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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至西源220千伏线路工程的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成都西至西源22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囗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筚位章)
项目负责人:李洪波(盖从业人员印章)
李洪波
CY51010020213162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董琪琳(盖从业人吴印章)
董琪琳
CY51010020099042
2024年02月08日
目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85 第二卷................................................................................................ 86
第六章 图 纸(另册)..........................................................................87 第三卷................................................................................................ 8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89 第四卷................................................................................................ 9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91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成都西至西源 220 千伏线路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成都西至西源 220 千伏线路工程 已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川发改能源【2023】613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 100% ,招标人为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 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发改能源【2023】613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 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成都市温江区、郫都区、高新区。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
(1)成都玉堤 500kV 变电站 220 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本期工程在玉堤 500kV 变电站预留间隔内扩建 220kV 项目出线间隔 2 个,采用架空出线。
(2)一回线路(架空部分):线路起自玉堤 500kV 变电站,止于拟建 B 项目 220kV 变电站,采 用单、双、四回及电缆混合建设。新建线路路径全长 24.488km,其中单回架空路径长 8.491km, 双回 架空路径长约 11.082km,四回路径长 0.128km,电缆敷设路径长 4.787km。
(3)一回线路(电缆部分):B 项目一线起自郫都区德源街道平城村新建 A1 电缆终端场,止于 B 项目 220kV 变电站内 GIS 终端,路径长 4.787km。
(4)二回线路(架空部分):线路起自玉堤 500kV 变电站,止于拟建 B 项目 220kV 变电站,采 用单、双回 及电缆混合建设。新建线路路径全长 24.638km,其中单回架空路径长 9.022km,双回架空 路径长 10.826km,电缆敷设路径长 4.79km。
(5)二回线路(电缆部分):B 项目一线起自郫都区德源街道平城村新建 A2 电缆终端场,止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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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20kV 变电站内 GIS 终端,路径长 4.79km。
(6)通道部分:通道规模包含 B×H=2.5m×3.0m 隧道(长约 2.07 公里)、B×H=2.0m×2.1m 隧道(长 约 2.71 公里)、B×H=1.2m×1.9m(长约 0.18 公里)不可开启电力沟。
(7)架空配套工程。
2.3 招标范围:成都西至西源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工作,主要负责施工和安装调试工作,及施工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述全部内容。
2.4 计划工期:250 日历天。
2.5 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2.6 标段划分: 施工 1 个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须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 其他:(1) 具有 国家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二级及以上许可证;(2)企业 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 川信息网页截图。
3.1.3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证书,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 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
□项目负责人:具有_______证书 ,专业_______(须为_______人员)。
3.1.4 财务要求: ☑无;
□提供:近/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3 年的)无亏损;
3.1.5 业绩要求:□无;
☑提供: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正在施 1(1 至 3 个)类似工程业绩。工☑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与本工程同等电压等级(即: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接受联合体显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 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家数(含联合体牵头人)须不超过 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 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 1 (具体数量)个。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2 月 09 日 9 时 00 分至 2024 年 03 月 08 日 10 时 29 分(北京 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网址 http://ggzyjy. sc. gov. cn/),凭注册账 号和密码登录“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4.3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4 年 03 月 08 日 10 时 30 分 (北京时间),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 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101 号丰德成达中心 7 层)。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 1 号青羊工业园区总部基地 B 区 6 栋 4 楼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9 号五冶大厦 A2 区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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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028-86055792
传 真:028-86055792
电子邮件:xfzb2021@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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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 1 号青羊工业园区总部基地 B 区 6 栋 4 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9 号五冶大厦 A2 区 9 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成都西至西源 220 千伏线路工程
1.1.5建设地点成都市温江区、郫都区、高新区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 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成都西至西源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工作,主要负责施工和安装调试工 作,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述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3 月 2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30 日
1.3.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 财务要求:同招标公告 提供财务状况表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扫描件。□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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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同招标公告; □技术负责人:同招标公告;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其他要求: ☑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 的证明、证件。 (1)具有国家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他 承装、承修、承试二级及以上许可证,(2)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 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 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受联合体显示)本项目接受具有 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 人。联合体成员家数(含联合体牵头人)须不超过 家。 联合体 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 投标。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 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 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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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 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 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骗取中标是指投标人实施了以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谋取中标的手段,投 标人只要具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无论结果是否中标,都属于骗取中标。 “严重违约”是指: (1)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2)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的。 (3)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违法分包 2 次以上的。
1.4.4★投标其他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2、其他要求:
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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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 条 规定。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资料、招标补遗文件或招标答 疑(如有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 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向招标 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03 月 08 日 10 时 30 分(以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中心系统时间为准) 注:若有补遗文件修改的,以补遗文件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3★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5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 费:16058400.16 元;暂列金:14547902.38 元;规费 10103693.51 元)注: 1、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 正前)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2、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 估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 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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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通知的,视为自动(不需通知)延长所有投标人的 投标有效期至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 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 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 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1)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 收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 行转账的方式交纳或银行保函。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 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 金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 息,只有通过系统报名后,才能进行查看。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 投标保证金时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 工程类项目系统原路径退还。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 前,投标人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 标 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 质 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 市公资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 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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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无 ○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3 年的)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无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 接的项目情况○无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无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注解 除外)。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 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 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否决其 投标。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 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3.7.3★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的印 章盖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地方由其他人(包括委托代理人)盖章 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地方由联合体的 牵头人盖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即可(即投标文件中除 / 有明确要求 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盖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余要求法定 代表人盖章处均由牵头人盖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与联合体中各成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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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 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 属单位印章代替。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的地方由联合体的 牵头人盖单位印章即可(即投标文件中 / 有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盖单位印章外,其余投标人盖章处均由牵头人完成盖章,与联合体中各 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 ○√ 应统一由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加盖企业印章。
3.7.4投标文件 份数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1 份(光盘或 U 盘);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 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1投标文件的包装 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文件应密封在密封袋中(包装及密封形 式不限),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封套上应 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递交投标文件(1)投标人应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 羊区鼓楼南街 101 号丰德成达中心 7 层)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否 ○是
4.3.1投标文件的修改 与撤回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 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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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101 号丰德成达中心 7 层)
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 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并记录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单位等信息; (4)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5)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 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施工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招标人唱标完成后,确认开标记录表信息;招标人打印开标记 录表,组织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转入评标阶段(如投标 人未对开标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结果无异议);(7)开标结束。 注: (1)投标人应委派 1 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对开标会程序、书面记 录、评标时的澄清往来记录予以确认、签字,该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时 向招标人单独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该原件不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也不 需单独密封),以示身份。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须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 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 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视情况调整并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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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 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网 址 : http://ggzyjy.sc.gov.cn 、www.cdggzy.com) 公示期限: 5 个工作日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7.4.1履约担保☑不提交 □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______中标合同金额的_______%; 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或银 行保函方 式□保证保险方式缴纳,须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 提交。 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招标人不得要求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7.5.3签订合同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中 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遣项目班子。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未 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 目经理不得更换,项目班子其他人员若有变更,应与招标人协商议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不作统一要求,投标人自定。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用(自行招标)。 ○√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 定填写)
10.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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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函、报价总价、清单扉页三价一 致。
10.4★低于成本报价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 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 (1)投标人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 额=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 同)的比值(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85 %。 (2)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比值(比值=投 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 90 %时,且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 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的评审价金额算术平均值的比 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5 %。 注: ①合格投标人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 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投标人; ②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 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 列明的费用),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③上述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算术平均 值按相应百分比计算后,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 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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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 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 则是:______________
10.6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 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无
10.7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 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8★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 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 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如投标文件存在弄 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 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 格。
10.9开评标时投标人 宜携带的资料一、投标人在开标时宜携带“CFCA 数字证书”,以备查验投标保证金是 否到账时使用。 二、评标当天,投标人宜携带以下资料,以备评标委员会在需要查验时 能及时提供。 1、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携带以上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 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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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 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1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 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2其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招标文件中“★”号条款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 招 标文件中“★”条款,视为重大偏差(报价详细评审的重大偏差另行约 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0.13根据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 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11电子招标投标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内容仅能填空,如果因为招标项目的情况,需增加其他相关条款,应填入
“投标人须知附表增加条款表”中,增加的条款不能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内容相冲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3.2.3增加“注”第 3 条: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修正前) 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与“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计价表”中公布的综 合单价最高限价和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否则其 投标报价无效。
2合同履行过程 中物价波动引 起的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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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 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3.4.1 条:“建设 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 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电网施工协调 能力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须进入已运行变电站内进行间隔扩建,如果在合同签订前未取得 针对本项目的间隔扩建、手续办理能力证明资料,或在实施过程中因上述相关 工作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 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4特别说明 1招标文件中标注“○和□”未勾选的条款内容,不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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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 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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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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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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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设备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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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 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 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施工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 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 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社保缴费 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若 有)、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 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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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若投标人投标文件因密封不严、标志不明、未加密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及招 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4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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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并记录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单位等信息;(4)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5)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 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施工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招标人唱标完成后,确认开标记录表信息;招标人打印开标记录表,组织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 表上签字确认;转入评标阶段(如投标人未对开标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结果无异 议);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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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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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28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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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发现有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即机器码相同);
8.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但招投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 技术的除外;

评标专家签字:
说明:本认定书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请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在 “无”或“有”处打“√”,并签字确认,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如“有”请填写附表二说明具体情况并附在评标报告中,如“无”则无需填写附表二。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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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标段名称
投标人名称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具 体描述

评标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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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否决投标通知书
否决投标通知书
标段名称:
投标人:
评标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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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
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总负责人:。
其他人员:。
履行地点: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
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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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评审结果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评审结果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序号投标单位投标 报价评标价技术 标得 分报价得分信用得分总分排名推荐中 标候选 人备注

评标委员会签字:
备注: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 施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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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评审结果汇总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审结果汇总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中标候 选人价格由低到 高排序投标人名称开标当日 最终信用得 分(1)评标价(2)比值 (3)=(1)/(2)比值后的排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最终中标候选人推荐表
比值后 评标委员会最终 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签字:
备注:评标委员会先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出前三名,经评审的投标价较低的排序
靠前;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序靠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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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一致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规定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响应性 评审 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不存在限制投标 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和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成本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款规定进行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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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投标报价 评审标准 2.1.4单价遗漏(1)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 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2)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 计算,即: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 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3)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 / (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 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 / (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 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 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 施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 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相应 项目综合单价算数平均值的 / (15~25%)时(具体偏 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 平衡报价。(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 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 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有有效投 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数平均值的 / (20~30%)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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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 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 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 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总价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加上单价措 施项目金额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所 有有效投标人相应措施项目金额算数平均值的 / (25~35%) 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3、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 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总价(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注:当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既有正值也有负值时,不平衡报 价项目金额的是均以绝对值相加计算 4、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①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 (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 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②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 (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 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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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低于成本评审报价评审组只对通过报价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进行低于成 本评审。 一、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 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1)投标人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招标控○ 制价相应金额=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 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比值(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 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85 %。 (2)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比值(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0 且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 否决的投标人)的评审价金额算术平均值的比值(四舍五入 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5 %。 二、低于成本评审的程序 (1)评审及询问: 报价评审组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 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 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 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 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估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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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 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 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①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 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 ②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 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 ③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 三、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 其投标。 四、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 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 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 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 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 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 专家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 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20 分(5-20) 项目管理机构:10 分(5-20) 投标报价:60 分(不低于 6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00-10) □信用得分:分(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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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采用下列 B 方式: A 方式:采用合格投标人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 本的投 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 低报价的评审价 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 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的评 审价。 B 方式:采用合格投标人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 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评 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 (a1 +……+an)/n,a 为有效的投标报 价的评审价。 C 方式:(招标人合理设定的其他方式)。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有效投标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1)○√ 施工 组织设 计评分 标准 (20 分)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2 分)重点难点分析全面详细,具有针对性,现状明晰,各专业论 证充分,解决方案合理、全面、可行、可靠;优得 1.8-2 分,良得 1.5-1.7 分,一般得 1.2-1.4 分;差得 0.6-0.9 分;无 得 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2 分)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全面、可行、可靠;优得 1.8-2 分,良得 1.5-1.7 分,一般得 1.2-1.4 分;差得 0.6-0.9 分;无得 0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2 分)根据单位工程及工序进度计划衔接逻辑是否合理,施工进度 计划与进度保证措施是否详尽、合理等进行评分;优得 1.8-2 分,良得 1.5-1.7 分,一般得 1.2-1.4 分;差得 0.6-0.9 分;无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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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2 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是 否详尽、合理,重要部位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等 进行评分;优得 2.7-3 分,良得 2.25-2.55 分,一般得 1.8-2.1 分;差得 0.9-1.35 分;无得 0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2 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详尽、合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 较大的分项工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等进行评分;优得 1.8-2 分,良得 1.5-1.7 分,一般得 1.2-1.4 分;差得 0.6-0.9 分;无得 0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1 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完善,环保 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是否详尽、合理等进行评分;优得 0.9-1 分,良得 0.75-0.85 分,一般得 0.6-0.7 分;差得 0.3-0.45 分;无得 0 分。
资源配备计划(1 分)根据机械设备配置和进出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实验检 测设备配备、材料计划等,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需求、经济、适用等进行评分;优得 0.9-1 分,良得 0.75-0.85 分,一般 得 0.6-0.7 分;差得 0.3-0.45 分;无得 0 分。
电缆耐压试验 方案(3 分)根据试验方案与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的详细性等进行评分;优得 2.7-3 分,良得 2.25-2.55 分,一般得 1.8-2.1 分;差 得 0.9-1.35 分;无得 0 分。
对侧间隔扩建 施工方案(3 分)根据扩建方案与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的详细性等进行评分;优得 2.7-3 分,良得 2.25-2.55 分,一般得 1.8-2.1 分;差 得 0.9-1.35 分;无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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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施工协调 能力(2 分)本项目需进入 220 千伏变电站内进行间隔扩建施工,需具备 电网施工协调能力,确保按期通电投运。投标人提供以下任 意一项资料均可得 2 分: (1)投标人取得属地供电管理部门出具的针对本项目间隔扩 建协调工作和手续办理工作以及安装调试等能力的证明资 料。 (2)投标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属地供电管理部门出具的 针对本项目间隔扩建协调工作和手续办理工作,以及后续安 装调试、验收等能力的证明资料。
2.2.4(2)项目管 理机构 评分标 准(10 分)项目经理任职资 格与业绩(4 分)(1)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加 1 分;(2)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 1 个已完施工单 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0.00 万元与本项目同等(或以上)电 压等级(即:220kV)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得 3 分。 注: (1)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电及用电工 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等。 (2)“近年已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3)若工程业绩的合同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同等电压等级及 以上电压等级,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不 得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 资格与业绩(3 分)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 3 分。本项 最高得 3 分; 注: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工程、输配电 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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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人员(3 分)对拟派项目班子其他配备人员是否齐全、人数是否合理、满 足项目进度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价。优得 2.7-3 分,良得 1.95-2.25 分,一般得 1.35-1.65 分,差得 0.6-0.9 分,无 得 0 分。
2.2.4(3)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60 分)偏差率以评标基准价为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 A 方式时) 经评审的有效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扣 分(不低于 0.5),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 B 方式时) 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 1%扣 0.5 分(不低 于 0.5), 经评审的有效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扣 1 分(不低于 1); 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 C 方式时) 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注: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2.2.4(4)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10 分)项目业绩1、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得 1 分; 2、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每具有 1 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 施工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00.00 万元与本项目同等(或 以上)电压等级(即:220kV)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加 4.5 分,最多得 9 分。 注: (1)“近年已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2)“在建或新承接类似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 议书,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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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类似工程业绩的合同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同等电压等 级及以上电压等级,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证 明材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否 则不得分。
注: (1)类似业绩可设置加分,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 分条件。 (2)类似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应用类型、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 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 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3)以上类似业绩○√ 可重复/○不重复计分。
□ 2.2.4(5)信用得 分评分 标准 (分)1、所有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中最终信用得分最高的,得满分; 2、其他取得的信用等级(得分)评价结果的投标人的得分=(该投标人的最终信 用得分÷有效投标人中最终信用得分的最高分)× 满分 。 3、未取得的信用等级(得分)评价结果的,其信用得分为 0 分。 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2.3推荐中 标候选 人1、只有通过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 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 1-3 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注明 排名顺序。本项目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 以施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方案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 确定中标人。
2.4补充说 明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 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 ○√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信 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招标文件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 由。 2、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否决通知书”,告知 投标人否决投标理由。否决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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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一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书中情形,根据投标文件 如实填写“无”或“有”,并签字确认。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并 签字确认,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

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内容仅能填空,如果因为招标项目的情况,需增加其他相关条款,应填入“评
标办法前附表增加条款表”中,增加的条款不能与“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内容相冲突。评标办法前附表
内容和评标办法“须知”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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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方 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方案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得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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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 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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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 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 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3.3.2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 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3.3.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4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 1.1),其投标报价应予 以否决。
3.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 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 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2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 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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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质疑用表
1.1 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投标人名称:编号:
标段名称
质 疑 问 题(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澄 清 内 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递交 方式 和时 间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 至(详细地址)。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 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 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 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结论评标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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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 招标人名称:编号:
标段名称
质 疑 问 题(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澄 清 内 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递交 方式 和时 间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招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招标人递交 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招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 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招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 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结论评标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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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 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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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 款、第 6.4 款 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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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 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 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1.8 承包人
1.8.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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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约定。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
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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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 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 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9 条处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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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 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 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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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 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 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 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6.1 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 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 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 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 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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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 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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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 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 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 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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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 9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 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 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 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 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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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 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 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 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 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 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 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 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 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
62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 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 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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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 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 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 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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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 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 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 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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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 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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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 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年 月 日
68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人自行拟定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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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70
甲方: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方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附后),由乙方负责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工作。为了明确双方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秉着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现发包人将 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承包人,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工程概况 第1条
1.1 工程名称: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项目出资方:
第2条 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2.1
2.2 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并负责前述工作涉及的物资采购、停送电手续、工程测试调试、与电力 行业单位的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投运及协助进行工程移交等工作,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图 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3条 项目经理
,3.1 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3.2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 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4条 合同工期
4.1 工期:日历天。
4.2 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为准。
4.3 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4.4 工期延误
4.4.1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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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1.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4.4.1.3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者因相关方的阻拦施工造成窝工、停工的,以及经 甲方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4.4.2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交报告5日内回复是否批准。
第5条 工程建设目标
5.1 质量目标:合格。
5.2 安全目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5.3 进度目标: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完工。
第6条 质量验收与安全
6.1 工程项目施工应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既定规划功能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乙方应确保本工程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工程无质量隐患,竣工图及技术资料完整无缺,并保 证验收合格。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安 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 成的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甲方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在承 担责任和损失后向乙方追偿。
第7条 合同价款
7.1本合同以中标价作为合同暂定价,含税总价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元(大
写:);其中含 %增值税税金,税金为人民币: 元(大
(大写:)。工程暂列 写:);不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
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7.2 本合同以中标 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 价款以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等据实结算。合同暂定价款不含环评、土地征租﹑房屋拆迁赔偿、青苗 赔付、施工重大跨越、施工便道的青苗赔付、复耕、三通一平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费用。
第 8 条 工程款支付
8.1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支付款项时,乙方须开具以甲方为抬头的相应税率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及等额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2 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付款:
(1)施工招标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施工中标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30%;
72
(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经甲方审批后次月支付计量产值报告的 70%(其中塔材、导线、电缆采购到
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材料价款的 7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节点审核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以节点审核报告的 80%;
(4)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经高新区终审审计施工费的 97%,一年
质保期满且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
(5)如项目决算审计后。甲方有多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退还款项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
予以退还。
8.3 质保金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本工程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所属产权线路迁改,工程迁改完成后需无偿移交国 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故不留取质保金。工程质保工作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2)本工程为新建工程,质保金按审计机构竣工结算金额的 3%计取。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1 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8.4 开票信息:
8.4.1 甲方开票信息:(1)公司名称: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2)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709244192U,(3)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分理处,(4)开户银行账号:51001426295052501063,(5)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 819 号 3 栋 1 层 1 号,(6)电话:028-87076081。
7.4.2 乙方开票信息:(1)公司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开户银行名称:,(4)开户银行账号:,(5)地址:,(6)电话:。
第 9 条 价格调整
9.1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和方法
9.1.1 由于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内容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 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9.1.1.1 乙方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9.1.1.2 乙方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具体由 甲乙双方及业主方共同确定;
9.1.1.3 乙方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依据计取相关费用:35KV 及以上电气工程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 定额》(2018 年版)、《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规范》(2014 版)及相关计费标准计取;10KV 及以下变电站外的电气工程按《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 及以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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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工程预算定额》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定额》等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9.1.2 受节点工期要求,乙方加班、加人协调施工产生的赶工费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甲方不再单 独计取和支付费用。
9.2 政策性调整
8.2.1 乙方参照投标期间最新的相关配套文件对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自行报价。自本项目投 标截止时间至工程竣工时,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发布新的人工费、机械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乙方投 标报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作相应调整。
9.2.2 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9.2.3 物价波动
9.2.3.1 工程实施中涉及的商砼、砂石、水泥、钢材、商品沙浆市场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两价 格波动幅度在 5%及 5%以内时,价格不作调整。波动幅度超过 5%时,超过的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9.2.3.2 工程实施中涉及的电缆价格波动幅度在 5%及 5%以内时,价格不作调整。波动幅度超过 5%时,超 过的部分在办理竣工结算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本合同签署当日上海有色网(http://www.smm.cn/)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T1)与审定的招标控制价编 制说明中参考的上海有色网(https://www.smm.cn/)的原材料铜价格(T0)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5%时,按以 下公式调整:1)、电缆价格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5%>;2)、电缆价格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5%>。
第 10 条 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
(1)清单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2)清单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3)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重新组价或按实际发生费用办理技术 经济签证,签证费用纳入结算审计。其中清单投标报价中无的设备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 息》中价格执行,信息中没有的设备材料报甲方及业主认价,作为结算依据。
(4)设计变更和签证应严格按成都高新西区发展建设指挥部印发的《成都高新西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 目变更签证、甩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高西指发〔2022〕3 号)的规定执行。
第 11 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按要求参加相关工程会议,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11.2 甲方负责督促业主办理项目杆(塔)位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青苗(经营损失)补偿、电力线路跨越、穿越公路、铁路、林区、道路、河流、场地清理等前期工作手续,确保项目具备 实施条件。
11.3 甲方负责协调业主完成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占地补偿(含青苗、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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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甲方须及时支付乙方工程费用,如因支付延期导致工程延期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12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根据甲方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进度安排,并报甲方备案。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 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 责任。
乙方负责具体组织工程施工,并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 12.2
及设备安装说明书,组织施工、系统调试及投运,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工期。工程建设满足达标投产的 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
12.3 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进度周报表,定期(每周)与不定期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负责与电力 行业单位各行政部门营销、生计、继保、通信、线路、安检等有关部门之联络协商等组织工作。
12.4 乙方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应的安全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 针,认真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设备损坏、火灾及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并对施工场地内因乙 方现场施工所导致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 目标。
12.5 负责办理停电改接等相关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供电公司批复的合理停电改接 之日内(供电公司停电计划取消等原因除外),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直至移交产权单位。
12.6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12.7
12.8 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12.9 乙方不得违法转包本工程。
12.10 乙方应严格按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实施细则》做好该项目建设标准及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第 13 条 竣工结算
13.1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3 套。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在 10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编制竣工图及结算资料递交给甲方。
13.2 结算依据
13.2.1 施工合同、协议书;
13.2.2 比选或投标文件;
13.2.3 乙方编制的结算书(加盖乙方公章);
13.2.4 施工图;
13.2.5 竣工图纸;
13.2.6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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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设计变更单(如有时);
13.2.8 现场签证单((如有时);
13.2.9 材料(设备)认价单(如有时);
13.2.10 招标清单:不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若有调整,以甲 方提供的清单为准。
13.3 结算审核效益费
承包人不得虚报、多报工程量。审减率在 5%以内(含 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 5%以上的,5%以内(含 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13.4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合同扣除暂列金金额的,则需提供相应变更或签证审批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签证单、技术经济核定单、影像资料、技术措施方案等),且需符 合业主相关要求:。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国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时间超过14日,乙方有权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暂停开展工程施工直至应 付未付金额付清之日,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4.3 如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承担合同 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14.4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标准,承包人需无条件修复,直至满足国家 及地方有关质量标准或业主要求。
14.5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 包人进行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赔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此使发包人承担责任与赔偿,发包 人有权在承担责任和赔偿后向承包人全额追偿或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15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范围: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以下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15.2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 承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方的损失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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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
16.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16.2 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60个日历天,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协议实施问题。
16.3 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己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合同规定 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应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16.4 甲方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本合同时,必须在 14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 后,应立即安排停止除必要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之外的全部或部分施工工作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第 17 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 的,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8 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8.2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 19 条 特别约定
19.1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 为准。
(以下无正文)
77
签署页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日 期:
78
附件一:
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1、总则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 优”现代公司目标和“三抓一创”工作思路,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电 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遵照安全生产管理“四全” 原则,进一步落实各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确保 项目建设过程中实现本协议第 2 款主要的安全目标,确保施 工人员、设备及环境安全,依据本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特 签订本《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协议书》。
2、主要安全目标要求
2.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2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2.3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4 不发生火灾事故;
2.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2.6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所包含的内容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特点,为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重要跨越(线路、铁路、公路等)、临近带电体、土石方爆破等特殊、危险安全作业所需要的费用 以及按《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Q/GDW250-2009)的要求,为改善现场施工条件、提高作业安 全环境,做到施工“环境影响最小化”、倡导绿色施工等工作所需增加的费用。
4、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4.1.2 负责委托监理代表甲方对现场的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1.3 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和要求,明确必须遵守的安 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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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是本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及有关安全制度。
4.2.2 服从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对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管理,并全面遵守 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以上监督管理单位的考评。
4.2.3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民工)均应纳入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 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4.2.4 对现场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2.5 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
4.2.6 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 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2.7 报审程序要求;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和特殊项目,关健及重要部位或工序的乙 方案或安全措施,应报乙方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乙方审查、签字后报送监理部,由总监理 人审查签字后方可施行。未按此报审程序审批的不得施行,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4.2.8 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内部安全大检查工作,参加项目业主/项目管理 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4.2.9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4.2.10 保证甲方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足额用于本项目。
4.2.11 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保证投入本工程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处于有效完好状态。
4.2.12 认真做好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二次策划和实施工作,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
4.2.1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的要求开展安全、文明、环境、职业 健康管理活动,并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使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百分之百用在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 康管理上。
4.2.14 按合同约定及经审核书面同意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际需要,发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补助费,报工程项目监理部,经监理部检查审核认可后,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拨付
5.1 在工程项目开工进场后一个月,由监理部组织按照检查评分表检查实施情况,如达到要求,由乙方提 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支付申请,经监理部同意,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计划金额的 40%。
5.2 工程项目工期过半后,由监理部组织检查,如满足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由乙方提出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支付申请,经监理部同意,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计划金额的 30%;5.3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乙方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支付申请,经监理部同意,拨付安全
80
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5.4 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理部有权拒绝核签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部分或全 部:
5.4.1 未落实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4.2 未实施执行工程项目专项乙方案中安全措施;
5.4.3 未按国家相关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定开展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活动;
5.4.4 将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挪着他用;
5.4.5 现场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管理混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和安全考核金
6.1 乙方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用于本项目,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监督使用。
6.2 为加强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施工管理过程控制,甲方、乙方双方为本工程签订 10 万元 为安全考核金。甲方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第 5 款、第 6 款的规定考评处罚,但处罚后并不表明 免除了乙方满足甲方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的责任。
7、考核标准
7.1 若有 2.1-2.4 款安全事故发生,扣安全考核金 100%。
7.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一人·次扣安全考核金 30%、二人·次扣安全考核金 60%、三人·次及以上扣安 全考核金 100%。
7.3 发生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停电事故,扣安全考核金 100%;造成的 110kV 电压等级电网停电事故,每起扣安全考核金 50%,累计二起及以上事故扣安全考核金 100%;造成的 35kV 及以 下电压等级电网停电事故,每起扣安全考核金 20%,累计三起及以上扣安全考核金 100%。
7.4 故意隐瞒事故,扣安全考核金 100%。
7.5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未达标每次罚安全考 核金 10%。
7.6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监督人员、本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 查、抽查发现施工项目部的违章行为,按照国家建设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对乙方考核处罚。
7.7 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的罚款不受安全考核金限制,甲方、乙方双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 行协商。
8、兑现办法
8.1 安全考核金的扣除,甲方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将书面通知乙方扣款金额;违章罚款在日常检查时开 具《违章罚款通知单》,在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时将依据存根汇总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所扣的款项 以考核金为限,在合同结算时执行。
8.2 乙方没有达到安全目标,或没有很好履行安全职责,或没有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甲方在执行上
81
述考核的同时,有权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决定停止乙方在甲方新项目中投标,或在甲方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 内通报批评。
9、附则
9.1 本协议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2 安全事故发生后,甲方、乙方双方除执行本协议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接受 相应的处理。
9.3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9.4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 一致,协议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82
附件二:
廉洁承诺合同
发包人(甲方):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照 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 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承发包的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或提供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甲方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岗位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监督甲方人员在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 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 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五)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 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二)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 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3
(四)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 乐场所。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 作人员的,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把乙方列入“黑名单”,并按“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地方纪委或司法 机关处理。
(二)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 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 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甲方上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因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司法处理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 工总承包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其他
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8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注:工程量清单以上传的 PDF 格式的文件为准,招标人提供的 Excel 格式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
85
第二卷
86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网址 http://ggzyjy. sc. gov. cn/)下载。
87
第三卷
8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招标工程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本招标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本次招标工程的施工及、安装、质量检测及验收规范。3、本标段所涉及的上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均由承包人自备。
□4、技术标准或设备参数: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9
第四卷
9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 册,共 册)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92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注:1、上述目录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根据情况可自行对投标文件进行分册,目录可按照具体内 容自动生成。
2、投标文件中的“注”仅为更好的为投标人解释投标文件格式,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 自行删除“注”的内容。
9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项目,修补工程/项目中的任何缺陷,工程/项目质量达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费率/下浮率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项 目,修补工程/项目中的任何缺陷,工程/项目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报价的单位应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一致(即以__元_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_两_位数。
94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8 项和其他有 关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名称: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所有联合体各方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95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天数: 日历天
3质量
4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投标有效期天数: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6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技术偏差表
7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
………………

9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2)若为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所有联合
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7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 6 个月连 续缴费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 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 费。
98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 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其他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年 月 日
注:
1、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不需填报。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项报价表”变为“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项报价表”,其他的依次类推。
2、其中涉及联合体成员数量的格式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
99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
100
五、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 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101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 部位备注

102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03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04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
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5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06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7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项、投标人须知 3.5.6 项和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
(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108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注册类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1、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应填写此表;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
3、《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5〕33 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 号)等规定,统一代码设计为 18 位。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营业执照号码。
109
(二)近 / 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N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近 N 个年 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 间是 2008 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 况,或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 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21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务 状况。
(2)财务状况表年份要求和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3)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规定,对财务不作要求时,可不提供本表。
110
(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
序 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 责人)

注:
1、如为正在实施或新承接业绩,竣工日期及交工日期一栏请填写“无”,以上汇总表所填信息若无法 在业绩证明资料中体现的,以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为准。
2、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111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主要描述与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相 关规模及技术指标等)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项、投标人须知 3.5.3 项和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4)项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112
(五)正在施工/实施的或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主要描述 与招标文件业绩要 求相关规模及技术 指标等)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项、投标人须知 3.5.4 项和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4)项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113
(六)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114
八、其他资料
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
115
招标文件附件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
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
本人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 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时向招标人单独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中不需附授权委托书)。
116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联合体)
授权委托书(联合体)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我
(姓名)系(联合体其他成员一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姓名)系
(联合体其他成员二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姓名)系(联合体其他成员三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共同授权委托 (联合体牵头人)的 (委托代理人)
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投
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另行授权),均为代表本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
果。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时向招标人单独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中不需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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