独有”。
2.投诉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也与所供货物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投诉人认定其具有指向性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就认定“满足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的要求。
3.招标文件中相关的评审因素明确了“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评审因素的参数及功能要求要优于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属于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耐高、低温要求。
4.投诉人存在对该评审因素理解错误或混淆概念,投诉人事实依据中所说的温度属于当地气温,该评审因素要求的温度为设备耐高温及耐低温的试验温度要求。首先,气温不等同于设备温度,电子产品在工作时会产生热量从而提升设备的温度,在长时间连续工作时升温更为明显,这点从日常使用的手机相信大家都深有体会;其次,当地气温和试验环境温度不属于同一概念。
5.国家对电气设备都有耐高低温的要求,该设备在本项目中需要安装在铁塔高处,铁塔本身在太阳照射的情况下温度就会急剧上升,特别是附近突发火情的情况下至少能在一定时间内仍工作以便及时了解实情科学决策;如遇低温天气,我们不只是是要考虑常规的气温因素,还要考虑极端冰冷天气下设备能够在更低的温度正常工作。要求在尽可能的更高或更低温度下设备都能够正常工作,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
6.该设备要求常年长时间在室外使用,采购人必须考虑该设备在各种恶劣环境影响下能够正常工作,该要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也与所投设备的质量密切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
投诉事项7:评分细则防火墙要求:1.为保障针对勒索病毒的攻击,产品支持勒索病毒检测与防御功能,针对勒索病毒攻击设置专项安全策略;全部满足得1分。2.为保护网络真实业务安全,产品支持主动防御功能,与云端蜜罐智能联动,通过仿真虚拟业务混淆黑客攻击,并对攻击进行溯源取证和阻断威胁IP;全部满足得1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第32页防火墙的技术参数要求里面没有此项评分细则要求的2个功能的需求,这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评分细则的设定必须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没需求的功能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是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2条的禁止行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招标文件中相关的评审因素明确了“所投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础上”,不但明确了所投产品需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也明确了评审因素的参数及功能要求要优于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属于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其他功能,不属于《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吉财购〔2022〕22号)中的禁止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8:评分细则软件质量及产权保障要求:为确保本项目的软件系统开发与服务能力,投标人具有类似以下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①视频监控管理②数据质量管理③统一数据交换④统一数据中心⑤统一信息推送⑥全业务在线处理⑦项目管理⑧数据库审计⑨可视化⑩大数据辅助决策;全部满足的得3分,满足其中任意9项的得2分;满足其中任意5项(含)以上、8项(含)以下的得1分;具有其中任意1项(含)以上、4项(含)以下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注:同一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①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没有此项评分细则要求的10个软件的采购需求,这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评分细则的设定必须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没需求的软件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是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2条的禁止行为: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②我们有查询到此项评分细则属于个别供应商专有,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全国只有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同时具有这10个软件著作权证书。③根据此项评分细则,我方确认:本项目的中标人就是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1.投诉人的此项投诉属于混淆概念。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应属于对本项目非常专业的供应商,也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因此,投诉人应该知道本项目采购的智能监管平台涉及到以上类型软件开发及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不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是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的具体体现。投诉人将采购需求的监管平台软件等同于开发其所需的相关软件,属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2.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本项目为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该评审因素涉及的软件类型都与采购的监管平台开发相关,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也与履行合同相关,不属于《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吉财购〔2022〕22号)中的禁止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
3.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与事实不符,理由也不充分。现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只能说明相应制造商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满足相关参数或功能,不能因为“因其具备即为其独有”。既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9:评分细则产品质量保障要求:1.为体现产品质量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管理能力,所投“监控摄像机(白天1.5KM)立杆选用”或“监控摄像机(白天3KM)铁塔选用”制造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2.为保证产品安全性和制造商服务能力,投标人所投“GPU分析服务器”制造商具备“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满足得3分。3.为确保服务器质量及稳定性,投标人所投“存储服务器带硬盘”制造商具备有关服务器研究的国家级研发实验室;满足得3分。
事实依据:①本项目不需要制造商提供孵化,这样一个孵化基地不能体现监控摄像机产品质量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管理能力,采购人也不需要这样的一个基地来孵化,这样一个基地和履行合同无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孵化基地制造的产品先进、可靠,所以此证书和所投产品的质量服务不相关,和履行合同不相关,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我方在第4、5、6页已提供证据,监控摄像机产品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海康威视,全国满足的供应商没有三家及以上。②本项目不需要制造商提供数字化可信服务,所以“GPU分析服务器”制造商虽然具备“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采购人不需要。我方确认,本项目所有的服务均由中标单位提供,“GPU分析服务器”制造商在法律上不和采购人发生任何往来,和履行合同没有关系。③本项目不需要制造商提供研发实验,所以“存储服务器带硬盘”制造商虽然具备国家级研发实验室,采购人不需要研发,也不需要做实验。我方确认,本项目所有的服务均由中标单位提供,“存储服务器带硬盘”制造商在法律上不和采购人发生任何往来,和履行合同没有关系。以上三项均和产品质量服务不相关,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评分细则的设定必须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没需求的事项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是吉财购〔2022〕22号《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12条的禁止行为: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
一、所投“监控摄像机(白天1.5KM)立杆选用”或“监控摄像机(白天3KM)铁塔选用”制造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
1.为保障产品质量,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质量管理是通过质量体系中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来使其实现的所有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是在孵化基地标准基础上,要求企业通过质量培训、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措施,孵化带动入孵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因此,该评分标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也与提供的产品质量相关。
2.近十年来我国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陆续进行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建设,据不完全统计,不仅有投诉人事实依据中的浙江省、陕西省,还有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自治区,以上区域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
3.投诉人所说仅有海康威视一家公司能够满足,未按法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因为“海康威视具备即为其独有”。投诉人认定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海康威视,在我公司收到的其他潜在投标人质疑函中却又认定其为浙江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独有”,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既没有充分事实依据也缺乏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所投“GPU分析服务器”制造商具备“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
1.《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要求》系列标准,作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标尺和指南虽然在2021年发布,但国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各行业企业在数字基础设施一体化云平台、研运数字化治理、客户服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等对数字化产品平台以及相关服务商数字化服务能力早已有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烈宏、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伯虎、国务院国资委科创局局长苟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信部副主任骆絮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姜广智等领导均出席了发布会,可见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是我国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要求。
2.投诉的评分标准与提供的产品质量相关。数字化可信服务能力是在数字基础设施一体化云平台、研运数字化治理、客户服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等对数字化产品平台以及相关服务商数字化服务能力的具体体现,与提供的产品质量相关。投诉人将法规中要求评审因素与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相关,片面地认定为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在法律上不和采购人发生任何往来,从而认定“和履行合同没有关系”、“采购人不需要”,不但是理解错误,也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三、投标人所投“存储服务器带硬盘”制造商具备有关服务器研究的国家级研发实验室。
1.投诉的评分标准与提供的产品质量相关。制造商具备有关服务器研究的国家级研发实验室,不但反映其研发能力,也与其制造水平及能力相关,因而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直接相关。该评分标准要求相关设备制造商并没有特指投标人具有,没有排他性和指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规。
综合上述,投诉的评审因素与项目所供货物质量相关,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不属于《吉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吉财购〔2022〕22号)中的禁止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对组成调查组对该投诉项目进行了调查论证,形成如下意见:
投诉事项1-1:事实依据1关于招标文件“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或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的描述,政府采购技术参数不允许个别品牌专有。投诉事项1-1成立。
投诉事项1-2:关于招标文件“还具备以下类似功能:”的描述,因不同品牌厂家对同一功能的命名可能会不一样,做此描述更有利于产品的竞争,能作为评审标准。投诉事项依据1-2不成立。
投诉事项2:1.投诉方提供的存储服务器硬盘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华为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说明其他品牌不能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2. 投诉方提供的网络监控键盘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说明其他品牌不能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3.投诉方提供的监控摄像头(白天1.5KM)立杆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说明其他品牌不能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4.投诉方提供的监控摄像头(白天3KM)铁塔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说明其他品牌不能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5.投诉方提供的预警信息处理子系统、任务信息处理子系统等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南京舜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该项技术,不能说明其他公司无该项技术参数。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数据无缝对接是保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与采购需求相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方提供的LCD显示大屏评分细则佐证材料只能证明举证项目评分细则设置与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LCD显示大屏评分细则内容一致,不能证明该评分细则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1.投诉方提供的监控摄像头(白天1.5KM)立杆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只能说明海康威视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说明其他品牌不能达到该技术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监控摄像头(白天1.5KM)立杆项目需求中有抓拍上传、报警等参数需求,此项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取值温度80±5摄氏度和温度-50±5摄氏度意思表达存在歧义。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7:此项为加分项,并非基本要求,并且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投标人具有类似以下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存在排他性,限制非软件开发投标人。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9:1.“制造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这项要求也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并无直接相关。2.“数字化可信服务”与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并无直接相关。3.制造商具备有关服务器研究的国家级研发实验室,该项要求与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并无直接关系。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所查明事实及专家论证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1、6、8、9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1-2、2、3、4、5、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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