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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XZBZC202408033】]安福县城关中学人车分流通道及新教学楼周边硬化绿化提升工程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 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五、项目经理............................................................................1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2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3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
1. 一般约定.............................................................................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 1.2 语言文字....................................................................... 16 1.3 法律............................................................................... 16 1.4 标准和规范.................................................................. 16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1.7 联络............................................................................... 18 1.8 严禁贿赂....................................................................... 19 1.9 化石、文物................................................................... 19 1.10 交通运输..................................................................... 19 1.11 知识产权..................................................................... 21 1.12 保密............................................................................. 22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2 2. 发包人..................................................................................22 2.1 许可或批准.................................................................. 22
1
2.2 发包人代表.................................................................. 22 2.3 发包人人员.................................................................. 23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3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4 2.6 支付合同价款...............................................................24 2.7 组织竣工验收...............................................................25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5 3. 承包人..................................................................................25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5 3.2 项目经理...................................................................... 26 3.3 承包人人员.................................................................. 27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8 3.5 分包.............................................................................. 29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0 3.7 履约担保...................................................................... 30 3.8 联合体.......................................................................... 31 4. 监理人..................................................................................30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 4.2 监理人员....................................................................... 31 4.3 监理人的指示................................................................32 4.4 商定或确定.................................................................. 32 5. 工程质量.............................................................................. 33 5.1 质量要求....................................................................... 33 5.2 质量保证措施................................................................33 5.3 隐蔽工程检查...............................................................34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 5.5 质量争议检测...............................................................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 6.1 安全文明施工................................................................36 6.2 职业健康...................................................................... 40 6.3 环境保护...................................................................... 40 7. 工期和进度.......................................................................... 41
7.1 施工组织设计................................................................41 7.2 施工进度计划...............................................................42 7.3 开工.............................................................................. 42 7.4 测量放线....................................................................... 43 7.5 工期延误....................................................................... 44 7.6 不利物质条件...............................................................45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 7.8 暂停施工...................................................................... 45 7.9 提前竣工...................................................................... 47 8. 材料与设备.......................................................................... 50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48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48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49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0 8.6 样品.............................................................................. 50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1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3 9. 试验与检验.......................................................................... 53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3 9.2 取样............................................................................... 53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4 9.4 现场工艺试验...............................................................54 10. 变更....................................................................................55 10.1 变更的范围................................................................. 55 10.2 变更权........................................................................ 55 10.3 变更程序..................................................................... 55 10.4 变更估价..................................................................... 56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7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7 10.7 暂估价......................................................................... 57
10.8 暂列金额.................................................................... 59 10.9 计日工........................................................................ 59 11. 价格调整............................................................................ 60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0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3 12.1 合同价格形式.............................................................63 12.2 预付款........................................................................ 64 12.3 计量............................................................................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67 12.5 支付账户.................................................................... 7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70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0 13.2 竣工验收..................................................................... 70 13.3 工程试车..................................................................... 72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74 13.5 施工期运行.................................................................74 13.6 竣工退场.................................................................... 75 14. 竣工结算............................................................................ 76 14.1 竣工结算申请.............................................................76 14.2 竣工结算审核.............................................................76 14.3 甩项竣工协议.............................................................77 14.4 最终结清.................................................................... 77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78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78 15.2 缺陷责任期.................................................................78 15.3 质量保证金.................................................................79 15.4 保修............................................................................ 81 16. 违约....................................................................................82 16.1 发包人违约.................................................................82 16.2 承包人违约.................................................................84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86
17. 不可抗力............................................................................ 86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86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86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87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88 18. 保险....................................................................................88 18.1 工程保险.................................................................... 88 18.2 工伤保险.................................................................... 89 18.3 其他保险..................................................................... 89 18.4 持续保险..................................................................... 89 18.5 保险凭证.................................................................... 89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89 18.7 通知义务.................................................................... 90 19. 索赔....................................................................................90 19.1 承包人的索赔..............................................................90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91 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91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92 20. 争议解决............................................................................ 92 20.1 和解............................................................................. 92 20.2 调解............................................................................. 92 20.3 争议评审..................................................................... 92 20.4 仲裁或诉讼................................................................. 93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9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108 3. 承包人................................................................................109 4. 监理人................................................................................112 5. 工程质量............................................................................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
7. 工期和进度........................................................................ 114 8. 材料与设备........................................................................ 116 9. 试验与检验........................................................................ 117 10. 变更..................................................................................118 11. 价格调整..........................................................................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14. 竣工结算..........................................................................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16. 违约..................................................................................126 17. 不可抗力.......................................................................... 128 18. 保险..................................................................................129 20. 争议解决.......................................................................... 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安福县城关中学
承包人(全称):江西瑞邦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安福县城关中学人 车分流通道及新教学楼周边硬化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福县城关中学人车分流通道及新教学楼周边硬化绿化提升 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安福县城关中学校园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ABXZBZC202408033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以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09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7 日。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7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 648735.50 元
(大写)(¥陆拾肆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圆伍角元);其中:
(1)项目造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
(2)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承包人项目经理:胡壹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 主要内容。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9 月 13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江西省安福县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 份,承包人执贰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户 名:户 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本文件所列通用合 同条款如与示范文本不符,以示范文本为准。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 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 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 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 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 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 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 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
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 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 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 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 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 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 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 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 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 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 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 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 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 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 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
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 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
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 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 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 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 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 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 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 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 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 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 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 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 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 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 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 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 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 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 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 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 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 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 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 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 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 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
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 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 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 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 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 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 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 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 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 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 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 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 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 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 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 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 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 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 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 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 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 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 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 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 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 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 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 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 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 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 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 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 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 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 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 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 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 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 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
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 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 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 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 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 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 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 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 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 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 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 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 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 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 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 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
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 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 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 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 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 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 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 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 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 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 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 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 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 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 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 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 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 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 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 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 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 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 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 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 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 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 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 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 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 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 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 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 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 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 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 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 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 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 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 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 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 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 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 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 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 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 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 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 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
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 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 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 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 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 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 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 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 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 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 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 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 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 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 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
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
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 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 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 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 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 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 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 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 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 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 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 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 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 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 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 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 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 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 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 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 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 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 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 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 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 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 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 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 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 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 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 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
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 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 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
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
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 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
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
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
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
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 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 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 励。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 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 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 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 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 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
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 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 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 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 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 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 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 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 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 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 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 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 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 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
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 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 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 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 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 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 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 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 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
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 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 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 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 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 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 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 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 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 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 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 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 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
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
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
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 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 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 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
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 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 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 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 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 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 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 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
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
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 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 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 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 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
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 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 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 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 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 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 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 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 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
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
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
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
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 F 01 ;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 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 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 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 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 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 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 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 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 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
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 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 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 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 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 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 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 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 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 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
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
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
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
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
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 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 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 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 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
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 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 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 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
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
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 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 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
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 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
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
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 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 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 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 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 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 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 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 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 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 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 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 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 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 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 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 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 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 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 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 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
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 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 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 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 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 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 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
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 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 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 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 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
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 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 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 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
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 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 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
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 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 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办理。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 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 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 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 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 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 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 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 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 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 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 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 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 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 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 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
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
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 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 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 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 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 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 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 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 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
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 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 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 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
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 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 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
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
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
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 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 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
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 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 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 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按照约定解决。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 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 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 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 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 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 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 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 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 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 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 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 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 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 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 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 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 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 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 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 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 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 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 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 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
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 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 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 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 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 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 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 书时终止。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 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 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 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 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 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 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 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 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 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 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要求部分,经审查通过后的方
案及发改委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含概算)。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江西一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干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信宇腾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
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土地,
即合同工程地用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 施用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标 准和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执行合同通用 条款规定,其图纸及变更不得向第三方复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 7.3.2 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经图审及甲方确定的施工各类图纸 含电子版图纸 。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 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 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 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 7 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 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 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需要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 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现场保留两份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 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 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工地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地会议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监理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地会议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工地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地会议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 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 交时的现状为准。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 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 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 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 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为发包人 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 用费的承担方式:属承包人。
1.12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 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 Z 值(暂估价)。承包人应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 个月内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情况属实的发 包人应予以调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 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 的授权范围为准。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 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 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 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 工期不予顺延。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现场条件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考虑,发包人仅提供现状地形 及现状条件。
(2)有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正常施工条件及施工现场现有箱涵、临时雨 污管网、土壤修复监测管、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保护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到投 标报价中。
(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 纳的费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手续,承包人自行办 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4)占道、停水、停电、夜间施工、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由 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 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 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 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 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 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 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 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 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 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 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 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 态的保护工作。
(7)按照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 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 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 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 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含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移交 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须符合 庐陵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 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 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 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 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 施工控制网。
3.1.10.3 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 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不得挪
用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外其他用途。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私自挪用项目 资金,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项目工程款,由承包方承担一切后果,并扣除挪 用资金的 20%作为项目违约金。在资金使用时,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依 据相关凭证方可动用。
3.1.10.6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及时按照《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清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核查所欠工 资额,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1.10.7 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 等相关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胡壹星;
身份证号:36010219890307071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赣 236201420142580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赣建安 B(2014)0051966;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 1296 号上海湾大厦 22 楼;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 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 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住建部门要求考勤,由监 理负责。承包人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按通用条款执行并履行请假手续,
由监理存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 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次罚款 10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住建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住建部门相 关文件要求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 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住 建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通知监理,报甲方驻现场代表批准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住建部门相关 文件要求处理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住建部门相 关文件要求处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外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劳务外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 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 扣除该部分款项。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实行履约保函担保,履约 保函为合同价款 10﹪;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提交。
履约担保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 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自提交履约担保 之日起至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止。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
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
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除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外(无偿),其他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确定;
(2)/;
(3)/。
5 工程质量
5.1.1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承包
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
﹑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5.1.2 承包人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发包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
承包人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
5.1.3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 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承包人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 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赔偿金。
承包人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
5.1.4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因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 出,工期相应顺延。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竣 工验收规 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和省、市有关规定。 按施工图及施工技术 规范执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 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 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 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 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措施 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严格执行现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 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2005>89 号)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 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 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 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 求提供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但最 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或监理 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3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3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 3 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 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 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非本合同 7.5.1 条款的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 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
7.5.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赔偿金
额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元/日历天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赔偿费限额为 合同价格的 2%
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 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极强暴雨、洪水、极大雾天气等严重影响施工作业的;
(2)项目所在地 5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采购,主要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明及试验资料;
8.2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发包人 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承包人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 认。
8.2.2 材料供应要求:①为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 质量,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但质量、品牌、供货地点购前须征得建设 单位同意方可采购使用。②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 人的违约责任。
8.2.3 材料结算办法:材料价格以要约控制价中的材料价为依据进行结 算,主要材料(见附表)价格属于风险范围外的按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 单之外须使用的材料,由中标人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另行确定。
8.2.4 设备供应要求:中标人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对 设备所要求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各项指标自行采购设备。
8.2.5 设备结算办法:以要约控制价中的价格为依据进行结算,工程量 清单之外须使用的设备,由中标人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另行确定。
8.3 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8.5 样品
8.5.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 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 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 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 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 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 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 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 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 变更权
10.2.1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 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 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 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 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 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
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 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 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 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 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0.3 变更程序
10.3.3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 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 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3.3 项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 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 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
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 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 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 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 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 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文件附表二:招标人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及暂估价)计价明细表及本合同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 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见招标文件附表二:招标人其他 项目(暂列金额及暂估价)计价明细表。
11. 价格调整
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工程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格方式:
1、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2、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3、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4、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其他约定:1、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涨(跌)幅不超过价格±5%。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 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不得 以其他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2、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以外的剩余部分调整,增减价格由 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调整范围包括钢筋、钢材、脚手钢管、模
板、木方、砂、石、水泥、砌体、砖、混凝土、砂浆。
3、增减工程量计价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工程量清单未涉 及项目按 2017 年江西省建筑工程定额、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主 材单价(未涉及的主材,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其价款按定额计价乘以(1-中标让利幅度)计算(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签证、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约 定及相关政策调整应调整的范围可调整合同价款外,发、承双方不得以其他 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 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详见招标文件
(2)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①发包人要约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子目,定额中有的项目,执行 2017 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6 年《江 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7 年)、2017 年《江西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 额及统一基价表》、2019《江西省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2017 年《江 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费用 定额》、江西省安福县造价管理部门 2023 年 4 期信息价,其费用按招标时
的招标控制价取费标准计算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 格,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价格,原则上参照安福县信息价计取;安福县没有 的参照吉安市信息价;吉安市没有的,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 询价申请,报请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共同确定。
②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随其计费基数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合同期间遇有政策性调整应按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按安福县相关文件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安福县相关文件执行。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次申请进度款时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江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 年《江西省房市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6 年《江西省园林消耗定额及统一 基价表》、《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费用定额(2017)》、2017 年《江西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9 年《江 西省园林绿化概算定额》、2017《江西省通用工程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统 一估价表》。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的 20 日前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3 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支付工程款进度: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竣工决算审 计后支付至决算总价款的 97%,留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一年 后责任期满合格后 14 天内付清。
上述款项均不计利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专用条款 12.3.2 和 12.3.3 条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 后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工程建设完工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调试、运行,符合 要求后,给予组织竣工验收。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并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 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 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 Z 值(暂估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施工结算申请单后 30 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本项目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发包方对本工程项目最终审计评审数额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日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 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 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结算总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 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工程结算总价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留 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结束 后一次付清(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 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
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 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 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 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17.2.1 如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造成本项目部分工程量取消或变 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 权依据政府规划的调整对本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做出相应的调整,双方按 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有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如果需要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 切险,费用按江西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18.2 工伤保险
18.2.1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承、发包人双方各自投保。
18.2.2 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承、发包人双方各自投保。
18.2.3 第三者责任险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承、发包人双方各自投保。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根据吉府办【2018】98 号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建 设工程综 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须缴纳安全生产责 任险,费用由中标人出。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项目承建方应严把项目建设质量,严控项目支出,做好项目结算编制工 作,对履职不到位的项目承建方实行责任追究,以财政部门认定的项目结算 评审审定金额为依据,符合下列情况的,从项目尾款或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 减工程款上缴县财政。(1)审减(增)率高于 7%(不含 7%)低于 10%(含 10%)的,扣减与项目评审费等额的工程款;(2)审减(增)率高于 10%低于 15%(含 15%),扣减 2 倍于评审费的工程款;(3)审减(增)率高于 15%低于 20%(含 20%),扣 减 4 倍于评审费的工程款;(4)审减(增)率高于 20%低于 25%(含 25%),扣减 6 倍于评审费的工程款;(5)审减(增)率高于 25%的,扣减 10 倍于评审费的 工程款。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安福县城关中学
承包人(全称): 江西瑞邦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安福县城关中学人车分流通 道及新教学楼周边硬化绿化提升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安福县城关中学人车分流 施工合同及施工图 通道及新教学楼周边硬化绿化提升工程项目
纸范围内所有的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校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贰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 足部分由承包人补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户 名:户 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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