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金财采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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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珠金财采罚【2024】1 号)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珠金财采罚〔2024〕1号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春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598号5栋202-2号之4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时对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1.“珠海市金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金康园)专业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将是否有良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作为技术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2.“珠海市金湾区南水中心小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商务评分细则中“配送服务机构”要求“供应商在附近设有自有的服务机构”,对供应商存在地域限制。评审细则要求供应商具有非针对项目投入的场地及冷库,属于变相提出供应商的企业规模要求。以上评审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金湾区(三灶镇)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接待展示大厅适老化设备采购项目”的“技术评分细则”指标未按规定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珠金财采罚【2024】1 号)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珠金财采罚〔2024〕1号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春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598号5栋202-2号之4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时对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1.“珠海市金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金康园)专业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将是否有良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作为技术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2.“珠海市金湾区南水中心小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商务评分细则中“配送服务机构”要求“供应商在附近设有自有的服务机构”,对供应商存在地域限制。评审细则要求供应商具有非针对项目投入的场地及冷库,属于变相提出供应商的企业规模要求。以上评审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金湾区(三灶镇)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接待展示大厅适老化设备采购项目”的“技术评分细则”指标未按规定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