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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水利局关于苍溪县少屏山主干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苍溪县少屏山主干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苍园函﹝2024﹞3号),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202406031647470001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苍溪县苍溪县少屏山主干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叉工程及沿线设施。本项目路段为城市次干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全长685.749米。为新建建设类项目。
项目总占地面积4.7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39公顷,临时占地0.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9.3万立方米,其中土石方开挖6.55万立方米(表土0.8万立方米,土方3.45万立方米,石方1.95万立方米,建渣0.35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12.75万立方米(表土0.8万立方米,土方9.65万立方米,石方1.95万立方米,建渣0.35万立方米),抛石挤淤中的石材来源于路基开挖段挖方,借方6.2万立方米,来源于陵江镇至白桥镇沿江美丽乡村路建设工程余方。
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土建投资2700万元,所需资金为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该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为10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9公顷。
(二)本项目属于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工程征占地面积47901.13平方米,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1.3元/平方米,共计62271.47元。由缴费人自行到苍溪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税务窗口申报缴费。
三、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在本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10日内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七)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有关情况和资料。按规定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行政许可期限
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苍溪县水利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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