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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盖单位法人章)
比选代理机构: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4年8月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比选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1.12偏离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2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7.3履约担保
7.4签订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的情形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 二 卷
第六章图纸
第 三 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 四 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
二、经济部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1
第 一 卷
第一章比选公告
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由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垫江发改委发【2024】264号(2407-500231-04-01-276664)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五组。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696.84平方米。农机服务站:层数 1F,建筑高度7.1米,建筑面积492平方米;管理房:层数2F,建筑高度9.6米,建筑面积204.84平方米;项目建设区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2.3 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72元。
2.4 比选范围:施工图、比选文件及补答疑所包含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5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24 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本比选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htt 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垫江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qsdj.gov.cn/zwgk_157/zfxxg kml/zfcg/ssqk/xeyx/zbgg_new/)(下同)下载比选文件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导航栏“ 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投标人可在附件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比选人应在附件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发布澄清或修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qsdj. gov.cn/zwgk_157/zfxxgkml/zfcg/ssqk/xeyx/zbgg_new/)、垫江发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比选代理机构: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垫江县正街017乡附近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融创凡尔赛花园一期
25栋201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4 年 8月30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比选人

名称: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地址: 垫江县正街017乡附近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比选代理机构

名称: 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融创凡尔赛花园一期25栋20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五组

1.1.6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696.84平方米。农机服务站:层数 1F,建筑高度7.1米,建筑面积492平方米;管理房:层数2F,建筑高度9.6米,建筑面积204.84平方米;项目建设区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比选范围

施工图、比选文件及补答疑所包含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缺陷责任期

工期:6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5.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
(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比选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A)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比选人对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

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发布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

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1]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比选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比选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本工程比选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72元(大写:壹佰肆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柒角贰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49785.48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比选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一起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见合同专用条款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9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电子投标保函
以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4.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比选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 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9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垫 江 县 ) (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对应本项目比选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2024年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垫江县普顺镇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
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比选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74501155。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比选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9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比选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比选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经济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选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 县)(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 30 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比选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比选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比选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 解密全部完成或比选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比选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 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 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 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系统自动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9. 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0.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公示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 重庆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垫江县) 、垫江发布、垫江县人民政府网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①红名单优惠: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 。
②红名单认定标准:
☑方式一:非联合体中标的,须中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 为准。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4.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支付担保



10.2

项目经理答辩

项目经理答辩:☑无。

10.3

异议、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异议受理单位: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0.4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

10.5

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10.6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①红名单优惠: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50% 。
②红名单认定标准:
☑方式一:非联合体中标的,须中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比选人的时间:从比选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14 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比选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0.7

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8

投标人注意事项

1.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 开标活动由比选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 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比选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10.9

不平衡报价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详见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第21.4款。

☑10.10

不允许负数报价

投标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比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0.11

其他

1、交易服务费:依据垫江发改委发 〔2018〕93号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由中标单位按此规定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人将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
2、比选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 (大写:捌仟元整)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3、中标人与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订施工合同,进度款由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支付。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比选。
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比选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比选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澄清。
1.10.3比选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相应法定网站提问,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投标人对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比选人应将答复以修改的形式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按照本章第2.2款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3.1.1.2经济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1.3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项目管理机构
(4)承诺
(5)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款相关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比选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 -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质量目标

工期

项目经理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
年月日
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
(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金额(元)

递交时间

备注





























































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
年月日
- 1 -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签名)
[提示: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实现投标人接收端口签名隐藏显示功能]
年月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 (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大写),¥ (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 ,中标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项目经理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资质等级高者优先 原则排序。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总报价

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暂定金额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当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
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资质等级高者优先 原则排序。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方案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资格评审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7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A-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11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4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A-15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16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投标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及号码:。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7)比选文件及修改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执行。(另成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本项补充1.1.1.11~1.1.1.16目:
1.1.1.11 比选文件:指本工程的比选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比选人发出的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
1.1.1.12 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3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14 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5 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1.16 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方式:。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方式:。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1.6 其他
本项补充1.1.6.2~1.1.6.3目:
1.1.6.2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3)。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1.8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邮编:;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2.4.1.1 提供场地: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支付担保的时间:。
支付担保的期限:。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1.10.6。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2 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专 业: ;
证书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本款补充3.2.6项
3.2.6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提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本款补充3.5.6项:
3.5.6严禁违法分包
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方式: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强制性质量标准有(包括但不限于):。
5.2 质量保证措施
本款补充5.2.4项:
5.2.4 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
(6)《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
(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
(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11)。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 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6.3.1~6.3.8项:
6.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3.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3.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6.3.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3.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3.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6.3.9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7.9 提前竣工
7.9.1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元/天,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比选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9.4.1~9.4.5项:
9.4.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4.2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 (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3专项检测:。
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变更权
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0.3变更程序
10.3.3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3.3 项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比选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比选选择承包单位。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款补充10.4.3项:
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 %。
10.7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比选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3)。
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石、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3)。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11.3款
11.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比例支付。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按进度、按节点计量支付进度款的参考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原则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进度款支付:
完成工程量的6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经垫江相关审计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审计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结算审定金额3%的质保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结算审定金额的 100%。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账号:;
收款开户银行:。
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9)。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比选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
本条补充14.5款:
14.5 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4)。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3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保函金额为:。
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 3%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2)其他:。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8)。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4)。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
(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18)。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 其他
18.8.1 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8.2 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退出机制
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
(2)。
21.2智慧工地
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1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
21.3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比选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包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16.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21.4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21.5
22. 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4:履约担保(如有)
附件5:预付款担保(如有)
附件6:支付担保(如有)
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11: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附件12: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提示:如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六、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件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3: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4:履约担保(如有)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天,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5:
预付款担保(如有)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6:
支付担保(如有)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7: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附件8:
廉洁从业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9: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较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0.5‰

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特别重大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4‰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附件1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发包人)
承包人:(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附件11: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月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年月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比选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2: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上述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保证期间)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
(2)。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 (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下载。
第 二 卷
第六章图纸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 (https://www.cqggzy.com/dianjiangweb/)下载。
第 三 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由比选人根据比选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如有)。
第 四 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二、经济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工期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缺陷责任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
2. 我方承诺响应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比选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工期

1.1.4.3



2

分包

3.5



3

工程质量

5.1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
(投标报价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比选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二、经济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经济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提示: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承诺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2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3为保证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提示: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承诺内容不符或我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贵单位不退还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9、我公司接受比选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约定(如有)。
10、我公司接受比选文件中关于“不允许负数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五)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投标保函(如有)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比选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并拟向比选人(即“受益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比选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日止(提示:建议30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年月日(提示:建议按保函有效期不超过270日考虑)。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个工作日(提示:建议10—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比选文件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的开具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同意遵守本保函约定并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与其他规定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保函约定为准。
九、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2.
……
- 1 -
[1]“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12.3.1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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