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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寿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邗江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杨寿镇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杨寿镇安全生产管辖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下列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从业人员有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事故隐患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求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停现场作业,报经委托单位同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事后必须及时补正书面材料)后,制作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四)违法行为立案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区域范围内,对下列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疏散通道,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或疏散通道。
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1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15、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16、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17、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18、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20、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受委托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从业人员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需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汇报。
(五)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区域范围内按本条第四款的约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从业人员调查终结,发现被调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从业人员确有上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人做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1、在委托书签订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自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和委托的权利事项;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4、承担受委托单位依法、依约、合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予以叫停、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单方通知的形式解除委托执法书,并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6、受委托单位违法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经委托单位通知后未及时改正的,委托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委托执法书。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1、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
2、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督促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受托单位的执法文书需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落款为委托单位;
6、建立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发现违法行为后,在委托范围内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超出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处理;
9、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所生产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保证执法经费和有关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11、对委托事项实施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积极予以配合处理、解决,指派工作人员配合参与复议、出庭,并提供相关完整的工作材料;
12、应对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全面负责,督促其严格遵纪守法,杜绝徇私枉法、暴力执法或其他有损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为。
四、委托期限
1、从2023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均应向社会公布本委托书;
2、之后每壹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委托书终止。委托单位对审核享有最终解释权,受托单位自愿接受。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区司法局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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