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三)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ZYHX-RHY-202401
二、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2.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将“类似项目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将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缺乏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三、评分标准和细则”已对“项目组织方案”、“技术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进行了明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三、评分标准和细则”的“评分细则-技术和商务部分-业绩证明”的评审标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成立的投诉事项3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26日
二、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三楼 |
2 | 新疆泽源和忻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1119号大成尔雅A座1210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2.仅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将“类似项目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将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缺乏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三、评分标准和细则”已对“项目组织方案”、“技术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进行了明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三、评分标准和细则”的“评分细则-技术和商务部分-业绩证明”的评审标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成立的投诉事项3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