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鸿达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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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401120029-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鸿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泰科天润半导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新能源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40112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价格包括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产品)、材料运抵招标人指定项目现场,安装、调试、通过验收、达到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制的或外购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价格、包装费、运杂费(运抵招标人工地现场)、运输保险费、随机提供的备品备件费及专用工具费、配套及辅助材料设备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施工费、安装调试费、检测检验费、试运行、劳务费、资料费、培训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应有费用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其它一切费用;并应包含从项目中标起到验收止(含保修期)除代维费和预存电费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保修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乙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招标人使用的时间,若因甲方特殊原因要求减项的则按乙方投标价格减除。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署之日起45天内完成所有采购内容并投入使用,其中唐家洲公共停车场充电站在15天内达到可使用条件。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1)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移交。 (2)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3)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6084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预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6882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经甲方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8404.2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在整体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上地信息路支行(泰科天润半导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3375716507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充电桩质保期8年,其他设备质保期2年;设备质保期与维修期从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供设备和设备零部件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免费维修保养或更换;质保期满后乙方可按照出厂价向甲方提供有偿维修维护。 (2)乙方承诺每月主动巡检一次,对所售设备进行质量维护。 (3)质保期内,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给予解决方案,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 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解决,保修期顺延;如乙方收到甲方通知未做出处理的,甲方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本合同,另行聘请第三方提供质保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的违约金。 (4)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进场货物验收。设备到货后 48 小时内,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图纸,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等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达标并逐项签字确认后,货物才能进行安装: 检验不达标的应及时通知供货人将货物进行清退。 2)隐蔽工程验收。采购项目涉及隐蔽工程验收和计量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后,才能进行覆盖,以及下一道工序施工。 3)项目完工后,应组织进行预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封存样品(如有)、图纸、清单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试运行验收,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合格后,由使用部门签署试运行合格记录;试运行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正式验收,采购项目预验收和试运行期满合格后,应组织正式验收。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小组由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组成,并签署正式验收证书。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中技术要求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中服务要求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中商务要求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在限期内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正式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十五天内未能获得验收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委派孔令炳按照投标文件清单和国家规范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签证。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扣除质量保证金。 (2)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3)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安装方案。 (4)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结算。 (5)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移交。 (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货款。 (7)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品牌、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货物,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采购方案、采购进度计划、安装调试计划,送甲方审核。 (5)委派王立振全权负责项目采购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并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设备。 (6)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采购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7)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8)负责货物安装地点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 (9)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安装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并遵守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 (10)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相关规定为作业施工等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安全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11)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已有设施、预埋管线等设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无条件恢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做到及时工完料净场地清。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技术规格和数量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 (13)乙方所供产品,应享受产品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易损配件备用。质保期过后的备品备件的费用按出厂价长期提供。 (14)在浏阳设立维保点,并提供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姓名李林强联系方式15111199681)。 (1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维护维修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派人修复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维修费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则保修期重新开始计算。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1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和完工的,每延期1天,每天处以乙方违约金10000元,延期10日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无条件在三天内重新按要求提供产品交与甲方验收,如验收再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处以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乙方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6)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12、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3、货物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随产品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若检验不合格,该批次所有货物乙方无条件退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由于运输不当、搬运及装卸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质量要求 1) 质量标准 ①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③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保证 ①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采购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②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于由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③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采购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⑤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 4.1安装、施工、调试及试运行 1)安装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产生异议的,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则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的标准供货,甲方可对已送至安装现场的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所供设备和材料的数量、材质、技术规格、品牌出现与应标时不符合的情况,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投标的标准重新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出现两次未按应标标准供货的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本项目设备安装完成之后项目整体必须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乙方对设备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4.2 技术支持与培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应急演练、培训管理及使用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供应商应按下列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1)培训内容:产品的性能、设备介绍、操作及相关的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排除处理常见故障,以及本次采购涉及的技术内容;2)培训地点:甲方所在地(由甲方根据情况决定);3)培训人数: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3人以上、维修管理人员1人以上。 4.3 故障响应时间 1)产品应急响应时间为:在产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产品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用户现场,8小时内完成维修、更换直至整体设备正常运行;如乙方收到甲方通知未做出处理的,甲方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20分钟内)派遣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4.4 备品备件质保期满后,无论使用单位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承诺按乙方投标报价的备件价格为依据,备件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5)其他要求 5.1 充电机应外形美观,并融入甲方企业文化及标志,外形设计方案须经甲方审定。 5.2乙方不得将合同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履行,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电力安装资质的,应将该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和各项条款应比照主合同签订并报采购人认可。 5.3 专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件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4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5.5乙方所投标的充电桩自行接入甲方现行充电运营平台,符合甲方现行充电桩平台通信协议标准。★ 5.6乙方自行将所有监控、道闸接入甲方现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并将道闸系统跟甲方现行充电运营平台打通,必须在充电站通电之前完成。★ 5.7乙方在充电桩质保期内长驻三名及以上售后维护人员,每日至少主动巡检一次(需提供现场打卡,经甲方确认),对所售充电桩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及维修维保,并免费协助甲方运营充电站,服务期限跟质保期保持一致。★ 5.8乙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45天内完成所有采购内容并投入使用,其中唐家洲公共停车场充电站在15天内达到可使用条件。★ 5.9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通过第三方机构验收,并取得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 5.10 为了保障充电站长期稳定地运行,项目采购核心产品为充电桩,要求质保8年,其他产品质保按照现行货物采购的通行标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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