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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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湖南 | 城市 | 长沙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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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403060022-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开泰花鼓戏演艺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公益演出及文艺创作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0306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024年度合同标的及金额 预算费用组成明细(118.9万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22 —— 2025-04-22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玉潭街道玉潭中路高家巷2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设备设施的要求:按专业剧团标准有团委会、舞美队、演出队等机构,需具备在宁乡范围内的固定办公、排练、培训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以上(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硬件设备设施(150万元以上,含活动舞台、流动舞台车、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LED显示屏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人员要求: (1)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数须达到8人以上(其中本土演职人员5人以上),且与固定演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每年上班时间不少于120天(提供签到表和演职人员记实手册),演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须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专业水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中标后另增加其他合作方式的签约演员20人,参加重要演出、创作和排练。 (2)花鼓剧团人员的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考核和解聘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乙方与聘用人员发生的纠纷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演出节目库中储备30个以上剧(节)目(10个以上大戏、10个以上小戏、10个以上歌舞类节目)。 4.每年向上争资及商业演出收入不少于80万元。 (二)公益演出:(60场) 1.公益演出由甲方统一安排,公益演出所需设备(舞台、灯光、音响等)由乙方自备,并根据演出效果群众满意度测评划分等级,结算演出费用。演出内容包括大戏、歌舞类节目及曲艺类节目等,每次演出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演出类别安排乙方进行表演。 (1)大戏1.69万元/场共60场,每场要求演职人员不少于30人,时长不少于2.5小时; 2.每场如需加演2-5个主题节目(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付费。 3.公益演出所需设施设备(舞台、灯光、音响、100个活动座椅)、后勤(茶水、餐饮、交通)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确保演职人员的安全,以上甲方均不负责。 4.演出流程:所有的公益演出须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公益演出由监管小组根据乡镇(街道)文化站、景区等申请安排演出时间、地点、时长、演员人数、节目等具体演出事宜;演出完成后必须由承接方在演出回执单上加盖单位公章。 5.演出监管考核及结算: (1)每场演出监管小组派2名以上代表参加或委托承接方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2)采购人对每场演出组织评估和综合考核,并将演出质量评定为优秀、中等、合格三个等次,根据等次分别按结算标准的100%、95%、90%结算费用; (3)做到每场必到、每场必验、每场必评。 专家评估和综合考核表
备注:演出活动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中等”,80分以下为“合格”。 (三)创作和参加省市县级汇演、比赛: 复排花鼓大戏、新创花鼓小戏和文艺节目,每个创作(节目)必须通过专业专家评审会评审打分合格后,方可上演或演出。每年须参加省市汇演、比赛3次以上,县级5次以上。(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可灵活调整,参赛和汇演场次计入公益演出采购场次内,参赛获奖和争取中央、省、市项目补助资金采购资金外给予1:1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年度考核: 按日常工作、剧团管理、综合评价、业务指标四大项计分,得分80分以下定为不合格,第二年不续签合同。(人员工资和社保缴纳凭证查验不合格直接定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价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1.合同支付方式: (1)费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况分两到三考核情次支付。 (2)乙方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甲方归档,方便年度财务审计。 (3)合同金额已包含税金,甲方按合同凭乙方提供的有效票据支付所有的款项。 2.合同支付时间:考核达标后15个工作日内 3.乙方开户银行:长沙银行 账 号:810000199754000001 开 户 行:宁乡支行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须在付款前七天将变更账户信息告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宁乡支行(湖南新开泰花鼓戏演艺有限公司:81000019975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2.甲方在安排乙方进行演出前,应对乙方进行演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3.甲方在乙方进行演出时,应及时适当安排监管人员到场,并及时做出考核和评价。 4.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和评价不受乙方的非正常干扰,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继续与乙方的合作。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甲方乙方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乙方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及时、尽责、按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演出工作。 2.乙方自负盈亏,自主聘用演职人员、按时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权利;确保演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维护甲方的名誉,在冠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时,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冠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非法活动。乙方在对外活动中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在乙方提供的固定场所进行演出时,乙方需落实安保人员,确保演出场所的消防、安保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出现人身财产问题,甲方不负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分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总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未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2万元。 3.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4.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进行演出过程中的工作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醒和要求乙方及时补充,若乙方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甲方除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分外,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和结算价格的比例,对乙方未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费用作相应扣减。 6.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结算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结算费用以及承担延期支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支付结算费或终止合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7.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费用。 8.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10.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合同履行期满前,视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积极和甲方对接,如甲方因工作需要,乙方在合同终止前积极配合甲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12.本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要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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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