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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2024年长沙县安沙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120701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长沙县安沙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120701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4年度长沙县安沙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2896212
 合计金额小写: 2896212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玖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2024年度长沙县安沙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项目
金额明细:贰佰捌拾玖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整(¥2896212.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10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安沙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费用包干方式,次季度支付上季度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乙方在每季初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欣安支行(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80317010400017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各项活动。
6.1.2、为高效推动工作要求乙方对治安巡防员实行绩效考核和末位淘汰制,甲方提供绩效奖金见附件1,由甲、乙双方共同考核,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绩效奖,由乙方发放。
6.1.3、甲方负责提供治安巡防员的办公场地、住房、防暑降温设施,费用由甲方承担。治安巡防员使用的器材对讲机、手电筒、执法记录仪、反光背心等巡防装备由甲方配备。
6.1.4、甲方应于乙方派驻人员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驻人员试工情况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1.5、甲方及时将派驻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派驻人员的管理工作。
6.1.6、对试用期间,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治安巡防工作的派驻人员,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派驻人员退回乙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间的服装费。
6.1.7、甲方拥有对派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及奖励的权利。乙方派驻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情况如下:
(1)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治安拘留的;
(5)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治安巡防要求的;
(6)不能胜任工作或该年度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6.1.8、甲方每个月对派驻人员进行相关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根据甲方的需求,组织、制定招聘方案,派驻符合要求的治安巡防员。
6.2.2、负责制定治安巡防员的管理考核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根据方案负责治安巡防员的管理、考核。
6.2.3、乙方向甲方派驻的治安巡防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不得干涉甲方对派驻人员的合法使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在甲方有重大工作安排时,乙方应派出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调度治安巡防员。
6.2.4、乙方需与派驻的治安巡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期限,依据劳动合同对其工资、档案、人事进行管理,依法为治安巡防员购买保险。依法承担治安巡防员的工伤、伤亡、劳动仲裁、人员更换、辞退、解聘及其他事故的处理工作。
6.2.5、根据甲方的需求推荐人选,与派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6.2.6、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驻人员的劳动报酬。
6.2.7、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甲方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驻人员安全管理教育。派驻人员在非工作事件、地点发生的或非因履行工作义务造成的他人或其本人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6.2.8、教育派驻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6.2.9、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乙方负责派驻人员工伤事故的申报及处理工作(包括承担各项补偿责任)。派驻人员如发生工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接管并处理。
6.2.10、承担因过错造成甲方或派驻人员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2.11、负责治安巡防员日常管理、监督。对治安巡防员违背本协议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实事求是地向甲方通报,必要时以单位具体考核为标准,责成甲方更换人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不按期支付治安巡防员服务费,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然未按规定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5、甲方提供服务不到位,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乙方不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或者由于服务不到位,秩序不好、经济损失增大,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及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实际需要,甲方确需裁减派驻人员或停止使用派驻人员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支出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抚工作。
11.2、乙方辞退派驻人员,或对其除名或开除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1.3、如发生与派驻人员有关的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乙方负责应诉或相应处理,与甲方无关。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乙方据实弥补或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1.4、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增减派驻人员,具体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11.5、协议履行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现新的变化,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1.6、甲方应于每年年底向乙方提供派驻人员的考核结果,供乙方存档。
11.7、甲方可依本单位的规定对派驻人员进行处分,但应告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由乙方进行相应处分,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1.8、一切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11.9、由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应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0、甲方所需岗位人员名册、基本资料和乙方的派驻名单等资料,均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镇1#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天玺湾2栋4601

法定代表人: 龙江 法定代表人: 李国光

委托代理人: 罗金 委托代理人: 肖啸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686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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