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湾财绩监〔2023〕2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湾财绩监〔2023〕2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委托代理人:刘上慰
被投诉人: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安惠大道13号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石化区东、西部入园管理服务大厅智能化系统建设及北门、惠州港门岗安检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惠公易省云采大亚湾〔2023〕009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请求和投诉事项
投诉人请求:请求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违法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处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一:人员管控系统”,设备名称“毫米波人体安检仪”的技术指标“4、安全通过性:旅客通道应平缓无障碍,进入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的缓坡高度≤175px,无需登攀,以避免磕绊意外跌倒”、“5、供电电源:AC187~242V 47~53Hz”、“8、扫描方式:圆柱扫描”、“9、成像视角:360°”、“14、▲单次扫描成像数量;14幅(平均每25°生成1副图)。(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17、线分辨率:≤1mm”、“20、后台判图工作站:通过一次扫描应可显示包括人体正面、背面和侧面不少于14张各个角度的图像,且最终形成3D动态图”、“22、前台显示工作站:前台显示工作站可显示异物在人体的位置并对其进行标记;每台安检仪可配置至少4台前台显示工作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采购品目“车辆管控系统”中“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要求系统支持全车扫描工作模式,该要求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涉嫌违法。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技术指标显示,“2、▲系统支持驾驶室避让和全车扫描两种工作模式:在驾驶室避让模式下,系统自动对通过车辆的驾驶室进行避让,然后对后边的货物部分进行扫描检查;在全车扫描模式下,系统自动对通过车辆包括驾驶室在内的全车进行扫描检查(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服务器软件”的技术参数要求“15、支持单能单视角,单能双视角、双能单视角、双能双视角、避让车头和全车低剂量扫描等不同的扫描模式”。全车扫描模式属于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上述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关于“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技术指标,“6、射线源为电子感应加速器;射线源能量≤7.5MeV,具备双能功能",“7、▲射线源能量可以实现从2MeV至最大能量以不大于1MeV的能量间隔连续调整,适应不同类别被检物检查需求;射线源输出剂量率:≤100mGy/min(有用线束中心轴距离加速器靶点1m远处)。(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上述要求不合理,限定射线源为“电子感应加速器”,具有倾向性,设定的该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技术指标显示,“13、▲扫描范围:不小于3m(宽)×5.2m(高)。(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该项指标要求高度高达5.2米,明显脱离实际需求。同时,要求提供非标准检测指标项的检测报告,未给潜在供应商预留足够的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关于“18、▲系统结构应兼容3D立体成像,支持快速升级3D立体成像功能,检查系统通过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3D立体图像。(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19.▲辐射监督区大小:长度≤20m,宽度≤12m,含辐射屏蔽墙。(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应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不合理,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套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21、货物单次扫描吸收剂量:≤5μSv/次。22、司机单次扫描吸收剂量:驾驶室避让模式≤0.02μSv/次,全车扫描模式≤0.15μSv/次。23、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1mSv/年。24、公众年有效剂量:≤0.1mSv/年”,要求过高,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系统控制软件”的技术要求“11、可以以0.5M能量步长,从2M~7.5M调整射线源能量”。该技术要求过高,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服务器软件”的技术要求“9、能对探测器进行状态诊断和在线升级功能"。上述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服务器软件”的技术要求“11.能支持不同厂商的探测器配置”。该项要求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服务器软件”的技术要求“12、支持扫描图像数据保存成dicos标准的格式,记录图像数据和其他相关的扫描信息。数据格式为16位灰度或者32位浮点,不损失原始数据信息”。该项要求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投诉事项14:招标文件采购品目“车辆管控系统”中“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共同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15: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2、乘用车辆安检系统”第3、6、7、13项技术指标,均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要求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诉事项1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部分,评审因素“非主要技术参数响应(6.0分)”的评审标准中扣分总和大于设置的总分值,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投诉事项17: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系统/设备,即货物采购,但招标文件将项目定性为“硬件集成实施服务”,在采购主体内容为设备供货及安装的条件下,明显不合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复函》,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复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设备名称“毫米波人体安检仪”要求的技术指标:“第4项安全通过性”,设备存在明显的陡坡或台阶,对被检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会构成很大的摔伤威胁,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要求该设备入口为高度尽量低的缓坡,经市场调研满足此要求的厂商超过5家;“第5项 供电电源”:经调研此项内容为民航标准的规定要求,通过民航认证符合该要求的国内厂商超过10家;“第8项扫描方式”和“第9项成像视角”:经调研国内有超过6家厂商设备采用圆柱扫描方式;“第14项 单次扫描成像数量:14幅(平均每25°生成1幅图)”:经调研国内有超过6家厂商设备满足此项指标;“第17项 线分辨率≤1mm”:经调研国内满足此项指标的厂商超过10家;“第20项 通过一次扫描应可显示包括人体正面、背面和侧面不少于14张各个角度的图像,且最终形成3D动态图”:经调研此功能有3个厂商可以满足;“第22项 前台显示工作站每台安检仪可配置至少4台前台显示工作站”:经调研此项功能有3个厂商可以满足。
结论:投诉书中所称“仅有某特定供应商全部满足上诉指标要求,且上述技术要求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并不成立。上述质疑项目每项均有超过3个厂商可同时满足要求,不存在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此外上述设备功能参考民航标准及国家标准提出,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程序后确认,真实的反应了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调研具备条件的商家数量也间接印证市场需求的正当,投诉人所指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第(二)、(三)情形均不存在。
答复事项2:1.关于本项目属于“确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特定产品范围,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并无不妥。
对于政府采购中检测机构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曾经对于此问题有过回答,检测要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由于本项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所需要产品的技术指标强烈依赖性,并且经过前期专家的周密论证,最后确认本次采购确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不存在违法提出采购条件的问题。
另外,本项目所采购的内容是服务于石化区的,石化区是公安机关直接监管出入的重点区域,反恐前哨,人、车、物进出园区都需要监管,符合条件才能进出,属于具有特殊采购需求的园区,很多设备和网络要求对接公安网,而且石化设备也有很多大件设备,属于该类特殊情形。
2.关于是否有足够时间完成检测的回应。
本项目在2023年4月18日就已经在多个招标网站公开发布相关采购计划,任何单位如有参与意向应积极与招标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沟通,明确相关设备的参数要求及辅佐证明文件要求,以便有充足时间进行准备。
本项目2023年5月6日在多个相关招标网站进行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也非常明确的提出了需要“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的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公开的,其第四条要求: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人如有投标意向应积极与招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接洽与沟通,就相关设备参数提出正式建议,明确相关设备的参数要求及辅佐材料或证明文件要求,有充足时间进行各项工作准备。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一直到2023年的6月26日,有将近2个月(52天)的时间让有意向的供应商完成相关的检测工作,投诉函中所称的“不提前知晓本项目技术需求”,“投标时间并未给投标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与真实情况并不相符。
3.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必备要求已经具有诸多先例。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报告的有诸多先例,例如:2023年6月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巴塘县公安局检查站设备装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中明确提出供应商的产品须“提供公安部下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022年1月5日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所公布的“常州市垃圾分类信息管理子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部分硬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出具《公安部检测报告》,并对为何是公安部检测报告的必要性进行了专门的说明。
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交易平台所发布的LED显示屏采购要求里多处存在:“★亮度≥600cd/m2;对比度≥4000:1(需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检测中心报告复印件加盖制投标人公章)”。
4.关于本项目要求出具《公安部检测报告》必要性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及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公安部检测报告》是指公安部1所到5所对国家列入安防范围的产品进行的委托检验报告,而本项目属于典型的安防设备。为保护相关信息不被泄露和利用,需要具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具备《公安部检测报告》能够保障本项目安全实施和验收,是本项目招标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公安部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行业内产品检测是具权威性及代表性的,是对该产品性能的检测和终端用户负责的行为,也是避免产品良莠不齐给用户使用带来设备功能缺失的严重后果。
另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此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均会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会导致各投标人约定的检测标准不一。因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检测报告,评审时无法评出优劣。指定统一的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与公允。
国内已经有就公安部检测报告投诉处理的确定性结论,指定检测报告不构成违法。
2022年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所公布的《万载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省腾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万载县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旧址安防工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载明:“本项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公安部检测报告是指公安部1所到5所对国家列入安全防卫的产品进行的委托检验报告,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要求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不具有明显指向性,该评审因素与所需的货物质量相关。此质投诉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不成立,驳回该条投诉。”
答复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系统支持驾驶室避让和全车扫描两种工作模式”,其中“驾驶室避让工作模式”完全符合GBZ 143-2015中“7.3有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的检查系统的附加要求”和“7.3.1司机自动避让及保护措施”相关要求。该采购需求不存在违法设置的问题,具体回应如下:
1.对驾驶室的扫描消除隐匿隐患是本项目较为看重的采购需求,该需求的满足与遵守国家的监管要求并不矛盾。
驾驶室避让工作模式不扫描检查驾驶室,无法发现驾驶室内藏匿的物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作为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石化区入口车辆管控的重要技术装备,其设计寿命在10年以上,为保证采购的系统能够满足未来10年不断变化安全形势和安检需求,结合国外类似技术的应用案例(国外早已开始使用全车扫描技术对车辆进行扫描检查,例如美国RAPISCAN公司的CabScan技术),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同时支持“全车扫描工作模式”,本项目用户将在实际使用中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和相关审管部门管理要求。
2.国内已经有其他采购项目提出了“全车扫描模式”的先例,并成功完成采购任务,该要求具有可行性。
202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同样提出了“全车扫描模式”的需求(《招标文件》第26页,一、项目概述中的“6 需求分析”),采购大型查验检查设备技术需求包含“全车透射扫描模式”(《招标文件》第29页,二、技术需求(三)产品清单及技术指标1、大型查验检查设备2★多能电子感应加速器)。该项目有多家企业投标,可以证明全车扫描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已有多家企业可以提供。
3.本项目提出的采购要求并非国家相关文件中禁止的情形,投诉人理解有误。
如投诉人所述,2016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辐射函(2016)1797号)明确规定“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因使用单位应确定使用X 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正当性并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和对象,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很显然,本项目仅对进入园区的货物车辆进行检查,可能接受全车扫描检查的仅为进入园区的货物车辆驾驶室内人员(主要为司机),并不属于复函中所述的“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或“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情况,本项目不属于复函中禁止使用的情况。并且,招标文件要求“22 、司机单次扫描吸收剂量:驾驶室避让模式≤0.02μSv/次,全车扫描模式≤0.15μSv/次”,其中全车扫描模式对于司机的辐射剂量比复函中所述的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GB15208.4-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4部分:人体安全检查设备》 5.2.1被检对象剂量 进行一次一般模式检查所致的被检对象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H*(10) 或个人剂量当量Hp( 10) 应不超过O.5 μSv。进行一次特检模式检查所致的被检对象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H*(10) 或个人剂量当量Hp( 10)应不超过5μSv)还要低,安全性更高。
答复事项4:关于“全车扫描模式”具有对君和信达公司唯一指向性的投诉意见,经核实回应如下:
1.经向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其专利“一种双模速通式移动目标辐射检查系统”(专利号为ZL201420249574.8)目前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对其公司排他性保护的问题。
2.202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同样提出了“全车扫描模式”的需求,据了解当时至少有5家企业通过了资格审查,参与了投标项目,也进一步说明,该需求的提出已经经过三家以上企业的竞争过程的先例印证。
3.据了解,国外早已开始使用全车扫描技术对车辆进行扫描检查,例如美国RAPISCAN公司的CabScan技术,且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该类技术更是日益进步,被投入到更广阔的实践领域以及更成熟的市场运用是大势所趋,在此种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将其定义为国内某一个公司的唯一特有专利很显然无法成立。
答复事项5:关于限定射线源为电子感应加速器,而未选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投诉事项的回应:
1.电子感应加速器具有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可比拟的优势,更适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电子直线加速器一般配有机头悬吊机构,具有使机头升降、回转、仰俯等功能,可以满足不同角度对工件不同位置进行照射检查的需要。但是具有结构复杂,成本较贵,维修要求高且占地空间较大等缺点。
电子感应加速器的特点是重量小,易于携带,且辐射剂量低、能量可调、风冷等技术优势,设备占地面积小,稳定可靠,成本也相对于前者更加经济实惠,后期维修的要求也相对低一些。
基于此,采购人选择电子感应加速器,系其具有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是紧密结合实际需求而做出的结论,并且也经过了前期专家的论证,并无不妥。
2.电子感应加速器作为射线源的技术要求国内多家企业均能达到,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
另外,前述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同样明确要求采用电子感应加速器(《招标文件》第28、29页),国内多家企业参与投标。投诉人控股的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https://www.tc-scan.com/product_detail.php?id=45),该公司PDS6000快速通过式产品也是以电子感应加速器为射线源,再次印证该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
答复事项6:关于要求高度5.2米是否脱离实际需求的投诉事项回应如下:
1.关于采购实际需要的解释。
实际中,进入石化区的车辆存在超过标准规定高度的超高车辆,该设备属于固定式设备(无法移动或快速拆除),为保证可能的超高车辆的通过和扫描检查,该项指标要求高度设定为5.2米,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经过前期专家的论证。
2.检查范围高度超过车辆最大限值4m已经成为行业惯例。
另外,投诉人的MB1215DE产品“可容许的被检查车辆最大尺寸18m(长)×2.8m(宽)×4.8m(高),扫描高度地面以上0.4~4.8m”(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MB1215DE(HS)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要求“通过净空:≥3.6m(宽)×4.9m(高)”(《招标文件》第34页)。
检查范围高度设计超过“车辆高度的最大限值为4m”是本行业的惯例,本项目基于实际需求要求“扫描范围:不小于3m (宽)× 5.2m (高)”是合理的。
答复事项7:关于“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的3D立体图像”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回应:
1.某专利能实现其功能不能得出具有对该专利进行指定的结论。
“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的3D立体图像”是一种功能性的需求,同时,有多种现有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这种功能,投诉人所提及的专利ZL201610828814.3公开的技术方案仅为其中一种(一类)具体技术方案,无法得出该专利能达到该功能效果就认定该需求设定指向了该特定专利的结论。
2.经核查,已经有多个申请人,在该专利之前就已经对这一技术提出过不同的技术方案。例如:
申请日为1986年9月26日的EP0261984A2 three-dimensional visual screening system;
申请日为2007年7月20日的 CN101210895A 一种双视角扫描辐射成像的方法及系统;
申请日为2013年4月2日的 CN103226114B 多视角立体辐射成像系统及方法;
申请日为2011年8月5日的 CN202305442U 物体单侧扫描双侧立体成像装置;
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9日的CN104567758B 立体成像系统及其方法。
基于此,“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的3D立体图像”这一功能已经存在多家机构为达到该效果而进行多样化实施路径的探索并取得成果,进而采取了技术保护申请等措施,投诉所称具有唯一指向性并不成立。
答复事项8:关于设定辐射监督区域数值必要性说明如下:
辐射监督区域过大将严重影响检查装置的部署,本设备拟安装在石化区西门,辐射监督区域过大将占用停车区域和车辆缓冲区域,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和园区其他业务工作。
正是基于辐射监督区域尺寸的考虑,本项目限定射线源为低剂量的电子感应加速器射线源(如投诉事项5回复所述),根据投诉事项3回复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情况,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包括投诉人控股的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答复事项9:关于剂量指标区间设置必要性说明如下: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是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满足检查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更高的辐射安全指标要求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公众人员还是社会都是有益的。
根据投诉事项3回复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情况,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而且投诉人也并未提出国家对该指标区间进行限定设置的文件依据。
答复事项10:
关于系统控制软件技术要求设定的必要性说明如下:
基于投诉事项3回复,在采用电子感应加速器作为射线源的情况下,该功能是电子感应加速器的标准功能。根据投诉事项3回复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情况,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并不存在设置指标过高,国内企业无法满足的情况。
答复事项11:同投诉事项10回复。
答复事项12:关于服务期软件应该支持不同厂家的探测器配置的必要性说明:
1.该需求恰恰是为了防范被某厂家垄断,并且将系统后期维护被迫与某一个品牌商进行绑定的问题。
确保配置的多厂家参数的多元兼容,也能为采购人争取到更大的市场竞争的议价空间,从系统长期的运营维护角度而言,则是一项重要的控制成本,引入竞价,且保持寻求更高技术含量供应商开放式设计,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性价比最优的采购原则。
2.当下市场上存在的主要厂家的探测器配置参数指标都是对社会公示的,也是行业所公知的信息,不存在无法获取其他厂家商业秘密的情形,做到该技术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3.该项技术要求对于系统的快速维护是必要的,该项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情况。
设备寿命期通常在10年以上,探测器作为核心部件之一,为了保证其在寿命期内的可靠供应,避免单一厂商可能导致的价格垄断和技术限制,要求“能支持不同厂商的探测器配置”是合理的。
答复事项13:
1.DICOS标准是关于安检领域数字图像传输和存储的工业标准。
DICOS标准是关于安检领域数字图像传输和存储的工业标准。采用该种标准格式有利于设备与其他信息系统和存储系统交互。第三方的信息系统可以兼容符合该标准的各个厂商的设备,而不是限定在指定厂商的设备。
2.未来安检系统更换和新增设备时,可以选择其他兼容DICOS标准的设备,而不需要限定购买原有厂商的设备。
3.通用的png和bmp图像格式一般用于保存照片等数据,而不适用与安检图像。通用的png和bmp图像格式一般用于保存照片等数据,而安检图像还需要保存扫描图像时的相关信息,如剂量、查验结论等,这些在通用的图像格式中无法存储。从厂商的私有格式导出成通用图像格式时,会丢失信息。DICOS标准的图像文件不止存储了图像数据,还定义了各种安检信息的存储方式,因此更适合存储安检图像。
4.像素区间有利于确保信息的安全。安检图像信息丰富,每个像素一般是按16位数或32位浮点数表示,如果转换成8位存数据,会丢失信息。
5.DICOS标准是公开的,任何厂商都可以基于该标准进行开发,不存在限定指定供应商的情况。
6.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不成立。各个厂商有自己私有的数据库格式,但是存储的数据所有权属于设备的用户,采用标准的格式存储数据不存在泄露厂商商业秘密的问题。
答复事项14:关于共同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回应如下:
1.投诉人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已经有多家企业具备条件的事实不符。如投诉人所述,该投诉中的“技术指标有多家供应商满足”,投诉人声称“实际上只有1 家供应商即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同时满足所有技术指标”并未提供的相关证据支持,并且与前述分析回应中所称的国内多家企业都具备的真实情况不一致。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是进一步扩大了供应商符合程度的范围。若某企业不能具备所有采购需求指标,可以联合其他具有该项需求指标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这种模式更是大大加大了企业之间组合的概率,以确保本次采购进行充分的竞争,并不存在限定给某一家特定企业,指定中标的问题。
答复事项15:
1.关于乘用车辆检查系统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的回应。
乘用车辆检查系统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公安部有推荐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731—2020《乘用车辆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技术要求》,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其中,穿透力(第5页)、检查通道的车辆有效通行宽度和有效通行高度(第4页)、车内人员单次通过周围剂量当量(第10页)均有相关规定要求。




标准中没有启动时间要求和检验方法,是类似产品的常规技术指标。例如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2019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27页,工作准备时间,但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关于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的问题,回应意见见投诉事项2。
答复事项16:
因本项目主要技术考察在“▲”参数,已经有43分的详细量化考量。非“▲”标识参数由于数量巨大,故采取扣完为止的评审方法。但是关于“扣完为止”的含义是仅指该项目的分值6分扣完为止,并不是,投诉人所称的“扣分总和远远超出6分”的含义,投诉人理解错误。
答复事项17:
1.本项目硬件集成服务的性质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里的服务采购清单的要求。
本项目为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项目由18个系统配套组成,存在大量的软硬件集成服务内容。硬件集成实施服务在政府采购品分目录中,编号为C16020200,是以服务形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明确将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的软件开发划分为C类(服务类)。编号为C16010000,其中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云计算、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等服务在内的信息技术均属于服务类。本项目采购的安检软件系非标准的通用软件,需要进行定制化开发和数据处理,因此归为服务。
2.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立为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36页中明确本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清单所列数量和种类,投标方具体以实地调研及项目深化设计并完成项目实际需求为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提出了此项要求,要提供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整体的系统集成项目。另外采购清单里不是单纯的设备清单,而是以系统分类的,设备只是满足这个系统使用的辅助。从整体系统架构也可以看出,投诉人所质疑的设备仅仅是整个架构中采集层的一个辅助设备,若对采购需求的内容理解以偏概全,用部分设备代表整体系统,显然是不科学的。
本项目作为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3-5人的驻点售后服务团队对项目提供三年的免费质保,投标人需要安排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不少于23名,以上要求明确区别于货物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虽然项目中包括多台服务器,但是每一台服务器无法单独实现系统集成后的功能,而只有通过系统集成才能实现功能,因此,此项目的核心部分是系统集成服务,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立为服务项目是合理科学的。
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服务项目的公示信息符合财政部的规定要求,服务项目公示内容合理合法。本项目在2023年4月18日就已经在多个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发布相关采购计划,在2023年5月6日在多个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三、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85,067,501.06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6日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石化区东、西部入园管理服务大厅智能化系统建设及北门、惠州港门岗安检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意见或建议。投诉人在公示期内未向被投诉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2023年6月6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6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3年6月26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答复质疑。2023年6月27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3年6月29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显示投诉人未中标。2023年7月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对被投诉人提起投诉。
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一:人员管控系统”,设备名称“毫米波人体安检仪”的几项技术指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的问题。
经审查,该质疑项目每项指标均有超过3个厂商可同时满足要求,不存在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本项目实际情况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程序后确认,真实的反应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定条件的合法情形。投诉事项1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第(二)、(三)项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审查,本项目所采购的内容是服务于石化区的,石化区是公安机关直接监管出入的重点区域,属于具有特殊采购需求的园区,且经过前期专家的周密论证,确认本次采购确需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及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该项不属于投诉人认为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品目“车辆管控系统”中“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要求系统支持全车扫描工作模式,该要求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涉嫌违法。
经审查,本项目仅对进入园区的货物车辆进行检查,可能接受全车扫描检查的仅为进入园区的货物车辆驾驶室内人员(主要为司机),不属于“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或“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情况。另外,国内已经有其他采购项目提出了“全车扫描模式”的先例,并成功完成采购任务,该要求具有可行性。该项不属于投诉人认为违反相关国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全车扫描模式属于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部分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审查,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一种双模速通式移动目标辐射检查系统”(专利号为ZL201420249574.8)在2017年9月23日即被宣布无效(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80号),专利无效证明该技术的常规属性,而非专属性。经了解,202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同样提出了“全车扫描模式”的需求,当时至少有5家企业通过了资格审查,参与了投标项目,说明该需求的提出已经经过三家以上企业的竞争过程的先例印证。该项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技术指标要求不合理,限定射线源为“电子感应加速器”,具有倾向性,设定的该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审查,电子感应加速器作为射线源的技术要求国内多家企业均能达到,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采购人选择电子感应加速器,系其具有电子直线加速器更具技术优势,是紧密结合实际需求而做出的结论,并且也经过了前期专家的论证,并无不妥。该项不属于涉嫌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六)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指标要求高度高达5.2米,明显脱离实际需求。同时,要求提供非标准检测指标项的检测报告,未给潜在供应商预留足够的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经审查,进入石化区的车辆存在超过标准规定高度的超高车辆,该设备属于固定式设备(无法移动或快速拆除),为保证可能的超高车辆的通过和扫描检查,该项指标要求高度设定为5.2米,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经过前期专家的论证。该项不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七)关于投诉事项7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关于“18、▲系统结构应兼容3D立体成像,支持快速升级3D立体成像功能,检查系统通过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3D立体图像”,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审查,关于“一次扫描自动获得被检查车辆的3D立体图像”这一功能已经存在多家机构为达到该效果而进行多样化实施路径的探索并取得成果,进而采取了技术保护申请等措施,投诉人所称具有唯一指向性并不成立。该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八)关于投诉事项8
投诉人认为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查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19.▲辐射监督区大小:长度≤20m,宽度≤12m,含辐射屏蔽墙”不合理,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经审查,本设备拟安装在石化区西门,辐射监督区域过大将占用停车区域和车辆缓冲区域,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和园区其他业务工作,该参数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经过前期专家的论证。不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
(九)关于投诉事项9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1、系统硬件”设备名称“速通式货物车辆检套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21、货物单次扫描吸收剂量:≤5μSv/次。22、司机单次扫描吸收剂量:驾驶室避让模式≤0.02μSv/次,全车扫描模式≤0.15μSv/次。23、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1mSv/年。24、公众年有效剂量:≤0.1mSv/年”,要求过高,与本项且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惑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经审查,关于剂量指标区间设置,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是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满足检查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更高的辐射安全指标要求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公众人员还是社会都是有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大型查验设备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C-HGX220970W)情况,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该项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惑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9缺乏事实依据。
(十)关于投诉事项10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系统控制软件”的技术要求“11、可以以0.5M能量步长,从2M~7.5M调整射线源能量”。该技术要求过高,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经审查,关于系统控制软件技术要求设定,在采用电子感应加速器作为射线源的情况下,该功能是电子感应加速器的标准功能,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并不存在设置指标过高,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1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服务器软件”的技术要求“9、能对探测器进行状态诊断和在线升级功能"。上述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经审查,关于系统控制软件技术要求设定,在采用电子感应加速器作为射线源的情况下,该功能是电子感应加速器的标准功能,国内多家企业均可提供相应产品,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1缺乏事实依据。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12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1、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3.2.1.2、系统软件”,“服务器软件”的技术要求“11.能支持不同厂商的探测器配置”。该项要求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经审查,服务器软件支持不同厂家的探测器配置,该项技术要求对于系统的快速维护是必要的,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该项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时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情况。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十三)关于投诉事项13
投诉人认为该项要求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经审查,DICOS标准是关于安检领域数字图像传输和存储的工业标准。采用该种标准格式有利于设备与其他信息系统和存储系统交互。第三方的信息系统可以兼容符合该标准的各个厂商的设备,而不是限定在指定厂商的设备。该项不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且包含采购需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十四)关于投诉事项14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品目“车辆管控系统”中“车辆透视扫描安检系统”的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共同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主张“实际上只有1 家供应商即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同时满足所有技术指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审查,投诉人主张“实际上只有1 家供应商即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同时满足所有技术指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某企业不能具备所有采购需求指标,可以联合其他具有该项需求指标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不存在特定给某一家特定企业。该项采购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
(十五)关于投诉事项15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附表三:车辆管控系统”,“3.2车辆管控系统(东门、西门)"中“3.2.2、乘用车辆安检系统”第3、6、7、13项技术指标,均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须标明该项内容在检验报告中对应的检验结果页码及序号”要求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审查,乘用车辆检查系统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公安部有推荐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731—2020《乘用车辆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技术要求》。关于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的问题,见投诉事项2。该事项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
(十六)关于投诉事项16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部分,评审因素“非主要技术参数响应(6.0分)”的评审标准中扣分总和大于设置的总分值,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审查,因本项目主要技术考察在“▲”参数,已经有43分的详细量化考量。非“▲”标识参数由于数量巨大,故采取扣完为止的评审方法。但是关于“扣完为止”的含义是仅指该项目的分值6分扣完为止,并不是投诉人所称的“扣分总和远远超出6分”的含义,投诉人理解错误。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
(十七)关于投诉事项17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系统/设备,即货物采购,但招标文件将项目定性为“硬件集成实施服务”,在采购主体内容为设备供货及安装的条件下,明显不合理。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购人员管控系统、物品管控系统、车辆管控系统、交通管控系统、汽车衡系统、人机交互处警预案、可视化指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背景音乐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综合布线及网络系统、楼宇自动化管理系统、机房管理系统。其中,招标文件第36页中记载,“本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清单所列数量和种类,投标方具体以实地调研及项目深化设计并完成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招标文件第38页明确了本项目对服务的需求:“一、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1.项目售后服务(1)免费(包含设备)质保期期限:至少为验收合格后三年,具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准。质保期后,如釆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应长期负责有偿优惠维修。 (2)提供标准电话技术支持(7X24小时)。免费质保期内维修人员接到维修通知后 60 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除特殊情况外,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6小时。(3)投标人须承诺提供3-5人的驻点售后服务团队。(4)服务期满后,服务内容包含所有的软硬件资产(包括软件源代码)须全部无偿移交采购人使用管理。2、……投标人需要安排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不少于23名,具体如下:(1)拟派出项目经理1人;……(2)拟派出技术负责人1人;……(3)拟派出其他技术服务团队不少于21人,1名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服务人员……。 二、本项目信誉因素的需求本项目体系认证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具有有效期内的云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三级或以上评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本项目业绩因素的需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近三年从2020年至今同类业绩。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相对应的合同(合同可提供关键页面)扫描件。”
综合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属于混合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规定,混合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C16020200项规定,“硬件集成实施服务指将硬件设备(包括主机、存储、网络设备等)及其附带软件进行安装、调试的服务,包括:网络集成实施服务;主机集成实施服务;存储集成实施服务;其他硬件集成实施服务。”本项目在18套不同的系统调试安装成功后需要23人的团队服务不少于3年的时间,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将本项目确定为服务类“硬件集成实施服务”,并无不当。而且本项目在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投诉人未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属性提出意见或建议;被投诉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包含本项目需求属性(采购品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经被投诉人组织的有关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17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3年8月14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