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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水文勘测局雷达水位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 62024032925851239
二、项目名称: 伊犁水文勘测局雷达水位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新疆睿翼惠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1513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伊犁水文勘测局 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新光街388号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就“伊犁水文勘测局雷达水位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62024032925851239)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我公司竞价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采购方以不满足目前使用要求,基础设施施工,后期维护为理由选择报价是526500元为成交客户。
投诉人称:投诉人报价单里明确包含了基础设施施工及后期维护,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所有都实质性满足采购方询价单里的需求。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答复称:采购时使用最低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且是“可以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而不是必须确定为供应商,投诉人主观理解为必须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发出采购公示之后响应我局采购的网上报价商达八家以上,因此投诉人所称应当采用最低报价供应商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我局对采购商品是有特殊要求的,投诉人不符合要求。对新建水文站站点的仪器设备、土建安装、设备调试整合等要求较高,在水利部下发的推荐名录里面的仪器设备厂家及土建施工人员的安全性、可靠性、合规性较好,同时也要满足伊犁地区特殊区域有效通行证件的要求。投诉人不在水利部及新疆水利厅要求的采购名单中,也不符合伊犁地区安全通行资格。因此投诉人不符合这些要求,我局在投标单位中没有选择投诉人入围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之列,在第一轮就淘汰了投诉人(其营业执照中无水文水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许可范围),未将投诉人纳入“符合”供应商范围,因此投诉人没有可能成为合格供应商中的最低报价者。投诉人及商品不符合我局关于土建、通信上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列入名录及特殊资格等特殊条件及要求。
被投诉人在提出上述意见的同时,补充说明“①该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具有水利部《SL651水文规约》通信要求,但未达到《新疆水文规约》通信传输数据的要求,不符合《新疆水文规约》中第1部分第2条3、4、5、6、7款对仪器设备传输数据的设定和相关使用要求。②我单位安装的水位监测设备主要在偏远的河沟,土建施工程需要符合30年一遇洪水标准、50年一遇洪水校核标准建造,点与点之间的距离在80~150km之间,施工条件极为不便,根据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证书等级:甲级)初步设计概算书建筑工程概算相关造价以及近几年来我局类似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单站土建施工程符合30年一遇洪水标准、5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造价为27000元,一套雷达水位计系统(含传感器、供电系统、通讯系统、软件系统)经过多方询价,能基本满足水文基本测报要求的供货价为38000元,两项合计为65000元。该公司仅对雷达水位计及配件做了产品报价,未对土建工程有详细的概算报价。根据其报价情况该公司无法保证达到土建施工及技术要求”。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本项目为在线询价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雷达水位计。审核记录显示,采购人对投诉人审核结论为“不符合”,审核理由为“不满足目前使用要求,基础建设施工,后期维护”。经查阅本项目在线询价采购需求信息及投诉人响应材料,采购人在产品规格描述中提出对雷达水位计的技术及相关使用要求,并在采购人需求描述中规定:设备含基础土建施工,悬臂支架安装,符合新疆水文规约上平台使用。供应商报价材料显示,投诉人对本次采购技术参数作出了响应,并在声明中提出:报价含土建安装及一年售后服务,终身维护。
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本机关就投诉内容涉及相关政策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发函进行核实,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收到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反馈协助调查情况的函》,答复中明确从事本项目相关工作“设备通信既要符合水利部通信规约,也要符合新疆水文通信规约等方面的一些要求”、“雷达水位计设备方面的要求如下:基于新疆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现状,为提高水文监测仪器遥测数据入网质量,同时梳理水文业务需求,对新疆水文自动监测数据(雨量水位部分)的通信规约进行统一,达到规范后期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降低运维成本,以最小的技术成本实现全疆统一的数据接收和切实推进水情报汛自动化工作的目标。新疆水文(雨量水位)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需求信息、供应商报价材料、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相关单位鉴定答复意见、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9﹞27号)第七条“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仅注明设备含基础土建施工、符合新疆水文规约上平台使用等要求,但无对上述要求的具体描述,根据现有采购需求,不足以得出投诉人“不满足目前使用要求,基础建设施工,后期维护”的结论。投诉事项成立。
采购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2、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中存在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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