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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装修改造工程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人:广东省卫生健康传教育中心
招标代理: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6月


广州大道中 345 号大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广东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以粤管函<2022>100号(项目代码:2106-440000-04-01-118288)批准实
施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
2.2项目概况及规模:拟装修改造大楼高9层,总建筑面积约7794平方米,其中装修
改造面积为7001.12平方米。对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进行装修改造。拆除工程:按需拆除
各楼层隔墙(包括大楼内院外立面两条简易铁制走火楼梯);局部加固工程(如有):装修
改造工程:裙房首层改造成大堂和车库;二层九层装修改造,按照使用功能(其中包括大
厅、办公室、会议室、储藏室、走廊、厨房、职工餐厅等)进行室内隔断,装修(抹灰、饰
面板、楼地面、门窗、天花等):安装工程:室内各专业安装及设备工程(电气、照明、给
排水、消防、电梯、综合布线、电话通信、有线电视信号、智能信息化系统、通风、燃气、
厨房设备、后勤保障设备等工程)。
2.3计划总工期:暂定总工期为330个日历天。
(1)设计工期:90日历天,自发包人发出设计工作开工通知之日起计。
(2)施工工期:240日历天(含竣工验收),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
注:包含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及修改、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阶
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
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
审查、备案等时间)。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2.4.1标段划分:1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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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招标内容:
本次EPC总承包范围为广州大道中345号大楼1-9层,包含该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工
作。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初步设计
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及报批审查等: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实施
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
审查、备案等。
本工程严格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如设计人和联合体成员原因导致建安工程费突破
限额目标,设计人和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因突破限额部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
任何补偿。
(1)设计部分:本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其他配合工作、设计审查部门要求增
加的专项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施工过程服务(施工期间现场技
术指导与监督工作、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及现场服务;配合工程验收、完成竣工图编制及签
审(技术审核及加盖技术审核章)等)后期服务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配合工作(根据工
程建设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交;协助招标人办理与设计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等)。
(2)施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
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
工、包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等。主要包括:
本项目办公场所设计及装修。工程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设计、室内隔断工程、拆除工程(按
需拆除各楼层隔墙,包括大楼内院外立面两条简易铁制走火楼梯)、装修工程(抹灰、饰面
板、楼地面、门窗、天花等工程)及局部加固(如有);室内各专业安装及设备工程(电气、
照明、给排水、消防、综合布线、电话通信、有线电视信号、智能信息化系统、通风、燃气、
后勤保障设备等工程)等相关内容的施工,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工作,负责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工作,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
档工作,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清理,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全
部移交,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维修维护服务等。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报批、报建工作
(如有),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前所需的报建资
料,并配合发包人取得上述部门对项目报建文件的批复意见,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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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行支付。
注:最终以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经审定的设计图纸、经审定的概算内容
及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且包括招标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招标人有权对实施项
且的施工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5其他事项
2.5.1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机构: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5.2有关企业信用档案的办理事宜,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
录入指引。
2.5.3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
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2.5.4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信用档案、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免
出现企业信用档案、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的情况。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
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
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881.6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794.00
万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87.67万元。
注: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且各分部报价不得高于各分部最高投标
限价。
2.7质量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
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
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工程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
2.8投标经济补偿:本项目不设置投标补偿,投标费用自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1.1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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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
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
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
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
合作设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须提供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3.1.2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
资质。
注:①工程设计资质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
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
84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
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 2020 ) 1 号 详 见 链 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
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同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
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
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③工程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
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
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
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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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
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
820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2投标人(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单位)组成
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牵头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
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互相不得兼任。
3.3.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
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3.4拟派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4.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为: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投标登记时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
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根据《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不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
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
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
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
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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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
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
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
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
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
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
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
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4.3投标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
建筑师资格。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提供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师证书扫描件
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扫描件。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
人。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
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
规范(2020〕1号)确定。
3.4.4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施工负责
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施工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5 资格审查前(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
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是本
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
工对应信用管理平台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
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
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
引》。
3.5 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


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为单独投标的香港企业的,
需持有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5.2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
一)。
3.5.3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l.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
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
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
项目的投标。>
注:(1)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的,平台内记录的该
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
料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上传件为依据。若招
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
台内的上传件为依据,且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上传件,确保各项上传件的有效性。(诚信
档案办理详见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中企业办事指南)。
(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
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详
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 2021
年1月1日起,允许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参加勘察、设计
和监理项目的投标,允许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勘
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中的相应职务。满足前述内容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
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4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4年月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注:
(1)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布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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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网站发布,视为发放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
载。并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3)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
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4.3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化资格后审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4年月_日至2024年月日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5.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至2024年月日_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
5.3开标开始时间:2024年月日_时分。
5.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5 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5.6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
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则投标人选择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
管理平台内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
台内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
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
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5.7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
目下载,路径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系统帮助。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
址:http://zbtb.gd.gov.cn/logi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
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7.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万胜广场C座18楼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号五羊新城广场9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管电话:020-2886621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万胜广场C座18楼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8.特别提示
(1)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
标人后续工程投标。具体按《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注:
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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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
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2)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
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
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招标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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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
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
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2)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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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0)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
场主体“黑名单”;
(21)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
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
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
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
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
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
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
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
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
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
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
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
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
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
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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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
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 o (注:本条由投标申请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的联合体各方全部
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
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
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
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
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
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含联合体各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签字):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1、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
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2、若为联合体投标,“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多家单位组成联合
体时,【格式示例:(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企业公章”可由联合体主办方加盖
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仅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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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投标项目名称:
致: (招标人)
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
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本协议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
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
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
责任。
投标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工内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2、联合体投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或删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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