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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遂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混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FA00000024116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遂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混采购公告
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项目总用地面积58043.60平方米(约87.06亩)。主要建设:住宅楼、项目区内景观绿化,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等,地下建筑主要为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主要包含:地下室、10栋高层住宅楼,1栋商业楼、垃圾房、室外配套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210056.50m2(地上计容面积为:156879.29 m2,地上不计容面积为:3972.70 m2;地下室建筑面积42839.05m2)。其中1#~10#楼为剪力墙结构,11#商业为框架结构,地下室为框剪结构。
(2)四川遂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混使用地点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片区凤台坝村。
(3)混凝土规格为C20、C25、C30、7.5砂浆等用于项目临建使用。
2.采购物资规格数量:详见附件1
3. 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 5月 17 日19 时  30  分至2024年 5月 18 日 23 时,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报名和下载采购文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时间为:2024年 5 月 19日 8 时 00 分至 5月 21日 9时 30 分,逾期未进行网上投标者,则说明放弃投标。 
5. 开标时间
6.1开标时间: 2024 年 5月 21 日 9时 30 分。
6.2开标地点:本次采购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开标,不举办现场开标会议。
6.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片区凤台坝村
联系人:柴磊
联系电话:18047104774
电子邮箱: 369276122@qq.com
公司名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联系人:陈清      联系电话: 0379-63651378
公司公共邮箱:3634105802@qq.com  
监督机构: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9986552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使用地
备注
1
混凝土
C20
1419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2
混凝土
C25
238.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3
混凝土
C30
4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4
生石灰

 
603.59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5
瓷砖

 
758
平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6
砌块

 
17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7
砂浆
M7.5
57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附件1:
备注: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物资需求一览表里面的内容进投标报价,不得按照投标人的理解改动各类规格型号,投标时如确有差异,需在投标报价中标识清楚或通知招标人具体情况;如标识不清楚或未通知投标人等,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行负责。
2、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实际通知收货数量为准。
投标人须知
1. 投标报价
(1)报价应有较为详细的分项报价。分项报价的总合计数必须与合价相同。
(2)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的,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卖方支付的所有税金和应缴纳的费用,均包括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内,且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确可退税率。
(3)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应与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否则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可接受厂家报价折扣。 
(5)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实行一票制结算方式(不采用运输发票),所有包件要求投标人、合同供应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三流一致,合同签约方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收款。
(6)本次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为固定价,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不变动。
 
投标报价方式:建成单价=出厂单价+运费
(1)出厂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材料中转费等材料出厂费用。
(2)运费包含但不限于运费、利润、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以上两部分累加构成以上材料合同价。
2. 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货到现场按照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结算发票后,30天内支付60%款项、60天内支付 40%款项。中间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2)履约担保方式:在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暂定价税合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3.供货要求
1.总则
1.1本次招标物资, 所描述的技术说明仅供报价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做参考,其中如相关的说明、要求和工程数量等与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等有冲突的情况,应以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为准。
1.2报价人在满足本次招标的有关资质的前提下,必须熟练掌握并执行有关国家法规、行规及有关专业技术设计与施工规范,以便能够更好地做好成交后的售后服务工作。
1.3报价人在成交后的供货期间,生产作业及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严格贯彻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规范、规程,严格按规操作。
1.4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规格数量仅供报价中参考用,具体供应材料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
1.5 本说明中的专业技术要求为主要技术指导性原则,详细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作业规定均应遵守国家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强制规范及规定。
2.采购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2.1商品混凝土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质量标准,原材料应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
2.2.质量保证期满足各包件招标人业主方最低要求。
3.检验与验收
3.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3.2物资运抵海外项目工地后,买卖双方及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3.3物资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3.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3.5买方有权对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应通知卖方及时确认并应及时退货,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3.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3.7 验收标准:
由买方验收物资数量,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核,最终验收数量以复核数量为准,复核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3.8主要性能未详尽部分及不妥之处按国家颁布执行的最新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执行。
3.9数量确认方式:按最终双方确认的混凝土发放单结算。混凝土材料数量以甲方现场验收为准。
4.质量保证
4.1 确保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业主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5.出厂试验检测
5.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5.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投标文件格式
1. 物资描述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使用地
备注
1
混凝土
C20
1419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2
混凝土
C25
238.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3
混凝土
C30
4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4
生石灰

 
603.59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5
瓷砖

 
758
平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6
砌块

 
175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7
砂浆
M7.5
57
立方米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
 

 
备注: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物资需求一览表里面的内容进投标报价,不得按照投标人的理解改动各类规格型号,投标时如确有差异,需在投标报价中标识清楚或通知招标人具体情况;如标识不清楚或未通知投标人等,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行负责。
2、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实际通知收货数量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2、                           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暂定数量
组价(元/立方米、元/平方米)
金额(元)
备注
出厂单价      
运费
综合单价     
1
2
3
4=2+3
 
 
 
 
 
 
 
 
 
 
 
 
 
 
 
 
 
 
 
 
 
 
 
 
 
 
 
 
 
 
 
 
 
 
 
 
 
 
 
 
 
 
 
 
 
 
 
 
 
 
 
 
 
 
 
 
 
 
 
 
 
 
 
 
 
 
 
 
 
 
合计金额大写
 
 

 
注:1、以上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增值税专票);2、付款方式按照标书中的合同样本条件执行。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人对《招标货物清单》中的材料数量进行报价。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该表中“综合单价”为买方支付卖方的货物及服务等的单价,其包含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材料供货所需的原材料、机械、劳务、服务、质检、装货、运输、材料中转费、损耗、管理、保险、税费、利润、安装、装修加固等一切费用,以及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3、若投标人对供货及结算(款项支付等)有优惠条件的,应在投标报价表附注中明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4、若投标人需对上述条件和资料作修改和补充的,应在其投标报价中明示。
3、成本分析表
商混、生石灰、砌块等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出厂价
运费
利润
其他
综合单价
1
2
3
4
5=1+2+3+4
 
 
 
 
 
 
 

 
注:仅针对招标物资以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投标货物作单价分析。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是以投标物资报价表为基础。本材料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如出现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可能拒绝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签字:
                                              日期:
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商混、生石灰、砌块购销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双方的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文件、中标公告等);
⑵本合同书;
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
2.双方所有的往来函件应及时通过本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箱进行传递、接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为准。
第二条  产品及合同价款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暂估数量、不含税单价、不含税合价、增值税、价税合价(即本合同所指价款)(可另加附页作为合同附件):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暂定数量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
合价(元)
备注
1
混凝土
C20
1419
立方米
 
 
 
2
混凝土
C25
238.5
立方米
 
 
 
3
混凝土
C30
45
立方米
 
 
 
4
生石灰

 
603.59
立方米
 
 
 
5
瓷砖

 
758
平方米
 
 
 
6
砌块

 
175
立方米
 
 
 
7
砂浆
M7.5
57
立方米
 
 
 
不含税合计(元)
 
 
增值税(元)
 
 
价税合价(即本合同所指价款)(元)
 
 

2.本合同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单价×合同暂定数量×(1+增值税税率)
①合同价款均为暂定价款,实际合同价款以甲方最终认可的价款为准。
②单价包含材料费用+运输费用,即材料费用包含商混、生石灰、砌块需物资到达施工现场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卸车费、材料中转费、利润、等以及所有相关等不含税单价
以上部分累加构成商混、生石灰、砌块合同价
③合同数量均为暂定数量,具体数量以甲方在供货期间内发出的书面需求计划数量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材料质量合格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并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依据。
4.上述单价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税率依据国家政策做对应调整。
第三条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方式: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在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暂定价税合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形式交纳。
2.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至合同供货期结束后30日。
⑴采取扣除相应合同价款作为履约担保的,合同供货期结束后30日内无息退还。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履行中任一违约行为而致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的。
⑵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如有)。
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供应。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商混、生石灰、砌块必须满足确保全部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业主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2.商混、生石灰、砌块质量保证期满足我项目最低要求。
3.所使用主要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产品,拒绝接收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产品。
第五条  产品交付
1.交付地点: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片区凤台坝村四川遂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通知结束止。
数量认定标准:按最终双方确认的混凝土发放单结算。混凝土材料数量以甲方现场验收为准。
第六条  运输、卸货
1.由乙方组织运输工具将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运至甲方现场,同时乙方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由此引起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管理区域,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等待卸货。
3.乙方的运输工具在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防范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等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5.由甲方自提、自运方式的运输、卸货,合同另行约定。
第七条  交货验收
1.交货时乙方必须向甲方随车提交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相应的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或质量合格证。
2.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出厂前,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出厂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并向甲方提交全部的试验检验资料。当甲方对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的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按下列约定进行处理:
⑴甲方对到场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抽样检验,如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 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同时由乙方重新供应经检验合格的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⑵在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使用过程中,因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⑶甲方、乙方对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由甲方或业主指定的权威试验检测机构鉴定。
3.货物交付以双方书面指定的履约联络人签收记录为依据。货物在交付甲方之前所产生风险,包括货物毁损、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付款方式、税金
1.结算方式: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后待甲方支付工程款后次月支付结算款的60%,第三个月支付至100%,暂扣0%作为质保金。
2.付款方式:
⑴现金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现金转账。
⑵付款时,所有应付款项,应直接付至本合同后附供方银行账户,不得向供方经办人支付或供方非书面委托付款账户上支付。
⑶采用承兑汇票支付的,在承兑汇票有限期内,如乙方提前贴现,所产生的承兑利息甲方不予承担。
3.如发生业主计量支付滞后导致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利息等事宜。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乙方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为     (一般纳税人),甲方向乙方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6.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当天将完整清晰的发票影像资料传递给甲方财务部,并采取专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5日内送达甲方财务部,送达日期以甲方财务部签收日期为准。
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约定期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价款时,将上述违约金在乙方价款中扣除。
第九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乙方产品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产品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甲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如果对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第十条  双方责任(可进行补充)
(一)甲方责任:
1.每月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支付价款。
2.满足运输车辆通行和卸货条件,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工作。  
(二)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要求的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及时供货。
2.无条件服从监理工程师、甲方的抽检,对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乙方应自费运出工地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确保自己雇佣的员工和运输车辆的安全,为相关人员和运输设备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商混、生石灰、砌块材料不能按时送到现场或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额5%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停工待料、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风险。
2.如因本工程发包方(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供货推迟不是因乙方造成,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的,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全部发票为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出现任何虚假、伪造或过期等情形,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7款的违约责任,还应向甲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于甲方抵扣的销项税,税务机关对甲方的行政处罚等)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若乙方拒不重新提供或延期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剩余合同价款,并从乙方剩余合同价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机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密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10年。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履行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可据此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供应的物资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伪造产品。
2.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和完成甲方的物资需求计划。
3.乙方不能保证供应导致甲方施工生产停滞。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项目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知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或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合同延迟、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书、合同书以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方。
3.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4.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算费用支付完毕即告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附件1:乙方(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盖乙方鲜章)、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件2:乙方中标通知书;
附件3: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凭证(银行保函);
附件4:其它需双方共同确认的资料。
 
甲方:(需方章)                 乙方:(供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结  算 协 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基于           合同,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的材料供货达成以下《结算协议》:
    一、截至        年   月   日,乙方完成了        材料供货。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元。
(注:乙方对本协议期间甲方基于业主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未及时支付价款的行为,应放弃对甲方的预期违约金及未付价款利息的诉求。)
三、甲方对乙方每期进行支付价款前须签订此协议。
四、协议条款及其它事宜的约定:
1.本次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前期合同中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物资信息
序号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1
混凝土
1419
立方米
2
混凝土
238.5
立方米
3
混凝土
45
立方米
4
湿拌抹灰砂浆WP
57
立方米
5
生石灰
603.59
立方米
6
地面砖
758
平方米
7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75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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