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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技术服务合同2022-12-19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













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

技术服务合同










项 目名 称:【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

委托方(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受托方(乙方):【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 订点:【贵阳市云岩区




2022年7月










委托方(甲方):【贵州省能源局】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404X】

负责人:【陈华】




受托方(乙方):【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10号楼1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191073D】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




甲方依相关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乙方为技术服务单位。本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就编制【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提供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成果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编制【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并提交最终纸质文档【三】份(现场提交至甲方办公所在地)及电子文档(以现场拷贝或邮件的方式提交)。

1.2在研究课题评审过程中,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后续相关工作,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和有关内容补充,以及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方案的评审。

第二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2.1乙方应积极、负责地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为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行业公认的准则,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托之服务事项。

2.2乙方应根据进度及双方议定的计划日程,及时向甲方提供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的成果。

2.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调整工作日程和工作计划。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协作事项:

3.1甲方需为乙方在工作中提供项目各方的协调工作,以方便工作的开展。

3.2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等材料,并为乙方在项目中具体的工作需要提供便利条件。

3.3其他完成工作成果编制所需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协助工作。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为:

4.1本合同金额通过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竞谈会确定研究课题技术服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 【13867.92】元)。

4.2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生效后,同时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课题任务、提交服务成果且经评审通过的前提下,甲方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合同款项(¥【245000.00】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与收款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时间直至乙方开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丰支行】

户名:【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1100 1042 4000 5607 6279】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752191073D】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10号楼11层】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若乙方上述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致使甲方向原收款账户付款的,即甲方已完成合同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交付研究课题文件,交付时间为:乙方在【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研究课题工作初稿;乙方在【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研究课题的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乙方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交最终纸质文档【三】份(现场提交至甲方办公所在地)及电子文档(以现场拷贝或邮件的方式提交)。

4.5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技术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

(2)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技术服务费。

5.5甲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按照本条第5.1至5.4款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

5.6本保密条款约定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中止而失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7.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完成总体研究课题编制,并提交最终纸质文档【三】份(现场提交至甲方办公所在地)及电子文档(以现场拷贝或邮件的方式提交)。

7.2交货期:【2022年11月30日】前。

7.3验收标准、规范:乙方提供的相关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7.4其他服务要求:

7.4.1.乙方应根据甲方对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按时交付 【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同时负责提前组织专家对本项目相关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保证其服务成果可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7.4.2.乙方在本项目实施后予以技术支持,对本项目相关方案予以修改和优化,以满足甲方要求。

7.4.3.乙方随时配合本次项目的相关工作,直至项目技术验收工作结束。

第八条 侵权处理

8.1乙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若甲方先行承担上述费用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8.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成果的权利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

9.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工作成果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技术服务费,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3乙方提供技术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或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更正或者重做【3】次及以上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技术服务费,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4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报酬技术服务费总额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5 甲方未能向乙方及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协作事项从而影响乙方的工作进度的,本合同7.2条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应进行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为准。

第十条 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技术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保留署名权等必要的权力;乙方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向第三方提供、批露技术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龙永策,联系方式:18685058789】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于变更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通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3.1发生不可抗力,且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贵阳市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5.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经双方书面共同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7.1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协议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协议或补充协议为准。

17.2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7.3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7.4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和协议。

17.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贵州省能源工业互联网建设路径研究技术服务合同》专属签约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贵州省能源局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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