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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送检验及病理检测项目服务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送检验及病理检测项目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4-04-11
 
 
                                                
 
 
委托检验协议
 
 
 
 
项目名称:
检验服务外送
甲    方:
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    方:
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委托检验协议
 
编号(Serial No.):                表号(Form No.):
 
委托方(甲方):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受托方(乙方):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天路28号五矿麓谷科技产业园D2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本检验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验,乙方为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并收取甲方检验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2024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三、委托范围
☑乙方《诊断项目总汇》(以最新版为准)内甲方需要但暂未开展的所有项目。
□甲方将附件《委托检验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检测,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委托乙方检测附件约定外的其他项目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患者样本及信息采集:甲方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已履行标本送检前内部相关流程并同意外送。甲方负责组织医生开检验单及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诊断项目总汇》和《样本采集手册》(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为准)内容所列的方法和方式,正确填写申请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所必须的病人常规个人资料、临床诊断、医生和院方必要信息)、取得患者《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知情同意书》、采集标本、处理和保存送检样本,对标本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样本信息与检验申请单信息相符,保证送检标本质量。甲方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错误或检验报告与患者不符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2、送检信息确认:甲方人员有责任与乙方人员在以下环节(如有)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申请单交接、知情同意书交接、耗材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其他物品交接、纸质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乙方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项目的危急值及项目性能参数进行变更时,以函件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甲方应按通知内容及时变更其系统的危急值或/和参数,避免影响临床使用。
3、检验项目变更申请:甲方向乙方交付检验申请单后,需增加检验项目或变更检验项目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书面、数据方式等形式向乙方申请变更检验内容,乙方同意变更检验内容的,乙方按已开始检验的项目及变更后的检验内容收取检验服务费。甲方应在申请后1 日内向乙方补充提供变更后的检验申请单原件或扫描件,乙方出具检验报告单的时限从乙方收到甲方的口头变更检验项目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甲方未按前述时间补充提供变更后的检验申请单原件或扫描件的,乙方出具检验报告单时限可顺延。
4、特殊送检提前通知:甲方委托乙方对大量(50例以上)体检项目标本进行检验的,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否则,乙方出具报告的时间将延长。
5、信息系统对接:甲方应配合支持乙方系统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涉及的具体内容按乙方提供的系统对接流程等工作说明执行。甲方保证其使用的系统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保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自助查询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并通知合同首部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甲方指定联系人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登陆并修改访问密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自助查询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使用甲方账号密码登录乙方查询系统的均视为甲方行为,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6、患者知情告知:甲方应依法依规履行知情告知、受检者知情同意的义务,若特殊检验项目涉及需要受检者知情同意的,可使用乙方的知情同意书模版。若甲方要求使用非乙方知情同意书模版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承诺其已使用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知情同意书以充分保证受检者知情权。
7、报告发放及咨询:甲方及甲方人员保证具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所要求的资质资格。乙方出具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标本负责,供甲方临床参考,甲方及工作人员需结合其他检查指标及临床表现等综合情况具体分析。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系一个整体,甲方部分使用数据或内容、转录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样本交接:乙方每周 6  次到甲方处收取标本,上门服务时间为 12:00      。乙方具有规范标本接收、登记和包装流程,标本接收人员需通过严格培训,负责现场标本质量的初检、标识的核对、标本的接收登记,确保标本顺利交接,方便查核。对甲方未按乙方《诊断项目总汇》《样本采集手册》(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为准)所述各项目要求(包括样品状态、数量及检验方法的说明),进行采集样本,填写申请单信息等,乙方可以拒收、要求甲方重新采样。
2、样本护送:乙方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标本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生物安全规定。
3、检验报告质量:乙方实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人、机、料、法、环、测的六大关键要素实施监控,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准确性。实验室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严格的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并参照执行,且每年会参加国家和(或)湖南省临检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以控制检测结果的质量。因乙方实验室质量因素发生检测结果错误,导致医疗纠纷、事故等不良后果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技术的局限性及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检验报告错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可将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乙方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结果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责任。对于外送服务,如甲方需提供评审等资料,乙方应全力配合。
4、报告时限:乙方应在《诊断项目总汇》规定的报告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若未能在规定报告时间内发布,应主动且及时向甲方说明迟发原因,并出具书面的迟发报告通知单。如因迟发引起医疗纠纷,乙方负责处理。
5、结果解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所委托检验项目检测结果的专业意见和解读,当需要乙方检验人员和甲方的临床医生合作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正确解释和应用时,甲乙双方应确保该过程不受商业或财务的干扰。
6、送检信息保密: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验的项目及检验结果,但受检者及其授权代理人查询、咨询、复印其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除外。
7、检验结果召回:乙方如需召回检验报告的,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当面告知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召回检验报告,并提供新的检验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最新检验报告单后及时变更检验报告内容,并告知受检者,任何一方未及时处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危急结果通知:甲乙双方应按危急值报告制度共同管理,出现危急值时,乙方应以电话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 0739-5294427/19973977899     联系人:金鑫     邮箱: /   ),发送即视为乙方完成通知义务,甲方应按流程规定立即通知临床科室及相关医师。甲方外送需报告危急值的检验项目,应充分评估标本在途时间对临床的影响,甲方将标本交付乙方即视为接受该影响,乙方按照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9、剩余样本保存:剩余标本(如有)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保存、处置,甲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标本保存期限内提出(法律法规对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乙方检测后保存7日),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检测结果无异议。
六、检验费用
甲方负责向病人收取检验费,乙方按照邵阳市二类物价的70%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    
七、付款方式
1、结算周期:检验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乙方每月根据甲方开具的检验申请单或/和乙方系统数据,按约定标准核算检验费用,提交甲方 检验  科工作人员核对,甲方应在7  日内核对完毕,逾期未核对,视为乙方提供数据无误。核对无误后,乙方按照甲方名称作为开票抬头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发票送交于甲方  财务  科工作人员签收。甲方在开票日期后60日内将检验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
乙方: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
户名: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账号:
账号:606757352046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055074774XC

3、检验费用支付时间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未按在约定期限内将检验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标本检验服务,因乙方中止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双方业务往来以对公账号为准,甲方不得以现金、转账等任何方式将检验费支付到乙方员工等非乙方账户.
5、甲乙双方应积极对账,双方有权周期性或特殊事项下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检验服务项目进行审计,各方应予配合。
6、乙方定期或不定期以(包括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等任一形式发送对账单到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地址:                        );未回复确认或具体数据差异,视为甲方确认对账单的内容。
八、协议的终止
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不按乙方的规定提供检验样本,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仍不予改正;
2、乙方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方迟延支付检验费用达60天的;
    4、本协议约定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九、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检验服务所涉相关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学等的知识产权及从中衍生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乙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对其享有全部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及甲方人员、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篡改、冒用乙方名义出具报告,否则,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不视为乙方授权甲方以任何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名称等,甲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乙方品牌、商标、商誉等行为。非经乙方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名称、商标等乙方标识,若乙方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使用乙方品牌、标识的,甲方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规范使用。如甲方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十一、纠纷的解决
未尽事宜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 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向  邵阳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照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
2、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十二、通知及送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往来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任何一方按该方式向对方联系人发出通知即视为向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2、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的名称、地址、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变更前的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十三、其他
1、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相关的《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责任》、《廉洁协议》(详见附件)及相关补充约定,遵守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2、甲乙任一方因科研项目、发表论文、数据分析等需要,将受检者信息去标识化后,使用本协议所产生的检测信息、数据及相关剩余样本(如有),依法使用并自行承担责任。一方如需另一方提供数据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使用去标识化的患者信息,应当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
3、甲乙双方均应提交各自的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给对方存档。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甲方:                                  乙方: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诊断项目总汇》、《样本采集手册》
2、《检验项目价格表》
3、《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责任》
4、《廉洁协议》
  
 
检验项目价格表
 
项目名称
项目价格
项目名称
项目价格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活性检测(G6PD)
6.3
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
6.3
血清泌乳素测定     (PRL)
37.8
血清转铁蛋白测定
5.6
血清促卵泡刺激素测定(FSH)
37.8
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FDP)
6.3
血清促黄体生成素测定(LH)
37.8
血浆蛋白C活性测定(PC)
16.87
雌二醇测定          (E2)
37.8
血浆蛋白S测定(PS)
22.26
睾酮测定(T)
34.23
狼疮抗凝物质(LA)检测            狼疮抗凝物-DRWT初筛  狼疮抗凝物-DRWT确认
27.72
雌三醇测定
37.8
抗可提取核抗原抗体谱(ENA)      (抗nRNP/抗Sm、抗Sm、抗SSA抗体/Ro60KDa、抗SSB、抗Scl-70、抗Jo-1、抗核糖核 蛋白抗体测定)
165.76
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TMAb)
37.8
抗双链DNA测定(抗dsDNA)
11.41
血清生长激素测定
37.8
抗线粒体抗体测定(AMA)
14.42
降钙素测定
37.8
抗可溶性肝抗原/肝-胰抗原抗体(SLA/LP)测定
13.23
抗缪勒氏管激素(AMH)定量检测
156.8
抗肝细胞溶质抗原I型抗体测定(LC-1)
105
尿17-羟皮质类固醇测定
24.5
抗肝肾微粒体抗体(LKM)测定
13.23
尿17-酮类固醇测定
24.5
抗角蛋白抗体(AKA)测定
13.23
尿儿茶酚胺测定
40.88
血管炎二项                       抗髓过氧化物酶抗体(MPO) 抗蛋白酶3抗体(PR3)
12.6
尿香草苦杏仁酸(VMA)测定
22.26
血管炎五项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PANCA  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cANCA  抗髓过氧化物酶抗体(MPO)         抗蛋白酶3抗体(PR3)              抗心磷脂抗体测定(ACA)
37.8
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
18.9
抗心磷脂抗体测定(ACA)
12.6
磷酸化胰 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测定
100.8
抗子宫内膜抗体测定(EMAb)
9.1
胰 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精准检测
100.8
抗卵巢抗体测定
17.5
胰 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
100.8
抗核抗体测定(ANA)             抗核抗体(ANA)总抗体             细胞核荧光模型                     细胞核荧光模浆                     细胞有丝分裂荧光模型
9.03
糖尿病自身抗体三项       胰岛素自身抗体(IAA)
抗胰岛细胞抗体(ICA)    谷氨酸脱羧酶抗体(GAD
126
人磷酸化tau-181蛋白测定
109.9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AV)
9.1
总IgE测定
9.03
乙型肝炎DNA测定
101.5
过敏原十项(交链孢菌、屋尘螨、蟑螂、蟹、鸡蛋、牛奶、花生、狗上皮、虾、总IgE)
146.79
乙型肝炎HBV-D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
135.8
过敏原三项(牛奶,鸡蛋,黄豆,花生,鳕鱼,小麦-sIgE抗体、屋尘,户尘,粉尘螨,蟑螂-sIgE抗体、总IgE)
46.06
丙型肝炎RNA测定
101.5
微量元素测定(铜、铅、锌、钙、镁、铁、猛)
6.3
丙型肝炎HCV-RNA病毒核酸定量检测
263.9
全血铅测定
6.3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EV)
9.03
恶性肿瘤特异生长因子(TSGF)测定
30.8
血清透明质酸酶测定
6.3
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
28
血清Ⅳ型胶原测定
42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
65.1
血清Ⅲ型胶原测定
6.3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地高辛、苯妥英钠、苯 巴比妥、卡马西平、丙戊酸、氨茶碱、万古霉素、血清锂等)
31.5
血清层粘连蛋白测定
6.3
脑脊液寡克隆电泳分析
100.8

 
 
 
 
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深知个人信息等受监管数据全力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及处理受检者的个人信息及受监管的数据。一方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交付、传输给另一方的个人信息、数据等,接收方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及处理。否则,违规方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受检者个人信息泄露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2、甲方应当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向受检者的告知及取得受检者的同意义务,并应当依法依规保护受检者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受检者信息应进行匿名化处理或依法取得受检者同意,同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之目的合法使用处理个人信息。若乙方需要履行其他向受检者告知及取得同意义务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乙方若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进行相应信息安全措施。
3、乙方及相关服务方,可以为了履行协议之目的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甲方、甲方人员和业务联络信息,例如姓名、办公电话、地址、邮箱和用户ID。如就前述处理需通知个人或取得其同意之必要,甲方将通知并取得该个人之同意。
4、履行协议期间,一方从另一方知悉的关于另一方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或检验技术信息、受检者个人信息及医疗信息数据等一切非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合法处理义务。如因国家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保密资料,或双方对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仲裁、诉讼、鉴定、及指控等表达诉求、进行答复、抗辩时,可使用保密资料,不视为违约。
5、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以及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本协议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利用。
6、如任意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数据,或未能有效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或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控制或消除数据面临的安全风险,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7、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保密责任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廉洁协议
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反商业贿赂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发生,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如一方存在违规行为,另一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馈赠现金和实物等,不会实施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以私自收费、私自送检等任何方式,实施损害双方或任一方权益的行为。
五、任一方如发现另一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并向另一方的反商业贿赂监督管理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并对举报相关事项进行保密。乙方的举报邮箱(jubao@kingmed.com.cn),举报电话:020-22030110,甲乙双方尊重以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对所有形式的举报将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六、双方应确保其帐册和记录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其已经提供并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一切记录、信息和陈述也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如任一方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行贿或受贿累计额较大,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给国家相应的司法机关处理,双方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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