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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车辆维修定点服务项目(非警车)成交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LHZC20240206(招标文件编号:LHZC20240206)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车辆维修定点服务项目(非警车)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盘锦闯辉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北环北街6号
中标(成交)金额:8.912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盘锦闯辉实业有限公司      车辆维修及相关服务      车辆维修及相关服务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承诺的维修期限内(由双方商定)完成维修工作。
2.24小时拖车服务(含节假日),修车服务(含节假日),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应客户要求提供上门接送车服务。
3.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为送修方车辆定期保养的车辆提供优惠,增加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系统、油路、电路的内容,确保车辆良好状况;并承担相关责任。
4.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5.配件储存充足,进货渠道规范,确保配件质量,降低配件销售价格
6.设立投诉制度,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当工时费与材料费价格远超出市场的平均价格时,要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7.允许送修方自带非安全类材料(仅限机油、轮胎、电瓶等耗材)进行维修保养,仅计收工时费。
8.送修方的车辆遇到中标方无法维修的情况下(并经中标方出具文字材料证明),采购人有权到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当报修车辆不在市区发生故障,维修方不能及时维修,送修方有权就近、就快组织其他维修、抢修力量。
9.更换配件要经招标人认定和批准后方能进行,保证使用正品,除易损件外,更换新件后,本部位于一年内免费更换。
10.大修车辆(发动机)保修两年或者8万公里以上,其他部位维修保修半年以上。
11.更换三滤,除收取材料外,免收任何费用。
12.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13.电器维修要规范,禁止乱改、乱接、乱换,确保不使用代用材料;因连接短路、造成烧毁电器元件及线路的,免费恢复并赔偿损失。
14.要按车辆派修单维修,不越位修车,无派修单修理的,费用乙方自行负责
15.招标人车辆在盘锦市内临时故障,要保证及时救援。
16.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期,小项修理不超过4小时,大修车辆一周内完成,专项车辆维修一般故障不得超过一天
17.招标人车辆出市前后应免费检查车辆。
18.车辆型号、数量具体见附表。
19.车辆维修服务企业需具备一类大中型客车、货车、小型车辆等资质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企业。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服务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后,在招标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顺延一年,最多续签二年。合同需一年一签,如国家工资上调或社会统筹保险调整等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此次采购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的维修数量为准。零部件(材料)要求原厂配件,杜绝假冒、伪劣。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单位发生政策性、体制性改变,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卓(高级工程师)、姜丽红(高级工程师)、王晓红(高级工程师)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盘锦闯辉实业有限公司,评审得分:95.67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西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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