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实验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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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实验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621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实验小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信息化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621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实验小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所需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负责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350.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按招标文件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54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按招标文件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北京银行麓谷支行(湖南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04668020003889598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为二年,提供上门服务(如产品或部件对质保期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指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的方式;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售后服务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中标人负责供应所需设备及安装所需的零配件、材料等; (3)中标人负责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装; (4)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2安装调试 (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中标方免费提供。 6.3质量保证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中标人应有比较强的技术和施工能力,保证在要求时间内完成所有设施设备的检测、安装、调试工作。 (3)整体项目质保期二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4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5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及其参与本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保密内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保密内容、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甲方要求时,及时将属于甲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4)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5)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保密内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6)本项目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的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未尽事宜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留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均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的送达途径,任何一方按照对方所留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做的通知均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被拒收、被他人签收的情形),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的,应当通知另一方,通知未送达另一方之前变更无效。若因本合同产生诉讼的,各方所留地址亦可以作为己方接收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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