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4〕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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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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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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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脑涨落图仪(项目编号:SJLDL20220217005GKXM1)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
当事人2:吉林省兴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998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经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心合村腰曹家屯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脑涨落图仪(项目编号:SJLDL20220217005GKXM1)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查阅了本项目相关材料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认定事实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当事人1、2限期改正,并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政厅。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