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四标段)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四标段)
发布日期:2024-10-18
发布日期:2024-10-18
合同名称 | 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四标段) | 发包人 |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990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2.38km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济南市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0-14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1年10月14日 |
违约责任 |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合同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履约担保 | 银行保函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合同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担保 | 签约酬金的10%。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