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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HP2024-DN-C001]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正本

CF—2017—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行政管理局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定南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全称):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赣州市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工程地点:定南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4 年 6 月 1 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以竣工报告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施工安全生产达标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包工包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
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
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定南县农业农村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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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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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 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 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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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 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 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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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 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 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 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 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 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 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 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 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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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 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 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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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 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 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 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 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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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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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 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 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 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 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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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 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合同价款的支付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报财政审批拨款后向承包人发放价 款。
2、工程价款在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应当扣除总工程价款的 3%预留作为 质量保证金,等质保期满后向承包方付清该保证金款,且质量保证金不计算任何利息。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 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 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 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 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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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 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 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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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 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 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 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 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 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 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 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 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 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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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 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 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 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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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 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 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 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 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 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 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 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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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 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方式;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 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 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 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施工方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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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应责任。
40.保险
40.1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 失。
40.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 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 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 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 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 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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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 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 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 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 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 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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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招标文件、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章》等有关行业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后 7 天内提供施工图纸壹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详见监理合同 职务:详见监理合同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停工令、工程量调整及工期延长等涉 及工程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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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姓名: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办理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确认、工程 预决(结)算审核、合同管理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等。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郭德华 职务: 项目经理
7.2 五大员:施工员: 张俊; 质检员:黄声文;安全员: 肖丹;
材料员:肖华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具备 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 工前,发包人将水、电接到施工现场,由于水电设施没按时到位,造成承包人误工,由发包人承担经济责任并工期顺延。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一周内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提供图纸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若 地下有管线的,要提供管线图,并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召开各管线单位协调会,明 确各方职责。或发包方明确无管线。 按相关规定执行;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建设 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书面 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由监理组织)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护工作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提 出发包人核定并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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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由承包 人组织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及现场监理办公(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室壹间及办公桌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 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核定并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若发包人要提前 使用,(保修起始时间为发包人使用时间,并承担相应责任),有特殊要求保护的工 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保护不当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对无特殊要求的已完工程和设备的保护及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 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详引起的管线等损坏发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时做到清洁,交工时成品做到清洁卫生。若发包人提出特殊要求,承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接到图纸 十天内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后 10 天内给予批复
11.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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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不可抗力。
四、质量与验收
12.1、工程质量: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质量要求为合格。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和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 规范和质量评 定标准施工,鼓励创杯工程。
2、若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人在规 定时间内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如返工后 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工程验收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
3、如因发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要求,则由发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 期相应顺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需中间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及工程师确认的停止点。
14.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地承担:/
五、安全施工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所发生 的一切大小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合同价款支付
1 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 本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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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招标文件为依据(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 6.工程量确认
1 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向工程师提交已 完工程量,工程师收到后七天内核定,超过时间,视作已核定工作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1 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 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购材料要办理报验手续。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专有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 0.竣工验收
2 0.1 整个项目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验收建议,采购 人在接到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由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
2 0.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五天内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认可通过。承包人不承担成品保护责任的一 切意外责任。工程保修日期开始计算。
2 1 工程结算
2 1.1.在工程竣工验收三天内,承包人按上述约定编制项目决算书。
2 1.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 1.3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完成后 15 天内经监理核定的竣工图 5 套,竣 工资料的整理必须满足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2 1.4 工程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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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监理、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增减。
2、经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商洽。
3、价款调整方式:
(1)、投标人报价中已有的子目,按投标单价计价;
(2)、投标人报价中有相似的子目,参照投标单价进行调整;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项目价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 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的标准,按招标工 程预算的取费方式取费计价,再按照招标工程预算价(不含预留金)与中标价(不含 预留金)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定南县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且取中间值。投 标文件及定南县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均无的材料单价,由双方协商执行。
(4)、定额缺项时,参考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定价,议价子目除税金外包含一切费 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 2.违约
2 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施工合同约定 每延误一天工期,罚 500 元人民币,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达不到质量 合格等级,必须无条件返工至达到合格质量等级,并支付合同价 3%的质量罚金,工期 计入合同总工期。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 3.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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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
(2)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 5.不可抗力
2 5.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9.1 执行。
2 6.保险
2 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负责发包方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承包方保险
2 7.担保
2 7.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条款另议)担 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 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 8.合同份数
/
2 8.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
2 9.补充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如有)
(1)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文明施工,若因违反安全规范要求或不服从 管理,而发生工伤事故,其责任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因政府及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等政策、规定性因素造成的停工、停建,承包人应 理解、支持、配合发包方做好有关工作;对停工复工后,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对停 建的,则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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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定南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全称):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赣州市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 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 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热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一、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项目至少提供壹年(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以上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 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决算价款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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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
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年内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
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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