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清林禾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矿尾矿初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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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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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海南清林禾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矿尾矿初加工项目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07-29 | 参加报名中介数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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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需求名称 | 海南清林禾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矿尾矿初加工项目 | 选取中介方式 | 随机选取 | ||
资金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发布时间 | 2024-07-26 | 服务需求编号 | 1068-460000-20240726094015626 | ||
项目业主名称 | 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所属项目所在地 | 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镇,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 | ||
所属项目总投资 | 260(万元)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审查 | ||
对应的投资审批事项 | 取水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 | ||||
资质要求 | 水资源论证 | 等级 | 不分等级 | ||
服务金额 | 下限5000.00(元) ,上限5000.00(元) | 服务时限 | 下限1(天) ,上限5(天) | ||
服务内容 | 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确定审查重点,组织书面函审。2.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要求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且需从海南省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专家。3.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表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4.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若报告表经函审需修改,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 ||||
选取时间 | 2024-07-29 17:31 至 2024-08-02 23:10 | 报名日期 | 2024-07-26 09:11 至 2024-07-29 17:30 | ||
咨询电话 | *********** | 备注 | 函审 | ||
采购需求说明书
无
图审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